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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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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 日期:2014-07-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也不断积累和增加,投资就成为人们积累财富的常用手段和方法。家庭做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投资性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投资性的共有财产,成为审理离婚案件的重点、难点。本文就夫妻离婚时,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

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离婚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 ------------------------------------------------------------------------------ 日期:2014-07-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也不断积累和增加,投资就成为人们积累财富的常用手段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家庭做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其投资性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投资性的共有财产,成为审理离婚案件的重点、难点。本文就夫妻离婚时,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应如何分割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的权属认定。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夫妻关系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单独持有并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另一种情形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或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参与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持有相应股权,则该股权在夫妻关系成立后所获取的收益依法也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夫妻只对共有股权中财产部分享有共有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内容,而且还含有特定身份关系,既股东资格。在分割股权时就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的处理的问题。那么夫妻对股权共有,是不是意味着既有股权的财产部份,也拥有相应的身份关系呢。根据《公司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有股权,只能对财产内容部份共有,而不涉及到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这就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一种高度人身依附和信任关系,就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及具本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来看,股东间信任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着严格限制,也是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份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会因为该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配偶就自动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配偶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则必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夫妻共有的只是股权中的财产内容部份,要想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则必须和其它人一样,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变动的程序来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中的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就只能对股权的财产内容部份进行分割,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所共有股权,共有部份只是股权的财产内容部份,而不涉及的股东资格部份。 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时的分割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就共有股权部份的分割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可以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然后由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样处理程序比较简单,也不步及到股东资格变动的问题;另外一种协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就股权的分配达成一致,然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股权的相应价值,再把夫妻双方的约定及股权价值告知公司其它股东,如果其它股东同意,则通过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资格变更,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的其它股东不同意,则由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则就股权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或补偿。 夫妻对股权分割转让时,就转让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转让价格的确认还是优先由夫妻来约定的,既夫妻双方约定的股份价格就是公司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考虑的“同等条件”。 2、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时的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就股权的分割达成一致,则股东的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股权,此处的分割指的是股权价值的分割。此时股权价值的确定,成为分割的股权的基础,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及财产分配的原则上看,股权的价值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来确定,具体的操作应该是依据双方认可的价值及各自提供的证据来确定股权的价值,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则由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由此确定股权的价值。有专家就认为,对股份价格的确认,可以由各方根据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协商价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各方协商不一致,则通过审计、评估的方法来确定股份的价值。这一操作方法,能体现出公平、公正这样一个司法理念,不过一但采取此种方式则要面临审计费用过高,审计结果因材料的欠缺不够准确及期限太长等因素存在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甚至于第三方公司的正常经营,既这样的处理方式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上看,很具操作性,但实际中却很难实际履行。故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以这种方式来处理并不多见。实践中一般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入股的资金来确定股权的价值,并依此直接进行分割。对此种分割方式,显然对夫妻双方均有失公允,且股权的价值,也会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而发生变化,在股权分割时,其价值可能高于入股资金,也可能低于入股资金。结果也很难让当事人接受,但实践中,法院以这种来进行股权分割的不在少数。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就股权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为了尽快的处理离婚案件,不至于案件被拖得过长,直接要求对股权分割案件另案处理。此种处理方式表面上效率很高,但实际中不但增加诉累,而且股权的价值的确定同样面临着审计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就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时的如何分割公司股权的问题也就成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对此具体应当如何处理需要司法不断的实践。 四、实践中要求股权分割的处理技巧 1、争取协商处理 尽管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处于矛盾冲突中,使得双方都不愿意坐下来就股权分割进行协商,但就目前的法律实践,从公司正常经营及夫妻利益的角度上考虑,协商是有效处理股权分割的最佳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尽可能进行协商,是处理股权分割的首选。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的价值达成一致并愿意折价补偿,则直接支付价款就可以;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份额达成一致,则股东一方应积极的协助通知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获得其它股东的认可后,积极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高效的解决夫妻间的股权争议问题,也不至于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提前预防 在夫妻决定投资公司的时候,就在公司章程中将夫妻双方都列为股东,并平均占有股份,这样可以预防实际当中的很多问题,当然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在投资的时候很难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但在可能的情况下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离婚时处理夫妻共有股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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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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