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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00079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题目录 1.1(风险 1.2(风险频率 1.3(风险因素 1.4(风险事故 1.5(损失 1.6(危险单位 1.7(风险管理 1.8(保险 1.9(财产风险 1.10(人身风险 1.11(责任风险 1.12(信用风险 1.13(自然风险 1.14(经济风险 1.15(风险识别 1.16(法定保险 1.17(团体保险 1.18(再保险 1.19(转分保 1.20(自愿保险 1.21.风险识别。 2.1(保险合同 2.2(保险利益 2.3(人身保险合同 2.4(财产...

00079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
00079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题目录 1.1(风险 1.2(风险频率 1.3(风险因素 1.4(风险事故 1.5(损失 1.6(危险单位 1.7(风险管理 1.8(保险 1.9(财产风险 1.10(人身风险 1.11(责任风险 1.12(信用风险 1.13(自然风险 1.14(经济风险 1.15(风险识别 1.16(法定保险 1.17(团体保险 1.18(再保险 1.19(转分保 1.20(自愿保险 1.21.风险识别。 2.1(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2.2(保险利益 2.3(人身保险合同 2.4(财产保险合同 2.5(投保单 2.6(暂保单 2.7(保险单 2.8(保险凭证 2.9(定值保险 2.10(不定值保险 2.11(补偿原则 2.12(权益转让原则 2.13(承保范围 3.1(财产保险 3.2(火灾保险 3.3(家庭财产保险 3.4(工程保险 3.5(团体财产保险 3.6(团体家财险 3.7(财产保险基本险 3.8(财产所有人 3.9(财产受托人 3.10(财产管理人 4.1(机动车辆保险 4.2(海上保险 4.3(共同海损 4.4(海上施救 4.5(海上救助 4.6(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4.7(飞机保险 4.8(绝对免赔额 4.9(相对免赔额 4.10(车辆损失险 4.11(第三者责任险 5.1(责任保险 5.2(公众责任险 5.3(产品责任险 5.4(雇主责任险 5.5(职业责任险 5.6(信用保险 5.7(投资保险 5.8(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5.9(合同保证保险 5.10(诚实保证保险 5.1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6.1.农业风险。 7.1(人身保险 7.2(人寿保险 7.3(死亡保险 7.4(生存保险 7.5(团体人寿保险 7.6(弱体保险 7.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8(健康保险 7.9(不可抗辩条款。 7.10(年金保险。 8.1(再保险 8.2(法定再保险 8.3(火险再保险 8.4(水险再保险 8.5(责任再保险 8.6(人身再保险 8.7(合同再保险 8.8(再保险手续费 8.9(纯益手续费 8.10(保费准备金 8.11(成数再保险合同 8.12(溢额再保险合同 8.13(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8.14(一揽子分保合同 8.15(转分保合同 8.16(临时再保险 8.17(预约再保险 8.18(共命运条款。 9.1(保险营销 9.2(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 9.3(直接销售渠道 9.4(间接销售渠道 10.1(保险监管 10.2(保险市场 10.3(实体管理 10.4(禁止不实说明 10.5(禁止诱使换保 10.6(禁止放佣 10.7(禁止错价 名词解释题答案 1.1(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1.2(风险频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确定的时间内发生事故的次数。 1.3(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因素通常有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1.4(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使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它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引起损失。 1.5(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广义的损失概念除了物质上的损失外,通常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1.6(危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它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1.7(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1.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9(财产风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1.10(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而导致的经济风险。 1.11(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1.12(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1.13(自然风险:是指由于火山、地震、风暴、洪水、冰雹、火灾等自然现象和意外事故所致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1.14(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致经济损失的风险等。 1.15(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1.16(法定保险:即强制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建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通常是政府为了保障某种社会行为的规范而采取的保险方式,它要求个人或组织必须以购买规定的保险商品作为从事某种社会行为的前提条件,比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保险。 1.17(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1.18(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业务后,为了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等目的,将某些业务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1.19(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分入再保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又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的一种行为或做法,以便分散风险,保持经营成果的稳定。 1.20(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的保险关系。 1.21.风险识别。答: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是指对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2.2(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2.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4(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5(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投保。 2.6(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2.7(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单通常都尽量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2.8(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2.9(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 2.10(不定值保险:这种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2.11(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 2.12(权益转让原则:是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 2.13(承保范围:是指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风险项目,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费用负担 施救、救助、诉讼费用等 ,以及保险金给付的一些规定。 3.1(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又可称为产物保险;后者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简称财险或产险。 3.2(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3.3(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4(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3.5(团体财产保险:是以法人团体的财产物资及有关利益等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火灾及有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财产损失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畴。 3.6(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3.7(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它是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仅承保火灾、雷击和爆炸风险。 3.8(财产所有人:是指享有保险财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的绝对所有人。不论这一财产是法人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均具有保险利益。 3.9(财产受托人:是指受他人委托负责财产照顾、保管的人。在受托期间,委托人便是法定所有人,对所照顾、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10(财产管理人:系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受益人因年幼或其他原因不能自己管理财产,代表受益人管理财产的人。管理人对所有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1(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4.2(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4.3(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4.4(海上施救: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为减少损失、保护财产而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 4.5(海上救助:亦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生命不论发生在什么水域,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援救。 4.6(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简称货运险。它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各 种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险,承保国内水、陆、空各种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承保承运机构存仓候运、候提或中转以及装卸时的责任等。 4.7(飞机保险:主要是以飞机和零配件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同时还包括承运人对旅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4.8(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4.9(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不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4.10(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4.11(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给付或补偿。 5.1(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5.2(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3(产品责任险:是以产品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4(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5(职业责任险:是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6(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5.7(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5.8(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其投保方为权利人,保障被保险人即被保证人 债务人 的商业信用风险。 5.9(合同保证保险:亦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 5.10(诚实保证保险:又叫做雇员诚实保险或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贪污、盗窃、伪造单证、挪用公款等,致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5.1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亦称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6.1.农业风险。答:农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7.1(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7.2(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7.3(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7.4(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这种保险称为生存保险。 7.5(团体人寿保险:简称团体寿险或团体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签 订一张总的团体寿险保单,对团体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7.6(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该险是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7.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7.8(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7.9(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7.10(年金保险。答:年金保险实际上是生存保险。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地定期实施给付保险的保险。 