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管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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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2018修订版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2018)
XXX
XXXXXX有限公司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船 名: XXXX
Ship’s Name XXX XX 5
IMO编号: ----
IMO Number
船舶呼号: XXXXX
Call Sign
船 籍 港: XX XX
Port of Registry XXXX XXXX
船舶识别号: XXXXXX
Ship Identification
本计划业已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防污
公约》附则V第10条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This Plan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is writt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10 of Annex V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73/78) and the requirements as stated in the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by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主管机关核发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海事局
签发官员署名
Issue official signature:
年 月 日
计划修改审批记录
Records of Revision and the Approval
日期 修改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主管机关
Date Revised Provisions Administration
前言
1. 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V(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
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77(70)号决议修正案)的规定的要求和我国
有关规定编写的。
2. 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要
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参考其它适用的船舶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如ISO 21070“船舶垃圾管理和处理标准”。
3. 本计划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4. 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中文为准。 5. 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1
目录
第一章 管理要求 ................................................................................... 3 第二章 实施人员职责 ........................................................................... 6 第三章 定义 .......................................................................................... 7 第四章 减少废弃物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10 第五章 发生事故时的响应措施 .......................................................... 11
第六章 船上垃圾的管理...................................................................... 12 第七章 培训与教育……………………………………… ……………..22
附件1 根据《防污公约》附则 V 第 4、5 和6 条向海中排放垃圾的
限制概述................................................................................................ 23 附件2:船上垃圾处理和排放的选项 .................................................... 24
2
第一章 管理要求
本计划为船上垃圾的管理和处理提供指导,以符合《防污公约》附则V(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77(70)号决议修正案)第10条的要求,防止污染海域,维护海洋生态,避免发生垃圾污染事故。
1 《防污公约》附则V第10条
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
1 .1 总长在 12 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本附则第 3、4、5 和 6 条的排放要求。
.2 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该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 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垃圾记录薄》无论是否为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其他形式,均须使用本附则附录2中规定的格式。
.1 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2 按本附则V第4条、第5条、第6条或极地规则第II部分A第5章第5.2节规定,每次排放记录须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排放货物残留物时,除了记录上述内容,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3 每次焚烧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
3
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4 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须在《垃圾记录簿》中填写垃圾接收日期、时间、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名称、垃圾的分类、每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5 《垃圾记录薄》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6 如本附则V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须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须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意外落失发生的日期、时间、所在港口或船位(经纬度和水深)、原因,排放或意外落失的物品细目、垃圾种类、和估计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大致说明。。
