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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传播史》第七章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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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传播史》第七章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建立第七章 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建立 与党营新闻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建立及其特点 一、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国民党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政党。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后改组为共产党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工人、农民、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内的蒋介石集团在国外帝国主义和国内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于1927年4月12日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并迅即在南京另立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接着,国民党内的汪精卫集团以及其他派系也相继背...

《中国新闻传播史》第七章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建立
第七章 国民党新闻统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建立 与党营新闻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建立及其特点 一、新闻统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国民党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政党。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后改组为共产党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工人、农民、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内的蒋介石集团在国外帝国主义和国内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于1927年4月12日在上海发动反革命政变,并迅即在南京另立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接着,国民党内的汪精卫集团以及其他派系也相继背叛革命,同南京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合流。以蒋介石集团为核心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打着孙中山及其三民主义的招牌,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实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因此,人们习惯于将南京国民政府称之为国民党政府,将其统治的地区称之为国民党统治区。 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相应,国民党的新闻统制思想与政策也开始形成并不断发展。1928年,国民党提出了“以党治报”的方针,要求国统区所有的新闻事业,包括非国民党的新闻事业,都必须接受国民党的思想指导和行政管理。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统治面临严重的危机。为了对付日益发展的进步新闻宣传活动,国民党 1 统治集团大量汲取了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法西斯主义的新闻思想与经验,以进一步严密控制新闻界。 一是效法法西斯主义的“国家至上”的原则,利用民族危机,大肆鼓吹和提倡“国民”、“国家”、“民族”等抽象观念,进行所谓的“民族主义的新闻建设”,凡是反对国民党的新闻宣传,一律以危害“国家”、“民族”利益为由予以取缔与镇压。 二是加强新闻界自身的控制力量,利用新闻的力量来实行所谓的“科学的新闻统制”(引自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新闻科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本党新闻政策之确立与发展》,载《新闻宣传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1934年3月), “科学的新闻统制” 按照法西斯主义的原则改造新闻事业,将国民党的新闻事业和非国民党的新闻事业统筹规划、统一管制。 中央宣传委员会在新闻界的任务 1934年1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一项决议,明确规定中央宣传委员会在新闻界的任务是“集中经费于少数报纸,培养有力量之言论中心”,“对全国新闻界作有效之统制”(引自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新闻科报告《本党新闻政策之确立与发展》)。 新闻统制 同年3月,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主任邵元冲在国民党新闻宣传会议上所作的《开会词》中进一步阐释道:所谓新闻统制,就是“一方面 2 要希望自己的新闻宣传发生有力的表现,一方面要应付反党反宣传的新闻”,二者之间要通盘考虑,党内外间密切联络,以求脉络贯通,统一宣传(载《新闻宣传会议记录》,1934年3月)。根据上述精神,国民党将强化其自身的新闻事业以获取“新闻最高领导权”作为新闻统制的核心,明确提出:“尽力增厚党的新闻业(党报及党的通讯社)之权威,充分培养其本能,使之自动发挥伟大的力量,取得新闻纸新文艺运动之最高领导权”,“彻底完成新闻一元主义(即纯粹党化新闻界——作者注)之任务”(引自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新闻统制之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载《新闻宣传会议记录》,1934年3月)。 实行积极影响非国民党的新闻事业的政策 与此同时,国民党还实行积极影响非国民党的新闻事业的政策,将政治统制渗透于新闻业务活动之中,渗透于新闻从业人员的人事管理、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以及新闻报道内容的审查等各个方面,从而“消灭反动报纸及通讯社,取缔灰色新闻及毒素新闻,淘汰肤浅落伍、桀骜不驯之新闻记者,其有冷酷无情、始终自外革命集团、绝无合作诚意者,尤不容留。限制非党系的新闻业侵略式的发展,干涉非党系新闻企业托辣司或迭而加形式”(引自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新闻统制之实施方案》)。1937年2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新闻政策》,明确表示要“对于全国报业,实施有效之统治,分别予以切实之扶助或严厉之取缔”(引自张宗厚《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新闻法制》(载《新闻学论集》第11辑,第25页,中国人民大 3 学出版杜1987年4月第一版)。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的新闻统制政策虽然在抗战初期一度较前缓和,但在1938年10月武汉等地沦陷、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其新闻统制思想与政策又开始继续发展。1939年3月,国民党制定与公布了《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国民精神总动员实施办法》,提出“意志集中,力量集中”、“民族至上,国家至上”、“军事第一,胜利第一”等口号,大力开展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宣传,“要求国民全体的思想,绝对统一集中于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与军事第一胜利第一两义之下,不容其分歧及怀疑,不容作其他之空想空论”。要求一切思想言论和行动,不能“违反国民革命最高原则之三民主义”,不能“鼓吹超越民族之理想与损害国家绝对性之言论”,即一律以国民党的意志为准绳,“纷歧错杂之思想必须纠正”,如果“有违此义,则一体纠绳”(引自《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林茂生,王维礼、王桧林主编,第462页,1934年6月第一版)。同年4月,国民党中央向各地党部发布的《关于防制异党活动办法》规定,没有国民党党员参加的报纸要限制创刊,各地党部及警察局、新闻邮电检查部门对“内容反动”的宣传品应随时查禁乃至封闭,各地印刷、派报、运输等与报纸出版有关的行业要抵制“异党”报刊的出版发行。抗战胜利后,蒋介石打出“和平建国”的旗帜,继续鼓吹“国家统一”的论调。1946年1月1日,蒋介石发表元旦广播演说《告全国军民同胞书》,强调要“巩固国家的统一,实现全民的政治,以竟建国的全功”(引自《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第517页)。根据这一论调,国民党的新闻统制思想和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得到了进 4 一步的发展。 根据国民党确立的新闻统制思想与政策,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与颁行了一大批实行新闻统制的法律、法令,建立起一个以统制为核心的新闻法律制度。