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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沈鹏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3)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质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该 规定同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有差距,在一些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在价值权 衡的基础上对此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点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沈鹏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3)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质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该 规定同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有差距,在一些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在价值权 衡的基础上对此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点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讯逼供;公正;程序;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1)O3—0036—04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 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统 称"两个《规定》",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有学者称"两个《规定》"的颁布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 大成果,对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 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 要意义I1】.然而"两个《规定》"并非毫无漏洞,某些条 款在实践中出现了适用困难的尴尬局面.需要进一 步修正.以下仅就《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试做分析.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实行数月,暂且不论其 是否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仅就其文本来看,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出以下缺陷及不足. (一)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存在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 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 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 于非法言词证据."首先,和《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刑诉解释》第61条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排 除的范围上有所缩小?.继而产生对"引诱,欺骗"取 得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的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非 法证据排除规定》只是明确列举了暴力,威胁这几种 极端的方式,但绝不局限于这些明确列举的方式,因 为它使用了"等非法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 《刑事诉讼法》的内在精神应该是相一致的,所以《非 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等非法手段"应当包括《刑事 诉讼法》规定的"引诱,欺骗"阁.另有学者认为,该规 定将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的方法"从法条文本中删除."等非法手段"的兜底 规定,无法掩饰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的实际缩小『3I.还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引诱,欺骗"所 获证据是否排除语焉不详.在此我赞成第一种观 点,针对前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否缩小的问题, 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使用了"等非法手段", "等"说明了非法手段的具体情形并未限定.随着社 会进步和法制不断完备的情况下."非法手段"可以 被赋予新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的今天,为 维护"规定"与其内在精神的一贯性,x,-J-于在刑事诉 讼法中所列举的非法手段,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中当然的包括在内.其次.对"非法手段"的理解在实 践中存在偏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没有对"刑讯 逼供"这种最为明显与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作出细 化解释,刑讯逼供的具体形态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依 旧模糊不清.通常而言,刑讯逼供仅指暴力手段获取 口供,主要是指各种物理强制力的使用.然而,近年 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已由暴 力性转化为非暴力性的软性逼供或者变相逼供?.软 性逼供在不在刑讯逼供之列,"规定"未给予明确.同 【收稿日期】2Ol1-04—01 【作者简介】沈鹏(1987一),男,安徽池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 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解释》第61条:严 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 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比如车轮战,冻,饿,烤,晒,固定蹲姿等,这些不会留下物理伤害的手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11.3 沈鹏: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样对于其它"非法手段",由于界定不明确,在司法实 践中仍然面临再解释的需要.在这方面有关国际条 约给予了明确,如《禁止酷刑公约》就明确规定,"非 法证据"是指以酷刑,残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 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报.《公民权利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对"非法证据"也有规定,通过酷刑, 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医学或 科学试验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综合一些 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关于"非法手段"的界定,应包 括:(1)暴力取证;(2)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3)用 不人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4)使用药品取证等 等.这样规定会更加完备. r二1非法证据提出的时机并非最佳选择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4,5条对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提出非法证据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细究《刑事诉讼法》,根据其第96条之规定,犯罪嫌疑 人可以聘请律师的~,-j-间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 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所聘请的律师可以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样看来,在侦查 阶段完全可以做到由律师代为提起非法证据之"控 告".只需要向检察院批捕部门提起或者向检察院审 查起诉部门提出.由于侦查期限一般在两个月以上, 有的甚至达到七个月,如果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或变 相肉刑的方式,经过数月的恢复,到审判时其伤口一 般已痊愈,因此辩护方此时难于取证.