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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 目录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维权法律法规解读?1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的基本理论?1 一、大学生就业权的界定?1 二、大学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等法律地位?3 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7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12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基本内容?12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14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原因?17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对策?19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22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政策体系?22 二、就业促进法?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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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维权指南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维权法律法规解读?1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的基本理论?1 一、大学生就业权的界定?1 二、大学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等法律地位?3 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7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12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基本内容?12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14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原因?17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对策?19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22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政策体系?22 二、就业促进法?23 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28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3 五、社会保障法?39 第二章 大学生求职应聘权益维护?45 第一节 大学生求职应聘的法律解读?45 一、大学生求职应聘的宏观分析:就业促进制度?45 二、大学生求职应聘的微观分析:劳动合同订立?48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53 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53 二、就业歧视的现象分析?55 三、就业歧视的对策措施?59 四、就业歧视的诉讼程序?61 第三节 大学生求职应聘常见陷阱及法律对策?63 一、招聘、应聘诈骗陷阱?63 二、人事担保陷阱及法律对策-----禁止提供担保?78 三、安全陷阱及法律对策-----禁止胁迫签订?90 第四节 大学生签订就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风险及法律对策?92 一、就业协议的定位?92 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的理清?95 三、就业协议的签订?100 第五节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及法律对策?119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陷阱?119 二、劳动合同条款的法律适用?121 三、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132 四、服务期协议?143 五、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153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初期权益维护?171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初期劳动关系的法律解读?171 一、劳动关系概述?171 二、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174 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对策?176 四、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对策?181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试用期的陷阱及法律对策?186 一、试用期期限的法律适用?186 二、试用期工资的法律适用?191 三、试用期社会保险的法律适用?195 四、试用期解除的法律适用?198 五、试用期其他内容的法律规定?202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初期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209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法律解读?209 二、工资的法律适用?211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221 四、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适用?228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法律适用?233 第四节 大学生就业初期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适用?238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述?238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适用操作?239 第五节 大学生就业初期终止劳动合同法律适用?244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244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251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后果?259 第四章 大学生就业劳动争议的处理?283 第一节 劳动争议的法律解读?283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283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284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288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311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法律解读?311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311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313 三、社会救助法律制度?315 四、社会福利法律制度?316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法律解读?317 一、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意义?317 二、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317 三、大学生非正规就业保障制度现状?319 第三节 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制度实务操作?323 一、工伤保险的法律适用?323 二、失业保险的法律适用?330 三、医疗保险的法律适用?334 四、生育保险的法律适用?337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维权法律法规解读 第一节 大学生就业权的基本理论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毕业生就业己从计划逐步走向市 场,由过去“政府分配”转变为“政府调控、市场配置”,毕业生本身也由“国 家的人”转变成了有自由择业权的“社会的人”,用人单位由原来的被动接收逐 步转为主动择人,毕业生通过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业有了很大的自 主性和灵活性。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己逐步被双方签订以“诚实守信、 平等自愿”为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所取代。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 自治区就业主管门统一制表,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 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一、大学生就业权的界定 1.就业权和人权的关系 就业权作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的重要法理价值无疑 是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人权保障的真谛以及更有效、更合理地对劳动者(其中包 括广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权进行保障。