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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调查实施方案宅基地调查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 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通河县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一日 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

宅基地调查实施方案
宅基地调查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 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通河县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一日 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黑土调查领导小组发[2007]2号)、《哈尔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精神,《哈尔滨市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哈土调查办发【2009】1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查清我县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为我县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核心数据,进一步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实现地籍管理城乡一体化,为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土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提供基础保障,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充分利用已有地籍档案资料,采用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要求,调查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成果。对地籍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建设,建立地籍档案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立现势性强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 其管理系统,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为我县县属范围内建制镇、乡镇建成区、村屯范围内(包括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土地进行土地总登记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1015—2007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l001—1993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哈尔滨市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三、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范围 (一)通河镇、清河镇、祥顺镇、浓河镇、乌鸦泡镇、凤山镇、富林乡、三站乡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内部土地(包括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二)在确定土地调查范围时需掌握一个原则,就是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要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三)已列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正在实施的地区,各 国土所报县调查办审核同意后可暂不进行土地调查。 四、组织、宣传工作 (一)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由县调查办统一组织开展。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主要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四部分,具体分工是: 权属调查工作由各国土所负责。各国土所与地籍测量作业单位要互相配合,使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进行。如果各国土所因人员少,能力不足,也可以由各国土所委托承担本辖区地籍测量任务的作业单位协助处理一些辅助性的技术工作。 地籍测量工作由县调查办负责组织开展,具体作业单位由国土局公开招标确定。 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由作业单位配合县调查办负责完成。 (二)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牵涉千家万户,需要土地权利人的密切配合,为得到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各国土所应与各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召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而得到 各方面和用地单位及个人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09年7月15日至8月5日 1、收集、整理资料 收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收集原地籍图、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图或其他地形图等作为工作底图。 收集平面控制点等测量基础资料。 各国土所要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顺序进行排列,将每宗地涉及的土地登记档案(含变更、抵押、查封、更正等)合并到一起,按历史关系进行排列,将整理好的档案交作业单位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土地登记档案数据库。同时,各国土所还要将其中最新、最现势的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地籍调查表进行复制,提供给权属调查人员使用。 2、在工作底图上划定土地调查范围。 (1)在图上初步划定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屯、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的用地范围,与农村土地范围调查相衔接,经实地复核,实测后落到图上。衔接时以精度较高的全解析法测量成果为准。 (2)在图上初步划定各街道办事处、村屯范围、界线,经实地复核后落到图上。 (3)在图上初步划定已列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拆迁的地区的范围,经县拆迁办确认、县调查办审核,实地复核后落到图上。 3、人员培训 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外业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城镇地籍调查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1、通知土地权利人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现场指界。 2、携原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及现场收集的相关调查材料, 现场核实土地权利人情况、土地权属、用途等情况,组织土地权利人及其四邻指界、签字盖章,设界址标志,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地籍测量。 3、整理地籍调查档案。 (三)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宅基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l、地籍档案扫描(照相),进行数字化处理,录入数据 库。 2、地籍档案属性数据录入数据库。 3、地籍调查数据编辑、录入数据库。 4、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与地籍调查数据库挂接。 (四)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1、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实现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接。 六、检查验收制度 各作业单位、各国土所要建立全面自查自检制度,实行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作业队专检、国土所自查。 作业员自检,检查比例内业为1 00,,外业巡视检查1 00,。作业组之问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为2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有疑问的地方分重点检查,但要有详细记录。 专职检查,检查比例内业为40,,外业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国土所自查合格后,报县调查办组织复查、市调查办进行验收。 七、有关要求 (一)调查的原则 通河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早已开展,本次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在原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权属调查应以原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没有争议的,保持宗地原有范围、形状和位置不变;地籍测量以精度高的成果取代精度低的成果;土地现状与登记内容不符的,依据其合法批准文件进行变更调查,如果属于非法用地,则将其非法用地情况记录在地籍调查表上;原登记有误的,调查后进行更正登记;原来未办理过土地登记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城镇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 作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二)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 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按:街道(乡镇)一街坊(村)一宗 地三级划分。 1、街道是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封闭的地块,划分时应与行政管理的街道界线一致。 