1928年2月国民党召开二届四中全会、党内各派达成统一协定后不久,国民党当局颁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中华民国刑法》,严惩一切不利于国民党统治的宣传出版活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6条明确规定:“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及不利于国民革命之主张者,处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中华民国刑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规定了意图破坏国体、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者的内乱罪,以及妨害国交罪、妨害秩序罪、思想罪、意图罪等,使新闻报道与宣传活动处于临深履薄之境地。如侮辱或意图侮辱外国元首或代表者将被认定为犯有妨害国交罪,只要外国政府请求,国民政府就要依法论罪。以文字、图画等形式“煽惑他人犯罪者”、“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以及“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1928年6月后,国民党当局开始制定与颁行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规,并根据这些法规建立起新闻宣传审查制度和新闻出版登记制度。建立新闻宣传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杜绝一切不利于国民党统治的新闻宣传内容。1928年6月间,国民党中央制订与公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 《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 根据上述三个条例的规定,所有报刊均须绝对遵循国民党的主义与政 5 策,服从国民党中央及地方党部的审查。这三个条例的颁行,是国民党政府开始实行新闻统制法律制度的标志。 《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了《宣传品审查条例》规定报纸、通讯稿等宣传品须呈送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审查,凡宣传共产主义、反对国民党政纲、政策的宣传品须予以查禁、查封或究办。建立报刊登记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取缔一切不利于国民党统治的报刊,将不利于国民党统治的宣传报道扼杀在胞胎之中。 《出版条例原则》 1929年8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修正通过了国民党中央第三十一次常会备案的《出版条例原则》。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防止不正当出版品之流行”,即杜绝一切不利于国民党统治的报刊、图书等出版物。根据《出版条例原则》的规定,一切出版物均应向国民党政府有关机构登记,凡宣传反对国民党的革命或进步思想、违反国民党政府的法令,“妨害治安”和“败坏风俗”的出版物不得登记。9月5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日报登记办法》,同月23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央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再作修正。该《办法》规定:“在出版法未颁布以前,各种日报均须遵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登记机关为各省、特别市党部宣传部,“登记之最后审核,由中央宣传部办理之。” 6 30年代后的新闻出版法活动 进入30年代后,由于国内外各种矛盾的日趋复杂与激烈,因而国民党当局有关新闻出版统制的立法活动较前更为频繁。 一是制定与颁行《出版法》,将其施行的种种新闻出版统制手段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出版法》。这部综合性的新闻出版法典共6章44条,对报刊等各类出版物及其发行人、著作人、编辑人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对报刊的创办、报纸的出版以及报刊的禁载事项以及违反《出版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和法律惩罚,均作了详细的规定。1931年10月7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将《出版法》中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从表面上看,这部《出版法》较晚清、袁世凯时期颁布的同类法律稍为宽松,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重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但由于文字写得十分空泛,解释权力又操于执法机关手中,因而执法者在实际操作时可作任意解释,给报刊强加罪名。因此,《出版法》颁行后,一位有识之士就尖锐地指出:“此法一行,将使著作出版之人,无一书可以应时出版,无一日不可陷于刑辟。”?更为险恶的是,《出版法》还规定,凡违反《第四章?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者,如果“其他法律规定有较重之处罚者”,将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通过制定与颁行非常法,加重对有害其政治统治的新闻宣传活动的惩罚,加强国民党当局对上述活动的紧急处置权。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 7 1931年2月4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由国民政府司法院发布,同年3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接着,《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也于3月13日由国民政府司法院发布并于同日施行。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煽惑军人、不守纪律、废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或者“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均可处以极刑,最轻也是无期徒刑。“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也将被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维持治安紧急办法》、《戒严法》 此外,国民党当局还颁布了《维持治安紧急办法》、《戒严法》等法律。《维持治安紧急办法》规定:“遇有扰乱秩序、鼓煽暴动、破坏交通以及其他危害国家之事变发生时,负有公安责任之军警,得以武力或其他有效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制止。”遇有以文字、图画、演说或其他方法而为前项犯罪之宣传者,得当场逮捕,并得于必要时,以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排除其抵拒。”《戒严法》规定,在戒严地区最高司令官有权取缔认为妨害其军事行动的报刊等出版物。 三是建立与完善新闻出版检查制度。这是30年代上半叶国民党当局开展新闻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其实行新闻统制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举措。自1932年起,国民党当局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检查的法令,将出版后审查制度改为出版前检查制度。1934年2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作出特别决议,对不服检查的报纸, 8 军政机关有权予以一日至一星期停刊的处分或其他必要的处分,并由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军事委员会施行。 《检查新闻办法大纲》、《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规程》、《各省市新闻检查违检惩罚暂行办法》 1934年8月9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又核准了《检查新闻办法大纲》。此外,有关新闻检查的法令还有《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规程》、《各省市新闻检查违检惩罚暂行办法》,等等。对于图书杂志,国民党当局专门成立了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实行图书杂志原稿送审制度,并决定先在上海试行。 《无线电台管理条例》、《无线电台呼号条例》 国民党统治建立之时,正是中国广播事业进入蓬勃发展之日。广播法规的制定与颁行,也是国民党当局在这一时期新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28年7月,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公布《无线电台管理条例》,并设立无线电管理处,管辖中国境内和国际间包括广播电台在内的全部无线电事业。1936年,国民党当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播事业的管理和控制,于2月20日成立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由国民党中宜部、中央广播无线电台管理处、国民政府交通部、教育部、内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陈果夫为主任委员。 