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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txt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txt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 呼铁计〔2009〕3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4.24"、"7.10"部、区会谈纪要精神,加快推进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我局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充分发挥各方参与前期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前期工作各阶段工作质量,特制定《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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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txt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 呼铁计〔2009〕3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4.24"、"7.10"部、区会谈纪要精神,加快推进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我局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规范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充分发挥各方参与前期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前期工作各阶段工作质量,特制定《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标准,提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开工前准 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路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前期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计统处、总工室、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建设处、合资办、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公安局、土地房产处、人民武装部、驻局军代处负责人任组员(详见呼铁计〔2008〕212号)。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员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时跟踪掌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动态。协调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局内相关部门之间及路局与部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地方政府及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例会。 第五条 局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初由计统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参加会议,各合资铁路公司负责人汇报分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牵头部门项目总体负责制。按设计阶段及工作内容划分,路局牵头部门分别为计划统计处、总工程师室、建设管理处、合资与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计划统计处负责组织路局参与项目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竞选、预可行性研究、中介机构评估、枢纽总图规划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上报工作。组织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预审并牵头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工作,同时协助合资铁路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初步设计合同有关手续。 第八条 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路局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组织路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及初设批复后、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局合资办参与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文件审查,负责审核设计文件"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负责发布融资公告,吸引社会资本;协商、确定出资人;起草、报批合资建设经营项目合同书、公司章程;组建项目合资公司;协调项目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在项目设计各阶段中,负责办理土地预审工作,协调有关征地拆迁、跨线穿越公路、压覆矿评估等协议,组织审查各类施工永临方案、过渡方案和临时方案等。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按照专业负责制的原则,设计文件各篇章审核负责部门分工如下: 篇章内容专业责任处室第一篇总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计统处、总工室、第二篇经济与运量计统、运输、客运、货运处第三篇运输组织运输处第四篇地质工务处第五篇线路工务处第六篇轨道工务处第七篇路基工务处第八篇土地利用合资铁路公司、土地房产处第九篇桥涵工务处第十篇站场运输、客运、货运处第十一篇电气化机务处第十二篇机务机务处第十三篇车辆车辆处第十四篇给水排水机务处、计统处第十五篇通信电务处第十六篇信号电务处第十七篇电力机务处第十八篇信息及防火安全监控信息处、公安局第十九篇房屋建筑土地房产处、总工室第二十篇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计统处第二十一篇节约能源计统处第二十二篇施工组织方案意见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建设处第二十三篇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统处、总工室、建设处、合资办、合资公司第二十四篇经济评价和研究结论计统处、总工室 第十三条 各专业人员必须自 始至终参加铁道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查评估及现场踏勘,由专业牵头负责人向带队领导汇报专业小组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各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站段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相关项目的设计调查、咨询评估和设计审查,指定牵头部门和联系人认真研究分析,提出意见。预可研阶段送局计统处。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各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局各业务部门在初审时,要充分听取站段意见,汇总后由分管局领导签认送局总工室。 第四章 预可研阶段 第十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立项的依据,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客货运量及前景预测,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交通运输中的意义和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解决拟建规模、线路起讫点和线路走向方案,提出主要技术标准、各项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的初步意见和主要工程内容;对相关工程和外部协作条件做初步分析;提出建设时机及工期、主要工程数量、投资预估算、资金筹措设想;初步进行经济评价;从宏观分析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尤其要着重研究主要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和生产力布局。计划统计处牵头负责预可行性研究和中介机构评估阶段的工作,负责设计文件的传阅、收集整理路局意见以及组织参加相关会议。局总工室、运输、建设等部门接到传阅文件后,应按时提出本部门的书面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一并交局计划统计处汇总。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相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站段参与研究,形成路局意见,分别报送铁道部和设计院。合资铁路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发布融资公告,吸引社会资本,协商引进项目出资人,协商起草合资建设经营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可研阶段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解决线路方案、接轨点方案、建设规模、铁路主要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设备的设计原则;进一步落实各设计年度的客货运量,提出主要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概数、主要材料概数、用地及拆迁概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外资使用方案、建设及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深入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阐述对环境与水土保持的影响和防治的初步方案,以及节约能源的措施。局总工室牵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局计统、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房产、建设处,合资办,公安局、人民武装部、军代处及合资铁路公司应加强与设计、鉴定单位的联系,及时反映路局意见,并尽可能把路局的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文件中。 