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
格的确定。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
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
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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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补
充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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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程序如下:
(一)规划国土部门提出该项目住宅的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市场评估地价评估时点;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
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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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关于该
地块出让意见的日期为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
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的评估时点应当与地价评估时点保持一致。
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以其市场评估价乘以本细则附表所列的价格系数
计算。
市场评估价是指假设该项目作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按照估价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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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所得出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时,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和管理任务书,明确项目户内装饰装修配置标准。
户内装饰装修价格按以下步骤确定: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约定的户内装饰装修配置标准装修样板房;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向社会开放每种户型的样板房,并公示经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的装修价格构成。
安居型商品房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在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
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应当遵守下列步骤:
(一)计算安居型商品房地价与市场地价的地价比;地价比为住宅市场评估地价和基准地价的均值与
住宅市场评估地价之比;
(二)确定安居型商品房项目(毛坯)的市场评估价;
(三)根据地价比、市场评估价查询安居型商品房价格系数表得出价格系数;
(四)以市场评估价乘以价格系数计算得出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
第十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的测算评估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
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承担;评估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评估收费的标准计算,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
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