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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纪职业能力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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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纪职业能力考试复习提纲产权经纪职业能力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经纪人概论 第一讲经纪人概论 1、经纪人的概念P2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的中间人。 2、经纪人的五个社会功能P7-9 (1)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2)加速商品流通,扩大交易范围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促进市场发展 (5)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3、经济活动的三种方式及其概念P10 (1)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条件及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 ...

产权经纪职业能力考试复习提纲
产权经纪职业能力考试复习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第一部分经纪人概论 第一讲经纪人概论 1、经纪人的概念P2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的中间人。 2、经纪人的五个社会功能P7-9 (1)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2)加速商品流通,扩大交易范围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促进市场发展 (5)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 3、经济活动的三种方式及其概念P10 (1)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条件及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 为。(最广泛采用的一种初级形式,服务对象广,但服务程度较浅,缺乏长期固定合作) (2)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 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形式上与自营很相似,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3)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 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4、经纪人的种类P10 (1)按组织形式: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 (2)按经纪的商品:一般商品经济人、产权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期货 经纪人、技术经济人、劳动力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和交通运输经纪人等5、经纪人收入中佣金的种类P10 (1)法定佣金:指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 准来获得佣金(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 (2)自由佣金:指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一经确定并写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也具有同样的法 律效力) 6、经济行为管理中经济活动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主要内容P13 (1)经纪人经营对象的规范 (2)经纪人行为的规范 7、经纪人的经济行为应该遵守的原则P13 (1)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2)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 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3)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4)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8、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P13 ①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②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③签订虚假合同; 1 ④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⑤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 交易文件和凭证;⑥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⑦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⑧兼职经纪人员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促成交易等等 第二部分工商行政法律法规 第二讲民法通则 1.法人的概念和种类P15-16 《民法通则》第36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我国法人种类:(1)企业法人(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代理的概念及种类P17-18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P18 权利: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有权向委托人索取其履行代理职责所必须的资料、信息,但同时负有返还或保密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的利益需要,有权转委托他人代理;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其因履行代理职责而支出的额外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委托人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 义务:代理人应当履行其代理职责;如因过失而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时,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负赔偿责任;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特别许可,不能同时兼为第三方的代理人;代理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工作,非经被代理人同意(除非有紧急情况),不得把代理权转托给他人;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及时报告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并提交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4.复代理的概念P18 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经被代理人同意,将代理权转托他人的代理。 5.财产所有权的概念P19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财产所有权的类型P19 (1)国家财产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3)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 (4)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7.与财产所有权取得有关的财产权P19-20 财产继承权和无主财产权 8.与财产所有权分离的财产权P20 (1)国家自然资源使用收益权; (2)采矿权; (3)集体或国家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 (4)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 9.债的种类和担保方式P20-21 (1)债的种类: ①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②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③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2)担保方式:①保证;②抵押;③定金;④留置 第三讲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制度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P25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 2.私营企业三种类型P27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P28 董事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方式及各自最高权力机构P29 (1)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各方委派代表组 成) 5.公司的分类及概念P31 (1)分类: ①有限责任公司,分为a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分为a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b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上 市公司 (2)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的出资方式P31 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非货币出资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7.公司的组织机构P32 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10-13人)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8.公司登记P32 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9.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P34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0.企业(公司)年检P34 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年检。企业法人应当根据提交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 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和经营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讲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特征P36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合同法的四项基本原则P38-39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3.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的关系P44 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都是合同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只不过合同订立主体仅在合同订立阶段发挥作用,而合同主体则承担合同订立后的法律后果,从而启动了合同的整个动态过程。其次,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有时是统一的,有时又是分离的。当事人为自己订立合同,亲自为意思表示,并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此时的合同订立主体就是以后的合同主体,二者完全统一。当事人还可以自己不去实际订立合同,而委托他人代为意思表示,并由自己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此时的合同订立主体并非是以后的合同主体,而只是其代理人,表明二者是分离的。 4.代理订立合同的要求P44-45 (1)代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 (2)代理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内 正当行使代理权,才能符合委托人的真实意志; (3)代理人应当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或者具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 5.合同的主要内容(九款)P46-49 ①当事人基本情况;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⑦履行 地点和方式;⑧违约责任;⑨解决争议的方法; 6.合同订立两个阶段:要约、承诺的概念P48、P50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P55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如不成立就无所谓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积极结果,成立合同的目的因合同生效而得以实现。 8.无效合同的条件(五种情形)P58-59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合同履行的主要原则(两个)P64 (1)按约履行原则:a履行的主体符合合同约定;b履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c履行期 限符合合同约定;d履行地点符合合同约定;e履行方式符合合同约定 (2)诚实信用原则:a履行标的的诚实信用原则;b履行期限的诚实信用原则;c履行 地点的诚实信用原则;d履行方法 10.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P69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应该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发现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资信明显减弱。以致可能影响到合同正常的对等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先行履行的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成立条件:a在双务合同成立之后,对方财产恶化;b财产状况恶化到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c必须有财产状况恶化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d 对方不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11.代位权的概念及特点P70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在向人民法院请求后,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特点:a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b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 12.撤销权的概念P71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合同担保包括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特殊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和 保证P71 14.抵押的概念,哪些财产不得抵押P77、P78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林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商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5.质押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者具体概念P80-81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担保方法。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保证措施。 16.留置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P81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一种担保措施。 适用范围:根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 用前款的规定。 17.提存的概念,提存的关系人包括提存人、提存机关及债权人P107、P108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制度。 18.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P136、P153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立付报酬的合同 19.经纪合同的概念及经纪人的主要权利P147、P149-150 经纪合同:是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经纪人的主要权利:①报酬和费用请求权;②介入权;③提存权;④留置权;⑤处置权;第五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1、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九项权利P159-162 ①安全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求偿权;⑥结社权;⑦获得知 识权;⑧受尊重权;⑨监督权 第六讲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的定义P17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为不正当竞争作了定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市场交易的五项基本原则P177-178 ①自愿原则;②平等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 则 3、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回扣的法律后果P185、P186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回扣的法律后果: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秘密的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P189、P190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害的客体既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公平竞争秩序,因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既应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①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产权交易理论与实务 1、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核心政策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 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更扩大了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范围。 3、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4、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配套,2009年10月30日,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在网站联合公布了9个相关细则和3个实施办法,分别是:《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中止终结细则》、《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5、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内部决策并经批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价款→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变更手续。 8、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1)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3)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其它知识要点详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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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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