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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相关可用点新政策评论 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SFDA共同组织制定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可以说毫无新意、毫无见地,甚至挥刀自宫和为虎作伥。现分析如下,供大家思考。 一、        政策出台之背景1 ~- @5 S1 F  p- y5 B. ]- v 1国内外干细胞研究应用现状:7`. m. i0 U A干细胞是热点和前沿,是好东东,在国外不但临床试验而且被批准临床治疗应用都有许多先例了; B 但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目前仍然有争议和顾虑,但主要针对ESC和iPS细胞,而MSC、HSC等成体干细胞则几乎被广泛...

干细胞相关可用点
新政策评论 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SFDA共同组织制定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可以说毫无新意、毫无见地,甚至挥刀自宫和为虎作伥。现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如下,供大家思考。 一、        政策出台之背景1 ~- @5 S1 F  p- y5 B. ]- v 1国内外干细胞研究应用现状:7`. m. i0 U A干细胞是热点和前沿,是好东东,在国外不但临床试验而且被批准临床治疗应用都有许多先例了; B 但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目前仍然有争议和顾虑,但主要针对ESC和iPS细胞,而MSC、HSC等成体干细胞则几乎被广泛认可。 2国内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8 y A 干细胞技术到底是按三类医疗技术还是按药品应用,目前均被认可,但管理方式完全不一样,因此,看似左右逢源实则左右为难;, x" p' p/ Z* ^ B 上述两种方式的管理都没有明确实施路径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导致无相关部门来认真处理,从而显得干细胞应用非常无序,其实就是乱;* T- ]6 t; a1 M C 一直说出台政策,却千呼万唤始出来、姗姗来迟。 二、 对目前试行办法政策的评价! y  r5 k* N3 x$ P 1 不是以人为本和以多数人利益为出发点:政策既不为患者考虑,也不为学术考虑,对前者是设置障碍和自缚手脚,对后者是自甘落后; 2既不说临床试验,也不说临床技术应用,却出台临床研究的政策:没有正视问题,而是逃避现实、顾左右而言他,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D5 d8 M( v& D3 c. K/ j 3内容繁冗啰嗦,看似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实则避重就轻、挂一漏万; 4可以推断政策写手是相关利益代言人或利益方:政策的出台可以预见将导致技术或产品垄断局面的形成;看似为患者安全考虑,实则为多方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 l; N# V9 x3 p, B 三、        应该如何制定这个政策? 1开放性原则:宽进严出 2 改革原则:以重罚代管 确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用程序和收费标准后,放开医疗机构和公司的准入,但设立相应的标准检查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评判,对不合乎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重罚,让违反者永世不得翻身再从事该领域。 创新?垄断?# q2 k! H. L% R 1.本办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违背) f5 R. T, Q4 ]+ k" _, G3 q; [ 本办法第七条(四)“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等)”、第十二条“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两相相互矛盾。 2. 本办法制定目的不明确,没有给临床研究后指明出路 研究完成后“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 研究的意义和研究的成果不明确。0 S7 O. }+ w. Z( G 3.本办法可实施性甚微,鼓励行业内垄断 办法要求临床研究机构“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将与临床机构职能不相称的包括干细胞制剂制备、检验且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质量授权人、人员资质、GMP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外审等大量软硬件条件强加给临床研究机构,不符合国内医疗机构现状,一方面临床机构内实施GMP的能力和监管力度将遭受质疑;另一方面,干细胞制剂制备与临床研究均由临床研究机构承担,即便临床研究机构能够达到本办法的要求,必将会出现干细胞的临床研究仅掌握在极其少数的机构中,形成行业内垄断,大量的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干细胞新药研发技术平台、代表国内领先水平的干细胞创新研发机构(非临床机构)在本办法下被排除门外。0 x- k, M# @: G* Y5 u 但是附件2的四、研究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包括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研制单位),似乎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单位是有所区分的,怎样理解“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研制单位”的划分。- K7 Y; K5 q7 R1 z- C$ p 6 y9 u: V! w3 e% J 4.本办法力图强调将临床研究与新药注册的临床试验区分,却始终含混不清$ q" A3 K- r5 [3 F+ B! |  N/ a9 l 本办法附件2备案资料的六-九、特别是十一“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细胞水平和动物实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显然都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的必要文件,对于自体干细胞治疗,是否需要动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对于供者干细胞治疗,需要提交的临床前研究报告与申报新药临床试验更是没有区别。 