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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研究(可编辑)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研究(可编辑) 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研究 :.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 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 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 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翟佛、、. 日期:矽年与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 根据郑州大...

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研究(可编辑)
刑事证据关联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可编辑) 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研究 :.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 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 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 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翟佛、、. 日期:矽年与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 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 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者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 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 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嗍矽 年苦叫日 学雠文慌张州摘要 摘要 关联性判断贯穿于证据运用的始终,是证据的固有属性,因而关联性问题 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核心理论之一,刑事诉讼证据关联规则是整个证据规则的 黄金规则,研究关联规则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虽然国内学者对证据规 则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多 数学 数学高考答题卡模板高考数学答题卡模板三年级数学混合运算测试卷数学作业设计案例新人教版八年级上数学教学计划 者对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研究缺 乏论证性,对关联规则仅仅用一句“没有关联的证据不应予以采纳”来说明, 缺乏实践操作性。 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之上,运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通过阅读 大量文献,提出对存在争议的某些证据关联性问题的看法,并结合两大法系相 对成熟的刑事证据关联规则,在我国自身法律体制运行的基础上,尽力规划 我 国的刑事证据关联规则,争取构建出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刑事证据关联 性规则,希望能对理论研究的推进和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文章首先探讨了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应的理论 研究成果探讨证据关联性的内涵,提出了判断证据关联性的基本方法,并简单 分析了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与民事、行政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区别。其次比较分 析两大法系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一方面,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证 据关联性规则的规定,另一方面比较二者存在的差异和原因,指出根本在于相 关体制以及重视程度的不同。接着,文章从现实出发,反思了我国刑事诉讼证 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 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探究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刑 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强调以立法的方式规范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明确提出对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法律限制情形。 关键词:刑事证据关联性 比较分析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目录 摘要??. ...............................................工工 引言?..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刑事证据关联性概说?.. ..英美法系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研究. ..大陆法系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研究. ..我国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研究?.. ..本文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界定?.. .刑事证据关联性与相关概念辨析?. ..与证据可采性?.. ..与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与间接证据??. ..与民事、行政证据关联性?.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理论基础??..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方法??. ..经验法则??.. ..逻辑推理??..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比较分析?.. ..差异分析??.. 目录 ..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现状与问题?. .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 .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问题? .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现状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不足?. ..片面理解刑事证据关联性? 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完善??.. .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完善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完善的 内容??.. ..明确界定证据关联性的内涵. ..确立关联证据应当采纳的规则??.. .完善证据关联性规则的限制规则? ..