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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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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作 者】张国珍 摘要 我国哲学界对质量互变规律的论述值得商榷。质是相对于人的实践任务和目的的规定性,量是事物区别于同类事物的规定性。量变引起质变的原因是:(1)量本来就是质,故量变也直接就是质变;(2)事物自身各种属性之间的相关性;(3)单个属性的量变可以导致事物结构的变化,而事物的质主要决定于结构。据此,将结构变化看作由量变到质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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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质量互变规律的三个问题 【作 者】张国珍 摘要 我国哲学界对质量互变规律的论述值得商榷。质是相对于人的实践任务和目的的规定性,量是事物区别于同类事物的规定性。量变引起质变的原因是:(1)量本来就是质,故量变也直接就是质变;(2)事物自身各种属性之间的相关性;(3)单个属性的量变可以导致事物结构的变化,而事物的质主要决定于结构。据此,将结构变化看作由量变到质变的中介更为合理。 关键词 质量 属性 类 结构 我国哲学界对质量互变规律的论述值得商榷,本文特选出三个问题来加以探讨。 一、事物的质究竟指什么, 质就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这是我国哲学教材普遍采用几乎没有受到过指摘的质概念定义。我以为它至少有以下缺点,或者说错误。 第一是不明确,即未交代定义所说的事物或一事物是指个体事物,还是指事物类即一类事物。必须指出,质概念只适用于事物类,即质总是某一类事物的质,个体事物是没有专属于它的质的。这是质概念的一个极关重要的特点。唯其如此,质和事物直接同一这个广为流行的提法并不意谓苹果这个质与这个苹果直接同一。对于个体事物,问它的质是什么,其实是问它属于哪个类,亦即它与什么东西是同质的。所以你不能问苹果的质是什么,因为这是明知故问 苹果的质就是苹果。只可以指着某个苹果问此物的质是什么。语言习惯问题,深层根据乃在人的质概念中,那就是个体事物并无其特有的质,质只能是事物类的质。 第二是没有交代质概念反映的不仅是事物的区别性,同时也反映同一性。按前述流行定义,质似乎完全是标志事物间的区别性的,这更是错误的。从上面第一点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可知,由于质总是一类事物的质,所以它标志的其实不仅是一类事物之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同时也是该事物类中所有个别事物的共同性,因而它乃是事物差异性和同一性的统一。例如有机物作为一种质不仅综合了有机物区别于无机物的所有特点,同时也概括着各种不同有机物的一切共性。看不到质概念反映事物同一性的一面,就不能解释同质事物之类说法的合理性,也就不能正确规定量概念。 第三是忽视了实践观点。世界是无比多样性的统一,故而凡物莫不相异,也莫不相同。因此就客观事物自身而言,也即把质仅仅当作本体论范畴,任何二物都既是异质的,又是同质的。这也就是说,质概念对事物自身并没有确定的意义,事物的质乃是人的实践所确定的,是相对于人的实践任务和目的的规定性。人当然不能随意地认定事物的质,因为实践是客观物质性观念。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对于认识社会事物的质尤有重大意义。例如由此可以知道,以市场经济前加社会现实地把握现实事物的质的。实际上并不存在市场经济本身这种东西。因此当一般地说市场经济不姓资也不姓社时,那只是指它既可姓资也可姓社,不是说它根本无姓氏可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言。在我们的哲学教材中,虽然也说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质,却只在谈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分时提一下实践标准,而不把实践标准引入质的定义中,这是很大的失误。 那么该如何正确定义质概念呢,这还得讲清质与属性的关系才能解决。 