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 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 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 面的差异。” 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财产权、诉权、信仰权、自 由权以及人的尊严等等。“„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作为 „人?存在的必要条件。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必须要以„基本人权? 为前提。 人权中的生存权包括维持生命及其生命质量的健康权、安全权,维持生存的 财产权乃至现代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虽然是后续首先于西 方形成的一种权利,但因为劳动就业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谋生”手段,因而与 生存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当然,有些人把劳动就业看作是一种精神享受,但对于 绝大多数人来说,劳动就业首先是生存的必需。现代社会的发展使生存的手段主 要依赖于劳动就业权的实现,相形之下,传统社会中谋生的主要手段是财产权, 如早期的宪法通常将“生命、自由、财产”三大权利并列,土地、房屋、家禽等 等成为当时人们谋生的主要保障。在现代宪法中,财产权在生存权中依然占有重 要地位,但较之过去己有下降的趋势,后起的劳动就业权成为更主要的谋生方式。 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因为与生存权密切相关才被纳入宪法权利中,在现代社会没 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很难实现其劳动权,受教育程度从某种意义上直接决定了就 业机会的实现程度。不同的时代赋予了生存权不同的内涵,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 化,生存权将继续怎样的变化轨迹还无从得知。但是变化应该是肯定的,全人类 可以拭目以待。 所以,从上述分析得知劳动就业权来源于人权的关系。 2.就业权的法律界定 就业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平等的条件下,自主进行选择,且用人单位有义务 向劳动者提供保证其安全的必要条件的权利,它包括自主就业权、平等就业权、 安全就业权三个方面的内容。就业权是人类生存并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保 障,它是劳动者生存权利和劳动权利的最本质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及其 所供养的人的生活状态和水平,它更是人类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基础。 此时就业机会均等就变得尤为重要。在当前紧张的就业形势下,可以说侵犯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就是侵犯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必须对相应的侵权行为予 以法律的制约。平等就业权的形成基础是宪法和劳动法,而从公权和私权的划分 角度分析,平等就业权无疑是一种与社会利益密切相连的,但本质上却仍然属于 私权的权利。而笔者将结合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的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力量研究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主要是作为防止私权滥用的方法,保障私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 犯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实质就是保证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其 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更不能以侵害社会利益为代价。它 的存在价值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合理限度内进行的限制。意思自.治无疑是从一 个角度体现对人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个人的绝对自由,毕竟每个个人都 还是无法脱离社会整体而单独存在的个人。 二、大学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等法律地位 人权既然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即生存权,而劳动就业又是人赖以生存的最主要途径,因此我们可以说,维护人 权的法律必然涵盖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的法律,而维护就业权的法律与维护人权的 法律也必有其共通性。就业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的 保障下,形成相应的就业法律关系。就业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也可以 在此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这样一来,当公民的就业权得到保障之后,所受益的则 不仅仅是其个人,而是还关系到与其相关的不定数量的其他人。当公民的就业权 得到保障之后,其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诸如受教育权、自由择业权、反歧视权等 等,才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和有效的保障。这正是针对现阶段社会存在的就业 难,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现象进行分析、研究的法理价值。大学毕业生从离 开学校之际,和所在学校以及即将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就业法律关 系有着特殊的内容,具体表现为三方主体之间围绕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各 种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受着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起到合谐地调 整大学生就业法律关系的作用。 1.毕业生的权利 (一)有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权利 毕业生在择业前有了解国家有关的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规定的权利。毕业生 的这项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把国家的 就业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向毕业生进行宣传同时还要为毕业生提供有关就业政策 的咨询和服务。任何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毫无保留地把就业政策和规定告 诉毕业生。 (二)有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说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完全由毕业生自 己决定,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或某类用人单位。但是, 毕业生必须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 (三)有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 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毕业生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四)有参加公开竞争的权利 凡具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只要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毕业生,毕 业生都具有参加公开竞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五)有通过双向选择自愿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权利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是自愿的,不允许采取欺诈和强迫的方式要求毕 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男女毕业生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强调男女毕业生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我国无论从法律.还 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讲除了特殊行业以外,男女毕业生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 位不得歧视女性。 (七)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违约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 权利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有的用人单位因为内部情况的变化造 成不能履行就业协议而提出违约。我们认为毕业生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损失的,这也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 (八)有对已签订的就业协议违约 的权利违约也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也就是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 协议书后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和情况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 位就业的.