完善我国个性倾向证据规则. ..完善我国证据排除规则?.. 结语;日口参考文献.. 致谢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引言 引 言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证据属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却集中在证据的客观 性与合法性方面,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则处于一种不温不火的境地。一方面, 在 所有关于证据法的论著中,学者们几乎都承认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 一, 在讨论证据的概念时候都会涉及关联性;另一方面,却鲜有研究证据关联性的 涵义、判断及关联证据规则等。更遑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在刑事立法实践中, 从未出现过“证据的关联性”一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都认为己 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法官只能凭借自由裁量权进行审 查判断,对刑事证据的关联性的滥用又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在当前情况下, 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虽然得到普遍认同,却仅仅浮于表面,未得深入,仅有的 理论研究对具体案件并没有实际指导意义。 之所以会如此,与我国过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认 定案件事实,主导案件的审理是分不开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处于支配 地位,凭借自由裁量权,主动选择认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一切证据,这是 理所当然的事情,研究关联证据规则似乎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不过,在没有关 联证据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官滥用权力,控辩双方不知道自己提供 的证据能否被法官采纳,也无法对法官采纳证据进行有效的监督,就会损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转变,控辩双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 断提高,可以积极有效的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尽快完善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 证 据关联性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中,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关联性 的精神。英美法系证据法上,关联性理论和规则的研究极为发达,在完善我国 证据关联规则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理论。 本文拟从证据关联性的内涵出发,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关联性 规则的不同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刑事关联性规则在我国未来 证据中的立法作一探讨与展望。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刑事证据关联性概说 证据的关联性,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又称为证据的相关性。对证据关联性 内涵的界定直接影响立法中其他证据规则的建立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判 断、取舍,因此是研究刑事证据关联性无法避免的基础性问题。 ..英美法系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研究 “相关性概念是奠定英美证据法原理大厦的基石之一:它处于证据词典的 核心位置,在实际的法律论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川门英美法系学者对证据关 联性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斯蒂芬从事物之间发展进程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认识证据关联性,其在《证 中的表述堪称经典:“相关性是指 据法摘要》 任何两个事实如此紧密相连,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进程,其中一个事实与另一 个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与否。乜也就 是说,关联性不是抽象的,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必须与具体案件相联 系,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联系,能够证明或者增加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性。法官则从逻辑关系的角度同样提出了一个定义:“如果 能合乎逻辑地证明或反驳需要证实的事物??证据即具有关联性??说相关证 据,即合乎逻辑地证明非证明性证据的证据,就是那种使需要证实的事物更为 可能或更不可能的证据??”口’ 塞耶认为可采性和关联性是证据法的基础。他认为,“把推定和证明责任看 作是证据规则是不当的;证据排除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实质性和关联性,前者 是实体上的事情,后者是逻辑上的事情,而非关法律上之事。’’并且,在塞耶看 来,证据法仅仅包括两项原则,“第一项原则是,任何对需要证明的某种事项不 具有逻辑证明力的东西,皆不可接受;第二项原则是,除非有明显的法律政策 上的理由予以排除,任何有证明力的事物均应予进入。”可以说,美国《联邦 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塞耶这两项原则的影响。此外,他认为陪审 团 的存在促进了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不赞成关联性规则在细节上法典化。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美国学者威格莫尔对证据关联性问题的探讨最为详细。在其著作《普通法 上的审判证据》一书中,对用逻辑方法研究关联性概念的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 他认为,关联性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问题,而是逻辑上的问题,是证据事实与 待证事实之问的关系,即案件中的某个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能被该证据事实所 证明,那么该证据具有关联性。 此外,英美学者认为关联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价值两个基本要素。“实质性 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系。它注重的是被提供的证据欲证明的主张和案 件中的争议事实的关系??关联性的第二个方面的要素即为证明价值,即证据 支持其欲证明的主张成立的倾向性。畸 罗纳德??艾伦教授亦指出:“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在决定一项证 据是否相关的时候,法官必须考虑两个问题:提出用于证明某个事实的证 据对于案件是“要素性的” 吗该证据实际上将通过 使某个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存在,从而证明或证伪那个事实吗普 通法把这两个问题理解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质性意即与案件中的某个要 素性事实有关和相关性意即这种联系具有逻辑上的证明力。