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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要点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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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要点20130807破产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要点 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和复苏,以避免因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和社会财富的损失。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 一、债务人出现规定的破产情形,方可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破产重整流程及相关法律要点20130807
破产重整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及相关法律要点 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挽救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重整制度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和复苏,以避免因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而导致大量职工失业和社会财富的损失。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 一、债务人出现规定的破产情形,方可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做了界定。 二、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0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注意事项: (1)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作为重整申请人,不限于债权人。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道达重工的住所地在启东市,实践中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通常为中级法院,但亦有区法院,故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需要确定。 三、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1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1)此处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1)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即是否是企业法人;(2)债务人是否具备本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即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3)申请人是否有重整申请权;(4)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据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的规定。 (2)裁定债务人重整应当公告。 (3)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72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利害关系人。 重整期间的相关规定: 1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78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2条) 管理人应当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经查,本所目前并未纳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故无法担任管理人。此外,经咨询本所其他做过破产重整的律师,其建议不要担任管理人,因为管理人的任务非常复杂而繁琐,且需要承担风险,通常可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律顾问。如担任债权人的法律顾问,主要工作责任为债权申报、重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草案的策划、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等。 五、债权申报、审查和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 具体流程: 债权申报: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30日至3个月),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债权审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企业破产法》第58条) 其中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债权确认: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由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62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58条) 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如下: (一)破产债权范围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债权申报期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或逾期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以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审查及债权确认涉及具体操作范畴,且包括范围较广,在此不不一一列示。 六、重整期间的债务人经营管理 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企业破产法》第73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七、制定重整计划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9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80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破产法》第81条)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八、表决重整计划 (1)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4条) 具体可分为有担保债权、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等小组分别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2条)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84条) (2)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5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标准,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二,还是全部同意。实践中对于出资人组的表决方法原则上适用有关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方法。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企业破产法》第86条) (4)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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