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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0-公共工程技术资料库V3.0-公共工程技术资料库 第02315章V3.0 開挖及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建築構造物開挖及回填所採用之材料、設備、施工與檢驗等之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指明為擋土牆、護坡、建築物、箱涵、 鋼筋混凝土排水溝等構造物之開挖及回填工作等均屬之。 1.2.2 開挖工作包括開挖、移除、運棄及處理自然或人造之障礙物體、不論其 地質性質或情況如何,均應按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之尺度完成基礎 開挖工作。 1.2.3 回填工作係依本章規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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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0-公共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技术资料库 第02315章V3.0 開挖及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建築構造物開挖及回填所採用之材料、設備、施工與檢驗等之 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指明為擋土牆、護坡、建築物、箱涵、 鋼筋混凝土排水溝等構造物之開挖及回填工作等均屬之。 1.2.2 開挖工作包括開挖、移除、運棄及處理自然或人造之障礙物體、不論其 地質性質或情況如何,均應按設計圖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之尺度完成基礎 開挖工作。 1.2.3 回填工作係依本章規定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佔 據,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基礎應回填至自然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或設計圖所示或工 程司指示之高程。 1.2.4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為達成基礎開挖與基礎回填之 施工目的而設置之安全防護措施、開挖地區之抽水、掘出材料之處理、 行人與車輛之警告標誌及警示燈等安全設施,以及對鄰近建築物之保護 措施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2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02315 V3.0 2013/06/13 02315-1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 (1)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SSHTO T180 以10磅(4.536公斤)夯錘,落距18吋(45.72 公分),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工作概要、場地佈置圖、施工機具種類、數量及廠 牌規格、運輸搬運、工地安全措施、施工順序、工程預定進度、施 工紀錄表、異常處理等必要事項。 (2) 承包商須針對施工範圍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2) 承包商應提出分包商之資料,以證明本工程構造物開挖及回填工作 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機具設備、安全設施及開挖,、取土方式 等,是由具有經驗之分包商執行。 1.5.4 [施工製造圖] 2. 產品 (空白) 02315 V3.0 2013/06/13 02315-2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第01725章「施工測量」進行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地工程司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 以作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否則,一般建築物開挖及回填係依契約數 量為準,不得異議。 3.2 施工要求 3.2.1 開挖工作 (1) 開挖時不論其土質如何,應按設計圖所示尺度,或工程司之指示辦 理。並應配合其他有關工程之施工,依序辦理。 (2) 開挖坑內挖出之土石,除另有指定棄置地點及預備用於回填或其他 填方,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堆放外,其餘均由承包商覓妥符合環保及 當地法令規定之適當地點棄置。 (3) 橋梁、擋土牆、護坡、建築物、箱涵等開挖工作,挖至設計圖所示 之高程後,非經工程司檢驗認為合格,不得繼續進行有關之次項工 作。 (4) 設計圖所示之開挖基底位置、尺度及高程,工程司得視地質情況, 變更其尺度及深度高程。 (5) 開挖工作之基底,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設計圖示挖成水平或作台 ?階,如因地形限制,局部須挖成斜面時,其傾斜角度,不得大於20, 以免基角滑動。開挖時並應儘量避免擾動鄰近土壤,基礎底面所有 鬆動雜物應清除潔淨,並以機械或人工夯壓,務使其堅實均勻。 (6) 岩石或其他原有之堅固底部,其表面應按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 挖掘成水平或台階形,並清除一切浮鬆雜物。