8.1(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8.2(法定再保险:亦称强制再保险,简称法定分保或强制分保,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安排分保。 8.3(火险再保险:又叫火灾再保险或火险分保,指原保险人对其承保的财产因遭受火灾而导致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再保险。 8.4(水险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对其承保的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货物或船舶,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行为。 8.5(责任再保险: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即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 8.6(人身再保险:系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契约的再保险。 8.7(合同再保险:亦称固定再保险,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8.8(再保险手续费:又称再保险佣金、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是分入公司根据再保险费的规定比例付给分出公司的劳务报酬,用以分担和补偿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支出。 8.9(纯益手续费:亦称纯益佣金、利润手续费、利润佣金、盈余手续费、盈余佣金等。它是在再保险合同获得盈余时,将利润额的一部分返还给分出公司,作为对分出公司良好经营效益的报酬。 8.10(保费准备金:为了确保再保险人能够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其未了责任,原保险人往往在原保险合同中规定将部分保险费扣留一定时期,所扣留的保险费称为保费准备金。 8.11(成数再保险合同:又叫做成数分保合同,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再保险协议。这种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一个百分比,并以此来计算合同的自留金额和分出责任。 8.12(溢额再保险合同: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原保险人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如果以合同方式安排再保险,该合同则称为溢额再保险合同或溢额分保合同,简称溢额合同。 8.13(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起,以合同分保方 式予以安排的再保险契约。 8.14(一揽子分保合同:原保险人若根据需要,将若干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进行再保险,这种合同叫做一揽子分保合同。 8.15(转分保合同:简称转分合同或转分。分保接受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承担的责任,通过再保险方式,将一部分责任转给其他再保险人,这种行为和过程叫做转分保,又称深层再保险或深层分保。 8.16(临时再保险: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 8.17(预约再保险:又称预约分保、敞口分保、临时固定再保险或临时固定分保,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订约双方通常都规定,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安排分保,而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放人的业务。 8.18(共命运条款。答:共命运条款:凡属于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命运。 9.1(保险营销:是普通营销原理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具体而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 企业 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9.2(保险营销中的市场细分: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投保行为的差异性,把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细分市场,每一细分市场都是由具有同类需求倾向的保险消费者构成。 9.3(直接销售渠道:亦称直销制,是指保险公司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销售和服务。 9.4(间接销售渠道:又叫做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的方法。 10.1(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 10.2(保险市场:狭义上讲,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10.3(实体管理:也称作批准主义。实体管理是指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政府保险监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10.4(禁止不实说明:是指禁止保险业者或者其代理人对其保单、保障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向被保险人做不实说明。 10.5(禁止诱使换保:是指禁止代理人用不实说明诱使被保险人放弃原已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设法解除或促使原保单失效,而转向其投保。 10.6(禁止放佣:是指禁止代理人以其所有的佣金的一部分给予投保人,诱使其购买保单。 10.7(禁止错价:是指禁止在费率选择适用时,保险人利用分类标准的差异,故意错用低费率以争取业务,致使保险价格使用错误,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 二、简答题目录 1.1.风险管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2.1(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哪些? 2.2(何为保险利益,它有哪些种类? 2.3(构成代位求偿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2.4(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 2.5(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2.6(什么是暂保单,它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3.1(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3.2(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3.3(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3.4(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3.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有哪些? 3.6(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 4.1(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有哪些? 4.2(船舶保险中责任免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3(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5.1(公众责任险的基本险种主要有哪些? 5.2(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5.3(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责任有哪些? 5.4(简述投资保险的责任范围。 5.5(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划分,合同保证保险可以分为哪几种? 5.6(简述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6.1(简述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 6.2(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6.3(简述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 6.4(简述牲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5(简述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 6.6(简述家畜保险的保险标的。 6.7(简述家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8(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 6.9(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 7.1(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有哪些人? 7.2(死亡保险可分为哪几种? 7.3(什么是两全保险,它有什么特点? 7.4(简述人寿保险的新险种。 7.5(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这里所说“疾病”成立的条件是 什么? 7.6.简述人身保险和储蓄的区别。 8.1(财产再保险可分为哪几类? 8.2(再保险按照安排方式可分为哪几类? 8.3(临时再保险如何运用? 8.4(预约再保险如何运用? 8.5(再保险合同特殊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8.6(成数再保险合同如何运用? 8.7(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8.8(什么是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8.9.再保险与保险有什么区别? 9.1(保险营销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是什么? 9.2(简述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竞争策略。 10.1.对保险人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简答题答案 1.1.风险管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答:风险管理的基本措施有:避免风险。避免风险是指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抑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风险中和。这是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风险自留。风险自留亦称自担风险,是一种由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2.1(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哪些?答: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保险项目。保险项目指被保险人名称、住址、保险标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以及其他有关承保事项的声明。承保范围。承保范围指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风险项目,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费用负担 施救、救助、诉讼费用等 ,以及保险金给付的一些规定。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事项,如核污染、核辐射等。争议处理。保险单中一般都强调,一旦保险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最好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2.2(何为保险利益,它有哪些种类?答: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主要包括:?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2.3(构成代位求偿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答: 1 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2 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或违约行为与保险无关,就构不成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2.4(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答:责任免除亦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的进一步说明或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使投保人加以重视。责任免除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核辐射风险等;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等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不承保的标的。保险人对一些特殊的无法估价、易丢失而风险责任太大、无法鉴定的标的,一般都不予承保,如金银、珠宝、文物、账册、土地、矿藏等。 2.5(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保险合同的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我国《保险法》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合法。只要保险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2.6(什么是暂保单,它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答: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签署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通常只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主要事项,有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都以保险单的规定为准。暂保单的出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虽然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对某些条件尚待进一步协商,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此作为保险证明。 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需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未获得认可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 3 保险代理人招揽到保险业务后,还没有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此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的证明。 3.1(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答: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包括: 1 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财产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财产或利益损失和赔偿责任进行经济补偿,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是赔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 2 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 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决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索赔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程度。