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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8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重点]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8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98學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預定時程表 97.11.17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辦理人員或地 備 註 點 98 00各系所將通過初評者之著各系所 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星 3 6 作等研究成果送達到院 院長、祕書 推薦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期 五 98 00各系所推薦審查人選名單各系所主任、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星 3 6 及其著作目錄送達到院 所長 推薦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期 五 院長 98 01委託審查...

[重点]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8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
[重点]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8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98學年度教師升等案辦理預定時程表 97.11.17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辦理人員或地 備 註 點 98 00各系所將通過初評者之著各系所 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星 3 6 作等研究成果送達到院 院長、祕書 推薦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期 五 98 00各系所推薦審查人選名單各系所主任、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星 3 6 及其著作目錄送達到院 所長 推薦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辦理。 期 五 院長 98 01委託審查升等著作 院長 預計98年4月24日前審竣。 3 0秘書 星 起 期 二 98 00著作審查意見表打字 秘書 審竣送回學院者即打字整理。 4 8人事組 星 起 期 三 98 02將打字之著作審查意見表人事組 一、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星 4 4 寄送升等申請人 與推薦細則第七條第一項 期 五 辦理,院長於著作審查完 畢送回各系所審議推薦投 票時,應將審查意見一併 副知申請人。 二、辦理時間視著作審查人送 回學院時間而會有所調 整,可能會延後幾日。 98 02學院將所有申請人之著作人事組 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星 4 4 審查結果送回各該系所依推薦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辦理。 期 五 規定審議推荐升等人選 98 00申請升等人向各該系所教各申請升等教依據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星 5 1 評會提出書面說明 師 推薦細則第七條辦理,申請人 期 五 各系所 對審查之負面意見,或有疑義 者,,應,得,於文到七日內 提出書面回應,檢具理由說 明,。 截止期間依院送評審意見日 期為起算點。 98 00各系所推荐升等教師人選各系所 星 6 1 到院 人事組 期 一 98 00升等著作公開陳列一週 人事組 自6月2日起至8日止,在星 6 2 人事組陳列。 期 二 98 00申請升等教師審查號次抽人事組 星 6 5 籤 期 五 98 00會議資料製作 人事組 約須七日。 星 6 8 期 一 98 00升等資料接受院教評會委人事組 升等資料甚多,預請教評會委星 6 9 員閱覽一週 員先至人事組閱覽,但不得影 期 二 印或帶出,,以便開會時能充 分評審。 98 02升等會議 教評會委員 陳秘書玲玉、葉技正玉珠、廖星 6 6 人事組 組長菊蘭列席 期 五 98 03確認推薦表學院意見各項各系所 陳秘書玲玉、廖組長菊蘭 星 6 0 資料及說明 人事組 期 二 重要參考, 壹、本院新修正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970801起適用, ,~coss/rules/advance.pdf, 貳、摘錄本校辦理升等作業相關規定(97年規定) 97.3.1 別類 本校相關規定 備註 辦理辦理時間 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 程序 辦理單位 1、原則由占缺單位辦理。經系,所,、院、 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 教育部核定。 2、合聘教師如於合聘系,所,各占二分之 一缺,則由二系,所,協商擇定一主系 ,所,辦理。 3、「醫學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研究所」凡具醫師身份之教 師在醫學院辦理升等,凡未具醫師身份 之教師則在工學院辦理升等。「水工試驗 所」研究人員之升等由工學院辦理,惟 仍應知會生農學院。 升等對象 1、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由低一等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資格級升為較高等級者。 施行,86年3月21日,條件 2、第二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事實之教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 師方可向系,所,科教評會申請升等。 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 3、需經最近一次評估通過或奉校方核定得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 免辦評估之教師。 送審。 2、86年3月21日前聘任 到校之助教升等為講師 以新聘方式辦理。 3、專任教師借調留職停薪 期間如義務返校授課,得 申請升等。 資歷 基本1、以學年度結束日,7月31日,為升等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 服務年資截止計算基準日。 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 年資 2、基本服務年資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 第十六、十六之一、十七、十八條規定。 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2、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 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 載年月起計。兼任教師年 資折半採計。 3、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 修、研究者,於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 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 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 調年資最多採計2年。 特別如僅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基本年資 傑出升等應有傑出之表現,並提供書面具體傑 表現 出事蹟,以憑審查。 過渡1、符合 助理 助理简历助理简历助理简历助理简历助理简历 教授任用資格而暫以講師資格大學法修正公布,83年1 期間聘任並持有講師證書之教師,於改聘助月5日,後,教育人員任用 年資 理教授後,其講師年資與助理教授年資條例修正施行,86年3月 得合併採計為升等副教授年資。 21日,前之過渡期間。 2、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 表現外,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 六年以上之資歷,方可考慮升等為教授。 升等基本名額計1、副教授升教授名額,各學院現有副教授 名額算公式 人數×,/,×,/, 計算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名額,各學院現有助 規定 理教授人數×,/, 3、講師升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名額,各學院 現有講師人數×,/, 整數累計 以90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 扣減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及小額,包括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數累名額者,仍應通案予以扣減。 計原預借各學院及校屬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 則規員額 額,如需預借,應於6月底前專案報校申定 請,逾期不予受理。 保留 如未使用,自動保留累計。 教師升等名1、以每年2月底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 額計算規定 師現有人數計算。 2、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 3、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教師人數應列 於「主系所」所屬學院。 4、「醫學工程研究所」隸屬於醫、工學院, 凡具醫師身份之教師人數計入醫學院, 未具醫師身份之教師人數計入工學院。 「水工試驗所」研究人員人數計入工學 院。 5、自93學年度起,「凝態科學研究中心」 研究人員升等名額與理學院教師升等名 額合併計算,並由該二單位聯合教評會 辦理。,93.3.10第2332次行政會議決 議, 研究人員升除依前述原則計算外,各學院同等級升等 等名額計算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規定 ,即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合計人數分別乘 以,/,及,/,,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 著作著作審查份1、系、院各級教評會至少需送三位審查委 審查 數 員審查,如系、院均送審查,送至校教 評會時,至少應有六份專家審查意見表。 