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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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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人身伤亡、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保证电网和输、变、配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生产安全和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公司...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人身伤亡、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保证电网和输、变、配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生产安全和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并实行奖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过程和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中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影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和安全生产不作为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罚,对造成安全后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和处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也予以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供电、调度、科研、通信、计量、电网建设、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设计、监理等单位。 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控股公司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表彰和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连续200天无事故安全奖、完成安全目标奖、特殊贡献奖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等。 第六条 奖励对象 一、单位奖励 1、 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调度、通信、电网建设、科研、计量中心。 2、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设计以及监理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职工奖励 第七条 连续200天无事故安全奖公司对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奖励结合完成安全目标 进行业绩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年度兑观的办法;另设立连续200天(可跨年度)安全无事故奖,奖励实现连续200天安全无事故 的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运行检修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在期间内虽未发生考核事故但发生了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除外),对每一个连续200天安全无事故的单位奖励10,50万元,各单位按照其内部安全过程控制和结果考核情况进行具体兑现。 第八条 完成安全目标奖 根据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业绩考核计分(百分制),按分计奖,季度考核,年度兑现。 安全目标奖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结合公司业绩考核进行。 第九条 安全活动奖。根据公司相关安全活动的要求和情况 进行奖励。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所属单位在重要保电、重大事故防范以及在安全管理、监督方面有特殊重大创新并有效解决了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等时,公司给予特殊奖励。 二、职工由于以下行为,使可能或即将发生的人身伤害、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及恶性误操作事故得以避免的;或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特殊奖励。 1、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制止了严重违章行为和错误操作; 2、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或事故隐患; 3、正确判断、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处理事故,从而防止了事故扩大; 4、提出设计、研制保证安全的新技术、新装置、新措施或其他重大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或验收后,被确认能有效地提高安全水平或预防事故; 5、 在复杂疑难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中有突出贡献; 6、在事故抢险中有突出贡献: 7、在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8、其他对安全王作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依据本《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每季度核发一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奖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电力公司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先进条件和奖励 金额及表彰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完成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目标,按规定报请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调度中心实现了国家电网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经公司审查汇总(见附表四)后,报请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公司直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含火电、送变电)实现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见附表一—表二),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经公司审查符合其规定的,公司报请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按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每两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报请国家电网公司表彰。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实现公司所定安全目标,公司将结合年度业绩考核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特殊贡献奖励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500元至2000元。 1、避免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2、避免了一般设备事故的发生; 3、对一年内三次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制止了严重违章行为; 4、电气倒闸操作连续累计一万次无差错; 5、安全行车(指汽车, 以下同)连续累计六万公里。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发给一次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1000元至500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1、一年内三次避免了恶性事故发生; 2、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3、电气倒闸操作连续累计三万次无差错; 4、安全行车连续累计二十万公里; 5、发现和消除历史性事故隐患三处以上者; 6、在安全管理、监督方面有较大创新并有效解决了大的安全问题; 7、分析疑难事故原因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发给一次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5000元至1000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1、避免了特大事故的发生; 2、——个年度内两次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3、安全管理、监督方面有重大创新并解决了重大的安全问题; 四、单位特殊贡献奖励标准:根据所属单位在重要保电、重大事故防范以及在安全管理、监督方面有重大创新并有效解决了大的具体安全生产问题等时,由公司发给该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一次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10000元至8000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五、第十条所列其他情况的奖励,可参照本条一至四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可以被推荐为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或作为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经济处罚有:扣奖、内部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工资、待岗等;行政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以上处罚和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二十条 处罚对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过失或失职、渎职、安全生产不作为等行为的责任者;造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障碍)或恶性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违反劳动纪律, 以及对过失或失职、渎职、安全生产不 作为等行为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对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划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有安全直接责任和事故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过失或失职、渎职、安全生产不作为等行为的责任者,即为安全直接责任者,如上述行为诱发或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即为事故直接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中,起了主导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是指工作人员由于过失、疏忽,致使在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等方面出现漏洞、酿成了违章或事故的发生;或设备异常运行未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致使异常未能得到有效地控制的有关责任者。 