国民政府及其上述职能部门颁布的法律、法令主要有:《无线电台管理条例》,1928年7月由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公布;《无线电台呼号条例》,1928年11月由建设委员会根据1927年华盛顿国际无线电报会议的规定公布;《广播无线电台条例》,1928年12月由建设委 9 员会公布;《电信条例》,1929年8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暂行办法》,1930年7月1日由国民政府交通部依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与颁布;《限制民营电台暂行办法》修正案,1932年1月22日由交通部公布;《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1932年11月24日由交通部颁布;《装设无线电收 tōngchì音机登记暂行办法》,1934年1月15日由交通部公布施行;《通饬各广播电台用国语报告令》,1935年4月25日由交通部发布;《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1936年10月28日由交通部公布,12月16日经民党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通过修正后又重行颁布;《民营广播电台违背〈指导节目播送办法〉之处分简则》和《播音节目内容审查标准》,1937年4月12日由交通部公布施行。这些广播法规的基本精神, 一是在事业建设上放开。政府机关、公私团体和个人,事先经政府有关部门特许后均可设立广播电台。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民间具有创建广播电台的自由权利,这在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国民党当局还已经开始考虑取缔外国人在华创建电台的问题,但并未付诸实践。 二是在宣传内容上收紧。国民党当局对广播节目的内容与形式均有十分详尽的规定,强调广播节目以新闻、教育等公益性内容为主,甚至强令各地公营民营广播电台,每日(除星期日外)晚上二十点至二十一点零五分,须转播中央广播电台的新闻、演讲等6种节目,违者将受到法律惩罚。 10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并未因战争爆发而停止其以建立新闻统制制度为出发点的新闻立法活动。抗战爆发之初,国民党政府于1937年7月8日颁布酝酿以久的《修正出版法》,并于同日施行。7月28日,国民政府内务部又配套修正公布了《出版法施行细则》。这部法律,既是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新闻法制的集大成者,也是抗战时期新闻法治的基本依据。强化国民党当局对新闻事业的控制,是这部《出版法》的基本精神。为了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控制,国民政府还于1943年2月15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制新闻记者的法律《新闻记者法》,后又颁布《新闻记者法施行细则》。《新闻记者法》不仅规定了新闻记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还明确规定所有新闻记者都必须加入当地的新闻记者公会,而新闻记者公会则由各级社会行政机关主管。这一试图将新闻记者间接地置于政府的管制之下的规定,自然要遭到新闻界内外的一致反对,从而使这一法律未能付诸施行。 战时新闻检查法令的大量颁布和战时新闻检查制度的日趋完备,是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新闻统制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抗战爆发后,鉴于中国进入战时状态,国民党政府“名正言顺”地颁发了一系列战时新闻检查法令,建立和健全战时新闻检查制度。1937年8月12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修正通过了《新闻检查标准》,对军事、外交、地方治安和社会风化四类新闻规定了十三项禁载内容,其中有些确与战事有关,但也有些与战事无关,如禁载“对于中央负 11 责领袖加以无事实根据之恶意新闻及侮辱,以损害政府信用者”。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检查书店发售违禁出版品办法》,规定:“凡经中央通过查禁之出版品,由各省、市政府印制禁售出版品一览表,每周分发各书店一次,通知不得发行或出售”。1938年7月21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正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把反对国民党的主义、政纲和政策等8项内容认定为反动言论,把曲解国民党的主义、政纲和政策等7项内容认定为谬误言论。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同年12月22日对该办法又作了若干修正。根据这一《审查办法》,国民党中央特组织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各大都市或省会成立地方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对图书杂志采取原稿审查办法。1939年后,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强化其战时新闻检查制度。4月,蒋介石亲下手令给国民党中央宜传部和军事委员会,布置加强新闻检查。此后,国民党政府对所有未经原稿审查的书刊一律予以取缔。5月4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修正通过了《图书杂志查禁解禁暂行办法》。5月26日,军事委员会拟定了《战时新闻检查办法》,自6月1日起由行政院训令通行。根据这一办法,由原军事委员会新闻检查机构改组而成立的战时新闻检查局于6月4日成立,“集中管理战时全国新闻检查事宜”。6月14日,内政部颁布《印刷所承印未送审图书杂志原稿取缔办法》。9月15日,国防最高委员会颁布《对于新闻发布统制办法》。10月24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军事委员会施行的《调整出版品查禁手续令》。12月9日,军事委员会指令核准施行《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此外还颁发过 12 有关战时新闻检查局的组织大纲、服务规则、办事细则、审查室规则和各省市、各重要县市的战时新闻检查机构等一系列法律性文件,先后建立起各省、市的战时新闻检查所,重要县、市的战时新闻检查室,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战时新闻检查网。 40年代后,国民党当局开始以政府的名义管制新闻出版事业,因而有关新闻出版检查的法律、法令的发布机构也不再是国民党系统的机构,而是国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1940年9月6日,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出台。这一办法与1938年由国民党中央发布的同名文件不同处是: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改而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地方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也改而隶属于各地方政府。此后,国民政府在名义上取代国民党中央主持战时新闻出版橙查工作。为进一步强化战时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国民党政府还根据历年的执行情况,于1943年10月4日重新修正了《战时新闻禁载标准》和《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并由军事委员会核准施行。 国民党政府还以抗战时期为国家非常时期为由,颁布非常法律、法令,对新闻传播活动严加限制。1942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国家总动员法》。这一法律自5月起施行,明文规定:“本法实施后,政府于必要时,得对人民之言论、出版、著作、通讯、集会、结社,加以限制。”(第23条)“本法实施后,政府于必要时,得对报馆及通讯社之设立,报纸通讯稿即其他出版物之记载,加以限制、停止,或命令其为一定之记载。”(第22条)。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虽然在表面上多次作出给予人民言论 13 出版自由的许诺,但并不准备将这些许诺付诸实践,而是继续实施其对新闻界实施全面统制的反动政策,制订与颁发新闻统制法规,强化新闻统制制度。在广大的收复区,国民党政府则以“除奸”为名,堂而皇之地实行新闻统制政策,重建新闻统制制度。 1945年9月2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规定:敌伪新闻事业一律查封,其财产由中宣部会同当地政府接收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自政府正式接收日起,应一律重新登记,非经政府核准不得先行出版;杂志之登记由政府斟酌各地情形办理;收复区出版之报纸及通讯社稿,在地方尚未完全平定以前,应由当地政府施行检查。根据这些规定,国民党当局在广大收复区重新恢复了同战前大体一致的新闻统制局面,国民党新闻事业网在接收敌伪新闻业财产的基础上迅速重建,而进步的新闻事业则因无法通过国民党政府的核准登记而失去了生存与发展之地。更令正义之士所不齿的是,新闻出版检查在收复区照样施行。在西南、西北等战时国民党统治地区,由于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已为新闻界内外所深恶痛绝,新闻界内外进步人士早在1944年抗日战争转入反攻阶段后就开始发出废止战时新闻出版检查制度的呼声,并迫使国民党政府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4月19日,国民党中宣部举行外籍记者招待会,公开承认过去的检查办法有失当之处;同月,国民党当局向中外新闻界宣布要放宽审查尺度,保障言论自由;6月20日,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放宽禁载标准,并将审查方式改为事前审查(原稿审查)和事后审查(印刷品 14 审查)两种,“凡图书及不以论述军事、政治、外交为目的的杂志,由著作人或发行人自行审查”。