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安全生产禁令
一、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
1.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
2.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3.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4.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5.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7.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确认就签署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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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9.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审批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10.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
11.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12.严禁对进入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13.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14.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二、电气仪表相关作业
1
15.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16.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17.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18.严禁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19.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移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20.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21.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22.严禁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三、交通运输相关作业
23.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
24.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
25.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
26.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27.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28.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29.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超额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四、其他相关作业
30.严禁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天气时上罐、塔、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31.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32.严禁将施工项目发包给无资质单位。
33.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报警系统。
34.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伪造操作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35.严禁未经安全教育或无上岗资格的人员独立顶岗操作。
36.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
37.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
38.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39.严禁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
40.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培训。
凡违反以上禁令,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离岗培训期限为三个月,离岗期间停发奖金,并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合格返回原岗位。本禁令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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