这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原则的综合体现。 3.2(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一是其财产是指陆地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二是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三是火灾保险的保险风险相当广泛。 3.3(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答:确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按账面原值确定。即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可以保险客户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等为依据。 2 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3 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是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3.4(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答: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包括如下两种: 1 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确定。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推12个月的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平均数。据此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可实现保险金额与物化流动资产价值在时间分布上的相对接近。 2 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如被保险人可以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 即投保月份上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 确定保额。此外,账面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额。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是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 3.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有哪些?答:所有对工程建造期间承担风险责任的各关系方都可成为一张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包括: 1 工程所有人; 2 承包人,即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 3 分承包人,即向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4 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负责工程设计、咨询、监督的其他专业人员; 5 其他关系方。 3.6(简要分析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答: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 2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凡是主观推断而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 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在经济上可以估价,且其价值可以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认可。 4.1(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有哪些?答: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责任有:一是车辆损失险亦称车身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三项: 1 碰撞责任。指保险车辆与其他外界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本年的损失。 2 非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分为自然灾害责任和意外事故责任。 3 合理施救、保护费用。在发生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也可在一个保额限度内予以赔偿。二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亦称汽车第三者 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范畴,其承保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4.2(船舶保险中责任免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 1 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 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等。 4.3(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答:航程保险也叫做航次保险,是指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的保险。该险的保险期限按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一般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加付保险费后保单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 5.1(公众责任险的基本险种主要有哪些?答: 1 场所责任险。场所责任险承保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及工厂等固定场所 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备、装备等 ,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等原因,或者被保险人在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时的疏忽造成意外事故,引起的对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电梯责任险。电梯责任险通常包括在场所责任险内,但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单独承保,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电梯在运行期间对乘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 承包人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进行合同项下的各种建筑工程、装卸作业、修理作业或其他作业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在建筑险内附加承保。 4 个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支配的住宅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的日常生活中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5.2(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主要考虑哪些因素?答: 1 产品的种类、性能和特点。产品的种类、性能和特点不同,出现责任风险可能性的大小不一。 2 赔偿限额的高低。赔偿限额越高,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大,因而费率也随之提高。 3 生产、销售地域范围。产品生产、销售以及承保地域范围,一般根据法律法规环境加以划分。 4 生产、销售的数量或金额。考虑到风险分散的需要,产品销量和销售额越大,费率越低。 5 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 6 以往责任事故发生情况。 5.3(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责任有哪些?答: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雇主的过失或者无过失绝对责任,而不承保雇主的故意行为。下列行为造成的员工伤害通常被视为雇主责任: 1 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 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 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4 其他不是由雇员自己故意行为导致的在工作中的伤害。 5.4(简述投资保险的责任范围。答:投资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投资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即承保投资对方国颁布法令、命令或行政规定,征用投资人 被保险人 的投资股本、资产、担保金,没收并使其国有化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即承保被保险人不能将原来按契约规定可以汇出资金带来的损失。 5.5(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划分,合同保证保险可以分为哪几种?答: 1 投标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中标人不签订承包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供应保证保险。承保供货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需求方供货而造成需求方的经济损失。 3 预付款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履约而遭受的预付款损失。 4 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如期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5 维修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履行规定的维修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5.6(简述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答: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 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 被保险人 雇主 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 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3 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财产损失; 4 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6.1(简述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答: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处于生长期的广义上的农作物,主要有三类: 1 粮食作物。如谷类、麦类、薯类、豆类作物等。 2 经济作物。如棉花、亚麻、油菜、花生、甘蔗、甜菜等。 3 园艺作物。如蔬菜、水果、花卉等。 6.2(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答: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根据农作物生长期来确定。生长期指农作物在一个地区内从播种、出苗到成熟所经历的时间。农作物保险期限一般从作物出土定苗后起保,到成熟收割时止。如果是分期收获的农作物,保险期限应到收获最后一茬为止。主要农作物保险期限: 1 小麦保险。小麦的保险期一般从返青或拔节开始至收割时止。 2 水稻保险。水稻的保险期从播秧结束起至收割时止。 3 棉花保险。棉花保险的保险期从棉苗出土定苗起至采摘收获完毕时止。 6.3(简述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答:凡在森林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灾害,并导致可以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森林生长过程中主要灾害包括火灾、病虫害、风灾、雪冻、洪水等。其中火灾是森林保险的最主要灾害。森林火灾可分为两类,一是人为火,二是自然火。森林受害面积 过火面积 与成灾面积是不同的。凡是被火烧过的树林,不论林木是否烧死或受害,即为受害面积。而成灾面积是指在受害的单位面积内成林被烧死或烧毁株数在30,以上。 6.4(简述牲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答: 1 保险责任。?疾病。这种责任除包括疾病、传染病外,还可包括由于难产、阉割而致的疾病及死亡责任。?自然灾害。包括洪灾、淹溺、暴风雪、地震、地陷、崖崩、雹灾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雷击、触电、摔跌、互斗、碰撞、窒息、野兽伤害、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等。此外,为防止疾病传染,经当地政府部门或畜牧部门命令,有关部门同意宰杀或掩埋的,也包括在责任范围之内。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牲畜保险附加盗窃险和附加医疗险责任。 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对牲畜进行不合理的使役,致使其劳累致死;?不按兽医部门要求对牲畜进行防疫或治疗;?由于第三者责任而造成的牲畜伤、亡。 6.5(简述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答:确定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有三种方式: 1 根据国营、集体农牧场等单位的账面价值确定保额; 2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评定保额; 3 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和畜龄,分档次规定保额。牲畜保险赔偿处理的方式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基本上有以下三种: 1 单位账面价值投保的牲畜,按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赔付; 2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的牲畜,按承保时的保额扣除残值后赔付; 3 按定额投保的牲畜,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定的档次,给予定额赔付,不扣残值。 6.6(简述家畜保险的保险标的。答: 1 猪。凡是畜主饲养的育肥猪或种猪都可作为保险标的。在我国生猪饲养90,分布在农区,一般为圈养。 2 羊。一般是放牧和圈 栏 养相结合,对于半农牧区和纯农区的各种绵羊、山羊和奶山羊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作为保险标的。 3 兔。饲养的各种肉兔、种兔、长毛兔等都可作为保险标的。 6.7(简述家畜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答: 1 保险责任。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各种疫病和疾病以及由于难产、阉割而造成的死亡和由于发生传染病,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也列为保险责任。 2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家畜的死亡;?家畜被盗或走失;?家畜因缺草缺料造成的冻、饿致死;?凡未被列为保险责任的其他原因导致家畜的死亡。 6.8(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答: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 按禽别分,主要有鸡、鸭、鹅、鸽、鹌鹑等。 