办法提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意思是不按医疗技术管理,那按什么管理?1 Z4 d5 [9 H8 \  a! v9 e4 Y “依据本办法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后,如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可将已获得的临床研究结果作为技术性申报资料提交并用于药品评价。”这样的临床报告是例数不限、非多中心、非对照、非双盲的研究结果,能否满足药品评审有待考量。 国家卫计委与国家食药总局联合制订《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本办法不适用于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完成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2 \. \: M& @, J8 k6 P 我国目前对医疗手段分别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技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行分类管理:. Z& r! E( ~* R* h5 @4 h8 s 1 h; v3 R. n# z; y A. 干细胞制剂不是药品,不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管辖范围——不归CFDA管; B. 干细胞制剂也不是医疗机构制剂,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0号)——不归不归CFDA管; ( ~! h. Z4 R6 r8 H/ M5 q) F C. 干细胞制剂也不是医疗器械,不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管辖范围——不归CFDA管; # c- x/ {2 ~2 S- {( R  L D. 干细胞制剂不是医疗技术,不属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18号)管辖范围——不归卫计委管; ' u1 N/ D% t  M% e- }4 d- `7 `" J E. 干细胞目前还不能当做食品、化妆品使用,也不属CFDA管辖范围。 0 t, v. p4 V* b' `- ]) d"p. g F. 国家卫计委是马,国家食药监局是驴,既然是两个生出的孽种都脱不了干系,只好共同来抚养;8 [& k5 f7 Y# n4 f( j G. 干细胞制剂非马非驴——骡子! 干细胞新药清零 新春伊始,气象万千。 1月6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等推动的“成体干细胞救治放射损伤新技术的建立与应用”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几乎同时,该团队研发的“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新药注册申请却被拒绝。, u  R% {( r# @! E' x  S( b! i. v % d+ ?0 ^8 P9 |0 L& M. y 3月16日中源协和公告称其下属和泽生物开发的“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新药注册申请未获批准,其参股的北科生物同期申报的“注射用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新药申请也未获批准。 ' U% a7 J% p# E 至此,自2004年以来,国家药审中心共受理的10项干细胞新药注册申请全部夭折,干细胞药物开发重新回到原点。" Q% U% K% a$ w% x" f 1 m+ q$ f5 H. O* M7 N/ c! z1 ` 9 h" K4 l. I+ t) m 工程师缺位——此过程中好似鸡与鸭对话翻译不在场相互听不懂对方的语言 ( a9 R% h2 z2 x$ r3 A; b" t1 ? 干细胞药物开发者无知者无畏急功近利,试图将不成熟的实验室技术推向临床,碰得鼻青脸肿后一味地责怪“审评官不懂细胞“、”“政策不到位”和“政府不作为”,从不思反省自身问题,死到临头来也没弄明白“药”到底是什么。) ]5 @$ a. i. ?0 x8 H * A  u0 e4 h$ G% Y& y  y4 y 而新药审评机构紧紧守住《药品注册管理法》的审批制的责任底线,冷眼对待“细胞学家”的各种忽悠充耳不闻,生硬地拿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来套,与仿制药时代形成的审评套路风马牛不相及的细胞制品命运可想而知,一条“不能满足药物安全性要求”罪名足以将干细胞新药统统打入冷宫。 药品质量讲究一致性和稳定性,而干细胞制品以其异质性、动态性从根本上挑战了药物的定义。 ' Q$ d7 J1 E( |0 E# v* \4 G) c 干细胞定义不清,作用机理不明;体外操作过程中其遗传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会发生显著改变,并且引入多种外源因子难以去除;缺乏具有量效关系的生物学效力评价指标;体内过程中细胞归巢、定植、分化与转归缺乏有效的示踪手段;干细胞制剂制备、贮存、传输与回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 ~; T8 v6 k" q7 \* g 在缺乏系统的工程化、标准化开发前提下,细胞制品无法满足药物的质量可控性要求,更无从通过药物基本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评价。 " X, E6 w% V( r: m6 z 科学家的任务是揭示“是什么”、和“为什么”等自然现象,在完成干细胞的发现与作用机理探索后,其主要使命已经完成,应将技术创新的主导地位让于工程师,由工程师将实验室的瓶瓶罐罐操作模式转化为标准化、自动化、规模化产业运行模式。/ d9 b1 U6 X: v3 y) a( I, N3 s' u: ` 政府在新药审评队伍中也应充实熟知细胞制备技术的工程师,积极起草“细胞制品质量管理规范(GTP)”等标准,借鉴先进国家经验主动探索药品临床研究的“备案制”,完成“审批”向“监督”的责任转换。' X! L7 u( e8 g1 m$ S + i1 I$ z' y. K# G; M4 `2 ? 在我国科技体制中科学与技术不分,在行政体制中审批与监管责任不明,技术向产业转化过程中形成了政府错位,科学家越位,工程师缺位局面。 国家干细胞技术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创新专项的立项和评价过程中,科学家占据了决策的完全主导地位,缺少来自产业界的声音,这违背了创新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铁律,也造成了重点扶持拥有决策权科学家所在领域的现状。6 s5 ^# h% [  ?) ^4 K ' y2 o7 c" _) w8 z' q, l# n 企业家和工程师的缺位,已成为我国干细胞创新潜在的阿喀琉斯之踵。