8月7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废止1940年颁行的《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1945年8、9月间,重庆、成都、昆明、桂林等地的新闻出版界掀起“拒检运动”后,国民党当局不得不作出让步,于9月17日在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上通过《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办法》,规定自10月1日起,除收复区外,废除《战时出版检查办法及禁载标准》。但是,这一法令既然有收复区例外的规定,其实施的范围就十分有限了,因为收复区不仅幅员辽阔,而且还是新闻出版事业荟萃之地。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在西南、西北地区,新闻出版检查制度也并未被扔进历史的垃圾箱,不久后又运用借尸还魂的手法重新恢复。 1946年内战爆发后,特别是1947年内战发展到最后激战阶段后,国民党当局借口非常时期,颁布了一大批非常法规,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剥夺殆尽,将新闻统制制度强化到令人恐怖的程度。 1946年5月,国民政府制定《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并以此为借口,对坚持进步立场的报刊及出版机构大肆摧残。至8月,全国有263家言论机关被无理查封。1947年7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国家总动员案”,下达“戡乱动员令”。7月19日,国民政府又颁布了 kānluàn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十八条,对人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均严加管制,使一切镇压措施均得以借“戡乱”之名而合法化。7月间,国民党当局还制订与颁布《剿匪总动员宣传计划纲要》,转饬所有的新闻机构遵照执行。9月5日,行政院临时会议通过《新闻纸杂志及 15 书籍用纸节约办法》,以节约纸张为名,限制报刊的出版与登记。规定各地报纸均须缩减版面,最高不超过两张;杂志的篇幅也同样缩减,周刊不得超过16页,半月刊不得过32页,月刊不得超过64页;对于无充分资金、固定地址的报纸、杂志,严格限制其登记。10月,国民政府国防部下令恢复 “戒严地区”的邮电检查,凡认为与审查标准相抵触的书报刊,一律在邮局秘密查扣没收,不准发行。1948年下半年后,国民党统治的垮台指日可待,国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又颁发了一批更为严密的新闻统制法规。6月,内政部、国防部共同制定了《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后经行政院核准,改名为《动员戡乱期间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办法》通令施行。该办法规定:各报社、通讯社及杂志社刊登军事新闻以采用国民政府国防部政工局军事新闻发布组的稿件为原则,凡各报社、通讯社及杂志社自行采访的军事新闻未得证实者,非经事先询明当地军事新闻发布机构后不得发布。一纸法令垄断了国统区内军事新闻的报道权利。1949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惩治叛乱条例》,规定: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的消息,实际上是指一切对国民党统治不利的消息,可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fāxué 令人感到发噱的是,正是在大打内战的1947年,国民党政府还玩弄了一场“行宪”骗局,宣称中国已进入“宪政”时期。与“行宪”活动相顺应,国民党中央在实行新闻统制活动中退居为幕后牵线人的角色,不再以国民党中央的名义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命令。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47年6月1日成立新闻局,接替国民党中央宣传 16 部主管全国新闻事业,规定各地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原应寄送中宣部的出版品一律改寄行政院新闻局。有关新闻统制的法律或法令也开始全部由国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面颁布。《出版法》也随之第二次进行修正。1947年10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出版法修正草案》。《出版法修正草案》不仅集以往新闻统制经验之大战,还增加了“出版品不得妨害本国或友邦之元首名誉之记载”等新规定,禁绝人民对蒋介石的揭露与批评。为了与其实施宪政的骗局相适应,该《草案》将原规定的“出版品不得为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违反三民主义的言论或宣传之记载”改为不得为“意图颠覆政府或危害中华民国者”的言论或宣传之记载。此外,《草案》还删去了原有的罚则,规定出版物违法一律按刑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公布后,包括国民党派系报刊在内的大部分报刊都对此持不同意见,许多报界人士撰文予以批评。王芸生撰写的上海《大公报》社评《由新民报停刊谈出版法》,对国民党政府出版法的反动性质与作用作了大胆的揭批与清算,明确主张将《出版法》废弃。文章说:“出版法,是个枝节性质的法律,我们敢冒昧的说,其有不如其无。这个法,是袁政府时代的产物,国民政府立法院虽略有修正,而大体仍因其旧,实是一件憾事。因为言论与发表的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例有保障的规定。出版法的立意,乃在限制言论与发表的自由,这与保障民权的精神是不合的” (引自上海《大公报》,1948年7月10日出版)。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对新兴的广播事业的统制也因有关法规 17 的日趋完备而进一步加强。1946年2月14日,国民政府交通部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制定与颁布了《广播无线电台设置规则》,后五次进行修正;9月7日,国防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商讨取缔外人在华设立的广播电台的实施办法,并拟订了《取缔外国在华设立广播电台决议案》;11月21日,交通部电信总局颁发《取缔外国在华设立广播电台决议案》。1948年1月15日,国民政府国防部颁布《军用广播无线电台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3月22日,上海电信局公布交通部颁发的《广播无线电收音机取缔规则》;4月5日,交通部公布《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规则》。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中国公民及完全华人组织、公司、厂矿、学校和团体虽经批准可创办广播电台,但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数额内;外国人及其机关、公司等一律不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广播电台的播音节目应以新闻与教育内容为主,每晚9点至9点30分,所有电台均须转播国民党中央台的新闻节目。 二、新闻统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国民党政府建立的新闻统制制度,虽然有一套为自己辩护的所谓理论,但就其实质而言,完全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新闻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 1(限制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 国民党政府在政治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打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旗帜,因而在表面上不得不承认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 18 1928年国民党政府建立不久,即发布开放“言禁”的通电。但是,与袁世凯及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律一样,国民党当局又明确规定人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必须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15条规定:“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载《近代中国宪政史》(殷啸虎菁,第307--308页(上海人民出版杜1997年11月第一版。)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13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载《近代中国宪政史》(殷啸虎菁,第307--308页(上海人民出版杜1997年11月第一版,第313页。)抗战期间,1938年7月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抗战建国纲领》也强调言论出版自由须限于法律范围之内。事实上,国民党当局也确实常常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如1942年3月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就明文规定,国民党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对人民的言论、出版、著作等自由加以限制,对报馆、通讯社之设立,报纸、通讯稿及其他印刷物的记载加以限制,停止或命其为一定之记载。