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统一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1、我市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统一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按租
金收入0.1%计征堤围防护费(详见附件);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现
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
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3、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
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综合征收率
(按租金计堤围费
税)
月租金1000元
4.00% 0.10% 以下
月租金1000元
以上(含1000
8.00% 0.10% 直接出租 国内人员 元)—2000元
月租金2000元
以上(含200010.00% 0.10%
元)
月租金1000元
4.00% 0.10% 以下
月租金1000元
外籍个人(含以上(含10007.70% 0.10%
港澳台) 元)—2000元
月租金2000元
以上(含20009.70% 0.10%
元)
月租金1000元
0.00% 0.10% 以下
月租金1000元
以上(含1000
4.00% 0.10% 国内人员 元)—2000元
月租金2000元
以上(含20006.00% 0.10%
元) 转租
月租金1000元
0.00% 0.10% 以下
月租金1000元
外籍个人(含以上(含10003.70% 0.10%
港澳台) 元)—2000元
月租金2000元
以上(含20005.70% 0.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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