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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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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2007修订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过专科医生明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一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 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 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 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 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费率表(2007修订版) 保险金额:1000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趸交 十年年交 二十年年交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655 595 73 70 39 35 1 661 601 74 71 39 35 2 671 610 75 72 40 36 3 682 620 76 73 40 36 4 694 632 77 74 41 37 5 708 645 79 76 42 38 6 722 659 80 77 42 39 7 737 673 82 79 43 39 8 753 688 84 81 44 40 9 769 704 85 83 45 41 10 786 720 87 84 46 42 11 804 736 89 86 47 43 12 822 753 91 88 48 44 13 840 770 93 90 50 45 14 859 788 96 93 51 46 15 878 806 98 95 52 47 16 898 825 100 97 53 48 17 917 844 102 99 54 50 18 937 863 104 101 55 51 19 958 883 107 104 57 52 20 978 903 109 106 58 53 21 999 923 111 108 59 54 22 1021 944 114 111 61 56 23 1043 966 116 114 62 57 24 1066 988 119 116 63 58 25 1089 1011 122 119 65 60 26 1113 1034 124 122 66 61 27 1138 1058 127 125 68 63 28 1163 1082 130 127 70 64 29 1188 1107 133 130 71 66 30 1215 1132 136 134 73 68 31 1242 1158 139 137 75 69 32 1269 1184 142 140 77 71 33 1297 1211 146 143 79 73 34 1325 1238 149 147 81 75 35 1354 1266 153 150 84 77 36 1383 1295 156 154 86 79 37 1413 1324 160 157 88 81 38 1442 1353 164 161 91 83 39 1472 1383 168 165 93 85 40 1502 1414 172 169 96 87 41 1533 1444 176 173 99 90 42 1564 1476 180 177 102 92 43 1594 1507 184 181 105 95 44 1625 1540 189 186 108 98 45 1657 1572 193 190 111 100 46 1688 1605 198 195 115 103 47 1719 1639 203 199 119 107 48 1751 1672 208 204 123 110 49 1783 1706 213 209 127 113 50 1814 1741 218 215 131 117 51 1846 1775 223 220 52 1878 1810 229 225 53 1910 1846 234 231 54 1942 1881 240 237 55 1974 1917 246 243 56 2006 1952 252 249 57 2038 1988 259 255 58 2070 2024 266 262 59 2103 2061 273 269 60 2136 2098 281 276 61 2169 2134 62 2202 2171 63 2235 2208 64 2269 2245 65 2303 2282 66 2337 2319 67 2371 2356 68 2405 2393 69 2439 2430 70 2474 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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