直至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也同样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新闻自由权利:“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新闻事业的创办及其条件。 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报刊的创办,始终实行登记审核制度, 19 即名为登记实为批准的制度,以便禁绝一切对国民党统治不利的报刊。根据1929年颁行的《出版条例原则》的规定,报纸、书籍等一切出版品,在首次出版前,均须向国民党政府有关机构履行登记审核手续。同年颁行的《日报登记办法》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凡请求登记之日报,其主办人须至当地办理登记机关履行下列之登记手续:(1)须填缴志愿书;(2)呈缴最近一个月所出版之刊物;(3)填写登记考核表;(4)答复登记员之询问”。登记机关为各省、特别市党部宜传部,“登记之最后审核,由中央宣传部办理之”。“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报,由各省党部宣传部、各特别市党部宜传部给予收据,经中央宜传部审核决定后,发给日报登记证”。“凡登记不合格或不履行登记之日报,得由当地高级党部呈准中央宣传部,禁止出版”。“日报经登记合格后,如发见有反动之言论,经当地党部之检举,上级党部之审查确实,中央宣传部之核准者,得撤销其登记资格,禁止出版”。 1930年12月《出版法》后,报刊的创办仍实行登记审核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仅就《出版法》有关规定的字面涵义而言,报刊的创办似乎改成了登记制度。《出版法》第7条规定:“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者,应于首次发行期十五日前,以书面陈明下列各款事项,呈由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转内政部声请登记:(1)新闻纸或杂志之名称;(2)有无关于党义党务或政治事项之登载;(3)刊期;(4)首次发行之年月日;(5)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6)发行人及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其各版之编辑人互异者,并各该版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新闻纸或杂志在本法 20 施行前已开始发行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二个月内,声请为前项之登记”。但是,根据1931年10月颁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报刊发行人在提出申请登记后,仍与以前一样要经过一番审核手续。“各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对于依照出版法第7条规定之声请事项,应于接到声请登记文件后5日内,拟具初审意见,转向内政部声请登记”。“内政部对于依照出版法第七条规定之声请事项,于核准后填发登记证”。而且,这部《出版法》还对报刊发行人或编辑人的条件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下列各款之人,不得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或编辑人:(1)在国内无住所者;(2)禁治产者;(3)被处徒刑或一月以上之拘役在执行中者;(4)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1937年7月修正公布的《出版法》与《出版法施行细则》,对报刊登记审核制度又作了许多新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国民党对新闻事业的直接控制。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仅规定“新闻纸或杂志有关于党义或党务事项之登载者”,须“经由省党部或等于省党部之党部向中央宣传部声请登记”。而根据修正公布的《出版法》、《出版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地方主管官署在审核报刊的登记声请时,“应送当地同级党部审查”,“内政部接到前条登记文件,应送中央宣传部审查同意后发给登记证”。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当局还规定了各类地区设立报社、通讯社的限定数额:“在人口50万以上之省政府或市政府所在地,及其近郊地区,以报社5家、通讯社3家为原则”。“在人口未满50万之省政府或市政府所在地,及其近郊地区,以报社3家、通讯社2家为原则”。“在前二款以外之重要城市,以报社2家、通讯社1家为原 21 则”。“在县政府或设治局所在地,以有报社1家为原则”。“逾额得限制增设”(引自《非常时期报社通讯社杂志社登记管制暂行办法》(1943年4月l,日公布施行),载《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刘哲民编,第500页,学林出版社1992年12月第一版)。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当局曾以节约纸张为名,限制报刊的出版与登记。1947年9月5日,行政院临时会议通过《新闻纸杂志及书籍用纸节约办法》,规定各地报纸均须缩减版面,最高不超过2张;杂志的篇幅也同样缩减,周刊不得超过16页,半月刊不得超过32页,月刊不得超过64页;对于无充分资金、固定地址的报纸、杂志,严格限制其登记。 3(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 有关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早在1928年6月国民党中央颁布的《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就已作了初步规定:1930年《出版法》颁行后,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通过立法手段基本固定了下来。根据1930年公布的《出版法》、1937年修正公布的《出版法》等法律、法令的规定,新闻出版物的禁载事项,一是“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违反三民主义者”,二是“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三是“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四是“妨害善良风俗者”,五是 “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六是“战时,或遇有变乱及其他特殊必要时”,“关于政治、军事、外交或地方治安事项之登载”,抗战爆发后,有关新闻出版的禁载事项进一步扩大。8月12日,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修正通过了《新闻检查标准》,对军事、外交、地方治安和社会风化4类新闻规定了18项禁载 22 内容,其中有些确与战事有关,但也有些与战事无关,如禁载“对于中央负责领袖加以无事实根据之恶意新闻及侮辱,以损害政府信用者”。 4(新闻出版的检查制度。 国民党当局最初实行的是出版后审查制度。早在1928年6月,国民党中央颁布的《指导党报条例》、《指导普通刊物条例》、《审查刊物条例》就已作了初步规定。1929年1月,国民党中央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明确规定,包括“党内外之报纸及通讯稿”在内的七类宣传品均须接受国民党中央及各级党部宜传部的审查。“各省、各特别市党部宣传部应负审查其所属区域内一切宣传品之责,并将审查意见检附原件呈报中央宣传部核办”。“各级党部及党员印行之宣传品及与宣传有关之刊物,均须一律呈送中央宣传部审查”。 1933年后,国民党当局将出版后审查制度改为出版前检查制度。1月19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接着,国民党中央又通过了《新闻检查标准》、《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规程》、《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新闻检查违检惩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件。根据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规定,“各重要都市遇有检查新闻必要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核准,得设立新闻检查所,受中央宜传委员会之指导,主持各该地新闻检查事宜”。“凡在各省、市印行之日报、晚报、小报、通讯社稿及其增刊、特刊、号外等,于发行前均须将全部新闻一次或分次送各该新闻检查所检查”。新闻检查的范围,虽有“限于军事、外交、交通,地方治 23 安及有关之各项消息”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则将一切新闻报道均列入检查范围之内。对于违检的报社、通讯社,则予以忠告、警告、有期停刊、无期停刊的惩罚。据此,国民党当局先后在上海、北平、天津、汉口等重要都市设立了新闻检查所,由当地党、政、军等三方机关派员组成。1934年,即推出报纸、通讯社稿出版前检查制度的第二年,国民党当局又将这一制度推而广之到图书杂志。4月5日,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常务会议通过《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6月1日,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发布《图书杂志审查办法》。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凡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书局、社团或著作人所出版之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依据本办法(即《图书杂志审查办法》——作者注),将稿本呈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声请审查”。