表面如有裂縫空隙, 應先清除潔淨,然後灌入水泥砂漿或混凝土,不另給價。 02315 V3.0 2013/06/13 02315-3 (7) 明挖式基礎,其明挖邊坡應保持適當斜度,土質鬆軟或含水量甚大 時,得設罝板樁,或用適當之支撐予以加固,以防坍塌,除業主同 意變更設計外不另給價。基礎表面之清除工作,應延至澆置基礎混 凝土前施行之。 (8) 地下構造物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材料時,需符合第02320章「不 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9) 在已有之構造物附近進行開挖工作時,應慎重從事,勿使原有構造 物基礎發生鬆動甚至崩坍危及交通安全,承包商應負全責。 (10) 開挖之基礎坑內遇有出水情形,如積水過深,影響挖基工作進行時 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建造擋水壩、圍堰或設置抽水設備。 (11) 澆置基礎前,應將積水抽乾為原則,如有地下湧水無法抽乾時,工 程司得視實際情形同意承包商在基底先行灌搗一層適當厚度之水中 混凝土。 (12) 圍堰所用之支撐,除設計圖有規定外應避免埋存於所澆置之混凝土 中。 (13) 在基礎內部施行抽水時,應設法防止流水通過甫經澆置之混凝土, 以免新鮮混凝土受流水沖蝕而影響其強度。如果流水在基礎混凝土 周圍流動,無法使其停止時,則應設法使模板緊密,並將模板下部 之周圍予以封塞,然後在圍堰與模板之間進行抽水工作。 (14) 基礎挖方數量,應按設計圖所示開挖線計算,或經工程司指示之開 挖數量,如設計圖未繪註挖坡線時,概以距離構造物基礎邊線外50 ?之垂直面所包圍之體積計算,超過此範圍部分之開挖不予計量及 計價。 (15) 凡未經工程司指示而將基底高程超挖時,不予計價外,承包商應將 超挖部分以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 實。如超挖部分為岩層,應以混凝土回填之,上述增加所需的一切 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02315 V3.0 2013/06/13 02315-4 (16) 開挖之基礎如必須使用炸藥開炸時,應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報 請治安機關核准,並依照爆炸管理規則及法令之規定辦理。 3.2.2 回填工作 (1) 回填工作應依照本規範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 佔據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並應依照本規範或契約之規定辦理。 (2) 在地下構造物或基礎施工完成後,將模板、支撐、垃圾及其他雜物 清除,且基礎混凝土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 ]天後,並 經工程司檢驗認可後方可回填。回填時應配合其相關工程之施工, 依序辦理。 (3) 除了另有規定外,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回填,回填至原地面 高程,或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料不得含有機物, 木材及其他雜物。 (4) 回填區內有積水或流水現象,特別是防水系統,並應先處理妥善後, 方可回填。 (5) 進行回填工作時,不得損害構造物,應注意勿使回填材料對構造物 產生楔塞作用,Wedging Action,。回填外緣及接坡面可修築成階 梯或鋸齒式以防構成楔塞作用。 (6) 回填工作應分層填築,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 ]cm。除設 計圖或契約另有許可外,應使用機械夯實,若空間足夠小型壓路機 施工時,則其每層鬆方厚度經工程司同意後可增加至 [50][ ]cm。每層壓實度應達到以[AASHTO T180][ ]試驗求得 最大乾密度之[90][ ],以上。 (7) 如構造物兩側均需回填時,應同時進行,並使兩側回填高度儘量保 持相同,以平衡兩側所受之土壓力。 (8) 回填工作之數量應按設計圖或工程司所示之回填線與設計圖所示開 挖線所包圍之體積扣除為永久構造物所佔體積後所得數量計算。 02315 V3.0 2013/06/13 02315-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礎開挖數量及基礎回填數量均以立方公尺為單位,在其原有位置丈 量,此項數量係指設計圖說所示之開挖計價線及回填計價線,或經工程 司指示之開挖數量及回填數量。如有棄土則按契約規定或設計圖說辦理。 4.1.2 契約或詳細價目表若無規定,則所有挖方材料之種類不予分類計量。 4.1.3 計量方式 (1) 若設計圖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時,一般以構造物基礎外緣外50 ?處之垂直面開挖回填線計量。但如於堅實硬盤內開挖,則應依工 程司指示辦理開挖及回填之計量。 (2) 開挖計量體積之計算, (3) 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原地面或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 地面為準,超出計價線範圍外之挖方費用及回填費用已包括於「開 挖工作」及「回填工作」單價內,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開挖及回填工作分別按設計圖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之基礎開挖數量及基 礎回填數量分別計價。 4.2.2 基礎開挖及基礎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15 V3.0 2013/06/13 0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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