毕业生本人是可以提出违约同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毕业生的义务 (一)毕业生应当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并有保护学校技术秘密的义务。 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毕业生也有义务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所 以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是毕业生应该做到的。 另一方面,由于毕业生通过毕业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或科研论文有可能掌握一定的技术决窍 或专利技术等学校方知识产权。毕业生有义务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能以此为条 件作为选择用人单位的资本。 (二)毕业生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毕业生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三)毕业生有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 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毕业生有义务服 从国家的需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 3.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的权利。 根据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这 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不应歧视女毕业生不 应设t 苛刻的录用条件造成毕业生不必要的心理伤容。 (二)用人单位有到学校进行招聘活动,举办招聘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这项权利也是学校的义务,学校有接待和安排用人单位来校举办 招聘毕业生活动的义务。同时由于用人单位有这项权利,使建立以学校为基础的 “就业市场”成为可能。但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应影响学 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用人单位有了解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权利。 学校应当将应届毕业生德智体各方面实际情况的材料准备好,供用人单位查 阅。用人单位除了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惰况以外,也可以了解毕业生档案材料中的 情况.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当注意保守毕业生个人情况的秘密。 4.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有在招聘活动中做实事求是宜传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对自己的单位做实事求是的宣传不应做虚假宜传, 夸大宣传和采取欺骗的方法招聘毕业生,或误导毕业生签约。采取此类方法导致 毕业生提出违约的,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资任。 (二)有严格艘行就业协议按时做好接收毕业生工作的义务。 当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下达后.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 位报到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的准备。 (三)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资任,还应给予毕业生适当赔偿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违约,会给毕业生重新选择就业单位造成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还 应当给予毕业生适当的赔偿,以解决毕业生生活上的临时困难。同时,从人道主 义角度讲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5.学校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 (一)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的权利。 学校负资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工作.必须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 况,以及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过程、招聘方法、招聘条件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应 以保密为由拒绝学校的了解。 (二)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权利。 由于教育部的授权,学校负有对就业工作的管理权。管理权最重要的方面是 规范毕业生的择业和用人的签约行为,制定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从而保证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毕业生的就业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 (三)接受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礼道歉的权利。 由于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签约一方,当有一方违约应当向学校承担违约资 任。特别注意的是违约方向学校承担违约是通过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形成的。在目 前的就业体制下违约方向学校承担违约贵任是必要的。 (四)审核就业协议的权利。 由于教育部授权学校行使审核权.学校有权审核就业协议是否符合国家的就 业政策,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签约 的程序等。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应当签字盖章。 (五)维护学校声誉的权利。 由于毕业生在择业的过程中利用了学校的声誉,学校有权利要求毕业生或通 过管理的方式,约束毕业生的择业行为.维护学校的声誉。 6.学校的义务 (一)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的义务。这种推荐义务是以学校的声誉和信誉 为基础的。它表明了学校对毕业生的态度,同时要求学校以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 这项义务。 (二)确保推荐毕业生真实性的义务 学校推荐要确保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毕业标准、学习成绩的真实性,德智 体表现的真实性、各种荣誉的真实性等,不得弄虚作假。 (三)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的义务 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校应当及时 地为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或拒绝办理就业手续.这是学校的义务。 (四)按规定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粮关系手续的义务 当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以后,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国家的档案法 和户粮管理规定,为毕业生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粮关系手续。 (五)学校违约承担违约贵任的义务 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盆章后,无论是在就业方案审批前.还是在就业方 案审批后.只要是因为学校的原因违约的,学校就应当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 违约资任。 (六)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资任的义务 在就业工作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由于毕业生感到自身的力量有限, 所以对学校的依赖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义务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 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听之任之。这也是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应尽的义务。 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1.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 权利义务关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之后,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 务,确定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 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以及普通高等学招生的并轨,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 的就业制度也随之被“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进行自主择业”的 就业体制所代替。