重要责任是指界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之间的情况。 各级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因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不周、安排不当、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致使事故发生、发展,则该领导负有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若各级领导人员的行为已达到本条前述直接责任的各类情况,则应称为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同时也要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员处罚标准: 一、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撤职的处分。 二、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5、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 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三、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5、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6、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5、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罚一个月奖金。 6、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一个月奖金。 五、 110kV及以上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5、对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扣罚一个月奖金。 6、对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扣罚一个月奖金。 六、发生3—35kV供电设备恶性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重伤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七、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扣罚1000元;性质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八、发生重大设备、电网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l、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同时扣罚2000元。 2、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3、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4、领导责任者内部罚款1000元。 九、发生责任性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和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2、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扣罚800元。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七、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扣罚1000元;性质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警 告至记大过处分。 八、发生重大设备、电网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l、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扣罚2000元。 2、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500元。 3、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4、领导责任者内部罚款1000元。 九、发生责任性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和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扣罚1000元。 2、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扣罚800元。 3、次要责任者同时扣罚500元。 4、领导责任者扣罚500元。 5、交通事故并处赔偿经济损失的5,-—10,。 十、发生一般电网、设备、火灾和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扣罚1000元,交通事故并处赔偿经济损失的3,--5,。 2、次要责任者扣罚500元。 3、领导责任者扣罚500元。 十一、发生因严重违章造成人身轻伤事故或人身未遂、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三次出现严重违章者以及发生违章违规责任的一类障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辅以“待岗”处理,同时扣罚500元至2000元。 2、次要责任者扣罚300元至1000元。 3、领导责任者扣罚300元至1000元。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责任者扣罚500元至1000元,性质严重者辅以“待岗”处理;次要责任者扣罚200元至800元;领导责任者如是本单位(工区、车间)发现并已追究纠正的免于处罚,如是非本单位发现或虽是本单位发现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扣罚500元至1000元。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调度在没有纠正的情况下完成工作的; 2、违反劳动纪律使人员、设备处于潜在的危险状况的; 3、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做安全措施使人员、设备处于潜在的危险状况的; 4、在职责范围内不作为造成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不按期限完成的; 5、对上述各项监督不严、不按规定考核的; 十三、供电、调度、输变电、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十四、公司一年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十五、公司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六、对把劣质设备引入系统,或因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电网事故或设备事故,比照相应条款,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从重处罚。 十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应加重处罚和处分。 1、私自、无照、酒后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 2、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 3、玩忽职守造成事故; 十八、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十九、本章各项处罚,对于影响恶劣、性质或后果严重的则比照相应条款从重或加重处罚;相关文件、会议决定提出特别要求加大处罚力度的,则依此加重处罚。 二十、有关“待岗”的规定: 对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知识缺乏,不适于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严重违章、多次违章和事故责任者,辅以“待岗”处理。待岗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或自学),提高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的处罚标准: 一、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扣罚事故单位20至40万元。 二、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由公司扣罚事故单位10至20万元。 三、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由公司扣罚事故单位5至10万元。 四、发生特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由公司扣罚事故单位20至40万元,。 五、发生有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由公司扣罚事故单位10至20万元。 六、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扣罚事故单位10至20万元。 七、一个年度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有突出贡献者;或实事求是,积极、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主动检查错误和承担责任,认识态度端正者。 二、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曾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或从轻其处罚: 一、在重伤事故中,主要责任者已受重伤,一般可免于其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可从轻或减轻。 二、土要责任者已死亡,免于其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3、公司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和责任性一类障碍,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比照上述同类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加重处罚。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单位(局、公司等)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局、公司等)的责任; 由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一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逃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 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其他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发生性质严重的一类障碍和违章,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发生一周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lJ]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关于奖励的审批: 1、本《规定》中特殊贡献奖属于公司奖励的,由所在单位安监科(部)申报,填写《安全生产特殊贡献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监部核实,按照公司《安全奖励管理办法》进行。 