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竞业限制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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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密协议
《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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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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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等。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也可以在入职后协商签订。对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协议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
保密协议值得注意的有下列几点:
1、约定保密义务可以不支付保密费,所以保密协议不像竞业限制协议那样必须支付对价。当然,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了应支付保密费,就应该按保密协议履行。
另外,就算在职期间支付了保密费,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仍然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无效;
2、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吗?法律似未禁止,相反有学者认为,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所以,约定保密义务直至离职之后若干年内是可以的。
3、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举证难度较大,不易于操作。对此有两种应对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其一,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如引发的律师费、调查费用包括在损失之内;其二,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如下几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因为竞业限制并非是无代价的,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企业也没必要与每一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超过2年之后的期限是无效的。
3、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都不可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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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劳动合同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规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规里已经有一些标准,或者正在起草中,例如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对此需要我们在签约时加以注意。
为减少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麻烦,双方可以在合同里指定收款帐户。
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办?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义务失效,也可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目前暂无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规定。但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果太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5、约定单位可以随时书面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原来的高端技术也许很快就丧失保密价值,如果没有随时终止的条款,竞业限制就有可能成了对单位的限制了。
6、在签定时间上,法律没有要求。可以在入职前签,入职的同时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签,也可以在离职的时候签。但从实务中来看,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最好事先签订,不要等到员工离职时再签订,那时员工掌握着签与不签的主动权,这将增加双方谈判的困难。
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的离职都会导致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生效呢?这是存在争议的。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双方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任何情况下的离职,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都应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也可以约定某些情况下的离职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有些地区的司法实务的作法是,如认为用人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或者是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导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义务失效。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当地的有关作法和规定,防止竞业限制义务成为空文。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越来越得到企业的重视。而今,企业的人员流动也日趋频繁,这给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保持竞争优势带来重大挑战。许多企业开始重视通过竞业限制保护其商业秘密,但有些企业由于对竞业限制了解甚少,其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后被法院判为无效,这是很可惜的。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合理确定竞业限制对象
有些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与所有员工均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认为这样才能全面地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这是对竞业限制的误解。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没有限制的,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因此,与并不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本身是无效的。那么,是否对所有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呢?其实不然,因为,对于企业,特别是商业秘密数量多、知悉人数多的企业,若全部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企业为此要承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将是巨大的,因此,企业应首先确定知悉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分成两类即关键关员工与非关键员工。关键员工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若其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业务,将严重削弱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对此类关键员工,宜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对于其他非关键关员工,企业可以不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因为其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业务,不会对企业构成实质性威胁,这样,企业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补偿金。
2、选择恰当的签订时间
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才想到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原因多半不是简单的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因不满其所获得的待遇或受其他企业的高薪诱惑或与企业产生矛盾等,出现上述情况后,企业要求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往往会被对方明示或默示拒绝,这样,企业就无法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因此,企业应选择恰当的时间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其具体时间应为员工知悉商业秘密或不可避免知悉商业秘密时与员工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此时,由于企业处于比较有利的、主动的地位,一般容易达成协议。因此,企业应选择恰当的时间及时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3、确定竞业限制年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三年为宜呢?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
限。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这样,对此类的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年就够了。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等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
4、确定补偿金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近些年,发生了不少竞业限制纠纷,大多因企业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被法院判决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因此,企业必须清楚,竞业限制并不是无偿的,是有代价的。那么究竟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为宜呢?目前,我国有关全国性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具体标准,但深圳、珠海、宁波、浙江等地对竞业限制均作了强制性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年工资的二分之一。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提高了补偿标准即不得低于员工年工资的一倍。因此,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宜在员工年工资的二分之一以上与员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5、确定单方解除权
由于我国有关法规与司法实践中,均要求企业必须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且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不得低于年工资的一倍,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有些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高达几百万甚至更高,企业若全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企业可能无法承受;同时,也不排除有些员工为获取高额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恶意离职,因此,企业宜在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这样,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选择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有些企业可能会有疑问,若其解除竞业限制合同,是否对方就可以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仍是其法定义务,若违反属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企业应对竞业限制有充分、正确的认识。
总之,企业应在注意上述五个方面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竞业限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