2 同一禽别中,按不同生长阶段分为雏禽、成禽、淘汰禽。 3 按饲养的经济目的,对同一禽别又可分出更具体的标的,如成鸡可分为蛋 鸡、肉鸡、种鸡等。 6.9(简述家禽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答: 1 定额承保。以投保时家禽市价为基础,承担5至7成经济责任。一般不足额承保,目的在于避免人为的道德危险。 2 变额承保。根据家禽的生理生长规律,变动保额承保。即采取每日变动保额,无论是饲养成本的投入或折旧,以及避免人为损害,都是比较合理的。理赔方法: 1 扣除条款规定的免赔比例; 2 实有家禽数若超过承保数量,按比例赔付; 3 家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的,被保险人应积极向第三者追偿; 4 一般规定,因常见疾病致死的,保险人对每只家禽所承担的责任比率低于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死亡的比率。 7.1(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有哪些人?答: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有: 1 被保险人本人; 2 与被保险人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 3 与被保险人具有抚养关系的人; 4 与被保险人具有债权或债务关系的人; 5 与被保险人有某种业务关系的人,如合伙人关系、雇主和雇员关系等。 7.2(死亡保险可分为哪几种?答:死亡保险可分为: 1 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人寿保险、定期寿险或定期保险。在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中,订立一个时期为保险有效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保险金;如果逾期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2 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又叫终身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它是一种不规定期限的死亡保险。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联合终身死亡保险。联合终身死亡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保了该险后,被保险人中只要有一人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 7.3(什么是两全保险,它有什么特点?答:两全保险又叫生死合险和混合保险等。顾名思义,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两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 保障范围广。两全保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它既可保障被保险人的晚年生活,又可保障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家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投保人也比较广泛。 2 保险费率高。由于保险责任全面,每张保单都会发生给付,所以该险与单纯生存或死亡保险相比,费率要高得多。 3 具有储蓄性。两全保险的性质,决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满后,终可获得一笔保险金。这在形式上与银行储蓄有相似之处,因此,有人把两全保险又称为储蓄保险。 7.4(简述人寿保险的新险种。答:目前人寿保险的新险种常见的有: 1 家庭收入保险。家庭收入保险是一种附加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的保险期内 比如定为10年或20年 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家庭收入金,直至附加的保险期满。如果被保险人存活至附加的保险期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家庭收入金的责任。 2 儿童保险。儿童保险是以儿童为被保险人、儿童的父母或抚养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 3 弱体保险。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该险是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4 分红保险。我国保监会对分红保险的定义为: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新产品。 5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在国外称为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6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7.5(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这里所说“疾病”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答: 1 疾病须由非先天原因所引起。 2 疾病须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致。 3 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 7.6.简述人身保险和储蓄的区别。答: 1 利益本质不同。 2 保险具有互助性。 3 保险储蓄的强制性。 8.1(财产再保险可分为哪几类?答:财产再保险可分为: 1 火险再保险。火险再保险又叫火灾再保险或火险分保,指原保险人对其承保的财产因遭受火灾而导致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再保险。 2 水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对其承保的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货物或船舶,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行为。 3 航空险再保险。航空险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或在地面上机身及其附件、乘客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原保险人安排了再保险,再保险人将分摊其损失责任。 4 责任再保险。责任再保险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即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 5 人身再保险。人身再保险系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契约的再保险。若按其保障范围划分,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健康再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再保险。 8.2(再保险以安排方式可分为哪几类?答:从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 8.3(临时再保险如何运用?答:临时再保险这种分保安排方式,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刚开设的新险种。保险公司刚开办的新险种,往往由于业务量不多,保险费较少,而且保额又高,尚不具备成绩比较稳定的合同再保险的条件; 2 初次办理的新业务; 3 不属于已有分保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4 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除外责任; 5 分出公司不愿放入已有分保合同的业务; 6 超过原保险人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7 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等。 8.4(预约再保险如何运用?答:预约再保险实际上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预约再保险比较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安排了预约再保险比较灵活、主动,对某类业务超过合同再保险限额时便可自动列入预约再保险之内,不必再安排临时再保险,为此也不必担心某些大额业务不容易洽分。这种合同再保险的自动补充方式的另外作用是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并调整合同再保险的稳定性;但对再保险人来说,因不能逐笔审查接受的业务,所以难以掌握放入预约分保内的业务情况;尽管如此,但毕竟能增加其保费收入,并使业务取得更好的平衡,所以预约再保险亦有一定的市场。 8.5(再保险合同特殊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再保险合同特殊终止的原因有: 1 由于缔约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原因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 2 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丧失已缴资本的部分或全部; 3 任何一方被宣布清理、破产或经营执照被吊销; 4 任何一方被其他公司收购、合并或控制经营权; 5 合同方所在国发生战争; 6 缔约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 8.6(成数再保险合同如何运用?答:成数再保险合同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或方面: 1 经验不足的新公司; 2 试办性的新险种; 3 初次开办的新业务; 4 保额较低、且均衡的业务; 5 成绩比较稳定的业务; 6 需要互惠交换的业务。 8.7(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答: 1 灵活确定自留额。在溢额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及被保风险的性质、种类、特点和质量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自留额。 2 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原理。溢额分保合同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原理,因此,在合同分保安排方式中,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3 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自留额是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必须为自留额的若干倍,通常用“线”来表示,比如安排一个4根线的溢额分保合同或5根线的溢额分保合同等。 4 财务计算复杂。在溢额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的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因此,财务计算复杂,费时、费力。 8.8(什么是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答: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又称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人责 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起赔点,又可叫做自赔额或免赔额,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自付赔偿金额,实际上相当于成数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中的自留成分和自留额;二是再保险人的最高限额,是指再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的最后赔款净额,二者均以赔款来表示。这种合同是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起赔点时,由再保险人负责至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额。 8.9.再保险与保险有什么区别?答:二者区别: 1 合同当事人不同; 2 保险标的不同; 3 合同补偿性质不同; 4 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9.1(保险营销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是什么?答:保险公司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1 目标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潜在的目标市场必须具有适度的规模和潜力。因为只有具有一定的购买力,目标市场才有实际意义;有了足够的营业额,目标市场才具有开发的价值。 2 目标市场的吸引力。目标市场可能具备理想的规模和潜力,然而从赢利的观点来看,它未必有吸引力。目标市场的吸引力受五种力量的影响,即:?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潜在的新的竞争者的影响;?替代产品的影响;?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供应商 义价能力的影响。 3 保险公司的目标和资源。任何时候保险公司均应将其自身目标与所选择的目标市场结合考虑,如某一细分市场有较大的吸引力,但不符合保险公司的长远目标,也应该放弃。对于符合保险业目标的细分市场,保险公司在进入时也要考虑自己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此外,保险公司还要考虑是否具有足够的资源来进人这一细分市场。 9.2(简述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竞争策略。答: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其市场竞争地位大致可分为四类,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选择适当的竞争策略。 1 市场领导者策略。市场领导者是指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市场最高份额的保险公司。它通常在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率市场变化、保险促销强度等方面领导其他保险公司。市场领导者通常采取的策略是:?扩大总市场,即扩大整个保险市场的需求;?适时采取有效防守措施和攻击战术,保护其现有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规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市场占有率。 2 市场挑战者策略。市场挑战者是指位于行业中名列第二或第三名的保险公司。它们以市场领导者、经营不善者或小型经营者为“攻击”对象,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选择挑战策略。 3 市场跟随者策略。市场跟随者是指那些不想扰乱市场现状而想要保持原有市场占有率的保险公司。市场跟随者并非不需要策略,而是谋求用其特殊能力参与市场的发展,有些市场跟随者甚至会比本行业的领导者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4 市场拾遗补阙者策略。拾遗补阙者是指一些专门经营大型保险公司忽视或不屑一顾的业务的小型保险公司。成为拾遗补阙者的关键因素是专业化。尽管有些专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保险公司在整个市场上占有率较低,但它们仍有利可图。 10.1.对保险人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答: 1 立法手段。保险监管的立法手段包括两种,一种为有关保险业的立法,称为保险业法;一种为有关保险合同的立法,称为保险合同法。大多数国家都是由这两种立法保证保险组织及其合同的规范。 2 司法手段。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执行的过程。当保险法的含义或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法律条文发生争执时,法庭就会依法对条文做出解释,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或裁决。 3 行政手段。国家一般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有的是在政府的职能部门内设置,构成该部门的下属机构;有的在政府中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直接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论述题目录 1.1.试述风险的特点 2.1.试论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并结合实际谈谈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 3.1.