2、实现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供电、施工企业和调度单位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见表一至表三),申报表每年1月25日前报公司,经公司审查汇总(见表六)后,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3、公司实现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见表四至表五),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关于处罚的审批: 按本《规定》由本单位处罚的,由本单位填写《事故违章责任人处罚登记表》,在本单位审批并处罚。按本《规定》由公司处罚的,公司安监部填写《事故违章责任人处罚登记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按照公司《安全奖励管理办法》进行;工资总额不属于公司核准的单位,其扣罚款必须用于安全奖励,并由公司监督执行。单位内部经济处罚的扣款,原则上用于奖励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司监督其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按人事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四十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严重违章行为见附录二《严重违章行为举例》; 本《规定》所指恶性事故见附录三《恶性事故范围》; 本《规定》附有附录四《事故责任划分原则》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 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宁夏电力公司。 附录一: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100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100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经)、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施工企业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经)、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6、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附录二: 严重违章举例 1、无票工作。 2、无票操作。 3、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操作监护制度或监护人玩忽职守。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或次要责任。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保护装置运行。 4、对高压电气设备(包括线路)进行停电检修工作,不验电即装设接地线,或不装设接地线即进行工作。 5、工作票(作业票)手续办理不完善,或未按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执行。 6、误登带电设备或走错间隔。 7(违反电气闭锁装置管理规定,强行解锁。 8、检修、试验或施工工作开工前,没有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9、约时停、送电。 10、按规定应戴安全帽而未戴安全帽。 11、按规定应系安全带而未系安全带。 12、违章指挥或误下调度命令。 13、无特种作业证而进行特种作业。 14、转动机械启动前应到现场检查而未到现场检查。 15、脚手架、跨越架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 16、在严禁烟火区吸烟。 17、检修人员违规操作运行设备。 18、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19、擅自解除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转动机械或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20、擅自拆除生产、施工现场的孔洞盖板、平台栏杆、警告标志、安全遮拦或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 21、在起吊重物下站立、工作或行走。 22、起重机具、安全用具、电动工具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使用。 23、无证开车、酒后开车、强行超车或私自开车。 24、不按规定使用临时工(包括农村电工)或私自借用外单位职工从事检修、施工或运行工作。 25、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 26、主要输变电、供电设备运行状况已达到规程规定的事故紧急停运条件而仍然强行运行,拖延停运时间。 27、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认定的其他性质严重的违章行为。附录三: 恶性事故范围 恶性事故是指虽未构成特大、重大事故、但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故或障碍,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加防范,列举如下: 1、高空坠落; 2、触电; 3、工作人员在登杆过程中或在杆塔上工作时,倒杆、倒塔; 4、误入高压带电间隔;误登高压带电杆塔(设备); 5、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或短路线(接地刀闸); 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 6、非同期并列; 7、下列部位着火: 各类油区、控制室(含电缆隧道、电缆层、二次小室)、高低压配电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 8、110KV及以上导线、接头、引线断线; 9、110KV及以上杆塔倒杆、断杆; 10、110KV及以上开关失灵拒动或误动; 11、继电保护误整定、误(漏)接线、误碰、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引起保护装置误动、拒动; 12、重要电气设备进水受潮; 13、下列人身伤害: 手、足断指;重要骨骼骨裂;脑震荡;面部伤害;窒息;烧伤、烫伤; 14、由于驾驶员责任汽车驶出路面或翻车;汽车刹车或转向失灵; 15、起重过程中,重物掉落;吊车倾倒; 16、气瓶爆炸; 17、其他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情况,本单位或公司可认定为恶性事故。 恶性事故定性的解释权属宁夏电力公司。 附录四: 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一、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指科级以上干部,包括公司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 ? 2、对已发现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无章可循或未制定出施工(检修)安全技术措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4、工程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对亲眼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以记录为准,三个月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企业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企业内重复发生。 9、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 10、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批准投产使用。 11、擅自批准无证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或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以上的),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企业也存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害事故。 14、经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部门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二、工作负责人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则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三、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作业票)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四、由于不按工作票(作业票)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五、工作班人员在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他工作,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六、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变电站及线路的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者。 七、凡未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领导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八、由于不按时实施上级和本企业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则负责实施该项措施的部门负责人或未及时布置落实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部门不监督、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九、由于工作监护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恶性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或次要责任。 十、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线、起重设备的制动装置、低压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验收负责人和检修(施工)负责人应负同等的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十一、基层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请求上级协助解决的,上级不积极协助解决,或上级在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而又未组织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以致发生事故,则上级有关领导干部或直接经办该问题的专业技术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十二、凡由于人员安全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主管人事、劳资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和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十三、违反原电力部《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原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安监部门刑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签定前,未让安监部门审查,则甲方代表签字人负主要责任。 十四、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原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乱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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