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可编辑)
NY 1429—2010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1429?2010
代替 NY 1429?2007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containing amino-acids
2010-12-23 发布 2011-02-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遵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NY 1429?200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1429?2007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增加镁元素;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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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NY 1429?200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晖、刘红芳、保万魁、孙蓟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 1429?2007。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游离氨基酸为主体的,按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
例,添加适量钙、镁中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2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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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NY/T 887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NY/T 1108 液体肥料 包装技术要求 NY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
铬的限量 NY/T 1115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974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NY/T 1975
水溶肥料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 1979 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4 要求
4.1 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 产品类型:按添加中量、微量营养元素类型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分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
4.3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 ?10.0
中量元素含量a ,% ?3.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 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 H2O ,% ?4.0 a 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
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 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 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4.4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项 目 指 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g/L ?100
中量元素含量a ,g/L ?30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pH 1:250倍稀释 3.0~9.0 a 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含量不低于1 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 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4.5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项 目 指 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 ?10.0
微量元素含量a ,% ?2.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 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 H2 O ,% ?4.0 a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 微量元素
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0.5%。
4.6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 4
项 目 指 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g/L ?100
微量元素含量a ,g/L ?20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pH 1:250倍稀释 3.0~9.0a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5 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5 g/L。
4.7 中量元素含量和微量元素含量均符合要求时,产品类型归为微量元素型。
4.8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 1110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视法测定。
5.2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5的规定执行。
5.3 钙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4 镁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5 铜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6 铁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7 锰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8 锌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9 硼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0 钼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1 硫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12 氯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13 钠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2的规定执行。 5.14pH的测定 按NY/T 1115的规定执行。
5.15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5的规定执行。 5.16 水分的测定 按GB/T 8576的规定执行。 5.1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 887的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
的换算。
5.18 汞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19 砷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0 镉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1 铅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2 铬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
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
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6.2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 t。
6.3 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 667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GB/T 6680的规定执行。
6.4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600 g或液体样品600 mL,分装于两
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6.5 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 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
可通过1.00 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6 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 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7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从加
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
收合格。
6.8 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6.9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7 标识
7.1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7.1.1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型)、执行标准号、剂型、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7.1.2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中量元素
含量和/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硫、氯、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H的标明值;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2 产品包装标签应载明:
7.2.1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
7.2.2 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
的标明值。 ?? 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中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 或 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值大 于2.0% 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 或10 g/L。 ??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 或 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 大于2.0% 或20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 或10 g/L。
7.2.3 硫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硫元素标明值为“硫 S 3.0% 或30 g/L”
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0%或30 g/L;当硫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 5%或15 g/L。
7.2.4 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氯元素标明值为“氯 Cl 3.0% 或30 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0% 或30 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3.0% 或30 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1.5% 或15 g/L。
7.2.5 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钠元素标明值为“钠 Na 3.0% 或30 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0% 或30 g/L;当钠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 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1.5% 或15 g/L。
7.2.6 pH的标明值。pH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正负偏差pH?1.0。
7.2.7 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3 按NY 1979的规定执行。
8 运输和贮存
8.1 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应不低于100 g;若进行分量包装,应标明其净含量;其余按GB 856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NY/T 1108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2 售包装容器中的物料应混合均匀,不应附加其他成分小包装物料。
8.3 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按GB 190和GB 191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