哺 由此可知,英美证据法学者们对关联性内涵的理解基本一致,其核心内容 都是如果一项证据材料能对待证事实起到支持或否定作用,那么就具有关联性。 正如达玛斯卡所言:“相关性涉及的是某项信息在支持或者否定某事实结论待 证事实的存在方面的证明潜力。”口 . 大陆法系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研究 在普遍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更加重视法官在诉 讼中的作用,在对待证据关联性问题上自然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纳全 部交由法官处理,因此很少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有理论研究者 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其中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日本法学界把证据的关联性分为自然关联性和法律关联性,“自然的关联 性,是指对于将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没有这种证明 力的证据,就没有自然的关联性。??法律的关联是指,即使是有自然的关联 性的证据,如果存在导致该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出现错误,认为证据没有法律的 参见俞亮.证据相关性研究.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关联性时,也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川町在日本学者看来,调查这种不具有自 然关联性的证据是徒劳的,也就是针对对于待证事实不具有最小限度的证明力 的证据调查是在做无用功,因此,这种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通说认为,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事实的关系。陈朴 生指出:“称关联性,指就要证事实,具有可推测其存在或不存在 之可能的关系。??如其资料,不足以供推测应推理指特定事实之用者,即无 关联性。阳 此外,我国台湾学者区分了逻辑上的关联性与法律上的关联性,“逻辑上之 关联性 ,为容许证据首先之要件。??此种逻辑上之关联性, 与另有所谓法律上之关联性 ,在性质上虽无不同,然在适用之 范围,则有所区别。已有逻辑上之关联,复不受排除法则之排除者,谓有法律 匕之,关联。” ..我国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研究 受到证据属性大讨论的影响,我国学者才开始研究证据的关联性。但由于 受大陆法系理论影响较深,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没 有从正面明确阐述和说明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只能从仅有的一些法律条文中隐 约看出包含证据关联性的精神。因此,我国关于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只存 在 学者的研究之中。 在早期,我国学者认为:“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 证据。证据所以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正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存在着 联系”。“并且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可以分为案情事实与证据事实两种。前者 是证据事实的证明对象,而后者是与案情事实有关联而证明案情事实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与案情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是证据所独有的。证据只 有确实具有关联性,并且充分关联性,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其后,有学者提出 了证据与证据之间也具有关联性,可以依据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对搜集的证据 进行相互印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证据理论研究不 断深入,关联性理论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的学者开始将证据的关联性归入 参见二希仁.略论证据的关联性,宁夏社会科学,:~. 参见任振铎.论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法学评论,:~.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证据能力,“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东西才具备证据能力”。有的不再讨论 作为证据属性之一的关联性问题,而是直接将其作为采纳证据时所要考查的标 准,“证据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重要技术标准,一个证据是否具 有可采性,基本的前提就是它必须具有相关性。川虽然这些理论研究仍未对关 联性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却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意见。 ..本文对刑事证据关联性内涵的界定 一项事物要想得到人们的认可,就首先需要正名,名正则言顺。不可否认,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解释证据的关联性有其可取之处。刑事案件是在一定的 空间、时间条件下发生的,总是指向特定的犯罪对象,就必然会留下相应的印 象、痕迹。例如,通过鉴定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就可以知道伤痕是何种作案工具 导致,通过鉴定刹车痕迹等可以知道肇事汽车的车速。这些鉴定意见可以证明 案件事实,而成为证据。也就是说,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是客观的、 真实的,不是虚构的、臆想的,这就防止了办案人员捏造关联而造成冤假错案, 保证其认识的准确性。 但是,一味的强调证据关联性的客观现实性,会陷入循环论证的陷阱,因 为用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本身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就相当于用推理的结果 来 要求推理本身。其结果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法官不 得不事先接触到案件事实,由此就可能形成主观预断,违反法官中立原则。 另外,从证明的角度探讨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以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 否来判断是否具有关联性,虽然有助于司法实践,但是不关注本身的关联性就 可能造成主观推理或者虚假的关联性。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相互对应的概念,“证据能力,乃得利用为证据之一 般形式的资格,即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为认定事实之裁判基础。”引 而证明力“系指其证据于证明某种事实上具有何等实质的价值。”朝二者在判定 和评价证据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审查证据首要前提的关联性, 也就必须兼顾二者。 先判断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再评价其证明力,正是对证据评价的一般思 维进程,也就是说,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一对内容上相互对应、程度上逐渐递 进的概念。