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落实依据也由上级人事部门的指令性派遣计 划转变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明 确录用与被录用关系,共同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 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一项权利之所以能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即利在其中。权利的实现要有条件,其直接相应的条件就是义务人要履行应尽的 义务。相对,义务是负担,义务人要付出一定的利益即对义务人的不利益。权利 与义务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一致的。黑格尔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比喻为 “作用力与反作用”。英语中有句谚语:One coin has two sides,而作用力与反 作用力正是这硬币的两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是 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也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总和。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 义务,在逻辑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因为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作为条件的; 义务的履行是以权利的实现作为目标的。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的相等,在关系上 的对应,决定了在逻辑上只要权利实现了,义务也就履行了;只要义务履行了, 只要义务主体不具有高尚的人格和思想品德,就很难自觉地履行义务。 上述原理运用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双方在行使自己自由 的时候,不得违背约定而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否则行为自由就会走向反面而丧 失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义务乃是行为自由的负值形态,是从相 反的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 履行义务,即遵循社会必然性而行为,它所维护 的就不仅是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会 公众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长远 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关系产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点,不是由法直接规定的, 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 双方主体的约定。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 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要维护自身的权 益,都是要以对外守约,履行约定为前提。权利和义务又是相对立相区别的。权 利不能被看作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它们各自有自己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保护。 2.用人单位的法律界定 (1)直接适用劳动法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 --不是用人单位不能招工,必须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其一,企业, 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 各种所有制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可以有多种 组织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其二,个体经济组织, 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C 合伙>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 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由民政部管理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这主要体现在其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 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 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目前,民办 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 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行(事)业中。 (2)依照执行劳动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其一,国家机关, 在我国,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 机关。 其二,事业单位,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九 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聘用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可 以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事业单位和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 规定执行。 3.劳动者的法律界定 劳动部《劳动法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孱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 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 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一规定塞看,劳动法所保护特定 对象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具备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处于对用人单位的依附、从属 地位。即具有从属性或隶属性。这是劳动者实质性特征j?作为劳动者必须接受 用人单位的管理,受业务指令的约束,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事。成为用人单位 的成员,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和依附关系的外在表现。 属性是劳动者 (受雇佣者)区别雇主的主要方面,也是与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相区别的主要方 面。第二,提供有偿劳动。劳动关系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报酬为目的j 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给付,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因此虎须承担 经营风险;同时,劳动者取得的是工资报酬,而不是经营利润。因此不必等经营 产生收益后才能取得收入。这一点也是劳动者(受雇佣者)区别雇主的重要方瑚。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1、劳动者请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 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 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 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打工期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未毕业大学生不能作为一个合格的劳动 者应聘到用人单位,法律规定暑假期间企业与打工的在校大学生是受民法调整的 雇佣关系,双方也不会按照劳动法给你缴纳保险或者是按照所谓的 8 小时工作 制,当然大学生在暑假期间打工去的也是一个正规单位等等,但是不能受到劳动 法的保护,只有毕业之后才可能走上正式的工作岗位。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维护 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实质就是法律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要 求法律的建立和完备。大学生就业逐步走向市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劳动关系的 纠纷。特别是日前到民营、私营、个体、外资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这些 企业用人机制灵活,但有些单位人事制度不够健全,毕业生的 11,当权益往往 容易被忽视,容易产生纠纷。因而如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对《合 同法》、《劳动法》相关法规多一些了解,认识到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重要 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签,哪些合同条款不合法律规定,哪些地方含义不清,日 后可能引起争议。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无论是毕业生川人单位还是学校都应该 增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打„意识。与之相对应的,当要求自己的权利得到保证时, 应当自觉地烙守自己的承诺,n:确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双方的 纠纷才能减少。