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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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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各单位和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单位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学校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各单位和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单位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学校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和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院所属各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系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所属各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和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 1 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安全工作责任 第八条 学校校长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条 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对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协助学校校长管理学校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组织起草并督促各单位实施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定期召开由各学院、系、处及其他处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和总结工作。 (五)负责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其他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 (六)校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 第十条 学校的保卫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的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二)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处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使用中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七)安排本单位的值班值宿工作; (八)负责单位大型活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九)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十)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3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确定所属各科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公司、后勤部门及人员较多的处级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管理; (二)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四)检查、指导本单位值班和门卫更夫工作; (五)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安全员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4 培训,保卫部门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安全员有权提出更换。用人单位拒不更换而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校供水、供电安全; (二)对学校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三)对校园内所管理的地下设施井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 (四)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五)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 基建部门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新建、改建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七条 进行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的院系,对试验和教学的安全负责。 教务处、各系对学生校外实习、野外实习的安全负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的学工部门、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和各学院、系的主抓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5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及外籍师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外籍师生进行安全宣传与教育,检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对外出租、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公有房产的单位,应当同承租、承包人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并对其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房产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学校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校所属单位的,由校内提供场地的单位负责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校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劳动服务公司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 6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本单位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辖各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五)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对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地下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 (七)学生宿舍、幼儿园等部位设置专职保安员,对出入人员加强管理,防止不法人员进入; (八)加强食堂、餐厅安全管理,确保公共饮食安全; (九)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与设备; (十)物业部门依法对家属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从重处理,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特大安全事故,学校的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学校的安全管理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学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三)较大的安全事故,各学院、系及其他处级单位的行 7 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党政干部或其他人员的政纪、劳动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的内容应当包括: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的评优资格;取消个人的晋级、晋职资格;降低个人岗位津贴等级或取消其岗位津贴资格。 经济制裁由保卫部门提出制裁额度,由财务部门协助执行。 经济制裁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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