我国哲学教材都是在论述质概念时顺便说明一下属性概念,并且都采用这样一个定义式的说法:属性就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自己特定的活动和目的,有些感性上不同的东西可以相互替代,许多外观上相似的对象却又不可以相互替代,从而形成关于事物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观念。动物和初民尽管一定感知得到例如红和黑、冷和热这类差别,但不会有事物类别的观念。这不但因为关于事物类的概念需要有相当的抽象思维能力才能达到,更由于人类首先是从对自己有用这方面去把握和区分对象的。只有通过以实践为中介而形成的同一性(可替换性)和差异性(不可替换性)观念,人类才进而有了关于事物类的观念,才最后达到概念 这标志抽象思维的产生。个体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就是事物的属性,某类事物内部各个体、分子的同一性和跟他类事物的差异性的统一,则是该类事物的质。可见人类认识属性在前,形成质的观念在后。哲学教材不先交代同一、差异、属性等范畴,竟在讲质之后并且通过质来定义属性,既违反了下定义的规则,更有悖于历史的统一的原理。 其次,把属性说成质的表现,不仅不合二者关系的实际,还可能使人误把事物的质和本质混为一谈。从以上对于质概念形成过程的说明可知,人认识一类事物的质,就是在把握了一组足以将此类中所有个体、分子联系起来又把它同别类事物区别开来的属性之时,而不是在找到了这些属性的共性或弄清了事物之所以具有这些属性的原因之后。所以质和属性不是如同本质和现象之间的那种内在根据和外部表现的关系,也同实体与属性之间的那种承担者与依附者的关系不一样,更不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而是总体和方面、集合与要素之间的关系:质是多种属性的统一、总体、集合,每个属性是质的一部分、一方面、一个要素。因此不很严格地说,事物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的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正是这样说话的。例如说液态是水的质,社会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质,等等。由质和属性的这种关系可以知道质和本质的区别在于:质是属性的全体、集合,本质是属性的基础、根据;对同一事物,把握了它的一组能据以跟他物认同和辨异的属性就是认识了它的质,但要进一步找到它所以有这些属性的根源、原因,才算弄清了它的本质。本质和属性才是内在的东西和外在的东西的关系,是被表现者和表现的关系。把属性和质也说成表现者同被表现者的关系,就会掩盖质和本质的区别,导致两个概念的混淆。这个混淆是不允许的,从认识上说,掌握事物的质仅是认识的起点,发现了本质才算完成了认识的任务。从实践上说,把握了事物的质只足以帮助确定实践指向,即要干什么和不干什么,只有认识了事物的本质也即规律,才能指导实践活动的实际进行,即懂得如何去干。 以上全部论述表明,应该先引入同一性和差异性以及属性和事物类的概念,然后再给质下这样的定义:质是人的实践任务和目的所确定的、使一类事物得以联系所有个体并区别于他类事物的各种属性的统一总体。这个定义的优越性将在下文讨论。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二、该怎样定义量概念, 什么是量,回答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应是这个最基本最明显的事实:事物是在和同类物的对比中显示出量的特征,人也是通过比较同类事物来相对地确定事物的量的。据此可以给量下一个初步的定义:量是事物区别于同类事物的规定性。人们普遍承认这个论断,只是不作为定义对待。其实从这个定义出发可以分析出量的许多特点,颇全面地揭示它和质的对立统一关系。不过要准确理解这一定义,还要先对类概念作个说明。 同类物和同质物不完全是一回事。讲事物类,仅着眼于不同个体或个别存在物之间的同一性,并不是要确定它们与其他事物的区别。任何二物,只要有相同的属性,就在共有该属性的意义上属于同类。这在客观上当然也就同时把它们与不具有这种属性的事物区别开来了。但这是类概念之潜在的方面,不在它的内涵之中,就如三角形事实上都是三边形,但三角形概念并未指明这一点一样。这潜在的方面一经明朗化,类概念就过渡到、转化为质概念了。说某物属于导电体这个类仅仅是指出它具有导电的属性,并未说它不是什么,所以尚未道出它的质,除非在说话人的心中导电物也是一种质。而说某物是金子,却是指出了它的质。因为这时不仅明确了它是什么,同时还肯定了它不是什么,并且是通过后者来达到前者的。另一方面,尽管总可以找到一种属性,据以将任何二物归入同类或视为同类,但这却一点不带主观性,因为事物有无某属性既非人的任意规定,也不能以人的实践作标准,实践在这里只起帮助人鉴定对象究竟有无某属性的作用。