某一证据材料要具备证据能力,就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初步关联,而 证据证明力要求的则是证明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联系越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紧密,就越能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该证据的证明力也就越大。随着质证的不 断深入,法庭对关联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并不 存在清晰明了的界线。这样做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从理论探讨的角度区分不 同阶段证据关联性的适用。在阐述及实践运用时,为避免造成概念上的混淆重 叠,就需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及立法特点。 因此,笔者认为,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界定,必须从客观关联性和有效证明 的角度出发,二者缺一不可。由此,证据的关联性的内涵可作如下界定:又称 相关性,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 发生与否。 .刑事证据关联性与相关概念辨析 .与证据可采性 可采性是指“被允许进入证据听证、审判或者其他官方程序 。川证据可采性理论认为可采性包 的资格或情形 括了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判断证据可采性的第一步。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 区,法官通过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来决定是否将该证据提交陪审团,在这个意义 上来说关联性当然属于证据可采性的内容之一。但是这样“虽然符合逻辑上的 种属规律,但却容易导致概念性质的复杂化,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刀 在《联邦证据规则》中,没有规定哪些证据是可采的,而是从反方面规定了哪 些证据是不具有关联性的,是不可采的。也就是说,决定关联性证据是否可以 被采纳的,更多的是法律上的排除规则,而不是关联性理论。 塞耶对证据关联性与可采性的关系的认识最为经典。塞耶认为,现代证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一种理性的制度,虽然法律论证过程及规则十分重要,但这主要是逻辑 和普通经验的问题,而不是法律规制。法律推理只是加入了一些限制、排除和 资格等问题,和日常推理相比无非是增加了规则的约束,并没有创造新的思想 或者论证方式。而关联性和实质性正是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基础。在塞耶看 来,关联性是理性证明的基本要求,是一切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前提。“既然所有 的证据最终都需要通过逻辑上的推理和论证来支持某个特定的主张,那么相关 性拘束的就是证据的内容和实体,与其外在的形式和类型无关,从而在适用范 围上具有最大的广泛性”,踟从而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然,由于其他原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因的存在,需要排除一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只是这些原因的地位是远远无法 与关联性的重要性相比的,社会发展也可能会改变证据排除规则,只有证据的 关联性的地位是不变的。 总之,证据的关联性是可采性的基础,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首先考虑的就 是是否具有关联性,然后才考虑是否可以被采纳。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般 要求。随着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如果某个证据材料很明显的违法了某个排除 规则,比如刑讯逼供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直接适用排除规则将其排 除,而不再考虑是否具有关联性。 .与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实质价值,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 存在,有没有及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时,法官 关注的是这个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 发生矛盾的证据中哪个效力更高。这就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陈朴生区分了证据能力关联性和证明力关联性,“惟证据评价之关联性,乃 证据经现实调查后之作业,系检索其与现实间之可能的关系,为具体的关联, 属于现实的可能;而证据能力指关联性,系调查与假定之要证事实间具有可能 的关系之证据,为调查证据前之作业,系抽象的关联,亦即单纯的可能,可能 的可能。们 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证据关联性与证据能力相关,认为“相关性概念 的任务不是要揭示这种联结的强度??那属于证明力的问题。证据的相关性和 相关的程度是两个虽然密切联系但又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只依赖于信息的认 知可能性,而后者还依赖于信息传递者的可靠性”。啪 笔者认为,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包括证据能力关联性与证明力关联性两种。 前者正是从证据资格的角度谈论关联性,要求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应当采纳, 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不再赘述。后者则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关联性证据应具有使 待证事实可能更为真实或者不真实的能力。正如前文所言,一项证据材料有关 联性,必须能够使得待确认的争议案件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 或更无可能。如果一项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欠缺证明力,也就不具有 关联性,这项证据材料就足以产生不适当的心证,也就不允许其成为证据。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与间接证据 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目击证人陈述的亲眼看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将被害人杀害的证词。间接证据则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需 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在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方面更具有重要意义。华尔兹教授认 为:“相关性问题是与间接证据相联系而产生的。”碱因为直接证据能够单独指 向案件主要事实,理所当然的具有关联性,间接证据则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刁‘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通过逻辑判断才能确定是否具有关联。但是,直接 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却不是绝对的,同一个证据,对于某个案件事实来说可 能是直接的,但是对于最终的案件事实来说,却可能是间接的。例如,案发现 场发现的刀上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这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拿过这把 刀,对此而言,就属于直接证据;但是却无法证明的确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 犯罪行为,也可能是替人顶罪,就此而言,就属于间接证据。