“前项审查事宜,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一五次常务会议议决:(1)审查之范围为文艺及社会科学;(2)先在上海试办”。据此,国民党当局在上海设立了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于1934年6月1日开始工作。1935年后,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工作因《新生》事件发生而被迫于8月暂时停止,但新闻检查工作则进一步加强,并专门成立了中央新闻检查处,由贺衷寒担任处长,专事负责全国新闻检查工作。1937年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当局借“战时”之名,先后颁布了《新闻检查标准》、《修正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战时新闻检查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性文件,建立起一个从中央到县、市一级,从报刊社、出版社到印刷所、书店的新闻出版检查的罗网,使其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24 1938年后,国民党中央成立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各大都市或省会成立地方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1939年6月4日,原国民党军事委员会的新闻检查机构改组为战时新闻检查局,各省、市成立战时新闻检查所,重要县、市成立战时新闻检查室。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当局迫于国内外的压力,一度放宽审查尺度,将图书杂志的审查方式改为事前审查(原稿审查)和事后审查(印刷品审查)两种,对图书和不以论述军事、政治、外交为目的的杂志,改由著作人或发行人自行审查,但对报纸和述及军事、政治、外交的杂志仍实行事前检查。抗战胜利后,还曾宜布废止新闻出版检查制度。但为时不久,随着内战的爆发,国民党的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又逐步恢复。1948年下半年后,国民党统治的垮台指日可待,国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又颁发了一批更为严密的新闻统制法规。6月,内政部、国防部共同制定了《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后经行政院核准,改名为《动员戡乱期间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办法》通令施行。该办法规定:各报社,通讯社及杂志社刊登军事新闻以采用国民政府国防部政工局军事新闻发布组的稿件为原则,凡各报社、通讯社及杂志社自行采访的军事新闻未得证实者,非经事先询明当地军事新闻发布机构后不得发布。一纸法令垄断了国统区内军事新闻的报道权利。1949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惩治叛乱条例》,规定: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的消息,实际上是指一切对国民党统治不利的消息,可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5(广播业的创建与管理。 25 国民党统治时期广播事业的行政管理,最初由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主管,1929年8月后改由交通部主管,1936年2月又成立国民党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对广播事业的管理和控制。广播电台的创建,在十年内战时期,根据国民党政府颁发的《广播无线电台条例》、《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等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凡政府机关、公私团体和个人均可经营广播电台,但须事先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许并领得许可证,许可证不得转移、顶替或租让。抗战胜利后,根据国民党政府新颁布的《广播无线电台设置规则》等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广播电台分为三类:交通部所办的广播电台为国营台,其他政府机关所办者为公营台,中国公民及完全华人组织、公司、厂矿、学校和团体设立者为民营台。凡欲设置广播电台者均须提出申请,由交通部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凡外籍机关人民、非完全华人组织设置之公司、厂商、学校、团体,依律不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广播电台之分布,每省不得超过十座,并以散布各市县为原则;特别市除上海市不得超过十座外,其余每市不得超过六座。民营广播电台在上列各项数目中不得超过半数”。当然,上述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中有所变化。如外人设立的广播电台,根据1946年9月国防部等部门制定的《取缔外国在华设立广播电台决议案》,允许美军广播电台继续活动。 广播电台播放的内容,根据国民党政府颁发的《广播无线电台设置规则》、《广播无线电台条例》、《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等法律性文件的规定,广播 26 业务仅限于公益演讲、新闻报道、音乐歌曲以及其他节目,不得播送不真确的消息或违反政府法令、危害治安、有伤风化等材料,不得托故拒绝交通部指令转播或播送的材料;商业广告不得超过每日广播时间总数的十分之二。抗战胜利后,广播电台播音节目仍以新闻与教育内容为主,上述内容不得少于日播音时间的十分之四,商业报告不得超过日播音时间的十分之二。广播节目的内容必须经有关部门事先审查。1936年颁布的《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规定:各广播电台应事先将播音节目及其时间表送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审查;各广播电台必须按交通部的规定转播中央广播电台的播音,无转播设备者届时一律停播: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转播的中央台特别重要节目,各广播电台须随时按通知执行;公营电台播送内容应以新闻、教育性节目为主,民营电台也不得少于20,,其娱乐、广告节目不得超过30,;各电台不得播送有违禁例或偏激的言论,诲盗、诲淫、迷信、荒诞的故事等。 国民党统治时期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一是熔“民主”与专制于一炉。国民党政府是保护地主与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反动统治、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但是却打着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旗帜。在新闻立法方面,大量抄袭资本主义法律中的“民主”、“自由”等空泛的词句,将资产阶级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同封建专制主义、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混合在一起;明明是钳制性的措施,但又往往要贴上自由的标签;刚刚发布一项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但紧接着的往往是一项统制新闻事业的条例。二是将对新闻事业的“法治”建筑在“党 27 治”的基础上。国民党为了确立其对全国独裁统治的法律地位,假托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的学说,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并先后制定与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及《国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明文规定国民党在训政时期必须担负起指导国家政治生活的任务,“以党治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虽然名义上是立法院,但是实际上所有立法均要经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940年3月后改称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立法院拟成的法律草案要送中央政治会议审定,并须按审定意见复议,最后由国民政府公布。自30年代起,国民党开始玩弄“制宪”骗局,宣布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但是,这个“国民大会”直至1946年11月15日才召开,而且国民党的代表占了总数的85,。这个“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载有不少“民主”、“自由”的浮言虚语,但其本质是把独裁统治“合法”化,使中国继续处于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之下。1948年5月1日,距《宪法》公布仅四个多月,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法令,把《宪法》承诺的形式上的“民主”、“自由”统统收了回去,使国民党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三是非常法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国民党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中,非常法的法律效力往往高于普通法律,甚至可以把宪法弃之一边。对于新闻事业,国民党当局也常常动用非常法,将宪法等法律性文件中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剥夺殆尽,扼杀一切反帝反封建的或其他于国民党统治不利的 28 宣传报道活动。