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举报
开通vip

【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光,(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佳,(略)。 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略)。 上诉人李耀光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3...

【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光,(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佳,(略)。 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略)。 上诉人李耀光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于2002年3月1日进入原告方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被告于2002年3月26日工作时受伤,经治疗于2002 年8月20日医疗终结,由南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等级为残废9级。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社会工伤保险。被告受伤后,于2002年4月27日与原告签具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一次性补偿工人工资、补偿费合计3200元,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二人自愿放弃上诉补偿等权利。被告于当日向原告书面申请领取工资及一次性工伤补偿3200元,并实际领取了3200元。被告于2002年10月30日向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8904元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8904元并支付工资3339元。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诉方立即支付申诉方从工伤医疗开始至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5593.33元;二、被诉方立即支付申诉方一次残疾补偿金6704元;三、被诉方立即支付申诉方一次性工伤辞退费8904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四、本案受理费20元、处理费580元,共600元,全部由被诉方承担。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事故,应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对此,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已按规定计算清楚,由于被告的工资,在申请时是要求原告支付3339元,故应按3339元支付给被告。双方在协议当日,被告已收取了原告3200元,该款应在赔偿款中扣除。原告以双方曾经在2002年4月27日达成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并已履行为由,要求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由于该协议书是在被告医疗期间签订,协议补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较大,对被告显失公平,故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李耀光应支付被告李志佳的工资3339元、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8904元、应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8904元,合计21147元,扣除已支付的3200元,原告实际应支付给被告1794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给被告李志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 上诉人李耀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诉认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承认该份协议书是他亲笔所签,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应支付给被上诉人因工伤所受的损失包括工资、补偿等,特别是对工资、工伤补偿金额,双方已明确以3200元作一次性了结,其他部分予以放弃,不再给予支付。这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胁迫、欺诈、引诱等情况。为此,请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书的效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方签订此协议书后,被上诉人即具写了申请书,要求上诉人付清3200元,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其他工伤补偿的权利。同日,上诉人根据其申请,支付了3200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具写了收据。至此, 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二、一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份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南海区法院以“协议补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较大,对被告显失公平”为由而不采信该份协议书的效力,这完全是超越审判权的表现:第一、法律明确规定撤销权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方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协议)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书面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方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而予以审理。第二、一审法院“主动”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而予以撤销,显属超越审判权表现。纵观本案,被上诉人在仲裁、一审期间,从未提出过该份协议书因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较大而显失公平,申请仲裁庭、法院予以撤销。为此,法院应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对被上诉人无提出的“显失公平而诉请撤销协议”的请求,不应主动去审理,否则就有违上述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依据《劳动法》进行订立,违背《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工伤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一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同时该协议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无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确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耀光与被上诉人李志佳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经法定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应由其承担伤者的各项工伤待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由上诉人支付了3200元给被上诉人,但该协议是被上诉人在医疗期间与上诉人签订,而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与被上诉人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差较大,致使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理应由上诉人按被上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其在工作时遭受的伤害应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审查,劳动仲裁部门依法作出裁决,本院理应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进行审查。上诉人提出其按协议对被上诉人的损害进行赔偿,不应再承担赔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李耀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恩 敏 代理审判员 杨 卫 芳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二??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芹
本文档为【【经典案例】李耀光与李志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3717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2-22
浏览量: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