也就是说,撇开 案件事实来谈论证据关联性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应该将证据与待证明的案件主 要事实联系起来判断其关联性。 ..与民事、行政证据关联性 刑事诉讼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若构成犯罪,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问题,涉及公 民的自由、生命等权利,因此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于民事、行政案件, 而 且相对高于民事、行政案件。以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例。 在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在立案阶段, 要求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可立案,而在提起公诉时,则要求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有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条要求必须达 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法》第条第 款要求确实、充分的证据必须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 证明,并且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虽然仅仅是确立了证据确实、充 分的条件,但实际上是采用了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则是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中要求在当事人双方都没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时,法院应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 外一方,并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原告或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只要 证明力大于另一方,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要求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犯罪事实确系被告人所为的 心证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是一种确然的程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要求法官 从证据中得到待证事实很可能像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心证时即可认定该 事实。 由此,导致了刑事证据规则不同与民事、行政案件证据规则,当然,这种 不同主要是量的不同,而不是质的不同。体现在证据关联性方面,主要区别在 于例外情形的法律限制不同。刑事证据因证明标准较高,导致关联性的例外情 形较少,体现出较大的严格性。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表现 形式较多,而相应的例外较少,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这些规则基本上不适用。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理论基础 哲学是指导人类行为的最基本的科学方法,辩证法就是一门关于普遍联系 的科学。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作为普遍的哲学范畴,包括一切事物、现象之 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世界是一个相互联 系的统一整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而整个 世界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每个事物、现象、过程、内部,各个部分、要 素、环节也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任何事物都是由各要素彼此联系组成的 有机整体。从此种意义上可以说,两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亦是一个哲学范 畴的问题。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蝴蝶效应。美国气象学家劳伦兹在年提出了蝴 蝶效应理论,他指出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 下翅膀,可以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也就是说,两者之 间通过空气运动存在着某种微弱但是绝对不能否认的联系。这也就是说明联系 是普遍客观的存在的。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关联性显然不能等同于刑事证据 的关联性,而只能当作是我们研究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点。 ‘民诉证据规定》第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 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 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人的证据予以确认。”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相互之间都有联系。 辩证唯物主义承认世界的联系性,这种联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因而,联系是可以认识的。这种联系的哲学观就是证据关联性概念得以产生的 哲学前提。 法哲学范畴体系不仅是哲学研究的基础性命题,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基本 问题,对构建整个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正如美国法官卡多佐所说: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说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 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 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 致并有了方向。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挣脱这种倾向。”口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一般都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是不依人 们的意志为转移。“正是由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反映了一定 的案件事实,司法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只要把握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就可 以使案件事实得到证实,所以证据才能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瞳朝 尽管这种证据的关联性基础是客观存在,但是人们却必须依靠主观能动性 去发现,但是丝毫不可夸大视之,强求关联性,否则就容易忽视这种关联性的 复杂之处。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依据认识规律来对必然联系进行判断,但是对 于带有或然性的偶然联系,则往往无法预料,而且,它也不可能很明显地暴露 于客观世界中。