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报销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明确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管理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出差借款的,应注明出差地点及目的)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 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中心主任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四) 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五)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二条 报销管理
(一)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有经办人签名。
(二) 出差报销的,应严格遵守中心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四) 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中心主任审批。
(五) 财务付款:报销人凭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条 凡超过现金支付额度1000元的,必须提前到财务部门办理填写领用支票手续,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购买各种物资、设备、配件等报销发票,须附购置明细清单。
第五条 咨询费、评审费由费用发生部门负责制表,经领导审批 ,经办人
签字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付。发放表中必须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每月3日前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写通知,领导签字后,由财务人员造表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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