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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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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 《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 ------------------------------------------------------------------------------ 作者: 日期:2014-07-18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未经集体决定,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案情 1993年8月9日,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办事处红旗管区福龙村(以下...

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
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 《以借贷形式挪用单位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资金)罪》 ------------------------------------------------------------------------------ 作者: 日期:2014-07-18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未经集体决定,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案情 1993年8月9日,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办事处红旗管区福龙村(以下分别简称“红旗管区”和“福龙村”)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征用该村集体土地234.32亩,福龙村应得各项补偿款共计389.39万元。1993年11月至1994年1月,儋州市土地管理局先后3次将应付福龙村的全部款项拨付到了红旗管区的账户。叶永仙知道此事后,便与邓亚东(时任红旗管区文书兼会计)、叶水强(时任福龙村村委会主任)、叶亚东(时任福龙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联系,想从中借款300万元用于承包基建工程,并许诺给三人好处费。在未经红旗管区同意,也未经福龙村村民讨论同意的情况下,邓亚东唆使叶水强、叶亚东将征地款借给叶永仙。1993年12月29日,叶永仙用信笺书写了一张“借福龙村土地款(人民币)叁百万元整”的借条,叶水强、叶亚东看后,心里觉得不踏实,要求叶永仙用印有那大镇红旗管区函头的信纸重写,并要求邓亚东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叶永仙与邓亚东照做。次日,叶水强、叶亚东仍觉叶永仙重写的借条不稳妥,又要求邓亚东在借条上写上“管区担保”的字样,并加盖了红旗管区的公章。事后,叶水强、叶亚东将从红旗管区领回的30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由邓亚东经手出具支票)交给叶永仙。叶永仙将该款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后,叶永仙在1994年1月23日、4月30日、5月5日,7月16日分五次共退回福龙村202万元,其余98万元未能追回。 裁判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邓亚东、叶水强、叶亚东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福龙村土地征用补偿款300万元给叶永仙用于经营活动,并造成98万元尚未追回,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亚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水强、叶亚东系从犯。判决:一、被告人邓亚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叶水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叶亚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对被告人邓亚东、叶水强、叶亚东挪用尚未追回的98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本案应属民事借款纠纷,叶永仙提出向福龙村借款是真实的,并有借条为凭证。叶水强、叶亚东分别作为村委会主任和会计,有权决定本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使用情况。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亚东、叶水强、叶亚东在分别任红旗管区会计及福龙村主任、会计期间,负责协助当地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均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期间,三上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即邓亚东唆使叶水强、 叶亚东挪用福龙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给叶永仙用于经营活动,并擅自以红旗管区名义作担保;叶水强、叶亚东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将福龙村土地征用补偿费挪给叶永仙用于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邓亚东称本案应属正常民事纠纷,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分清借贷公款和挪用公款的本质区别,是解决本案三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借贷公款与挪用公款之异同 借贷行为与挪用不同: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对于借贷行为规定了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必须按规定经过集体决定,否则即便是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也不具有法人性。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通过财务入账,形式上是合法的。而挪用是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集体决定而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或者即使形式上办理了手续,但仍不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第三,动机的公利性。借贷一般是出于为单位谋利,如为单位创收。而挪用是出于谋私利,即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 二、本案三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 首先,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法人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单位公款的支配权,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履行了一定的程序,其行为就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但是,与实行个人负责制单位不同的是,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并非实行个人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就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八类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三项规定的就是“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故其使用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就本案来说,尽管被告人邓亚东是红旗管区文书兼会计,叶水强、叶亚东分别是福龙村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兼会计,但是三人均不具有将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借贷给他人的权利。三人擅自作出“借贷”的决定不具有法人性,纯属个人越权行为。 其次,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公利性。本案三被告人之所以擅自将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挪给他人使用,其主观上具有接受他人“好处费”的故意,而不是为单位集体谋取利益,尽管三被告人接受“好处费”的愿望没有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三人行为的私利性。因此,用行为的动机来说,三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 综上,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借贷公款的行为,而是挪用公款犯罪,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完全是正确的。 标签: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经济犯罪经济犯罪辩护 信息发布时间:2013-11-25 23:58:59 陈有西律师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法学教授,国内著名刑事大律师,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方面享有盛誉,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高超的刑辩艺术。法治的进步不能靠恩赐,也不靠机遇,它是深思熟虑的行动和顽强不息的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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