4 主管机关可对以下情况免除《垃圾记录薄》的要求:
.1 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持续航行时间为一小时或以下的任何船舶;或
.2 固定或浮动平台。
5 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正式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所有经船长证明是船舶《垃圾记录薄》或船舶正式航海日志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须可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记录事实的证据。主管机关根据本款针对《垃圾记录薄》或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检查以及制作被证明的副本须尽可能迅速进行,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6 当发生本附则V第7.1.3项和7.1.4项所规定的可能会对海洋环境或航行带来严重威胁的渔具意外灭失或抛弃时,须向该船的船旗国报告,如灭失或抛弃行为发生在某个沿岸国管辖水域内,还须向该沿岸国报告。
2 防止垃圾污染
2.1 为达到经济、环保的良好效果,垃圾管理计划制定者采取一系列补充措施来管理垃圾,如
.1 减少垃圾来源;
.2 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
4
.3 船上加工(处理)
.4 在允许的有限情况下排放入海;和
.5 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
2.2 当要求物料各食物供应时,船公司应鼓励供应商在早期去除、减少所有包装,以减少船上垃圾的产生。
2.3 当船上产生垃圾时,应制定程序,使船员对可在船上重复利用或在合适的港口接收设施循环使用的材料进行分类。
2.4 船舶垃圾由不同成分组成,其中一些按照《防污公约》附则V进行管理,而其它可能在当地、国家或地区法规中有规定。垃圾的每一成分应分别评估,以确定此类垃圾的最佳管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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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人员职责 1 总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其主要职责是: 1.1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意识: 1.2 负责摘抄现行有关防污染的法律法规包括处罚信息通知船员: 1.3 尽量减少购买产生垃圾的物料和改变习惯以便减少垃圾量: 1.4 确保实施本计划的程序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2 具体实施负责人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其主要职责是: 2.1 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2 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2.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2.4 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2.5 负责张贴垃圾污染公告牌:
2.6 负责《垃圾记录薄》记录和保管。
3 垃圾收集处理人员职责
本船大厨、水手长、机工负责垃圾的收集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3.1 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2 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 4 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4.1 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4.2 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 全体船员职责
5.1 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5.2 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5.3 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5.4 船员应协助船长来确保船上任何区域减少垃圾数量,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要适当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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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义
1 垃圾
垃圾 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1.1 动物尸体 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1.2 货物残留物 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留物,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1.3 食用油 系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1.4 生活废弃物 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中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1.5 渔具 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1.6 食品废弃物 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1.7 焚烧炉灰 系指用于垃圾焚烧的船用焚烧炉所产生的灰和渣。 1.8 操作废弃物 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1.9 营运废物 “营运废物”(《防污公约》附则V第1.12条)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对船舶营运至关重要的“其他类似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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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 锅炉/节热器的排泄;
? 船艇引擎的湿废气;
? 锚链间的排出物;
? 调距螺旋桨和推进器液压液体和其他油类至海界面(例如:推进器轴承、
稳定器、橡胶轴承等等);
? 蒸馏/逆渗透卤水;
? 升降器底坑排出物;
? 消防总管系统的水;
? 停用的淡水;
? 汽轮机清洗水;
? 马达汽油和补偿排放;
? 机器废水;
? 泳池、矿泉水和娱乐用水;
? 声呐罩排放物;及
? 井围甲板排放物。
1.10 塑料 系指以一个或多个高分子质量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材质,这种材质通过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热和(或)加压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质特性从脆硬易碎到柔软有弹性。就本附则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1.11 电子垃圾 系指用于船舶或起居舱正常运行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部件、配件和耗材,在报废时,这些设备的部分材料,对人类健康和/或者环境造成潜在危险。