以1948年5月17日公布的《戒严法》为例,当时,国民党当局已公布《宪法》、实行宪政,但是《戒严法》一公布,宪法规定的所有人民的自由权利统统被扔到一边。 第二节 国民党党营新闻事业网的建成与发展 一、党营新闻事业网的迅速建成 国民党的新闻事业肇端于大革命时期。但是,在当时国共合作的情势下,国民党的新闻事业大部分实际上掌握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手中。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相继叛变革命后,为了宣传的需要,国民党立即着手建设党营新闻事业,在国统区迅速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党营新闻事业网。这个新闻事业网的基本格局是:以《中央日报》为中心的党报网,以“中央通讯社”为中心的新闻通讯事业网和以“中央广播电台”为中心的广播事业网。 《中央日报》,1927年3月22日在汉口创刊。初为在国共合作条件下由国民党中央党部宣传部主办的报纸。社长由宣传部部长顾孟余兼任,具体主持其事的则是经理杨绵仲、总编辑陈启修(莘农、豹隐)等,4开5张,逢星期日增出《我们和世界》一张,综合评述一星期来的军事、政治、党务以及国内外新闻。除中文版外,另有英文版《中央日报》,其材料皆取自中文版,由林语堂、沈雁冰、杨贤江等担任编辑工作。1927年“四一二”和“七一五”政变后,《中央日报》于9月中旬停刊,共出版176号。1928年2月1日,《中央日报》在 29 上海复刊,日出3大张12版,由当时国民党宣传部长丁惟汾兼任社长,潘宜之任总经理,彭学沛任主笔,至1928年11月1日停刊。1928年冬,上海《中央日报》迁南京,于1929年2月1日正式出版,改组为国民党中央的机关报。当时,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隶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而《中央日报》又是中央宣传部属下的一个部门,由中央宣传部党报委员会直接管辖,中宣部部长叶楚伧任主席。《中央日报》下设经理、编辑两部。1932年,《中央日报》进行改组整顿,开始实行社长负责制,由程沧波任社长,主持社务。此后,《中央日报》在事业上发展迅速,在南京市中心新街口兴建新楼,使用轮转机印报,日出3大张,销数也从8000份增到3万份。1937年6月(《中央日报》庐山版创刊,由程沧波、朱虚白主持,是《中央日报》社、也是国民党党营报纸创设地方分版之始。 中央通讯社,1924年4月在广州创建,1927年5月初由广州迁到南京,直属国民党中央党部管辖。5月6口起,“中央社”开始在南京发稿。当时,“中央社”规模很小,全社只有20来个工作人员,而且没有电台设备,只利用两台收音机收听一些外国通讯社的广播,只采访本埠(南京)的新闻,也抄发一些党政方面的通报。新闻稿是用油印机油印出来的,份数不多,免费送给南京、上海各报。1932年5月,“中央社”进行改组整顿,国民党中央党部任命中央宣传部总干事萧同兹担任社长,负责改组事宜。萧同兹上任后,首先向国民党中央提出“工作专业化”、“业务社会化”、“经营企业化”三条办社方针,首先将中央通讯社的社址迁出国民党中央党部,对外独立经营,使“中 30 央社”与报界及社会接触;工作业务也以新闻为本位,发稿不受中央宣传部等机构的干预;用人唯才,工作人员由自己遴选。这三条方针,均得到了国民党中央的认可和支持。此后,“中央社”开始迅速发展起来,添置了一批新的通讯设备,不仅自建电台,还装设了最新式的发报机和收报机,以便迅速收发全国新闻稿。同时,竭力罗致各方面人才,增加工作人员,扩大新闻来源网。至1936年,“中央社”在全国建立了11个分社,另有通讯员办事处20多处,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新闻通讯网。另外,还在东京、日内瓦、新德里设有国外通讯员办事处。在此期间,中央社还重视与外国通讯社的联系,自1932年7月开始,先后与英国路透社、美国美联社、法国哈瓦斯社、苏联塔斯社订立交换新闻条约,由中央社取代各国通讯社在我国的直接发稿权。1933年夏,“中央社”创建英文部,供给英文报纸新闻稿,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前夕,中央社直接对全国250家报社发稿,每天发出中文电汛稿8000至12000字,基本上垄断了国内的新闻通讯事业。 中央广播电台,1928年8月1日在南京开播,是国民党继“中央社”、《中央日报》之后办起的第三个中央级的新闻宣传机构。该台全称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广播无线电台”,简称为“中央广播电台”、“中央台”;英文呼号为“XKM”,“X”系国际无线电公会当时指定为中国的专用字母,“KM"代表中国国民党。同年11月,“中央台”呼号改为“XGZ”。1928年2月,陈果夫与戴季陶、叶楚伧等提议筹办国民党的广播电台,同年3月向上海美商开洛公司订购 31 500瓦的中波广播发射机全套设备,5月初开始安装,台址设在南京丁家桥国民党中央党部后院。徐恩曾担任具体筹建事务并成为首任社长。1928年8月1日,即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开幕之日,“中央台”正式开始播音。蒋介石、陈果夫、戴季陶等还前往电台播音致词。开始每天上、下午各播音一次,每次1小时,内容主要是“传达政令和阐扬党义”,而报道新闻和播送音乐节目只是陪衬而已。由于这座电台发射功率较小,且用中波广播,电波只能及于东南少数省份,因而陈果夫等又于1928年冬提出扩大发射功率的计划,向德国西门子公司订购了功率为75千瓦的全套广播设备,并扩建新台。1932年5月新台建成,发射功率增至75千瓦,成为当时亚洲发射功率最大的广播电台。11月12日起,该台正式以“中央广播电台”——XGOA为呼号向国内外广播。 “中央台”的隶属关系,建立伊始隶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部,1932年夏中央广播无线电台管理处成立后直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36年1月,国民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广播事业的管理和控制,经国民党中央常委会的批准,又将中央广播无线电台管理处改组为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简称“中广处”。1936年3月,国民党中央又设置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由陈果夫任主任委员,将“中央台”置于他的直接管辖和控制之下。抗战爆发前,“中广处”除直接管辖“中央台”外,还直接管辖福州电台、河北电台、西安电台、南京电台、长沙电台及上海正音电台等6座地方广播电台。其中,1936年2月3日开播的南京短波广播电台是当时国内唯一的短波电台。同年4月 32 20日起,国民党当局规定,全国各地广播电台均须转播“中央台”晚间一小时的新闻节目。这是中国广播史上新闻联播节目的开端。 总之,国民党的《中央日报》、中央通讯社、中央广播电台是在国民党政府在南京建立后发展起来的,其主要作用是配合国民党的反动行径,实行所谓“宣传战”、“舆论战”。这些新闻机构报道的大量“新闻”,大多是根据国民党在政治上的需要而编造出来的,因而理所当然失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人称“谣言公司”。有人辛辣地揭露:“蒋介石的各色宣传机关,在十年内战时期,曾每天谎报红军死了许多许多,„„把这些数目字加起来,结果中国人要全部死光,包括蒋介石本人在内。” 二、党营新闻事业在战时的扩张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党营新闻事业随着政治中心的内迁而深入到重庆、桂林等内地城市,数量也有所增加,并出现了集团化的倾向。由于战争的需要,国民党还大力发展军队报刊,使军队报刊成为国民党党营新闻事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民党党报系统的中心——南京《中央日报》,在“七七”抗战爆发后立即采取应变措施,派出一部分人员分水陆两路向南、向西迁移。南京《中央日报》出至12月13日停刊后不久,该报的长沙版于1938年1月10日出版,编号与南京版相衔接。同年9月1日,《中央日报》又创设了重庆版,编号衔接长沙版,由程沧波任社长兼总主笔。长沙版则改组为该报的地方分版,在建制上改为《中央日报》社长沙分社,受重庆总社的节制。此后,《中央日报》又先后在昆明、 33 成都等地创设分版,至抗战胜利时已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中央日报》报团,为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报业集团。 其他国民党中央直辖党报也根据战时的需要,除了在大都市中坚持出版外,还派出人员到中小城市乃至县城创设分版。《武汉日报》是国民党在华中地区最大的一家党报,于1929年6月10日在汉口创刊。1934年后,业务逐渐发展,发行及于南京、上海、北平、天津等大城市,最高发行数达2万份。武汉沦陷后,该报一部分设备和人员西迁宜昌,于1938年12月1日出刊《武汉日报》宜昌版,1940年11月1日再迁至恩施出版。另派出一部分人员西迁入黔,于1938年12月1日创刊《中央日报》贵阳版。与此同时,《武汉日报》还在已沦于敌手的湖北黄冈发行敌后版。《中山日报》是国民党在华南地区最大的一家党报,也于1938年5月5日创设梅县分版。国民党浙江省党部机关报《东南日报》在杭州沦陷后于1937年12月迁至金华出版。此外,国民党还积极发展地方党报,许多报纸随着战局的发展转移到中小城镇出版,使国民党党营新闻事业的触角遍布内地偏僻的城镇。据1944年的统计,国民党省、特别市一级的党报已发展到41种,县级党报397种,其数量超过战前,但规模则因战时物质奇缺而较战前缩小。 国民党在战时着力发展的军队报刊,后形成了《扫荡报》、《阵中日报》和《扫荡简报》三大军报系统。《扫荡报》是国民党军事委员会的机关报,于1932年6月23日在江西南昌创刊,1935年5月1日迁至汉口出版。抗战爆发后,该报除了坚守武汉这一宣传阵地外, 34 还派出人员深入内地开拓新阵地,于1938年10月1日出版重庆版,1938年12月15日出版桂林版,后又出版昆明等地的分版,发展成为一个仅次于《中央日报》社的大报团。《扫荡报》桂林版还出版过外围小报《小春秋》,于1941年12月1日创刊,3天出一期,4开一张,以刊登社会新闻及小文章为主。《阵中日报》系统则是在抗战爆发后开始发展起来的,初由国民党中央军委会主办,分为北战线版和南战线版两个版,在全国分为10个战区后增至10个分版,由各战区司令部主办,以所辖战区军民为读者对象,除了军中发行外,兼向社会发行。报纸名称也不强求统一,第三战区的军报称为《前线日报》,于1938年10月1日在安徽屯溪创刊。《扫荡简报》系统是一种流动性的小型战地军报,由各集团军或军主办,先后约出版了50种。