第十八条 在铁道部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前,总工室负责可行性研究文件的分发;各部门对口索取相关设计文件,并加强与设计单位的联系,提出部门意见,报送局总工室汇总。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相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参与研究,形成路局意见,供审查会议使用。 第十九条 总工室、计统处应加强与铁道部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原则上在开始设计时和形成正式各阶段设计文件前,应至少组织与设计单位交换两次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院双方意见沟通会,并按时提出本部门的书面意见(附电子文档),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送总工室。总工室整理、汇总,形成路局意见,经路局主管领导签批后,正式报送铁道部有关部门和设计院。 第二十条 铁道部审查结束后,局总工室应及时获取审查意见初稿,并分送各业务部门及合资铁路公司,追踪掌握正式批复意见下达的情况。各业务部门和合资铁路公司应对照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及铁道部的初审意见,研究并提出需要继续反映的建议意见。路局主管领导主持开会研究并由局总工室代局拟文,经路局领导签批后上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报部发展计划司、运输局、建设管理司、设计院。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筹备组要依据国家规定及时组织办理环保水保、用地预审和审 批的报批手续。做好征地拆迁和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防洪影响评估、通航论证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二条 局合资办负责组建项目合资公司,筹备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签署合资建设经营项目合同书、公司章程,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第六章 初步设计阶段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解决各项工程设计原则、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和技术问题;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施工组织设计及总概算;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修改、批准后,作为控制建设总规模和总概算的依据,应满足工程招标承包、设备采购、征用土地和施工准备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局总工室牵头组织局内有关处室、合资铁路公司和站段进行文件预审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初步设计文件后,应按照铁道部《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380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工作,及时书面提出本单位、本部门预审意见报送局总工室,由总工室汇总形成路局预审意见并牵头主持,局相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站段参加,对初步设计文件和路局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形成路局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由局总工室拟文,局计划统计处、建设管理处会签,局主管领导签批,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并报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抄送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的初审工作应在铁道部组织正式审查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由局总工室负责将部批复意见分送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如初步设计批复仍存在重大问题,由局总工室汇总行文报部。 第七章 开工前准备阶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同时要确定施工图供图协议计划等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做好施工图审核工作。 1.项目管理机构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文件后,在建设管理处的指导协调下,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设计咨询单位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给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图做出最终审核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项目管理机构的最终审核意见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项目管理机构确认。 2.项目管理机构在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的同时,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并邀请局内相关业务处室、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 3.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重点内容参照《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81号)执行。并着重数量差、质量安全问题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设计方案优化等问题的审核。 4.项目管理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章下发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工程验收的依据,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5.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施工图审查费支付给设计咨询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局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在施工用地图完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完成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准备工作;及时与地方相关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与产权单位签订实施性协议或纪要,以确保工程实施和投资控制。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工作;组织设计交底,负责开工准备,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应按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既有线施工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规定程序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报批。严禁边施工边编制或工程开工后补编。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在设计单位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建筑材料调查工作,对重要地材进行现场调查,就地材质量、储量、价格进行调查和分析比较,与地方政府或企业签订地材供应意向协议。同时要做好主材价格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准备工作全部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向上级部门提出开工报告申请,待批复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三十二条 局相关部门应建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档案,其内容应包括铁道部或国家发改委批复文件、设计文件、部门意见、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局计划统计处负责保管枢纽总图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有关文件;局总工室负责保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文件。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路局对各单位、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凡能按路局要求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批复工作,按每个阶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问责制,凡因前期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质量不高等原因,给后续施工建设、运输组织造成不利影响的,局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要求,在北京设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驻京(相对固定的)办事机构。由驻京办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工具。发生必要的费用,由局领导审核,办事处列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基本建设 前期工作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运输局,路局机关各部门,各合资铁路公司。 呼铁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印发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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