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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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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2002-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民法〔2002〕4号) (2002年7月1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2002-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民法〔2002〕4号) (2002年7月1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民字〔1995〕17号)    2.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深民字〔1995〕54号)    3.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若干规定(深民字〔1995〕56号)    4.关于民政、公安部门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办法(深民字〔1995〕92号)    5.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社〔1997〕12号)    6.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深民基〔1998〕3号)    7.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公安厅 司法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深民社〔1997〕1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社会团体:    为了使我市社会团体按规定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93)粤民社16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深圳市、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市、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和民政部民社函〔1994〕23号、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93)粤民社169号文件的规定。即: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行决定,一般不超过10元;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来确定,幅度在350-2500元之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50元。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可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必须使用由深圳市财政局印制,深圳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的《深圳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全市性的社会团体使用会费收据的,向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区社会团体使用会费收据,分别向所在辖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专帐;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保留收据存根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五、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按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依照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注1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等处罚。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会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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