这与二物是同质还是异质乃以人的实践任务和目的为判据,故而质的规定性具有主观性一面是不一样的。因此同类不必然同质,而只是同质的客观前提和基础;同质则总是意味着在质所概括的属性方面同类。 现在来分析量之区别于质的特点。 1.量是单一属性的量。根据上面对于类的分析,同类物内部各分子、个体的区别当然不再在于有无某种属性,而只能是对共同属性的具有情况不一样了。要是用还具有另一种属性来指认某个分子的特点,那就不是把它当作同类物来对待了。因此,从以上定义可知,说量总是事物的量固然不错,但说量乃指事物某种属性的量,即只和事物的一种属性相关,则更为具体和明确,且显示出量和质的一个方面的对立:质乃是事物多种属性的综合,即各种固有属性的总体。这同时又说明量和质还互相排斥:讲某物的质,是把它当作同类物的典型、代表,因而仅仅同他物相对立,忽视了它与同类中的他物的区别,从而也就否定了它自身量的方面;谈量则相反,是把事物放到一个类中,并在共同属性面前看作同此类中所有分子无差别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它的特殊性,亦即质的方面。从量是事物单一属性的量还可以知道,由于每个事物都有多种属性,所以事物的量是多方面的,并且这完全是客观的。这与事物所以具有多方面的质,原因之一在于人的实践任务和目的的多样性,因而质的多方面性带有主观性,也有所不同。实际上,尽管相对于不同实践,同一物会被视为不同的质,它的量却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2.量是个体、个别存在物的量。这是因为区别于同类中其他事物的事物只能是个体、分子,或是相对于这个类(一般)而言的个别。因此,量作为一种属性,作为个别事物区别于类中其他事物的特殊规定性,就是事物的个性。这跟质总是一类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事物的质,是类中一切个别的共性,又是对立的。这个对立自然又从一个侧面证明着二者的统一:按共性个性关系原理,质要通过量来体现,量必然表现着某种质;质在量中,量就是质。哲学教材对这一关系的论述大多只靠举例来让人意会、领悟,讲不出个道理来,就是因为没有挑明质和量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又,因为二者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所以从认识事物的质到认识它的量,就是从一般到个别,从类与类之间的外部差别进到类中的内部差异,因而也就意味着认识的深化。所有哲学教材都有关于区分质是认识的起点和基础,认识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的论述,但由于缺少上述立论角度,所以也大多讲得没有说明力。 3.量也是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统一。这是明显的:区别于同类物这一表述就是同类性(同一性)和区别性(差异性)的统一,已指明量是事物和与它有同一性的事物(同类物)之间的差异性。但这同时又证明着量和质的对立。因为对于个别事物而言,如前所说,它的质是指它和与它有区别的事物之间的同一性。简言之,讲质是认同,是通过说明事物不是什么来认定它是什么;谈量是求异,是在肯定了事物是什么的基础上进而指出它又不全等同于那个什么。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可以消除人们从质是事物区别于他物的规定性和质相同才能比较量这些说法出发,就以为讲质是辨异,谈量是认同的误会。由此还可以知道,人们通常把比较产品的质量看作是对它们作质的区分,那是不对的。质量不是质概念,而是量概念,反映的是产品多方面量的综合情况,因而质量的高低是量的差别。质量好些,乃是在同质基础上、在同质也即同类物范围内作量的比较的结论。不过往往不是根据某一方面的量的差异就作出这个结论,而是综合了多方面的量的差别的结论。 以上论述表明,我国哲学界给量概念下的定义: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可说完全没有概括出量的实际特点。且不说事物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即事物的结构是否可以视为一种量,它不能用数量表示则是肯定的,所以这个定义对各种量的共性的概括是不恰当的。如果考虑到其中数量应是量的后继范畴,其自身要用量概念来说明,那么这个定义就还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可想而知,凭借这样一个定义,是很难阐明质和量的辩证关系以及与量有关的种种问题的。 