提前非法证据 排除的申请时间就可以让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使 用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可能有所降低.此外.还可以 建立在侦查阶段安排负责监督的检察人员或预审法 官在场制度,从而遏制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进 而排除由于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如此侦查机 关的侦查行为可能无法进行下去.经过补充侦查,如 果证据依旧不足,那么其不得不撤销案件,这样就间 接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此,笔者认 为最佳的提出非法证据的时间.应当是在犯罪嫌疑 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第一次讯问以后.而不 是在错捕,错拘后的审判过程中. (三)控方证明供述合法取得的证明方法存在瑕 疵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最具特色,最具操作性的 内容即第7条所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 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 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 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 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 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该规定赋予控方证明供述乃合法取得的 证明-T-段包括四种: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 录像,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讯问人 员出庭作证.这四种证明手段分别存在以下瑕疵.首 先,讯问笔录乃是侦查人员制作,其完全可以最大化 地减少程序瑕疵;其次,所谓的原始录音录像其有效 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其是否为全程录制,是否会 剪切"重要内容",抑或"打时不录.录时不打"等规避 法律的做法依旧无法避免;再次,通常情况下讯问时 的在场人员只有两种,一为侦查人员及其他办案人 员,一为被讯问人.该规定第7条和第9条所说的 "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究竟所指何 人?我们无法得知;最后,侦查人员被指控违法,却让 侦查人员自己出庭作证证明自己的的清白,无异于 缘木求鱼.不论是在其合理性还是在其有效性上都 值得商榷l51.因此该条在实践中极难得到执行. (四)辩方是否负有证明责任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 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一要求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是否意味着辩方需承担 证明责任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此条所规定并非意 味着被追诉方要承担证明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一 方面可以避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任意启动对证据合 法性调查的申请程序,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证据合 法性争议的焦点所在,从而使法庭更有针对性地对 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提高诉讼效率【句.另有学 者认为此要求属于证明责任的分担不无疑问.且是 欠缺法理依据的条款【7】.究竟该规定中是否存在辩 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依 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履 行辩护职能时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一旦辩护人收集 的证据提交法庭.控诉方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而 向法庭提出,那么提供证据的辩方应当x,-j~取证的 合法性予以证明.这就说明辩方在例#1-的情况下也 是负有证明责任的. (五)"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不尽合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物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证的取 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 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针对办案人员明显违反法律 规定而获取的物证,书证给予了一个后续补救的机 会.办案人员的不当行为因这种弥补后即可被采纳 的证据而免于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造成了辩护方 所拥有的抗辩机会受损.当然.如何进行补正,该规 定中并未给予明确,进而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千 差万别的做法,甚至有可能违背立法本意.所以应当 加以明确规定. (六)"毒树之果"规则在我国的做法也没有明确 "毒树之果"中的"毒树"是最初通过非法手段所 获取的证据,而"毒树之果"是由前述证据而派生出 的证据.作为一般的排除规则排除的都是"毒树"本 安徽蕾官职业学院2011?3 沈鹏: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身,而"毒树"的果实是否有毒,各国做法差别很大. 作为实行毒树之果的典型国家美国除某些例外情形 外采取的是排除方法:日本的做法则是并非一概排 除.而是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之 间的关联性来判断.我国对"毒树之果"这一规则在 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这种回避的做法给司法实 务中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有待决策者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证据制度的几条建议 通过上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所作分析可知.虽然该规定已正式实施,但是在 其本身尚存在缺陷和不足的情况下,想要其拯救中 国刑事证据制度是不现实的.要完善中国刑事证据 制度,有效避免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加速推进司法 改革的步伐,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后,有关部 门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以实施,推动.为此,提出以 下建议. (一)加快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控制非法证据形 成 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的价值目标越来越受到广 泛关注和重视.各国立法基于维护人权的需要,都在 一 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行刑事诉 讼法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过于狭窄,有待进一步 完善.首先,应当明确"刑讯逼供","非法手段"等相 关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规定哪些行为属于 "非法手段",并禁止侦查人员进行此种行为,从而在 源头上防范非法证据的形成:其次,应当确立关于非 法获取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问题,现行法律仅对非法 言词证据的排除做了规定,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 排除以及"毒树之果"问题则未予明确.这种做法对 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完整性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是十 分不利的.笔者认为,对侦查机关非法搜查,扣押的 证据以及"毒树之果",原则上应予以排除,但为了控 制犯罪.实现社会安定的需要,还有必要设立例外的 情形.以尽量达到排除规则制度下公共安全与个人 权利保障间能实现统一,符合社会正义之诉讼的要旨 阍 .最后,为了震慑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有效 控制非法证据的形成,有必要加强和落实相关预防 措施,如追究刑事责任,内部纪律制裁和在赔偿义务 机关履行完赔偿后向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工作人员 进行追偿等. (二)积极落实新《律师法》,平衡辩方权利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内容上有所突破 和创新.