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3.2.分析说明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举例说明。 4.1.试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举例说明。 7.1.试论人身保险的意义。 8.1.怎样认识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关系? 8.2.论述合同再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论述题答案 1.1.试述风险的特点。答:风险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的,是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 2 风险存在的普遍性。自从人类出现以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各种风险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又产生了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个人面I临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面临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政府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总之,风险渗入到个人、企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不存在。 3 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具体风险事故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风险事故发生与否、发生时间以及发生后果如何都是不确定的。 4 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而大量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风险的规律性。 5 风险的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风险是可以转化的。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和风险管理方法的不断完善,某些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其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可以降低。 2.1.试论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并结合实际谈谈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答: 1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保险利益必须合法。?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2 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避免道德风险。?防止赌博现象。?限制补偿金额。 3 举例说明。 3.1.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答: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任何必然发生的和预期之中的风险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 2 风险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不能具有投机性。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因素都能使被保险人的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发生损失,但也存在使被保险人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波动中获得利益的可能,所以,投机性的风险不能成为保险人的风险责任。 3 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 4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所造成,这个原则可用于任何保险业务活动,因为保险的原则之一是不保道德风险。 5 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财产保险的风险预测具有无限性,它一方面受限于人类认识灾害的能力,另一方面受限于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偿付能力,所以,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所形成的损失必须可以运用货币价值尺度进行衡量,准确地将损失事件给予价值量化,以便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 3.2.分析说明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举例说明。答: 1 财产保险是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2 财产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3 举例说明。 4.1.试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举例说明。答:有三种确定方法: 1 新车购置价。 2 实际价值。 3 协商价值。 4 任举1例说明。 7.1.试论人身保险的意义。答:人身保险的意义: 1 经济保障; 2 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4 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8.1.怎样认识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关系?答: 1 联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2 区别。?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尽管再保险合同中的分出人就是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但由于身份的变化,使其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他享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向投保人支付赔款的义务;而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由原来的卖方变为买方,故其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原保险人直接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范围的损坏、损毁及其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的法律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再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合同补偿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表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后者体现在人身保险契约内。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一保户之间所订立 共同保险例外 ,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往往是巨大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或者是巨额风险,如人造卫星、核发电厂等巨额分保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多年辛勤经营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就会顷刻问化为乌有。 8.2.论述合同再保险的概念及特点。答: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特点: 1 强制性; 2 险种单一; 3 稳定性强; 4 分保手续费较高; 5 通常扣保费准备金; 6 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 7 账单编制发送较迟; 8 起始期规范,终止日不定。 四、课后习题目录 1.1(风险的定义是什么? 1.2(风险有哪些因素? 1.3(简述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1.4(什么叫危险单位? 1.5(风险有哪些分类方法? 1.6(风险管理程序有哪些? 1.7(风险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1.8(简述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9(何谓可保风险? 1.10(保险有哪些特性? 1.11(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1.12(保险有哪些作用? 2.1(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2.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3(保险合同有哪些特性? 2.4(保险合同有哪些单证形式? 2.5(保险合同有哪些种类? 2.6(简述保险合同的不同承保方式。 2.7(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2.8(代位求偿和委付的概念是什么? 2.9(保险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2.10(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有哪些? 2.1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2.12(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可有哪几种方法? 2.13(简述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 2.14(试比较仲裁与诉讼的运作。 3.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通常有哪几种? 3.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3.3(财产保险有哪几种分类方法? 3.4(简述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 3.5(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3.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原则有哪些? 3.7(简述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方式。 3.8(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3.9(简述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3.10(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和被保险人。 4.1(简述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和对象。 4.2(机动车辆的分类和保险特点是什么? 4.3(简述机动车辆的保险险种。 4.4(如何确定机动车辆的保险金额? 4.5(如何确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 4.6(简述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和连续赔偿的处理。 4.7(简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处理。 4.8(海上保险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4.9(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有哪几种? 4.10(简述海上船舶保险的主要承保内容。 4.11(海上船舶保险的承保险别有哪些? 4.12(推定全损的定义是什么? 4.13(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是什么? 4.14(简述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承保内容。 4.1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有哪些附加险? 4.16(简述运费保险的保险标的和承保方式。 4.17(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赔偿责任是什么? 4.18(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哪几个阶段? 4.19(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有哪些种类? 4.20(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有哪些险别? 4.21(简述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 4.22(确定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费率时应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4.23(飞机保险有哪些种类? 4.24(简述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保费的计算。 4.25(飞机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赔偿种类有哪些? 5.1(简述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法律基础。 5.2(责任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5.3(简要介绍责任保险单的共有条款。 5.4(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5.5(简述信用保险的定义和主要类型。 5.6(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5.7(简要介绍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要求和费率厘定。 5.8(保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5.9(简述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责任和理赔。 5.10(简要介绍诚实保证保险的概念和运作。 5.11(何谓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5.1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何在? 6.1(解释下列名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牲畜 保险、森林保险。 6.2(农业风险有哪些特征? 6.3(农业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6.4(农业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6.5(简述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额确定和理赔方式。 6.6(简述养殖业保险的种类。 7.1(人身保险有哪些特点? 7.2(试比较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7.3(简述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7.4(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7.5(人身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7.6(人身保险的分类方式有哪几种? 7.7(什么叫人寿保险? 7.8(人寿保险有哪几种分类方式? 7.9(什么叫两全保险? 7.10(普通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哪些险种? 7.11(简述人寿保险的新险种。 7.12(人寿保险费的确定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7.13(人寿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什么? 7.