2、街坊是由互通道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封闭起来的地块,当自然街坊面积较小时,可将几个自然街坊划为一个地籍街坊,如果一个自然街坊面积较大,宗地数量较多时,也可将一个自然街坊分为多个地籍街坊。划分时应保持街坊的完整性,避免重、漏。 乡镇、村的界线即其行政管理的界线。 3、 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1)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块,按土地权利人名称设立一宗地。 (2)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物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这时应确定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的用地面积及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 共用土地使用权具体分摊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3)对属于一个法人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按地类界线划分为若干宗地。 (4)难以调处的争议土地,以及河流和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进行地籍测量和地类调查。 (5)调查农村宅基地时,宗地的划分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 180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三)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进度,分片公告通知,并邮寄或送达指界通知单,也可采用电话通知,但必须有电话记录,通知土地使用者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现场接受调查核实和指界。对单位使用的土地,在通知土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的同时,还必须将“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送至土地使用者手中;如有需要委托指界的单位和个人,还需向其发送“地籍调查指界委托书”。 (四)现场调查核实的依据 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持复制的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及所收集的相应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未办理过土地登记的,依据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五)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人员现场对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情况)、他项权利状况、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的土地使用者和实际土地使用者的一致性、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的一致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权属调查结束后,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如果无误,审核人在地籍调查表的意见栏填写合格;否则填写不合格,并指出错误所在及处理意见,审核者签字盖章。不合格的,需重新调查。 1、土地使用者调查 土地使用者调查是指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全称或权利人姓名)、单位性质,土地使用者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与土地使用者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全称,土地使用者单位法人代表等情况,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土地使用者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本单位的公章或身份证等记载一致。单位全称应为该单位公章全称。单位性质分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外资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个体企业。 土地使用者是否是该村村民,是否一户一宅等。 2、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土地权属性质调查是指调查核实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3、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是指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情况、土地使用权类型,初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并收集各种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作为土地登记审查依据。 4、他项权利调查 目前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抵押权和地役权。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权、地上权、地下权等。地役权调查应当在供役地进行。调查时地役权权利人一般应提交供役地与需役地双方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等有关资料。 权属调查时,他项权利调查应实地进行,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5、土地座落调查 土地座落调查是指调查人员现场核对宗地座落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同时调查宗地四至具体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6、土地用途调查 土地用途的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调查至二级地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原已登记发证的,此次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将用途调整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二级地类。 调查时,如果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一致,则调查人员按实际用途的土地类别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调查人员则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对一般以住宅为主的小型宗地按主地类调查。如果大型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按不同使用者或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将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二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7、共有使用权情况调查 共有使用权情况调查是指对共用宗的宗地情况、宗地 共有使用权人的情况、每个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状况的调查。经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确定后为共用宗地的,须为每个土地使用者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宗地号为同一地籍号),将宗地中每个使用者的独自使用部分、共同使用部分的面积、界线等有关情况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六)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指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经邻界双方认可和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经过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 界址调查的程序步骤 本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及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同时到现场指界、认定有困难(有纠纷的除外)的,可分别到现场指界、认定后送达另一方确认。 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现场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测量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测量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2、界址认定的要求 (1)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权利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户籍簿、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权利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共用宗应由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的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界址认定除已办理了土地登记的宗地,以原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没有争议的,保持宗地原有范围、形状和位置不变外,其他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市政建设用地的宗地,按规定扣除代征地后,确定该宗地的界址(如:规划半道等)。 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土地使用范围。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来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和地方习惯确定界址, 但调查人员有权抵制不符合法规及确权定界规定的定界行为。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处理。 调查临近街巷的宗地界址时,应考虑道路规划、防火、给排水等公益性因素。 