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举报
开通vip

[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

[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1.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置于宪法之首。 2.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 3.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 4.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5.魏玛宪法: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 6.苏俄宪法: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代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鼓舞了俄国和全世界革命和进步人士为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 7(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它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一定程度的分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所以略具资产阶级民主色彩。但是,该法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该宪法规定了9年以后实施,所以并未在实际中生效。 8.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于匆忙之中起草了该宪法,并宣布立即执行。该宪法性文件迫于形势压力,对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这部宪法其意依然在于坚持和维护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十九信条是清王朝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9.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 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6月,国民党在召开的国民会议上通过并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国民党党政合一的合法性。该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和实施。 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由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 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1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任务和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且确认了抗日政权的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确认了著名的“三三制”原则,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一部宪法性文件。 1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它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进展。 15(1954宪法:1954年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该法确认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部宪法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章 国家性质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3.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4.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5.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7.人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8.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10.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 第四章 国家形式 1.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3.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6.复合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7.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8.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9(“三三制”: “三三制”是指抗日民主政权在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实行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制度。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准则。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 4.申诉权: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5.庇护权:庇护权是指一国公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6.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平等权: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公民守法上的平等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8.权利;是指国家过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9.义务: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10.住房不受侵犯:住房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1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不受侵犯。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 12.国家机密: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13.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4.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15.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6.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7.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种宗教和某个教派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起止时间上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18.血统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是指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 19.出生地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是指一个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国国籍。 20.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21.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 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22.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的权利。 2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24.退休制度: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家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或退休金的制度。 25.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就是社会秩序,具体的说就是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26.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国防、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得以不断提高的源泉和享受各种权利、自由的最根本的物质保证。 27.科学研究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客自然科学的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讨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28.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关 1.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其在实质上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西方国家一般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社会主义国家则按照权力统一的原则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2.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一致。其内容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既包括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内部横向之间关系的处理,也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在前者,民主体现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集中则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必须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在后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民主表现在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集中则表现为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3.集体负责制:是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即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机关。 4.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实行这一领导体制。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相提并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6.质询权:质询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是对受监督的机关提出问题、进行质问,令其就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其后果回答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对所提出的问题和质问,受监督的机关必须进行回答。我国现行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在开会其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7.罢免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按照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8.审计:审计,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我国的审计工作就是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等进行审核和检验,以维护政策的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经济法纪,从而保障正常的财政活动,并为树立廉洁的政治风尚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9.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它对内领导国家政权,制定法律、法令,规定施政方针,决定战争与和平等国家重大问题,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它同时又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 10.政务院: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政务院。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作秘书长组成。政务院有权根据《共同纲领》、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施政方针发布决议和命令,提出议案,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政务院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 1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2.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调整国家政治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13.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4.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15.国务院: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称,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章 地方制度 1.地方制度: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 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的划分的原则和制度。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并根据一定程序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3.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 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4.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具体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依法行使自治权。 5.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6.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程序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范围之内,并不得与宪法、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或者政府规章冲突或者相抵触。根据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及其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一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9.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具体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10.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都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按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它们二者之间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服从和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 11.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地区按居民居住地区而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权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12.民族乡:民族乡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建立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但是,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的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权利,只是它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照顾其民族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13.行政公署:行政公署也称行署,或者地区,是我国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自治区的决定、决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没有太大的自主权。行政公署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第八章 司法制度 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任务、职权、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及活动原则等。在我国,广义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制度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有关的制度。 2.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两审终审制,审级制度的一种。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是指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2)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外,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决,不得上诉。(3)但如果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者不抗诉,那么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 定。(4)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解决纠纷,惩办犯罪分子,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人民检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 5.法律监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了统一实施法律而实行的一种专门监督。这种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监督。 6.审判权: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的机关审判案件的权利。在我国,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7.检察权: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定机关对危害国家的犯罪提起公诉,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我国,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有权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此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 8.司法行政机关: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司法厅、局、处、科、等机关。它们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具体行使有关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同时,在它的组织和活动中,有一部分又是我国司法制度组成的部分。 9.法纪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种。其主要内容有:(1)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行贿、受贿案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 10.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行监督。 11.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称劳动改造监督。 12.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第九章 选举制度 1.选举: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是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他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4.被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5.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的经费、选民和代表的关系,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一国的选举制度由选举法加以确定。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6(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月一个选举权。 7.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 8.无记名投票:也叫做秘密投票,是与公开投票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表示同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9.选区: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10.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划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选区划分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区域,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进行选举。选 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选区范围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为宜。 11.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 12.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我国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主持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13.直接选举:是由选民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的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5.等额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16.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第十章 政党制度 1.政党:政党是由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2.政党制度:也可称为政党政治,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执掌和争夺国家政权或者干预政治的形式。 3.政党类型:政党制度类型是根据一定的划分标准对政党制度所做的分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政党制度发展至今,可以分为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政党制度,即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同时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本文档为【[工作]最完整的宪法名词解释】,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3717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0KB
软件:Word
页数:19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11-13
浏览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