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7.1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7.16(概述人身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 7.17(健康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7.18(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有哪些不同? 7.19(健康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7.20(在健康保险中,残疾收入补偿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8.1(再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8.2(再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8.3(简述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8.4(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何在? 8.5(从不同角度阐述再保险的意义。 8.6(简述再保险的不同分类方法。 8.7(法定再保险的实施初衷何在? 8.8(试述法定再保险的实施规律。 8.9(简述再保险的主要险种。 8.10(临时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8.11(临时再保险分保条和合同再保险分保条的内容有哪些区别? 8.12(合同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8.13(预约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8.14(比例再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8.15(如何界定非比例再保险? 8.16(再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 8.17(处理再保险争议可有哪些方法? 8.18(试比较再保险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8.19(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8.20(概述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 8.21(从不同角度阐述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 8.22(简述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 8.23(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8.24(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的区别何在? 8.25(简述超额赔款率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运用。 9.1(保险营销有哪些特点? 9.2(保险营销应遵循哪些原则? 9.3(保险营销的管理程序有哪些? 9.4(简述保险营销市场环境分析的内容及目标市场选择的依据。 9.5(论述保险营销策略的主要内容。 9.6(保险营销控制系统的组成有哪些? 10.1(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10.2(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10.3(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0.4(各国对保险中介人监管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10.5(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的特点有哪些? 课后习题答案 1.1(风险的定义是什么?答:关于风险的定义,学术界还有着其他各种各样的表述,诸如:损失的可能即为风险;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为可测定的和不确定的等。但究其本质,大体上都是一样的,即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反之,风险就越小。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1.2(风险有哪些因素?答:风险因素包括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 物质风险因素又称实质风险因素,属于有形因素,是指能够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2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是指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3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侥幸或存在依赖心理,致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或损失程度扩大的因素。 1.3(简述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答: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指使风险 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就某一事件来说,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成为风险因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密切相关,共同构成风险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可简单表述为: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导致损失。 1.4(什么叫危险单位?答: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1.5(风险有哪些分类方法?答:由于分类基础的不同,风险有多种分类方法,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2 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3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4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风险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1.6(风险管理程序有哪些?答:风险管理程序可分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管理决策等环节。 1 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 风险估测。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 3 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者通过对各种风险和潜在损失的全面、科学的识别,并对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加以估计和预测后,管理人就要寻求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来解决这些风险损失。 4 风险管理决策。风险管理人员在对企业的所有潜在风险做了全面、细致的识别、分析、估测,并阐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生产环境和各种风险处理工具之后,就要实施风险管理最后一步的核心内容,即对风险处理做出最终的决策,实现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得最高、最全面保障安全的风险管理总目标。 1.7(风险管理的意义是什么?答:风险管理的意义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认识: 1 宏观方面:?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 2 微观方面,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有助于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可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效率。 1.8(简述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答:风险和保险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 无风险无保险。 2 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 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1.9(何谓可保风险?答:保险是人们处置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能构成可保风险: 1 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2 风险必须是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3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 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1.10(保险有哪些特性?答:保险具有以下特性: 1 互助性。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着“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互助合作精神。因此,互助性是保险的特性之一。 2 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3 法律性。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实现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另外,在处理赔案中,往往要运用各种各样的法律,如经济法、民法、私法、海商法等。 4 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制订保险费率时,一般都非常慎重,以便使其更加公平合理。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无疑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1.11(保险的分类方法有哪些?答: 1 按投保意愿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2 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 按经营政策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4 按保障的主体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 保险。 5 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和转分保。 1.12(保险有哪些作用?答: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其自身职能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 1 保险的宏观作用包括:?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平衡或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2 保险的微观作用包括:?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2.1(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什么?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我国保险合同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之分;发达保险市场多分为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 1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所谓合法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获取非法收入。不合法的合同,即使已经订立,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2 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并经双方签字后,合同才能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3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表示自己的意志,不论是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还是法人与自然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问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2.3(保险合同有哪些特性?答: 1 保障性。就全社会来讲,风险损失的发生具有客观性,即某种损失是必然要发生的,通过保险合同,这些损失可以得到保障。所以,就整个社会来说,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但对于某个单位或地区而言,风险损失的发生又是不确定的。因此,对社会个体来讲,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相对的。 2 附合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订立的,但保险合同则不同,其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考虑,而就合同的条款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所以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 3 射幸性。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以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得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就单个保险合同来说,正符合射幸性质。 4 最大诚信性。保险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诚实和信用有很高的要求,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虽然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但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2.4(保险合同有哪些单证形式?答: 1 投保单。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或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投保。保险人审核并承诺后,凭它确定保险险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该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盖章签字,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待签发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表明已按保险契约办理了保险手续,只是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具有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签署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 3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 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4 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单通常都尽量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5 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有背书、批单和附约等。