2 其他
2.1 洗碗水 系指残留自人工或机械事先对碗碟和厨房用具的冲洗,而粘附在这些用具的食物颗粒在正常情况下不妨碍自动洗碗机运行。
2.2 灰水 系指洗碗水、淋浴水、洗涤水、洗澡水和盥洗池水排放管的排水。其中不包括《防污公约》附则 IV(生活污水)第 1.3 条中界定的厕所、小便池、医院和动物处所的排水,并且不包括货物处所的排水。就附则 V 而言,不视灰水为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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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
2.3 回收利用 系指分类与回收可再处理的部件和材料的活动。 2.4 重复使用 系指回收无需再处理就可进一步使用的部件和材料的活动。 2.5 在航途中 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2.6 特殊区域 系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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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减少废弃物的措施
1 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 根据需要,应考虑在任何形式下,尽量减少船舶物料、食品和货物所产生的所 有形式的垃圾。
3 当制定物料和食品安排时,如可能,应与船舶供应商就将产生的垃圾对所采购的产品共同给予考虑。应考虑的减少垃圾量的选项包括:
3.1 采购大包装的供给,并要考虑到(容器开启后)适当保质期的因素,以避免增加与此类产品有关的垃圾;
3.2 采购以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和容器派送的供给;但凡可能时,避免使用一次性的杯子、用具、碗碟、毛巾和抹布及其他便利物品;及 3.3 避免采购以塑料包装的供给,除非所用塑料可以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 4 在考虑选择货物积载和系固材料或防日晒雨淋材料时,应考虑此类材料将产生多少垃圾。应考虑选择如下措施来减少垃圾数量:
4.1 使用永久性可重复使用的遮盖物保护货物,而不使用一次性或可回收利用的塑料膜;
4.2 使用可重复使用垫舱、支撑、衬垫和包装材料的积载系统和方法;及 4.3 在港内卸货时产生的垫舱、衬垫和包装材料不允许在海上排放,应将其送往港口接收设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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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生事故时的响应措施 1 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2 船长或大副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 2.1 船名及呼号;
2.2 船籍港;
2.3 发生事故的日期和时间;
2.4 发生事故时船舶的位置(经纬度);
2.5 垃圾污染说明,垃圾种类和估计量;
2.6 原因;
2.7 采取的措施;
2.8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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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上垃圾的管理
1 总则
1.1 《防污公约》附则 V 第 3 条规定,禁止向海中排放垃圾。只有附件1中概括的有限情形除外。在某些条件下,准许向海中排放食品废物、动物尸体、被认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洗舱水、甲板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所含清洁剂和添加剂和货物残余。 1.2 为满足公约,应配备人员、设备,并建立垃圾的收集、分捡、加工、贮藏、回收、再使用和排放程序。与这些有关活动相关的经济和工作程序,应包括贮藏空间要求、卫生、设备和人员费用以及港区内处理垃圾服务费用。
1.3 船上处理和存储垃圾的最适当程序制定,应依据诸如船舶的类型和大小、运营的区域(例如特殊区域、距最近陆地或冰架的距离)、船上垃圾处理设备和存储空间、船员或旅客的数量、航次的持续时间、挂靠港口的规定和接收设施等因素而不同。但是,鉴于不同垃圾处理选项所涉及的费用,经济上有利的是,首先,限制带上船会成为垃圾的材料的数量,第二,将可以向海中排放的垃圾与其他不得向海中排放的垃圾分开。对带上船的容器和包装进行正确管理、正确处理和存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船上存储空间的需求,并能够有效地将所留垃圾转送到港口接收设施以供正当处理(如:回收利用、重复使用)或陆上处置。
1.4 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的步骤可分为四个阶段:收集、加工、贮藏和排放。附件2对船上垃圾处理和排放做了概述。
2 垃圾收集程序
2.1 为在收集后减少或避免分拣的必要,并为便利回收利用,建议在船上提供有明确标记的垃圾接收容器随时接收所产生的垃圾。船上容器的形式可以是桶、金属箱、罐、容器袋、或有轮箱。
2.2 甲板区域、船尾甲板或无遮挡区域中的任何容器应系固在船舶上并有紧密和安装牢靠的盖子。所有垃圾容器应加以系固以防丢失、撒落、或置于容器内的任何垃圾的丢失。
2.3 容器应有清楚标记并可通过图形、大小或位置加以识别。容器应置于全船所有适当处所(例如:机舱、居住甲板、起居室、厨房和其他生活或工作处所),应告知所有船员和旅客何种垃圾应或不应放置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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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垃圾应按如下种类分拣:
? 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和混有非塑料垃圾的塑料;
? 破布;
? 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 食用油
, 玻璃
, 铝罐
, 纸张、硬纸板、瓦楞纸板
, 木头
, 金属
, 塑料(包括泡沫聚苯乙烯或其他类似塑料物质)
, 电子垃圾(例如:电子卡片、配件、仪器、设备、计算机、打
印机墨盒等);和
? 会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危险的垃圾(例如:渍油碎布、灯泡、酸类、
化学品、电池等等)。
2.5 容器应用不同的颜色来清晰地标识和区别所要接收的垃圾类型。 2.5.1 “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不可回收的塑料制品和混合了非塑料垃圾的塑料制品、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及不可排放于海中的废弃物。 2.5.2 “黑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用油、作业废弃物、焚烧炉灰烬但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灰烬除外。
2.5.3 “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货物残留物、生活废弃物(如纸制品、破布、波浪、金属、瓶子、陶瓷等)和类似的废弃物。
2.5.4 “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处理食品废弃物。
2.6 建议以下处所安放所需的各类容器,但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表一列出了各类容器在船上的位置和数量。
