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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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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初探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初探 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初探 摘 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经济飞跃发展,同时也面临极其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从法律之维度,提出防止石油泄漏的相应建议:一是环境安全信息公开、明确保障公民环境权;二是建立完善环境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三是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四是赋予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公诉权;五是扩大污染检验主体范围。 关键词: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环境安全权;法律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海洋环境污染也日...

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初探
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初探 石油泄漏引致海洋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初探 摘 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经济飞跃发展,同时也面临极其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从法律之维度,提出防止石油泄漏的相应建议:一是环境安全信息公开、明确保障公民环境权;二是建立完善环境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三是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四是赋予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公诉权;五是扩大污染检验主体范围。 关键词: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环境安全权;法律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广大,面对日益严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并找寻填补漏洞、减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况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湾中的石油存储装备产生损毁,多座油田被迫关闭,损失严重,以其去年原油日产量约7.2万桶计算,停产油田日产量相当于整体日产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汇报,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公司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国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 产养殖户损失惨重。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21世纪初,世界主要运油的海上路线都发生过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给当地以及周边的海域、陆基沿岸等等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07年1月,俄罗斯一艘油轮遭遇狂风,最终沉没,石油泄漏近三千吨,邻近海域污染严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亚一艘油轮在位于西班牙周围海域遇难沉没,近七万吨石油泄漏,导致法、西、葡等国家共计数千公里海岸线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鸟死亡,海洋环境受损严重。 可见,石油泄漏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沿海环境遭到沉重破坏,海洋生物圈遭受灭顶之灾,沿岸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公民环境安全权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环境安全权是环境安全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发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石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的不断增多,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全人类所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公民环境安全权,亦即民众享有的与其生存环境足额相关的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处于良性的运转过程中,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危害,适合人类居住的良好状态的权利。依据各环境安全要素客体自然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的不同,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环境安全合理使用权;公民环境安全知情权;公民环境安全事务参与权;公民环境安全监督、检举、控告权;公民环境安全人格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求偿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救济、保障权。 1.可持续发展观 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可持续发展理念既满足现代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不伤害将来人的环境权益。海洋环境所具备的自我净化能力,其发挥亦需要时间,原油泄漏会因为海洋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归于无形,但这个时间是极为长久的,给不同时代的人们都会带来相应的损伤。 2.生态契约观 洛克曾说“即使说当人们确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没有得到最高的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更换它,代之以新的权威”。随着海洋环境时代之来临,其安全问题面临旷古未有之形势,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带来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国际化,最终引出生态契约论。普通民众的生存环境,为人类社会所共享,亟须在全球领域内进行管制,最终带来了保护环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它们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壮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来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安全问题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环境正义观 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公民个体享有相因应的环境安全权为前提,同时,又将环境安全权的建构作为基础。融入环境安全法规体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个人可以尽最大程度的表达自我的环境诉求,建构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保障法律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如果没有赋予每个普通民众环境安全权,就勿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1.环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论 根据环境共同信托理论,环境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组成的民众全体的共同权利来源,是公民全体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对其加以支配并损伤。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就作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将之委托给国际机构、国家等实体,对其进行必要之维护保障。因此,国际机构、政府等就有义务将其及时履行并加以管理维护,公民拥有监督权利。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公民的环境安全权以知情权、参与权、索取救济与补偿的保障性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的履行行为,进而保障民众个体的环境安全权之真正实现。假设民众的环境安全保障权不能实现,则其相因应的环境安全之义务亦不可能有更为清晰之认知。 三、从法律维度探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1.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我国曾签署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补偿方面的条约、公约计二十余份,相关方面的国内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数量虽巨,依旧欠缺相因应的补充实施条款细则,形同虚设。对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2.事后法律责任追究体制缺位 以渤海蓬莱油田漏油事件为例,对于康菲公司的事后追责严重不力,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可以依循。反观美国,其在处理墨西 哥湾沿岸漏油事件中,联邦的国会、政府以及地方的州议会、州政府通过不同层面对英国公司加以规制、鼓励民众索赔。 3.相关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康菲公司最高处罚20万。而美国政府向英国BP公司开出的首笔清理油污账单就高达6 900万美元,随后开出的罚单和索赔更是高达数百亿美元。这表明我国在相关法律内容的规定上存在极为严重的滞后性。 4.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诉讼主体的内容存在漏洞 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有二:一是使民事主体蒙受环境侵权的损害;二是使生态环境本身遭受损害。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求偿案的原告特定化,加之海洋环境污染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损害肯定相当巨大。公民个体必定承受不起高昂的诉讼成本。 5.缺乏完善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预案体系 对于我国时下运行的海洋保障体制,依旧处在保障不力、运行低效的时期。一是源自于我国在海洋环境的保护方面投资较少,监测设备和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二是在海洋石油货运连同近海的石油勘探开发等出现的漏油问题,新技术的运用自不必言,同时因应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充分实现也可减少损失,而我国在这方面有待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 四、从法律的维度防止石油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 1.环境安全信息公开,明确保障公民环境权 为有环境方面的信息资料充分为民众所共知,才可能正当行使环境安 全权。同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明确公民环境安全权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依据公民环境安全权的实践,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利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及公示,如环境安全信息获得权、环境安全听证权、环境安全立法权、环境安全与监督权、环境安全结社权等。 2.建立完善环境安全方面的公益诉讼制度 要实现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初衷,我国应弥补或调整当前的诉讼制度,进行相应的制度创设和创新改善。放宽环境诉讼的起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放宽诉讼中对于原告等当事人的资格要求,积极扩大各级法院所面对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需要既给足干粮、又指明出路,在各方面保障该制度的建构和运行。 3.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海洋环境保护诉讼主体方面,完善现有的规定,避免现有的多个主体共同管理的模式,建立一个跨越各领域、各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机构,明晰权限属性,优化人员配置,在具体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可以不推诿,避免各个机关之间互相踢皮球的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之起诉标准,取消对于原告的限制性条款,以“原告有诉的利益”代之。 4.赋予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公诉权 检察院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介入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扩大检察院受理的环境损害诉讼的受理范围,使得其可以代表公权力对于海洋环境的损害时间提出针对性的诉讼活动。代表公权力的检察院,较之于民众和团体,在证据的收集等多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因 此应该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能赋予检察院。 5.扩大污染检验主体范围 在因石油泄漏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和申请司法检验的环节中,允许除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机构之外的社会上的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入。同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受污染海域直接受害方参加诉讼,或者允许其代表因污染受损的公民、法人提起集体诉讼。我国海洋国土广大,仅以中央机构代表国家的名义起诉,很难满足实际的具体需要,地方政府对于污染有着直接承受的痛苦,且调查取证和案件受理等方面都存在较之中央机关的优越性。 五、结语 海洋被污染,终极的保障渠道依旧是司法,毕竟在这方面行政权能的确还存留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如何将现有的环境保护以及公民环境安全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整合,建构一个有针对性的、由国家公权力充分保障的法律框架体系,使其可以发挥充分有效之作用,以因应时下多发的海洋环境损害,为受损民众带来更多的福祉和利益的保障,这是我们必须积极考量和努力践行的所在。 参考文献: [1]黄梅艳.石油泄漏污染亟须法制化[J].群文天地,2011,(16). [2]陈开琦.由日本核泄漏引发的公民环境安全权思考[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3]蒋先福.契约的文明[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李昭.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及实践思考[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5]黄旭东.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大化[J].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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