2 g- d& z! z+ b1 g) \; B7 b4 K6 _0 _ 2 C& h9 @. _% ?' b5 j8 P: v 总之,干细胞新药遭遇清零对于行业健康发展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大家重新回到同一个起跑线,有机会冷静思考,戒除浮躁,努力与药审机构在同一个层面进行有效对话。 同感,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也没有清晰的可操作性, 比如,第十二条  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产品)制备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相关产品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负责审核干细胞制备批记录,确保每批临床研究用干细胞制剂的生产、检验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就是明显的“自相矛盾”的条文,因为目前国内还没有真正通过的“干细胞制剂质量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谁具备得到法规认可的“至少三年从事干细胞制剂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所以,目前国内根本就没有人可以成为“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 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资质制定了明确标准,设立了7道门槛。  不得收取费用和发布广告, Y$ N6 I2 ~+ d& Y" S/ }7 W. j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要求: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具有与研究相适应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具有防范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研究的医疗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 g; u# Q) B2 F5 B- E1 v 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公开信息" F* C1 `$ Y' p( r' {7 F 干细胞研究是近年来医学前沿重点发展领域,目前在心肌梗死、脊髓损伤、肝硬化、糖尿病等多领域方兴未艾。征求意见稿将规范的范畴是,应用人自体或异体来源的干细胞经体外操作后输入(或植入)人体,用于疾病预防或治疗的临床研究。 根据征求意见稿,干细胞临床研究将实行备案制管理而非审批制,更强化研究的过程管理,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构在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前,应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学术、伦理审查,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食药监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备案。同时,按照我国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公开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有关信息。8 g+ s. y0 F" G8 H1 [& n; k3 C/ D 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关于干细胞提供者和受试者所有资料的原始记录须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30年,干细胞制剂的追踪资料也要从最后处理之日起保存至少30年。 : O3 g  l- @  O 强化受试者权益保护 8 u0 ]( B# K, B7 w. J9 @ 征求意见稿强调,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必须用通俗、清晰、准确的语言告知供者和受试者所参与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预期受益和潜在风险,并在自愿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风险较高的项目,研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并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为受试者提供相应保障。 如果受试者在干细胞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了严重不良事件,如传染性疾病、造成人体功能或器官永久性损伤、威胁生命、死亡,或必须接受医疗抢救的情况,研究人员应当立刻停止临床研究。 干细胞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长期随访监测,评价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已经说的很明白了,干细胞治疗就是精准医疗,个体化医疗。三甲医院做的比较规范。# ^; W$ ~* D" x. x% s 公司化,产业化,规模化,你们想都不要想了。如果放开,大家一窝蜂的上,肯定出乱子了。 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新规或将推高干细胞临床研究成本 4 \5 H1 ]! d8 C  l 一、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进步意义: 5 ?" {6 B$ A, X; @( j) } 1. 设立高门槛开放干细胞临床研究,终于迈出临床转化的第一步; 2. 实行临床研究备案制,明确了“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是责任主体,一改政府大包大揽不作为的“批准制”;% z: i& h. v) u2 h; j 3. 明确规定“不包括基因水平的操作”,破灭了某些意将不成熟的iPSC推向临床的小九九; 二、征求意见稿的几个重大缺陷:5 Q7 T; H/ C9 x% R4 q4 f: d 1.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目的不明确,研究完成后“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那么研究的最终价值何在?# q! S1 @. V" j 2. "如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可将已获得的临床研究结果作为技术性申报资料提交并用于药品评价"——是不是说干细胞药物注册可以免做临床,如果在临床上已经证明干细胞对于人类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是不是新药注册可以免做临床前药理毒理动物实验? % z& q5 v% b+ x- b 3. “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干细胞临床研究事实上成为了一项“公益”行为,最后谁来买单,政府专项还是股民?