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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村民议事制度山东,村民议事制度 篇一: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批 号 〔2011〕37号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1年 目录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4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5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6第五章 违规责任 7第六章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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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村民议事制度 篇一: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批 号 〔2011〕37号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1年 目录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4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5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6第五章 违规责任 7第六章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 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 2 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 (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 (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涉及的村分别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 3 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是指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与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动植物病虫害疫情防治等。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九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2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4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等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 5 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答复,方案由县、乡镇、村各留一份存档;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筹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6 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3 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九条 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山东省村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 7 款专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闲期间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东、中、西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第二十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申请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项,应与中央和省规定的奖补项目相一致,执行《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8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应职责,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建议书、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审批表、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存根、奖补资金申请表、招投标书、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建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因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负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4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9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出劳人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筹资筹劳奖补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受益主体与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此前有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 5 篇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10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2013-02-26 08: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事 11 务,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原村民委员会任期自然终止;本省统一部署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日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换届,期满仍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原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派观察员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12 (二)组织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并张榜公布; (四)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六)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七)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无故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 公用具、固定资产、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事务的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13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 教育培训,并负责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三)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接受评议和监督; (四)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 14 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支持本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调解民间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15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前款规定的补贴,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支付;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应 16 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财会从业资格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村民并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7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篇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旧对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 2 3 4 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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