但量是事物区别于同类物的规定性的个定义并不很完满,它至少有两个缺点。一是不够清晰,因为量是个别事物某个属性的量这个要点,在它这里还是潜在的,并没有清楚地交代出来。二是忽视了每个具体事物的量乃是一个定量,即具有确定的值这个极其重要之点。要知道,量的一个本质特点是有个相等或不相等的问题,并且同类物的量完全可以是相等的。但很明显,在量是事物区别于同类物的规定性这个定义看来,似乎根本不存在等量的同类物,不存在相等的量了。这是它的致命缺点。 因此量概念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我以为,对上述定义作如下的修改,也许可以相当地克服它的不足,同时又保留其优点:量是个别事物某个与质相关的属性所达到的、在和同类物的比较中显示出来的等级。这个定义另外还有的优点是:等级一词交代了每个事物的量都是个定值;说这个值是在同他物的比较中显示出来,不但指明了量的可比较性,有相等不相等的问题,还暗示了量值的确定需要有个单位;使用达到一词,更含有事物的量处在变化中,等级不过是变化的暂时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界限的意思。除此之外,这个定义还有利于解释度概念和量概念以及量变和质变的关系。 三、量变为什么会引起质变, 对质和量的相互转化,我国哲学界的论述基本上停留于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这样一些宏观的、常识性的描述,并未揭示出质量转化的内在机制,并且主要是用举例来证明确实存在着这个转化的必然性,没有讲出它的原因来。因此我们对质量互变的研究亟待深化。这方面的问题很多,本文只对量变为什么会引起质变作一点探讨。 我认为,量变引起质变的第一个原因、直接的原因,是从一定意义上说,量本来就是质,故而量变也直接地就是质变。人们都说质中有量,量中有质,可对于后一点,一般只解释为量都是某个事物也即事物的某种属性的量,而事物的每种属性都可以看作它的一个方面的质。这是不错的,同我前面的论述也相一致。但这只是说明了量自身也有个质的问题,即量是有质的量,据此还不能说量就是质。这在数学中反映为名数:数后带个单位,例如5斤、3尺、100度等一数标明量的值,单位指示量的质。量中有质还有另一个所指,那就是事物的任何一个量的规定同时也就是它的一个质的规定。例如不同颜色,既可说是质的区别,也可说是量(波长)的区别,这当然也就是说光波的长度这个量本身就是一种质。因为量就是质,所以人的每个年龄都意味着一种质,重要的如:7岁是学龄儿童,18岁指示有选举权,男20岁可以结婚 。既如此,自然每增加一岁都是某方面的质变。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度概念,因为一般认为在度中,量的变化不影响事物的质,如在红色的度中不同波长的光都是红色这个质。我认为,凭着这个度概念来反驳量就是质,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只有先确定了质,才能据以讨论具有这种质的事物的度,而决不是相反。质的区分乃以实践为标准,人可以视红色和绿色为质的区别,就同样可以认为淡红、大红、深红是质的差异,极言之,任何两种不同波长的光都可能被实践判为不同的质。因此任何两个不同波长都可以被认为不在同一个度中,或者说每个波长都构成一个度。人们习惯于认为度都是一个限量而不是一个定量,都有两个关节点,这显然是片面的。化学证明,化合物每增加一个原子都会产生一种新质化合物,这里的度就不是一个量的区间,而是一个点,度和关节点完全是重合的。人类实践也并非不可能要求把例如30?的水和31?的水当作不同质的存在物。因此事物的任何一个量都可以是一个关节点,从而任何一个量变都可以同时是质变。这样看待质和量的统一不仅彻底贯彻了确定质和度的实践标准,也更深刻地说明了事物的变化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要是把度只规定为一个量的区间,变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就不是统一,而是交替了。由此可知,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这个传统定义是有缺点的,应该改为度是同质事物某个共同属性可能的最大量差。这样的度概念才能用来全面地说明质与量的统一和从量到质的转化。 量变引起质变的第二个原因是事物自身各种属性之间的相关性。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处在同他物的联系中,都是有条件的存在。事物自身的每个属性同样如此,也是和其他属性相互制约的。而且这不仅表现为特定属性的有无亦即获得和丧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失总是依赖于其他属性的综合情况,还表现为每种属性达到的量值之大小,也取决于相关属性的发展水平。