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基本内容 毕业生要做到顺利就业,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 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根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 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如获取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自主择 业权、公平待遇权、违约求偿权等。 1 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学校和有关就业指导部门应如实、无保 留地向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毕业生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 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因此,获得信息权是毕业生在就业过 程中最基本的权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 向全体毕业生公开。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 的,而不能将过时的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 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全面的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做出符合自身 要求的选择。 2 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 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方针、政 策、法规,并对学生进行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 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3 被推荐权 学校推荐往往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在就业 中有权得到学校的如实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 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 荐、择优推荐。 4 自主择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 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 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 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 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实行招生并 轨后的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 针、政策,毕业生有权自主的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 为都是侵犯毕业生自主权的行为。 5 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 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 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在 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 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 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 例的制订和完善。就目前来说,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毕业生 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 有效地获取就业信息,能被公平、公正对待,参加“双选”时与用人单位自主洽 谈协商。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 知情权 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全面获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 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 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 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7 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 约,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 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一方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补偿。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现状 为了保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 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并加强了对人才市场的整治,各高校也不断完善和加强对 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指导,使就业法制环境有所改观。但总体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制环境仍不让人放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遭侵犯的现象经 常见诸于各种媒体,以下是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 题。 1 平等就业权实现困难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则是实现民生之本的必要条 件。要保障毕业生的劳动权,就必须首先保护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要保护毕业 生的平等就业权,就不得不反对和清除就业歧视。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得到包括《宪 法》、《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支持。对高校毕业生来说,要想维护自己的 就业权益,就必须首先实现自己的劳动权,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就业,如果毕业 后连工作都找不到,或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因受歧视而无法实现自己劳动权,那么 就更谈不上其他就业权益。因为劳动权是毕业生最基本的权利,是最基础性的人 权,是生存的权利。如果在就业的过程中劳动权受到了歧视,那么就等十毕业生 的生存权受到了歧视。 2 获取就业信息的渠道易受干扰 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为了廉价使用或无偿使用高校毕业生,就在发布招 聘信息时弄虚作假,隐瞒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大肆吹嘘自己的规模之大、资本之 雄厚、待遇之优厚,甚至根本不招人而为了单纯的宣传自己。还有一些黑中介利 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缺乏社会经验的毕业生。从而扰乱了 人才信息市场,损害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或者获取信息权。 3 高校与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的侵权 高校与毕业生就业审批部门本应该是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者,但有时它们也 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高校与毕业生就业审批部门的侵权现象主要发生在就 业协议的签字盖章和审批的环节上。实践中,毕业生所在学校和就业审批部门通 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构成侵权:一是毕业生所在学校因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过处 分或学费原因扣押其毕业证和学位证,从而导致协议失效;二是毕业生所在学校 和就业审批部门由十疏忽或工作疏漏}fu 致协议失效;二是就业审批部门的不作 为而导协议失效。 4 自主选择就业权受到限制 由于当前竞争压力巨大,再加上我国的就业市场还很不完善,在高校毕业生 就业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某些学生由十有“靠山”、有背景、 家庭关系硬、关系网比较大,他们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可谓“游刃有余”,他们不 但拥有丰富可靠的就业信息资源,而且就业成功率高,一旦其他“无依无靠”的 毕业生和他们同台竞争,无论其他毕业生学习多么优秀,品德多么高尚,能力如 何超强,往往也没有多大成功的可能性。另外,用人单位通过随意约定、提高违 约金、收取上岗押金、扣押证件、档案、社保关系等制约毕业生的自由流动,有 时恶意刁难辞职的毕业生,不配合履行有关手续。这些情况表明,许多毕业生自 主择业的空间大大缩水了。 5 财产权经常遭侵犯 某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强行向毕业生收取各种费用,诸如报名 费、考试费、管理费等等五花八门。更有甚者,某些用人单位实际上并不招人, 但为了每年在毕业生毕业求职高峰时大赚一笔,就邀请大批毕业生前去笔试和面 试,非法骗取大量金钱,使原本经济就拮据的毕业生雪上加霜。 6 签订就业协议时就业权益容易被侵 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达成用人意向后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 共同签订的二方协议,主要在毕业生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制约用人单位和毕业 生的行为。