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m时,宗地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指界人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宗地界址临街、临巷、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大于0(5m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如相邻宗地界址线切割一方地物,经确权或双方达成共识的,要求双方签定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说明情况,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并将协议书附在各自的地籍调查表中。 共用宗,要查清使用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线。 (3)所有界址一经认定,所有界址点都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权利人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权利人按手印或盖章。 界址点实地位置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合法围墙或房墙(垛)外侧为界,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小于l O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确定给该土地使用单位;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 不确定给该土地使用者。 界址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不一定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一致,如围墙外护沟等往往也属其使用土地,应根据权源资料确定界址。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实地中的界址线应查清所处围墙、墙壁的内、中、外关系情况。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4)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下按下述办法处理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 违约缺席者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书面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则现场调查结果自动生效。 调查人员要对发送出的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做相应的记载,如发出(签收)时间、签收记录、当事人是否按期提出重新划界申请、调查结果是否生效等,将其附到该宗地地籍调查档案内。 指界人认界后,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地籍编号 地籍编号是地籍档案的基础,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要达到科学管理,必须建立地籍编号系统,实行统一编号。地籍编号有利于土地规划、统计与管理,而且便于搜集整理资料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达到便于查询、修改、贮存、保管与使用的目的。地籍编号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及宗地档案袋上,并形成正式宗地号。 本次调查,取消原地籍编号,采用新的地籍编号,并要编排新、旧地籍号对照表。 1、地籍编号方法 宗地号由19位数字组成,省2位、市2位、区(县、市)2位、街道(乡镇)级3位、街坊(村级)3位、基本宗地号4位、宗地支号3位,各级数字之间不需加“一”,编号不够位数的和暂不需要编宗地支号的,以„0’占位。 省、市、县、街道(乡镇)、村庄编号可以直接采用“通河县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代码,通河县行政区划代码中社区的编号,基本宗地编号均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再加三位宗地支号,可以000占位。在地籍图上基本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地籍图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基本宗地号,有支号的,再加支号;区、街道(乡镇)、街坊(村庄)编号可以标注在地籍图的适当位置上;宗地图上标注19位的宗地号。 2、 界址点编号方法 界址点编号是宗地界址管理的基础。界址点按宗地编号,即每宗地的界址点独立编号,界址点编号统一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界址点按宗地编号时,两宗以上共用界址点可有多个编号。 (八)绘制宗地草图、宗地图 1、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 宗地草图的内容有:本宗地号和门牌号、相邻宗地的宗地号和门牌号;本宗地使用者名称、相邻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宗地内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界址边边长、界址点与相邻地物的关系距离及建筑物边长;界址点的几何条件;指北针、测量者、测量日期等。 2、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 宗地图的主要内容:图幅号、本宗地宗地号、地类号、门牌号、面积(保留一位小数)、土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及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及邻宗地界址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线(示意);相邻宗地宗地号、道路、街巷及其名称;比例尺、指北针、图廓线、制图单位、制图员、审核员及日期等。宗地图一般采用,5纸张,特殊的可用其他纸张。一般情况下采用1:500比例尺,特殊情况下可采用100的整数倍。界址边长注记(保留两位小数)采用解析反算边长,当在原位置注记不开时,可采用引线指出或在图面空白处另行注记,但须标清是哪两个界址点之间的边长。 (九)填写地籍调查表 权属调查时,应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调查人员绘制的宗地草图应附在地籍调查表上,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管理机关的公章。经双方认可的无争议的界址,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处理不了的,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处理。 在进行权属调查时,调查人员在地籍调查表上填写并核实所需要的各项内容及实地确定界址点的位置后,应根据需要现场测量界址边长及界址点与邻近重要地物之间的距离数据,将测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号填写到地籍调查表相应的位置上。 1、填表要求 (1)表中内容填写处原则上不得空项。 (2)表中填写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印章;全表划改超过两处时,整个表作废。 (3)填写时,需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工整、清晰、整洁。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4)地籍调查表按一宗地一个土地使用者填写。共有宗地按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个数逐户填写,内容除姓名及面积、用途、权属来源、使用权类型外,其他各项均相同。 (5)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管理机关的公章。 (6)地籍调查表要注意新旧地籍号的填写 2、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测量结果应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制宗地草图。 3、每个街坊(村屯)完成后,应对所有没有指界签章的宗地进行统计,列出名单并注明原因,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要详细说明存在纠纷、违约缺席、认界后无故不签字及找不到土地使用者等原因。同时跟踪进行反馈,尽最大的努力提高签字率。 (十)地籍测量形成的宗地图要求标注宗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十一)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调查我县采用1:500比例尺,40×50分幅,全解析法测图。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十二)土地权利人应提交的调查材料为: 1、权利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者须提供户口本);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他人指界的,还需提供指界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已登记发证的,提供土地证;未发证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收取的资料应为原件,对无法收取原件的,应在核实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八、应提交的成果 (一)平面控制测量: 1、GPS网计算资料。 2、各级三边、三角、导线网观测手簿。 3、各级三边、三角、导线网计算资料。 4、控制点成果表(含光盘)。 5、埋石点“点之记”(含光盘)。 6、控制点展点图(含光盘)。 (二)地籍资料: 1、以宗地为单位的界址点成果表(含光盘)。 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含光盘)。 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含光盘)。 4、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含光盘)。 5、宗地图(含光盘)。 6、街坊分布图(含光盘)。 7、地籍图分幅接合表(含光盘)。 8、1:500地籍分幅图(含光盘)。 9、地籍总图(含光盘)。 10、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权源资料。 (三)数据库成果: 1、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2、城乡一体化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3、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 (四)技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书。 (五)技术报告、工作报告、检查报告。 (六)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七)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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