它们的准确含义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通常都可以作为对原保单内容修改补充的证明文件,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5(保险合同有哪些种类?答: 1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类。?自愿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强制保险合同的对称。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合同即强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保险合同。 2 按承保方式分类。?特定式保单。特定式保单是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为逐笔式保险,简称逐笔保单。?总括式保单。总括式保单又称统保式保单,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流动式保单。在财产保险中,通常都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地点,只有当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内载明的坐落地址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预约保单。预约保单又称开口保单或敞口保单,主要适用于大量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这种协议书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法等的长期保险,所使用的保险单叫做预约保单。 3 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这种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4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 按保障的对象分类。?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通常所说的保险合同,主要是指这类合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是保险人,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后,把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这种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称为再保险合同。?转分保合同。转分保合同简称转分合同,指再保险人接受业务后,将自己承担的再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又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转分保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是再保险人。 2.6(简述保险合同的不同承保方式。答: 1 特定式。保险人对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逐一列明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每项财产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2 总括式。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当保险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财产损失时,只要在总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流动式。在财产保险中,通常都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地点,只有当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内载明的坐落地址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移动区域内,对一定量的货物实行总承保。 4 预约式。预约保险方式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货物范围、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结算办法等的长期保险。预约保险比较适用于数量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尤其是船上交货和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 2.7(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答: 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亦称最高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否则合同无效。 3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利。 4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并非指与损失的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5 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是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 6 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简称,它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一项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要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标的物的可保价值,赔款由各保险人共同承担,其目的旨在避免被保险人因拥有多份保单而额外获利。 2.8(代位求偿和委付的概念是什么?答:代位求偿亦称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和权利之前被保险人若从第三者那里已经获得了赔款,赔款则属保险人所有。保险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然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2.9(保险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答: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当事人条款中,保险合同应明确记载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这关系到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保险标的包括人身和各类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 3 承保范围。承保范围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由于保险人并不对保险标的的所有风险承担责任,而仅对与投保人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责任,因此,承保风险与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均应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明。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亦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的进一步说明或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使投保人加以重视。 5 保险期。自保险合同责任开始日到终止日称谓保险期。保险人对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便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期限达成协议,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6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某种财产保险标的的货币表现。一般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就是它的保险价值。在法律上,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高限额;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的提法。 7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保险标的所确定的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8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保险费的支付办法是指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使用货币等。 9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损失事故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保障职能的途径。 10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订立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履行合同。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2.10(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有哪些?答: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期满终 止。期满终止又称届满终止或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当事人都无续约的表示,合同自然终止。这种终止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原因。 2 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或给付义务后,合同自行终止。 3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又叫协议注销、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终止或通知注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订明保险合同在自然终止前,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注销保险合同,但须事先通知对方,在发出通知若干天后 比如规定15天 保险合同终止。 4 特殊终止。特殊终止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终止。比如许多合同都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在国发生战争,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1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什么?答: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公平和尊重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原则。 2 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歧义时,通过逻辑分析及其他背景材料,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它是在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的辅助性解释方法,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文字和表达的含义清楚,必须进行文义解释,而不能以运用意图解释方式为由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推测。 3 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是指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应拘泥于合同规定的只言片语,或断章取义,而应把合同的某个条款放到整个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订立的目的,结合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确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的含义。 4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由于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专业性较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事先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术语、惯例一般人不一定熟悉,更谈不上精通,因此,对投保方不利的内涵,有时难以看出。 2.12(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可有哪几种方法?答: 1 协商。协商解决又称协商和解,简称和解,是指保险合同争议或纠纷发生后,由保险关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取得共识,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达成结束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方式。 2 调解。调解亦称调停,是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自愿将有关争议或纠纷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在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其互谅互让,进而进行公平判断,以使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然而,这种由第三者所做的判断,通常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3 仲裁。仲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对其做出裁决或公断。仲裁可以是机构仲裁,也可以是非机构仲裁,即临时仲裁。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仲裁的通常做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个仲裁人,共同组成临时仲裁庭。仲裁人的裁决为终局,当事人不得向法院再行起诉。如果仲裁人达不成共识,双方还可推选一位公断人,亦称公证人,公证人的公断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将合同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做出判决的一种方式。合同争议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2.13(简述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答:仲裁程序主要规定如何进行仲裁。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往往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仲裁开始前一个月内,提交仲裁申请以及各种资料,另一方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然后由订约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双方的异议均应在裁决前的抗辩书中提出。为了防止由两个人组成的仲裁庭因意见不一致而影响仲裁的顺利进行,在仲裁之前,往往要求由双方指定的仲裁人再共同推选一名公断人。倘若由两名仲裁人组成的第一仲裁能够达成协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都应共同遵守仲裁所做的结论,否则需交公断人继续仲裁,公断人所做的结论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 2.14(试比较仲裁与诉讼的运作。