生活实践和科学实验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反过来,事物有无某种属性及其量的等级,总是反映着其他属性的状况,其变化作为结果则确证着其他属性的变化,作为原因则将导致相关的属性的变化。所谓量变引起质变,就是指的这后一情况。因为据前所说,质不过是事物的一种或一组具有区分功能的属性。显然,用属性相关才可以很好地解释例如生产力的发展这个量变何以导致生产方式的质变,人体某个器官的变化(量变)怎么会致人于死地(质变),等等。当然,事物的各种属性既有相关性,又都有相对的独立性。唯其如此,才确有表现为量变幅度、区间的度。 从属性相关角度看事物的度又可以得到一种认识,那就是我们把度规定为某一种属性在保持质的稳定性的前提下之最大量差,只是一种不失科学性的抽象,就是说,是以假定它的所有相关属性都达到了并维持在某种特定状态为前提的。例如认为0?-100?是水作为液态存在的度,就至少假定了气压为一个大气压这个条件。因此严格地说,作为事物质和量的统一的度,客观上不是单个属性的量差,而是多种属性量的发展的综合。人在实践中更常是这样把握事物的度的。鉴定一种商品的优劣,一个国家的强弱,一个人的好坏,不是要有多个指标,作出的结论总是综合结论吗,如果仅看某一个参数,那一定是假定了或承认了其他方面都已达标,即是不言而喻的前提。 量变引起质变的第三个原因,是单个属性的量变可以导致事物结构的变化,而事物的质正是主要决定于要素之间的结构。从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可以知道,事物的质和属性从一个方面看是整体和部分(或者说总体和方面)的关系。因此作为属性变化的量变可以导致质的变化,应可以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方面得到说明。大家知道,整体之为整体,不在于它可以分解为诸多部分,更在于它具有各部分所没有的性质、功能、作用,即所谓整体质、系统功能。因此事物的质作为诸多属性的整体决不能归结为众多特定属性之和,它还包含了、综合了这些属性结合起来之后所产生的新属性、新功能 所谓构功能。实践中的人主要是着眼于整体性质、系统功能来认定事物的质的。所以不同质的事物可以有许多相同属性,具有许多相同属性的事物未必被认定为同质物。这就是整体独立于部分、质独立于属性之所在。 但另一方面,质对属性的这种独立性正好暗示了它对任何一种固有属性都有依赖性。因为上面说了,一种属性量的变化会引起其中属性的变化,而当许多属性都发生了变化时,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作为整体的质的内部结构,也会随之改变。这自然意味着原有的整体性质、系统功能的丧失和新性质新功能的出现。这就是事物的质变。系统论关于结构和功能辩证关系的原理充分地揭示和证明了这一点。事物功能的发挥也就是事物的属性。所谓功能反作用于结构,就是指事物在发挥功能过程中会在 以上论述表明,现在人们普遍把结构的变化看作量变的一种形式,是有道理的,但说结构变化是量变到质变的中介,似乎更好些。因为一则很难从定义上把结构和属性发展的等级,从而也把结构的变化和属性量值的增减真正统一起来,二则结构的变化虽然不就是质变,但比之于数量增减这种量变更接近于质变。当然,最 欢迎到访我的豆丁主页:(文档精灵)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主要的根据还在于客观事实。只要仔细加以观察和思考就会发现,事物某种属性的量的增减之所以会导致质变,也即使得某些原有属性消失和产生新的属性,就是因为属性相关并从而引起了原有结构的变化。温度的变化会使水汽化和结冰,当然是通过改变水分子之间的结构而实现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如此之高,在物质产品方面已经可能实行按需分配了,但资本主义的质尚未变化,用这个高水平的生产力(量)并未改变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也即生产力要素的结构来解释。显然具有最大的说明力。即如古希腊有名的谷堆诡辩,也应该用量变,结构变,质变的公式来驳斥:谷粒的不断增加会由于结构的变化而形成谷堆,人们称地上的许多谷粒为谷堆乃是着眼于其结构,要是谷粒撒满一地,尽管有许多粒,也不成其为谷堆的。 收稿日期:1994-10-03 本文档由:文档精灵() 编辑和上传. 若不是原文档可能不能复制和编辑,所以下载的时候要小心。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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