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地下停车场临时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管理须知
1.本停车场只供业主/用户使用,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
2.车况不良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
3.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4.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小时。
5.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6.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有弄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7.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取消其停泊资格。
8.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9.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10.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
11.驾驶员遗失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使证登记后方可离场。车辆磁卡失效或丢失,须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12(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请自行负责。
二、车场磁卡使用管理规定
1.车场磁卡为车位业主(租户)车辆进出车场的凭证,持卡人应妥善保存。因持卡人使用或保存不善造成车场磁卡失效的,物业公司将收回失效磁卡,由持卡人与发卡处联系更换,更换时收取工本费。
2.车场磁卡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如发现使用车场磁卡的车辆牌号与登记在册的业主(租户)车辆牌号不相符,物业公司有权将磁卡收回作废,该磁卡原持有者须向发卡处重新补办,并缴纳制作费。
3.车场磁卡须随车携带,因忘记带磁卡或丢失磁卡而不能出场时,应在出入场前及时同物业公司联系,并且服从车场护卫人员指挥,不可阻塞通道。
三、车场巡查规程
1.巡逻人员每2小时对车场例行巡查一次,巡查内容包括:车门窗是否锁闭、车内有无包裹或贵重物品、车辆是否对号停泊、车身有无损伤等,每次巡查时与监控中心联动起来,相互及时掌握地下停车场的最新情况,并按规定签到。
2.安保部主管每日对车场例行巡查不少于两次,并按规定签到。
3.安保部领班每次巡岗须对车场例行巡查,每班不少于3次,并按规定签到。
4.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将异常现象在巡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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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做好记录。
四、闭路监控规程
1.车场实施24小时监控,由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工作。
2.监控中心当值人员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巡查人员处理,必要时定镜录像。
3、监控中心对地下停车场的各路画面,以及主辅楼的两部货梯,要进行严密监控,发现异常的车辆、人员、现象及时通知巡逻员到现场进行察看,并做好记录。
五、人工起杆规定
1.当车主所持磁卡失效或磁卡丢失时,核查车主所持的卡是否有效或核对车场业主(租户)登记名册,该车辆是否为本停车场内业主(租户),如为有效卡或本停车场业主(租户),应报请领班同意后,人工起杆。起杆后,在卡上写上“失效”字样,作为核查依据,并请业主(租户)到服务中心更换或补办磁卡。
2.其他特殊情况需使用人工起杆时,须经安保部主管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杆时,须在当值记录本上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