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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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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你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你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 1、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的不补缴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除另有规定外,投资方企业分回后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具体操作上,为了计算简便,如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处理。 2、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某投资企业上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投资企业从联营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85万/(1-15%)*(25%-15%)=100*0.1=10万元 实际工作中,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另外,在税收优惠中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实际不是税率不同,只是一种优惠政策。 按税法精神,税收优惠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1.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充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摘自京国税[1994]068号) 2.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率差的不再补税 (1)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投资方企业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联营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征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是指投资方企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税率与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之间形成的税率差。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4%,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4.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5.补缴所得税及多征税款退库的手续 (1)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分配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6]009号文件规定) (2)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市局有关规定,出具被投资方企业的完税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稽核审查。 (摘自京国税[1997]095号) 6.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7.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财税字[1995]081号) (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8.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全资子公司(即资产100%控股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同于从联营、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因此,出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不用补交因地区间税率差异而少交的所得税款。这里所称的全资子公司(资产100%控股的企业)即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也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如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而A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股份,则A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摘自京国税二[1996]266号) 9.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执行联营企业补税规定 (1)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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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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