羊毛出在羊身上——会不会助长临床研究机构变换名目乱收费的情况?: Z7 I; M! o# `& X: p * T. U2 p9 [7 _# D0 R2 K $ V/ k. t4 z' D  Y# c * K8 O: y6 P$ ?; i; X. x 4. 一方面“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的,另一方面没有明确利益,有资质的“三甲”医院缺乏积极性,或不作为或“皇帝女儿不愁嫁”,大大推高干细胞临床研究成本;8 P( `$ {+ h4 ?/ U! j9 `5 @ 5. 将备案监管责任下放到省级,并要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如果省级卫计委找不到“干细胞专家”,或认为没有“工作需要”,那么干细胞临床研究仍将长期停留在“备案无门”的窘境; 6.  “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做临床制剂要得哪门子“医学背景”,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才对!$ l6 d6 b1 r' \  y8 w % W7 \0 U* z/ z* e+ p 7. “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就是说制剂制备应在GMP条件下制备,那么为什么不明确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干细胞制剂制备,否则将助长“院内制剂”歪风。* f. a3 Z# m2 I; `5 L 5 r- p+ H% i0 _' s. d 备受期待的《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和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能否推进干细胞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呢?老狼这里对《办法》做一些粗浅解析,欢迎批评! & X! }4 D1 D4 Y 1. 《办法》征求意见发布时机选择十分巧妙 我国干细胞治疗的混乱局面引发国内外强烈反响,2011年12月16日发布了卫办科教函[2011]1177号《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进行整顿,日前赶在两会政府换届改选期间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既给了《通知》一个交代,又给下一届管理机构留有了回旋空间; 2. 《办法》显然是各方妥协的过渡性产物 办法未明确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备案受理过程中的具体分工、评审程序和监管权限,难免会造成部门间推诿的状况。 \& v* b! W7 W6 B5 e 办法甚至未明确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的目的,即便完成临床研究依然干细胞制品无渠道注册,未能给干细胞产业化开发一个出口; 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也指出“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似乎可以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理解为以药品开发为目的。但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指出“本办法不包括已有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和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本条规定似乎否定了以药品开发为目的,与前述两条之间存在着矛盾。 9 [. U+ ^& @# m' ^ 试行办法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与我国现行医疗产品或技术的管理分类(药物、医疗器械、医疗技术)存在脱节,在完成干细胞III期临床试验研究后将无法进行注册和开展商业化运作,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8 P5 t  h9 ]" |! `+ f. _1 o0 O 《办法》应参照国际先例(国际上已批准8个干细胞药物或制品)在《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以药物开发为目的进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便于和现行我国法规接轨,避免监管主体的分工和权限不清。 0 ?, S5 k  a* r  c# P 3. 《办法》中存在被大牛绑架印记 《办法》可以看出一些大牛急急可可想把备受诟病、风险极大的iPS推向临床的用意。而《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中指出“承担过国家级干细胞或细胞相关研究课题;如临床研究负责人主持过干细胞或细胞研究方面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优先考虑。”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一些是为怨士们维护既得利益而设定的,难免有纵容学霸的嫌疑。地方政府支持的相关研究课题同样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其项目任务应当同等对待,否则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4. 《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难免被悬置 两会大部制改革给《办法》落实埋下很充分的拖延借口,即便《办法》能够如期发布也恐怕会申报无门,譬如:《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申报说明中指出“申报材料经省级卫生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送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各省份尚未成立“干细胞临床研究与应用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难免会出现申报机构在当地机构找不到对口部门的状况。 ) {/ V/ F0 E+ q# o: b 5. 史上最严的“药物”管理政策 媒体匆忙宣称《办法》给干细胞产业带来“利好”消息,事实上史上最严的《办法》让干细胞研究成为烧钱工具,投资者在可预期的未来看不到干细胞产业的投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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