2、部分特殊領域審查人選之遴覓確有困難 時,院得以委請系、所辦理著作送審方 式處理,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需有四 份著作審查意見表。 著作審查評1、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代表著作評分部 分 分應逐項評分,不可僅評總分。各單位 應先告知評審者。 2、著作審查意見表如非使用制式格式,例 如送國外審查,以信函方式表示者,請 務必註明究為推薦函或著作審查意見 表,並請事先告知評審者儘量以分數呈 現,並確切表達出推薦等級,以免造成 困擾。 3、不論審查成績及格與否,著作審查意見 表應全部送校教評會審查。 審查人 1、系所級著作審查得以校內系外學者專家 為審查人 2、院級升等著作審查,以校外審查為原 則,若在國內校外無適當人選,以國際 審查為優先,如情況特殊得由校內院外 學者專家審查,惟每位升等教師校內院 外審查人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應 書面具體說明理由,分送院、校教評會 召集人密存。 合著人 合著之著作,僅可由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 審教師資格,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須 檢附「合著人證明」,敘明送審人及合著人 完成部分或貢獻,其他合著人須簽名放棄 以該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權利。但下列情 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 1、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2、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 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 負面意見說各學院對升等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表,審 明及院方持查人如有負面意見,應告知申請人提出書平意見 面回覆說明,若審查與回覆意見有重大歧 異者,請院長另組特別小組加以解讀及詮 釋作持平書面意見,以供院、校級教評會 委員瞭解,並一併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校 教評會參酌,以減少審查詢答時間。 審查意見表為尊重著作審查專家與保密理由,各送審 繕打 單位對於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專家之手稿 應重新繕打並校對。 其他 對於較缺乏客觀,如SCI或SSCI外,評 判領域學門,審查意見評分分數之高低, 所代表之評價或非一致,若可以,請各院 提供歷年該領域送審平均分數供委員參 考。 送審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 著作 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 作業須知、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 業要點、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 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期代表著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3年內 限 作 ,自辦理升等當年3月1日為準往前推算3 年,。 參考著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5年內 作 ,以升等案若經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 定年資起計之時間往前推算5年,。 參考資教師自前一等級至申請升等高一等級期間 料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 考資料。 出版規定 1、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1送審人應列印專門著作 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 期刊,。 作,有刊載出版時間年月 2、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 之頁面,以利審查。 3、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2、代表著作最好為第一作 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者或通訊作者或equal 研討會論文不得單獨作為代表著作。 contribution author,如非 4、已於辦理升等當年3月1日前被接受且上述作者,請加以書面說 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明對著作貢獻情形。 未出版代表1、以尚未發表但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著以兩篇以上為代表著作作之規定 作為代表著作送審者,該代表著作應於者,請考量對已被接受發表 1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著作,列為升等代表著作將 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 來之出版問題。 2、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而未能於 1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 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 延,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報 教育部核備後得予展延。 3、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 作者,應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 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著作發表規1、理、工、醫、生農、管理、電機資訊、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 範 公共衛生等學院及教務處師資培育中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 心應有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 刊之著作,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上網公佈,以供查詢。 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予以考慮。 2、文、法律、社會科學院應有發表於其系、 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或SSCI、AHCI、 TSSCI、THCI所列期刊之著作。 著作如為專以已出版者為限,並附專業審查證明、出 書 版公司編輯委員名單,及出版之專家學術 審查書面意見。 其他 1、所送審之著作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任 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送審教師資格 時,是否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專門著作, 授權由辦理送審之學院考量教師送審著 作其學術專業所需,本於權責自行審 議。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 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 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 中文或英文。 2、送審之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 理、增刪、組合、翻譯或編排他人著作 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 送審 3、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 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 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 新者,不在此限。 各級各大學校院對教師之升等所為之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教評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係屬行政處分,故學校就教師升等 會審所訂定之相關規定,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查應教評會對學術專業之評審,應尊重專家之意見,但因考量 注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因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 事項 資等做綜合之評量後,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成決定。但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其理由。 教師之升等審查,應同時注重研究及教學之表現,系、院 對研究、教學、服務分別客觀考評,分數應分別列計呈現,並送校教評會。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應有博士後獨立撰述之研究著作於回 國後發表,研究領域有創新見解,整體審查無負面評價。 1、升等審查應尊重各院系之專業自主,擬訂最低升等標 準、建立優良期刊參考名錄,並體認學術審查不易量化亦不可局部化之實情。 2、體認各學院、系科所間之差異存在,各院應要求建立相對標準,並加強升等著作送審把關責任,以期逐年提高升等之標準。 校教評會對升等案件之專業認知有所質疑時,得先送還原 通過學院,再重作審查或提出必要說明,或由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委員會(組成委員不以該會委員為限,得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參與)進行審查,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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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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