可以说,能够将带有极强误导性、欺骗性的证据材料排除在诉 讼程序之外,把证明力问题当作证据能力来解决的证据规则只是极少部分,诸 多或然性的联系依然需要人们以慧眼在不断流变的世界中去揭示。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方法 关联性的判断是一个经验或者逻辑问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的时候,必 须通过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正如达玛斯卡所言:“相关性概念表达的思想 是,一项证据是通过逻辑或者经验联系而与待证命题相联结的。”? ..经验法则 检验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根据美国学者华尔兹的观点,主要有三个关键 问题:“.所提出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问题是什么.这是本案中的实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质性问题吗.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有证明性它能帮助确认该问题吗” 乜朝并且,他认为,“法官有时对证据有一种感觉、一种直觉的反应。??求助于 以前的判例和法典总是对法官的双重保险。”啪因此,法官们判断证据关联性问 题时常常借助于“感觉’’和已确立的司法判例或法典。 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们通常会对客观外界的普遍现象有一种理性 认识,就如人们知道太阳东升西落一样,这就是经验法则。它来源于日常生活, 不证自明。“因为法官亦为社会之一份子,并且假定较常人为有合理之能力,对 于在社会上既已成为常识,或众所周知,无可争执之事实,如谓法官不知,何 至比诸常人而不如如谓假装不知,更属有背职务与常理。州在证据法意义上, 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在特定条件下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 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州矧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否 具有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要视具体案件而定,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有 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其个人认识、经验往往起着关键作用。当在审判中法 官发现提出的证据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相关时,他就已经对关联性问题十分敏感 ??即使不知道什么是关联性,但看到它就知道是它。 解决刑事证据关联性问题时所需要的经验法则,不仅包括法官自身的学 识、生活体验,而且还要包括虽未亲身经验但为其它社会群体所普遍认知与接 受的经验,也就是公理、公知。同时,也包括法官在长期的社会生活、法学教 育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在特殊情况下,法官还要推测在某种特定的环 境条件下应适用何种经验,这种推测也是建立在特定经验的基础上,也即根据 某一些经验演绎出某一种经验。也就是说,经验法则并非仅为法官的主观经验, 它是事物及事物相互之问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种定型化的常态模式,它以 一 定的经验、常识以及外界变化为客观基础,有一定的确定性。此外,法官的经 验也是需要时常更新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认知不断深化,不断进 步。以前认为不具有关联性的现在也会认为有关联性而被采纳,如鉴定、 酒精检测等。 我国刑事立法上并没有经验法则在审判中如何运用的规定。在《民诉证据 规定》中,提到了可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审核证据。虽然仅仅是使用了以 ‘民诉证据规定》第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人小独‘妒进行判断,并 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术语来表述,但实际上是间接肯定了经验法则的存在。 ..逻辑推理 仅仅依赖于经验判断证据关联性是远远不够的,严格的逻辑推理是判断证 据关联性的另一个重要方法。 逻辑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是获得真理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证、 反驳等活动被广泛运用。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是从一定 的前提推导出法律结果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是逻辑推理的一般 方 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与逻辑推理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逻辑推理方法一般包括演绎、归纳、类比、设证等。这些推理方法也是法 律推理的逻辑路径。依据命题间关系的不同,可选择不同的推理方法,或由大 前提和小前提推出具体的法律适用,或由个别推导出一般性的结论,或由一般 推导出个别事物必然具备一般事物的性质或关系,或由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 设中优先选择一个推论,并且根据命题的真假,可知结论的真假。 关联性可以是因果联系,即证据材料是待证事实的原因或结果;可以是条 件关系,即证据材料是待证事实得以存在的条件;还可以仅仅是物理关联,即 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问的联系只存在时间或者空问上。因果关联是一种必然的 联系,对整个待证事实具有绝对的证明力;条件关联与物理关联都只属于局部 关联,仅仅对特定的待证事实有绝对的说明力。 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甚至可能是没有任何 关系的,证据的关联性也只是其中一种特殊情况。任何待证事实仅凭常识、经 验是无法获得准确心证的,在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都必须借助逻辑推理。 在评价证据的关联性时,不仅要运用逻辑推理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 否具有关联性,还要判断是何种关联,继而还要确认关联的程度。如果案件事 实或待证事实是通过可靠的证据得到了唯一结论,那么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 关联性就是最紧密的,极大的证明了案件事实。因此,逻辑推理对我们发现证 据同要证事实之间是否相关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证据运用过程中是必 不可少的。 应当注意的是,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过程中并不是泾 渭分明的,必须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常识或者经验必须符合逻辑规则,逻辑推刑事证据关联性的基本理论 理也可以常识、经验为基础。以演绎推理为例。在演绎推理中,大前提和小前 提都成立,才‘能推导出正确的结论。在证明过程中,大前提作为证明的前提条 件,既可以是生活经验,也可以是社会常识,还可以是专业知识,只要是关于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认识即可。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 “关联性要求是最基本的证据法规则”。