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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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0-06-30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六条;
二、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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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立项批复单位、项目类别、投资规模等,同时提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和初步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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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职业卫生专篇);
2、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和竣工现场进行评审验收;
3、县卫生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条件:
1、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2、严格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施工;
3、属县卫生局负责的项目审查范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注: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六、联系方式
1、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8172053
地址:泸县福集镇花园路泸县会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