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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156号文及国税发[2007]18号文,市税务局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开与开具红票的规定;并制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重开与开具红票的规定:(摘要)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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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156号文及国税发[2007]18号文,市税务局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开与开具红票的规定;并制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重开与开具红票的规定:(摘要)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摘要)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认证后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核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摘要)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 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 1 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四、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参阅沪国税征[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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