凹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关 联性规则有着极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对证据关联 性 规则规定的极为详细,澳大利亚关于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规定也有其独到之 处,而印度是最早确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国家,鉴于此笔者选择这三个国家进 行比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不仅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证据关联性的内涵,同时详 尽的确立了一系列证据关联性的排除规则。在年,证据规则委员会开始了 对《联邦证据规则》进行风格重塑。重塑后的《联邦证据规则》规则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证据具有关联性:该证据具有与没有该证据相比,使得 某事实更可能存在或者更不可能存在的任何趋向;并且该事实对于确定诉 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则规定:“相关证据具有可采性,下列规定另 有规定者除外:《合众国宪法》;联邦制定法;本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制定 的其他规则。不相关的证据不可采。”啪 规则至规则规定了证据关联性的一系列排除规则。规则规定 了因损害、混淆、浪费时间或者其他原因而排除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如果相关 证据可能导致不公平损害、混淆争点、或者误导陪审团、不当拖延、浪费时间 或者不必要地出示重复证据,则法院可以排除该证据。规则规定了对品性 证据;犯罪或者其他行为的排除,并于规则规定了证明品性的方法。品性 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禁止使用的,关于某人的品性或者品行特点的证据,不 得 采纳用来证明该人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之具有一致性。证明品性的方法包括 声望、意见证据或者具体行为实例。 规则规定了习惯;例行做法的排除。有关某人的习惯或者某组织的例 行做法的证据,可以采纳来证明该人或者该组织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该习惯 或者例行做法一致。不论该证据是否得到了补强或者有无目击证人,法院可以 采纳该证据。 规则、、、规定了特定行为的排除。这四条规定了,除法定 例外情形外,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纳事后补救措施、和解提议与谈判、提议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支付医疗和类似费用、责任保险等行为,作为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 任。 规则对答辩、答辩讨论与相关陈述的排除。即规定在民事或者刑事案 件中,后来撤回的有罪答辩;不抗争之答辩;在根据《联邦刑事 诉讼规则》第条或者类似的州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关于上述任一答 辩的陈述;或者,在与检控机关的律师进行答辩讨论中所作出的、没有导 致有罪答辩或者导致的有罪答辩后来被撤回的陈述的证据,不可采来反对作出 过答辩或者参与了答辩讨论的被告。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纳、条 所规定的陈述。 规则规定了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性行为或者性癖性的排除。该条 规定了提供用以证明被害人从事过其他性行为的证据,或者用以证明被害人的 性癖性的证据在涉及不端性行为的程序中不可采。当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 况下某些证据是可以采纳的。 规则、、条规定了三种类似行为证据允许使用,包括性侵犯案 件中的类似犯罪、儿童性侵扰案件中的类似犯罪以及涉及性侵犯或者儿童性侵 扰的民事案件中的类似行为。在指控被告性侵犯或者儿童性侵扰的刑事案件中, 法院可以采纳关于被告实施了任何其他性侵犯或者儿童性侵扰的证据。 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条和条规定,只有相关证据才能采用。 对相关证据的采用仅受到成文法,包括宪法性规定的限制,排除原因一般是由 于公共政策;证据不太可靠,无法提供给事实裁定者。同时根据第条规定, 如果提供的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一些初步事实的存在,当有充分证据使陪审团 做出初步事实的裁决时,证据是可采的。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关于证据关联性规则主要表现为证据关联性的排除规 则,并非从正面直接规制证据的关联性。此外,《联邦证据规则》由于其规定的 严密性与完善性,使其成为模板而被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所效仿,特别是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排除规则,很多都成为当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国 际社会的普遍性的证据规则。 澳大利亚联邦年证据法》在第章规定了证据的可采性,其中第 条规定:“关联性证据,诉讼程序中有关联的证据,指如果该证据被采纳时, 可以合理地直接或间接影响对诉讼中系争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的证 据。特别注意,不能仅因证据有关以下事项而作为不相关的证据不予采纳: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证人的可信性;或者,其他证据的可采性;或者,没有提出证据。” 口?并且指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诉讼程序中有关联的证据都应该予以 采纳,而不相关的证据不得采纳。并且,该法律规定,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证 据关联性的判断依赖于法院对另一事实的认定包括对该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认 定,那么法院首先需要合理认定这项事实,或者根据之后的诉讼阶段采纳的其 他证据可以合理认定。但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不论是非法 共谋还是其他目的时需要以某人的行为作为关联证据,则法院可以采用这个 证据。如果物证、书证的关联性存在问题,法院可以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性 和同一性,以认定是否存在关联性,并作出合理的推论。 印度年证据法》可以说是最早的关于证据关联性的立法。该法对证 据关联性规则的规定近乎苛刻,用例解的方式对关联性的涵义及事实关联性包 含的法定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在第一编第一章的例解中,法典将“有关联性定义为:“如果某一事实可 通过本法关于事实关联性之条款规定中的任一种方式,与另一事实存在着某种 联系,则就可以说该事实相对另一事实具有关联性”。同时在第条规定:“??; 对下文中宣称有关联性的其他事实之存在与否,可以列举出证据予以证明;但 对其他任何事实,不得列举证据证明。”法典的第二章中,第、、、、、 、条规定了如何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如第条规定:“??如下事实均具 有关联性,即:属于关联事实或诉争事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诱因、原因或结果 的事实,根据事情的发生而构成它们的状况的事实,或者为事件或事务提供了 机会的事实。川此外,另规定了七类具有关联性的事实,包括自认、不能被传 唤为证人之人的陈述、陈述中待证明部分、特殊情况下所做的陈述、具有关联 性的第三人的意见和法院所做的判决以及品性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品格证据的关联性认定方面,印度年证据法》与 英美法系的规定明显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和实践中,品格证据一 般不具有关联性,而印度则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品格证据可以允许被采纳 为关联性的证据。