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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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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仲裁制度是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机制,即不经过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而是通过由当事人双方指定或共同制定仲裁员,和平友好地解决纠纷的程序。相比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具有灵活性、民间性、保密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居中裁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仲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机制,即不经过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而是通过由当事人双方指定或共同制定仲裁员,和平友好地解决纠纷的程序。相比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具有灵活性、民间性、保密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居中裁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因此,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也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即如果当事人事先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根据或裁或审的原则,这一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而法院也不能受理此类案件。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下列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此外还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第一个要件,即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推定又成为仲裁表示准确性的认定,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往来各种行为推断当事人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 2 推定主要是根据《仲裁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了明确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自不待言。对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认定主要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何根据具体情景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约定仲裁和诉讼可选择时的仲裁协议 仲裁排斥诉讼,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或裁或审,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和诉讼二者之间进行单一性的选择,要么选择仲裁,要么进行诉讼,而不得同时选择。 一旦当事人约定可以对诉讼和仲裁任选其一,那么根据二者的排斥性,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认定此类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最高法院1996年4月18日《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条款效 3 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函》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既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本院有关司法解释,该仲裁约定无效,因为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除诉讼。仲裁和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8日《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关于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 对这类约定认定无效的原因是: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看,对仲裁与诉讼两种方法均做了选择。如果说一方当事人在将有关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时不违反当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地,对方当事人拒绝仲裁,甚至提起诉讼也没有违反当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确定。试图通过纠纷发生后双方再达成一致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现实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既然不能确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那么将此类协议认定无效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中对此类仲裁协议持相对宽松的态度, 4 即原则上认定无效,但有例外。《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浮动仲裁 浮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包括: (a)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当事人约定争议由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该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 5 针对浮动仲裁协议,我国的涉外仲裁实践中一般认定原则上有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仅仅从法律规定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当事人这种浮动仲裁约定持宽松态度,貌似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实际上,这两条规定恰恰否定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违背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思,也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 因为在这种浮动约定下,当事人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确的,唯一不确定的是由哪个仲裁机构来仲裁。按照常理思维,在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产生抵触情绪,这个时候要求当事人平静地共同选择确定一个仲裁机构在操作中是很难的。 6 然而,实际情形是,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约定的多个仲裁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向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经受理后,就排除了另外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它不应该再受理或者至少应该暂停做出裁决。很显然这种先诉形成的选择权有效解决了多仲裁机构的冲突问题,如果再生硬地推翻当事人进行仲裁的意思,既不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也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广泛适用和发展。 3、对仲裁机构约定的瑕疵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存在暇疵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引用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未约定仲裁机构而仅约定了仲裁应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存在暇疵的各种情形的认定,其认定原则应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的一致意愿为立足点,本着支持仲裁的原则,结合仲裁协议的语言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判定或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7 从而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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