因而在这段特殊时期里,就业协议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毕业 生忽视就业协议的作用,简单地一签了之,就有可能导致毕业生的许多权益受到 侵犯。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在当今毕业生法律知识医乏及维权意识薄弱的状况下, 签订一些不合理限制毕业生权利的协议,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 合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1.合同签订率低。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为了逃避责任}fu 不 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还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把就业协议当合同的现象。2. 合同短期化口益严重。使高校毕业生逐渐失去了工作稳定和安全感,使毕业生的 家庭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某些侵害自己合法权益 的行为更是敢怒不敢言。3.试用期侵权现象严重。由于现在的就业市场属十买方 市场,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而高校毕业生处于弱势地位。一些用人单位就趁 机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4.劳动合同中的霸土条款。大多数 劳动合同里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定好了的。高校毕业生只有 签与不签的选择,对合同里的条款基本上没有可商量的余地,这就为某些用人单 位在合同条款中设陷阱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提供了方便。 8 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尽管我国在社会救济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现在当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遭到 侵犯时,他们却仍然寻求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因为,毕业生在遇到侵权后, 工会一般在维护毕业生权益方面起不了任何作用;而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又 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起来周期太长,且成本太高。 9 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其他一些违约和侵权现象 用人单位扣压毕业生证件、档案,收取上岗押金、违约金,中途违约,取消 被录用者的录用行为;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拒绝接收;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到后 没有按约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毕业生工资;用人单位将毕业生 个人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对毕业生依法维护权益的行为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等 等。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原因 毋庸讳言,我国当前的就业竞争已经趋向白热化,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本已 缺乏安全感,而种种侵犯其合法就业权益的行为则无疑是雪上加霜,令他们丧失 对现行就业体制的基木信仃,由此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对当前毕业生 就业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探析。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目前对于大学生就业的权益保护主要通过 《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来调整,但是多为指 导性规 定,没有具体的措施来应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侵权现状。事实上,《劳动合同法》 实际上保护的是已经工作的人员,而对于即将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关注不够,而实 习期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更是一大缺陷,实习期内大学生是否有劳动者主体资 格等系列问题亦有待于司法解释介以认定。在关于实习补助、实习合作中权利分 配、实习期间独创的工业产权、实习期间独创的专有技术、职务性和非职务性劳 动成果如何划分以及意外如何处理等方而都没有法律明确界定。 2、高校自身因索的影响。首先,在人才培养方而,高校无法做到与就业市 场的完全对接。在专业设置上,高校存在毕业生专业结构与市场供求的错位,因 此高校的人才培养与市场脱节的现象是大学生就业力不强,就业权益受损的一个 重要原因。其次,在就业指导方而,2007 年教育部印发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 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明确要求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并在2012 年之前把就 业指导课程全部过渡到必修课,但目前高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偏重于职业生涯指 导、创业教育、求职技巧等,而对毕业生求职择业中所涉及的就业权益法律知识 则明显不足,致使毕业生未能明晰自身权益,从而导致权利受损。 3、毕业生维权意识淡薄。对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大多缺乏维权 意识,对自身权益义务认识不够,对法律政策了解甚少,不能用法律的思维思考 问题。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而大学生对合同不够重视,契约意识薄弱。法律依 靠证抓说话,维权更需要证抓作为支撑,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证抓意识不强,没 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振,即便是维权也难以成功。 在当前就业环境下,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急于与用人的一位签定 协议的倾向,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毕业生往往忽视对自己合法权益保护, 或者宁愿牺牲自身的某此正当权益,以换取一份工作。总之,在毕业生合法权益 遭受侵害时,很多毕业生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自己的权利; 或者明知自己权利受损,因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勇气,不能合理地维护合法就 业权益。此外,受当前司法环境影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付出相当 大的时间和精力,司法救济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毕业生宁愿放弃合法 主张,对被侵权行为采取容忍退让的态度,助长了就业市场中供需双方的不平衡 性。 4、大学生就业权的救济不到位 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一种宣示,更在十提供给权利主体一种法律上的救济途 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缺乏关于就业权受侵犯的救济途径和程序的规定, 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诉讼或争议解决途径中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但许多 就业权受损案件发生在就业前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得法律 在面对就业侵权时也是有心无力,更毋庸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与受害人的损害 赔偿。而现有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中没有专门的保护劳 动者就业权、处理就业争议的机构。 近年来,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嗣后用人单位以大 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 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而且大学毕业生在实习或试用期间的劳动权益得不到 有效保障。因此,从法律上明确此种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利十保护大学生的合法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对策 当前我国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理念要求依法治国、强调公平正义。在法 治社会的语境下,法律规范更多地成为了社会答理的依据,法律在人们的生话中 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大学生就业维权体系的构建正是在法治社会理念 指导下的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需要将维权意识教育、维权组织建设、维权法规 完善等方而进行融合,通过国家、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搭建有效地大学生就 业维权平台。针对本书的体系原因只从大学生和高校两个方面讨论大学生就业维 权的对策,详细内容将在本书的以下章节分别详细介绍。 1、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大学生依法享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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