具体来说,如:刑事案件中,先前的良好品性具有关联性, 先前的不良品性用于答辩同样具有关联性。这就是品性证据的有限采纳。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德国是依据证据禁止理论来处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关联性问题。依据德国 学者的解释,在诉讼中限制证据提出的法律规定即为证据禁止。通过在具体个 案中对查明事实真相与保障权利进行利益衡量,从而对关联性证据予以排除。 例如,在出庭作证时,公务员不得陈述国家秘密;司法机关不得要求享有拒绝 证言权的证人提供证言。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要求应通过调查确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禁止预先判断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当然,显然不具有关联性 的证据,则没有必要调查。民国最高法院年上字第号判决指出:“原 审于被告声请传讯之证人某甲不予传讯,并未以裁定驳回其声请,撰之刑事诉 讼法旧第条规定其诉讼程序虽不无违误;但被告请求传讯某甲,仅系证 明其家贫无力购买枪支一点。原审判决既不以被告持有枪支为论罪之根据,则 某甲到案纵能证明被告虽无购枪情事,仍难执为有利之证明。是原审诉讼程序 之违背法令,于判决显无影响”。九从该判例中可以看出,在台湾地区,法院可 以不予调查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证据。 可见,虽然大陆法系的法律以成文制定法为主,法典化明显,并且理论上 认可证据的关联性,但是在立法中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及关联性规则并没有表 现出多大的重视,刑事诉讼立法上很难找到对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规定。即便是 有证据规则,也是大多分散规定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法中。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 式和自由心证制度密不可分。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较小, 法官主导着庭审过程,不仅可以通过内心确信来决定证据的采纳与否,也可以 凭借良心、经验等评价标准来衡量证据的证明力。为防止法官的自由心证受到 不良影响,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没有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因此也就缺 少了生成证据规则的土壤。 也正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诉讼立法对证据定义、基本属性等问 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各个证据规则也分散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之中,避免 了因为立法上的矛盾和冲突给司法实践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麻烦,也使得证据的 收集、保存、提交、审查等程序能够满足不同诉讼法的需要。 综上可以看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法官通过调 查,凭借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取舍,自己就能决定证据关联性问题。与英美法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系发达的证据关联性规则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显然回避了这一 问题。 .比较分析 通过上文可知,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理论上都认同刑事证据关联性规 则,但是二者的差别却更为明显,因此笔者比较分析的重点就放在了两大法系 相关规定的差异方面。 .差异分析 ...认识程度不同 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基 础性问题,受到普遍的重视。在理论研究方面,英美证据法学家,如塞耶、威 格莫尔等都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整套纷繁复杂的 关联性理论体系,并对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立法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规则已经成为证据关联性概念的经典定义,而整个证据规则几乎都是围绕 关联证据的可采性判断而展开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般都规 定了证据关联性是能被采纳的一个最根本的条件,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在任何 情况下都不允许被采用。此外,基于公平、效率、政策等价值考量,证据关联 性规则主要表现为由一系列基于政策考虑而形成的排除规则。 而如前所述,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否认证据的关联性在证据法 领域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对证据的关联性缺少相应的重视,可以 说,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证据关联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巨大的反差。 ...认识角度不同 英美法系证据法的重心就是证据能力问题。因此,在英美法系,无论是理 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都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出发,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基本条件 之一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被认定为欠缺证据能力, 不具有可采性,法庭也不必再进行审查。因此,立法中清晰界定了关联性的含 义,设定了关联证据必须采纳的规则,明确规定了需要予以排除的情形,这样 就可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大大缩小庭审证据的范围。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比较 大陆法系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得到更多的关注,对证据能力的限制较为宽泛, 关于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所采用标准也比较宽松。一般情况下,只 要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调查任何证据,而不论证据属于哪一类。至于该证 据是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确实存在关联,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 事实等则属于证据评价的问题。 ..原因分析 ..审判制度的差异 英美法系典型的审判组织形式就是陪审团审判。在这种审判制度下,由随 机选择的非专业的裁判者组成陪审团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法官决定被告人 的量刑问题。在英美法系学者看来,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工作并不一定会导致证 据的产生,但“法庭的内部分化为这些证据规则和惯例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其 中,有一些规则和惯例是如此地依赖于法庭的内部分化机制并与该机制密不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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