这类报纸均为油印,编辑部也往往只有几个工作人员,带上一部油印机和一架收报收音机,随军进退。 国民党地方实力派主办的报刊也有所发展。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新蜀报》、《华西日报》、《华西晚报》、《秦风工商日报联合版》以及《云南日报》、《广西日报》等。由于这些内地的实力派同内迁而来的蒋介石为首的中央派存在着难解的矛盾,因而在政治上持中间立场,并在共产党人以及其他进步人士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帮助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进步倾向。 抗战爆发之初,国民党的广播事业遭到严重损失。中央广播电台被迫内迁,于1938年3月10日在重庆恢复播音。地方广播电台则大部分被日本侵略者攫夺,也有少数迁地改名坚持播音。据1938年底 35 统计,国民党官办广播电台仅剩六七处,总发射电力不到11千瓦,而抗战爆发前夕(1937年6月)的统计数字是广播电台23座,总发射电力110多千瓦。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的广播事业逐步恢复并有所发展。在重庆,国民党中央广播电台于1940年底新建广播大楼,并建有地下防空设施,使该台在日本侵略者对重庆的狂轰乱炸中仍能坚持播音不断,使日本人也大为吃惊。1939年2月6日,国民党还正式开办对国外广播。为了适应战时广播宣传的需要,国民党当局还注重发展西南、西北地区的广播事业,在昆明、贵阳、西昌、兰州等地开办新台。其中昆明广播电台发射功率最大,有50千瓦,于1940年8月开播。自1940年起,国民党当局还开始创办战地流动广播电台,1943年建立军中播音总队,并在各战区设立分队,直接对前线部队播音,还兼办对日军广播。 三、战后党营新闻事业从一统天下到全面溃败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统区新闻事业的中心向上海、南京一带转移。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凭借其手中掌握的政权与法统,抢先在收复区扩展它们自己的新闻事业,至1946年5月国民党政府宣布还都南京时,已重建起一个较战前更为庞大的国民党新闻事业网,在国统区所有地区执当地新闻业之牛耳。以报纸为例,国民党中央直接主办的报纸即中央直辖党报发展到23家,总发行数约45万份,省级党部主办的报纸27家,总发行数约14万份。此外, 36 国民党人士主办的准党报、县市级党部主办的地方党报以及国民党军方主办的报纸,也为数甚多。 这一国民党的新闻事业网,是在接收敌伪新闻机构的基础上建成的。1945年9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颁布了《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规定:“敌伪机关或私人经营之报纸、通讯社、杂志及电影制片、广播事业一律查封,其财产由宣传部会同当地政府接收管理。”根据这一法令,原沦陷区的敌伪报馆、电台、通讯社等各类新闻机构全部成了国民党的囊中之物。9月5日,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总编辑陈训余以出席南京受降仪式为名,串该报编辑主任卜少夫等人由重庆飞回南京,接收了汪伪《中央日报》、《申报》和兴中印刷所的设备与资财,在战前旧址重建起《中央日报》馆。在广播事业方面,国民党“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也早在1945年8月下旬就开始派员分赴各地接收日伪电台,并将其改建为国民党的官办电台。至1946年5月,国民党当局接收并改建的广播电台共21座,大小广播发射机41部,总发射电力为274千瓦。 上海历来是中国新闻事业的中心。在战前,《申报》、《新闻报》等民营商业性大报地位巩固,影响广泛,国民党报纸根本无力与之竞争,成 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当局进一步加强党营新闻事业,以作为强化其反动新闻统制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在1947、1948年间,国统区的新闻事业几为国民党一党独占:据1947年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的 37 统计,国民党中央直辖党报已发展到23家,总销数为45万份。其中以《中央日报》命名的有12家,分布在南京、上海、重庆、贵阳、昆明、桂林、长沙、福州、厦门、广州(后迁海口)、沈阳、长春十二大城市。除中央直辖党报外,尚有国民党各省党部主办的地方党报27家,总销数约14万份。在省级党报之下,各地县级党部主办的报纸则为数更多,几占全国报纸总数的一半。湖南省所有的县、江苏省三分之二的县都办有县党部机关报。国民党军事系统主办的报纸也为数众多,在1947年已发展到229家,如《党军日报》、《黄埔日报》、《阵中日报》等。老牌国民党军报《扫荡报》此时已发展到9家,分别在南京、重庆、上海、汉口、兰州、广州、沈阳、台北、海口九个城市出版。该报虽在抗战胜利前一年宣布改制,名义上不再隶属于国民党军委会,抗战胜利后改名《和平日报》,但在宣传上仍一如既往继续与人民为敌。1949年7月1日,该报恢复了《扫荡报》原名。国民党还通过投资、改组等方式,使一批有影响的民营报纸沦为国民党的准党报,由国民党宣传大员出任要职。如胡健中主持的上海、杭州两地的《东南日报》,潘公展主持的上海《申报》,程沧波主持的上海《新闻报》等。据统计,这类报纸的总销数也大约有40万份。抗战时期已经出现的国民党特务主办的“内幕新闻性”刊物,这时也十分流行,除抗战中出版的《新闻天地》外,尚有新办的《新闻内幕》等多种。此外,国民党当局还在物资上通过配给白报纸等措施增加党营报纸的实力,在宣传上注意各报宜传方针的统一。1946年10月25日,即伪“国大”召开前夕,国民党中宣部召集全国党报会议,研究 38 宣传办法。内战期间,国民党经常以中宣部名义,向报刊发出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对于重大事件的新闻言论的处理方法与尺度,均作出具体规定。凡是有关国际、国内重大问题的社论,也由国民党中宣部组织撰写,交中央通讯社用密码统一播发,有时还由中宣部单独发稿给某一特定地区或报社。国民党各地党部也经常召集当地国民党报刊负责人开会,传达有关宣传指示,统一各报言论。上海、重庆等地还专门建立新闻党团聚餐会制度,由国民党宣传要员主持,解决宣传上的种种问题。 国民党的新闻通讯事业也在这一时期进入鼎盛时期。以国民党的中央通讯社为例,国内分社从战时的18家发展到43家,其中战后新创了国民党当局的一块心病。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不仅恢复出版自己的报纸,还抓住上海民营大报战时附逆的把柄,将它们改造成国民党的准党报,使上海成了国民党党报的天下。 1945年8月23日,即日本宣布投降后第九天,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主任吴绍澍接收、利用伪《平报》的设备资财,恢复出版了国民党上海市党部的机关报《正言报》;紧接着,8月30日,安徽屯溪《中央日报》社长冯有真派人回沪接收伪《新中国报》,出版上海《中央日报》;10月6日,《民国日报》在胡朴安主持下复刊;1946年元旦,《和平日报》上海版创刊;6月,国民党人主办的《东南日报》也跻身上海滩,出版该报的上海版。对于《申报》、《新闻报》这两家在战前堪与国民党报纸抗衡的资产阶级商业性大报,国民党当局以“战时附逆”为理由,对其实行“党化”政策。蒋介石亲自审批国民党中宣 39 部拟定的《上海敌伪报纸及附逆报纸处置办法》,并对如何处置《申报》、《新闻报》多次作出指示。据此,国民党中宣部拟定了《管理申报新闻报办法》和《申报新闻报报务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文件,在名义上保留了《申报》、《新闻报》的名称,同意两报于11月间恢复出版,但两报必须组建由国民党要人任主任的报务管理委员会。《申报》的报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潘公展担任,《新闻报》的同一职务由萧同兹担任。通过这一措施,国民党实际上接管了申、新两报及其附属事业。1946年3月9日,国民党又拟定了申、新两报的改组方案,用加入官股的办法改变两报的纯民营性质。并据此改选董事会,调整报社负责人员。《申报》由杜月笙任董事长,陈景韩任发行人,潘公展任社长兼总主笔,陈训 任总编辑兼总经理。《新闻报》由钱新之任董事长兼总主笔,盾文浒任总经理,赵敏恒任总编辑。 国民党报团组织的进一步扩展,是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党营新闻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战后,国民党集团重新制订了党报企业化计划,实施企业化政策。《中央日报》社等中央级新闻机构,均按照《公司法》改组为企业组织,并逐步发展为报团组织。例如,《中央日报》社,在战后发展成一个拥有12个分社的报团组织,在南京、上海、重庆、贵阳、昆明、桂林、长沙、福州、厦门、海口、沈阳、长春12个城市同时出版报纸,影响遍及全国;《和平日报》社也拥有9个分社,在南京、上海、汉口、重庆、兰州、广州、沈阳、台北、海口等9个城市同时出版报纸。《武汉日报》社、《中山日报》社、《东南日报》社等也发展成小型的报团组织,在其他城市也出有分版。 40 建的有25家,另有分社下设的办事处9家;国外分社和特派员办事处,从战时的12家发展到25家,其中战后新建的有13家;全社工作人员人数为2653人,较战前增加一倍。国民党系统的广播电台在战后发展到100多家,其中国民党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直辖的电台有41家。 但是,随着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末日来临,刚刚发展到顶点的国民党新闻事业即开始走向崩溃。《中央日报》社在1948年开始筹办台北版,1949年总社社长马星野带着一大批工作人员和大部分器材、设备到台北,于3月12日出版台湾《中央日报》。中央通讯社在1948年下半年先后关闭了开封、济南、长春、沈阳等分社,12月初,南京总社也开始将重要电讯器材运往台北,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陆续去台北。1949年7月,“中央通讯社”在台北成立总社办事处,12月换上“中央通讯社总社”招牌。但这时的“中央社”已非昔比,设在大陆的分支机构已全部关闭,国外分社及办事处也减为10家。中央广播电台也在南京解放前夕运走一批设备,迁往台湾。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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