如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 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等内容,但因在 司法实践中受到了有关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多方掣 肘,时至今日,其仍未得到有效实施.从目前司法 实践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间 大部分是在侦查阶段,如果不能保障律师在侦查阶 段介入的话,作为辩方就很难有非法取证的确凿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11?3 据.为此应当加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在场权,笔者认 为在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派员在场;而侦查人员讯问 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必须在场,否则讯问笔录不具 有证据效力.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不法行 为.所以加快刑诉法的修订,使其与《律师法》相结 合,进一步促进真正的公正,公平.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其一,实现看守所中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由同 级公安机关管理.即其与侦查部门都隶属于公安机 关,受同一负责人领导.现实生活中,看守所常常以 内部规定和其它借口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并且x,-J-侦 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纵容或是漠然处 之.这就导致羁押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得不到有效 监督和制约,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洗澡死" 等事件就是明证.这些事件的发生究其根源就是看 守所与侦查机关不能保持一定的距离.如若将看守 所从公安系统中C-j,-~出来,实现羁侦分离,被羁押人 的权利保障也许就能得到较好的改善. 其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审判前程序.现行审 前准备活动中除了立案审查之外,其他工作基本上 都是由承办法官主导下完成的,在此情况下形成庭 前预断就成为了可能.承办法官一旦形成内心确信 的预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反驳辩护主张,导致被告 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所 以建议在庭前有预审法官先行预审,若是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提出有关非法证据的情况,则由预审法官 先行审查,双方按照各自责任承担证明责任,这样经 过庭前处理.可以在庭审前将非法证据排除掉,这就 避免了给庭审法官带来影响,对于保护被追诉方的 合法权益有很大作用. 其三,加强监督.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监督机 关.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程序公正需要检察 部门的监督.为了维护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检察院有义务监督侦查部门,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 发生,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在实践中,检察院~x,l- 侦查部门的搜查,扣押,秘密侦查等申请应严格审 查.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派员全程监督, 对非法取证不得放纵.在公权力进行监督之外.也要 发挥媒体.公众的舆论监督功能.但是需要记住的 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适用不当 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进而从另一方面 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不仅需要考 虑合法与否还需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行使权利义 务.当然,公检法三机关也要加强办案的透明度,保 证人民的知情权得到充yj,-发挥.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自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 沈鹏: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是否给予了关注和运用,是否对非法证据进行了有 效排除,因未能进行一个专门调研所以在此处不便 评论.但是心中依旧有担心,它是否会向当年修订后 的《律师法》一样被人熟视无睹,遭受冷遇,只留内容 与纸上?在此,笔者不能给予明确答复,但希望结果 是否定的. 随着"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调入 宪.从《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细微"规定,到 如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实施,我们不能否 定中国决策者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为保障人权而积极 进取的精神.但是法治进程中总是伴随着各种阻力 与挫折.我们要坚信只要前进一步.我们就是赢家. 中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才刚刚起步,制定科学,合理的 刑事证据制度任重而道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 制定,开中国刑事证据立法之先河,是进一步探索刑 事证据制度的基础.我们寄希望于不久的将来刑事 诉讼法修改之时能够将这一制度给予完善,并在未 来的法治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l 【l】樊崇义.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J].法学杂志, 2010(7):17. [2】[6】宋英辉,王贞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J】.法 学杂志.2010(7):l8. [31151#1玫,郑曦.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评析[J].西部法学评 论,2010(5):16. [4][91N卫东.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 [J】.法学家,2010(5):ll,lO. [7]张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十大技术难题【J】.中国 刑事法杂志,2010(10):l1. [8]孔令歆,孔繁娜.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J】. 保定学院,2010(4):15. AnalysisofRegulationsofEliminatingHlegalEvidence ShenPeng (AnhniNormalUniversity,WuhuAnhui241003)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RegulationsofIllegalEvidenceEliminationinChinamar ksthe democratizationandlegalizationofourcriminalproceduresystem.Yettheregulationsstillha vesomedistanceto therealsignificance,whosecontentshavesomeshortcomingsandinsufficiency.Therefore,onthebasisofthe value,thearticletakesaprobeintoit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onhowtofurtherperfecttheregulations. 【Keywords]illegalevidence;theextortionofconfessionsthroughtorture;justice;procedure;humanrights (责任编辑:丁忠甫) (.Y-4~第35页) SinidzedStudyontheLimitofCriminalSanction WangCong (SchoolofLaw,Shandong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0) [Abstract]Thephilosophyoflimitingcriminalsanctionwasintroducedfortheintegratedfunctionofcriminallaw inHumanRightsandRechtsgut,whoseintensionreferredtolimit,supplement,economyandlight.Onthe perspectivesofchinization,thepaperexploresthesinicizedintension,circumstanceandpath. 【Keywords】limitofcriminalsanction;sinicizedpath;criminalization;decriminalization (责任编辑:王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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