答:保险争议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对其进行仲裁或诉讼在 形式上虽有类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仲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在发生争议后,如果通过协商或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时,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而事后又对仲裁协议达不成共识,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他方进行仲裁。任何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接受仲裁时,也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予以受理。因此,仲裁属于双方行为。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法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任意选派法官的权力。诉讼属于单方行为,其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诉讼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另一方必须应诉;而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能受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的处理案件,而且仲裁人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定的,各自代表一方,他们不像法官那样严格执行法规,而是更多地考虑保险的商业习惯。因此,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更加灵活、自由,而且由于仲裁人一般都精通保险业务,所以裁决比较及时;又因不像法院判决那样公开“曝光”,所以仲裁对双方的商业关系和信誉的影响也较小。仲裁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保险专家作为仲裁人对其争议问题进行裁定,并自愿服从。这种方法手续简便,解决问题迅速,而且费用低廉。而诉讼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不仅费时费力,所花费用也较高。总之,诉讼是一种官方的强制性行为或做法,其判决可以公布于众,这对败诉方非常不利。诉讼这种比较严厉的纠纷解决方式,无疑会损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从而影响未来的业务关系。若不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作为商务性质的保险争议或纠纷,应尽力回避这种易伤感情和影响威望的处理方式。 3.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通常有哪几种?答: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通常分为以下三类: 1 物质财产。物质财产是财产保险最重要的保险标的。它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处于静止状态,也可以是流动的。总之,都是有形财产。 2 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它是由物质财产产生的或依附于物质财产而存在的各种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必须是可以估价的,且其价值能够用货币形式表示,并被客观所承认。 3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它是指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标的。 3.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如何确定?答: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种类繁多,因此,每类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1 物质财产。物质财产通常都有明确的价值,其保险价值一般按照重置价值,即按照估计在某一时间重新购置或建筑、安装同样的一个新标的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或按照财产的账面净值,即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来确定;或按市价,即按照用投保当时的市场价格所估计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予以确定。 2 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有的有明确价值,例如租金、运费,其确定的金额便是保险价值,保险双方可根据保险价值约定保险金额。有的没有明确的价值,由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 3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价值就是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这一金额很难预定,保险人一般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率 来限定保险责任。 3.3(财产保险有哪几种分类方法?答:财产保险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 按投保意愿分类。按投保意愿分类,财产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2 按保险价值分类。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类,财产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 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可分为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物质财产保险。它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利益保险。它是以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营业中断险、运费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责任保险。它是以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包括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 险等。 3.4(简述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答: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根据这种保险的保障范围,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主要存在于两种形态: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所以,构成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2 风险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3 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 4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5 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3.5(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答: 1 财产保险是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2 财产保险的作用是财产保险职能实现的结果。随着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财产保险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3.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原则有哪些?答: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主要包括:一是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二是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在经济生活中,有效的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三是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汽车司机因疏忽撞伤行人的赔偿责任。 2 财产保险的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任何一个保险合同都必须把保险利益的存在作为合同有效的基本要素。保险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对各类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是可据以订立保障合同的一种法定权利。?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独有的原则。财产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财产或利益损失和赔偿责任进行经济补偿。在财产保险中,赔偿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利。 3.7(简述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和赔偿方式。答: 1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独有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2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标的物的不同情况,往往规定不同的赔偿方式,因此,赔偿金额的计算结果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异。财产保险的基本赔偿方式有三种,即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和限额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这是根据法律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的一种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都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限额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程度时才负赔偿责任。这一方式多用于农作物保险中。 3.8(团体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 1 适用范围。团体火灾保险适用于一切企业单位、社团单位和机关单位等。 2 保险标的。?可保财产。团体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不保财产。团体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土地、矿藏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 电脑资料等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无法计量的财产,以及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 3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团体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项确定,它主要分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大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确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a(按账面原值确定。即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可以保险客户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等为依据。b。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是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包括如下两种:a(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确定。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推12个月的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平均数。据此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可实现保险金额与物化流动资产价值在时间分布上的相对接近。b(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如被保险人可以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 即投保月份上月的流动资产账面余额 确定保额。此外,账面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额。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是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 4 保险费率的厘定。团体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与损失概率、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管理费用来确定。在中国,团体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采用分类级差费率制。它可以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大类,每类又按占用性质及风险大小确定不同档次的费率。 5 保险赔偿。团体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比例赔偿的办法,即按照保险财产的不同种类及其投保时间,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法而采取的不同赔偿计算方式。常见的有两种损失情况。?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部分损失。这种损失的赔偿方式可有以下三种情况:a(凡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b(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修复费用×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C(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9(简述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答: 1 适用范围。凡属于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外国驻华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自有财产、代他人保管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都可以投保家财险。 2 险种结构。家财险客观上由多个险种共同构成,例如:根据家财险承保的标的不同,它可以分为房屋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两大类;根据家财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它可以分为综合家财险和单一家财险两类;根据家财险承保业务的独立与否,它可以分为家财险主险和附加险两类;等等。 3 保险标的。?可保财产。家财险的可保财产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生活资料、农民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与他人共有的前述财产、代保管财产、租用的财产等。?不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一般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营业器具、工具和原材料等,保险人通常将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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