2.6.1 作为集中垃圾贮存地方的尾楼甲板或其他处所;
2.6.2 厨房;
2.6.3 餐厅;
2.6.4 机舱工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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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机舱集控室;
2.6.6 甲板物料间;
2.6.7 驾驶台;
2.6.8 产生垃圾的任何地方。
2.7 每个容器务必用颜色明显清晰地按本章2.5所述的标示。
2.8 根据产生垃圾类型不同,每处公共场所相应地放置不同容器,避免后期进行分类的额外工作。
2.9 船员房间至少提供两类容器,收集塑料和其他垃圾。
2.10 船员将自己房间的垃圾,机工将机舱的垃圾和甲板部船员将甲板处所的垃圾按类型送到加工点、短期贮存点和长期贮存点。
2.10.1 塑料垃圾包括混用塑料的垃圾制品必须留存在船上,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备处理;
2.10.2 油破布和被污染的破布应焚烧炉焚烧或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2.10.3 对带有病菌的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接收国法律规定送往港口的接收设施处理。
2.11 船员应就垃圾分类和收集的程序进行培训。
表一 船上垃圾收集容器位置和当量
舱室位置 收集塑料容器数量 收集非塑料容器数量 厨房 1 1 餐厅 1 1 机舱 1 1 驾驶台 1 1 每个船员房间 1 1 尾楼甲板 1 3 卫浴间 1 1 甲板工作间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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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垃圾处理程序
3.1 垃圾处理设备
3.1.1 船上的垃圾处理设备列于表二
3.1.2 粉碎机由大厨负责,焚烧炉由三管轮负责
3.1.3 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根据焚烧炉、压实机和粉碎机等说明书加工垃圾,但焚烧炉只能处理可燃烧的垃圾种类。
表二 垃圾处理设备
设备 制造厂/型号 处理能力 存放地点 存放数量
焚烧炉 无
压实机 无
粉碎机 无
研磨机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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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粉碎加工处理
3.2.1 与塑料一起粉碎处理的食品废弃物不能在海上排放,因此食品废弃物放进粉碎机或研磨机前需把所有的塑料材料去除。
3.2.2 船舶仅在航行途中时在特殊区域内才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小于12海里处将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这种食品废弃物应业已经粉碎或研磨粉碎并能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且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3.2.3 除3.2.2.要求外,船舶仅在途中时才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特殊区域外将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1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处将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这种
食品废弃物应业已经粉碎或研磨粉碎并能通过网眼布大于25mm的筛子。
.2 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处将上述.1规定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 3.2.4 船舶在禁止排放区域进行操作处理时,从船上粉碎机或磨碎机应直接排放至船上合适的结构贮存柜,不能排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也不能贮存在含有油污水的舱底或油舱内。
3.3 压实处理
3.3.1 为便于贮存、易于输送到港口接收设备或在海上排放,对可压实的垃圾应在船上进行压实处理。
3.3.2 大部分垃圾可以压实,各种垃圾压实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列于表三。
3.3.3 垃圾压实前应送入磨碎机磨碎提高压缩率和减少贮存场所。当处理和贮存包裹物时要小心以防止意外进入海洋环境。
3.3.4 不使用专门设备,未磨碎的塑料、纤维、纸板、体积大的货物容器和厚金属件,蓄有压力的容器等在标准压实机会引起爆炸的危险,因此这些垃圾是不能压实或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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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船上产生的垃圾的压实选项
压实特性 压实前船上人员垃圾示例 船上存经压实形经压实形进行的特殊处理 改变率 储空间 状的保持 状的密度 金属、食物和
饮料容器、玻无 非常快 几乎100% 高 最小 璃、小木块
经粉碎的塑较小-将材料减少
料、纤维和纸至进料尺寸,少量快 约80% 中等 最小
板 人工
5小金属桶、中等-将材料整成未经粉碎的进料尺寸,需要较慢 约50% 相对较低 中度 货物包装、大长工时 块木块
较大-将材料整成未经粉碎的进料尺寸,需要极很慢 小于10% 很低 最大 塑料 长工时;通常不实
际
大型金属货
物容器,厚金船上整压不实际;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最大 属件 不可行
备注:无论压实筒的大小,用合适的设备都很容易压实——很多这些设备已经设计成遥控使用,因此它们变得小且容易操纵即有很好的效果。应注意的是由于船上缺乏空间,小船对大船来说,可能更严格要求。
5 使用适当装置可容易地将小桶和大桶压实——已为边远地点设计出大量的此种设备,它们因
而是小巧并易于使用的,效果良好。应注意的是,桶类的压实可能仅限于大型船舶,因为小
型船舶(渔船)上缺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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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焚烧处理
3.4.1 焚烧炉处理垃圾应根据本船的具体情况来实施。焚烧炉仅适用于制造商指定的材料进行焚烧。
3.4.2 纸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烧的垃圾,可在船上焚烧炉内焚烧处理。
3.4.3 一般来说,船在港口或平台码头时不应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靠近污染严重区域的某些港口,有些制定了附加空气排放限制的当地法律。用焚烧炉焚烧垃圾须得到港口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另外,内河水域不得使用焚烧炉。 3.4.4 各种垃圾焚烧选择列于表四,包括为船上人员考虑需要特别处理、可燃性、体积减少、残余、废气和船上贮存空间。除金属和玻璃外,大部分垃圾是可以进行焚烧的。
3.4.5 焚烧如脱落的油漆、浸染过木材的有毒材料和某些PVC塑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有些燃烧副产品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的影响。电池、过期的药品、湿润剂桶、有发荧光敷层的管子、化学废弃物和陈旧的油漆等任何时候都不能焚烧。在处理前。应根据要求贮存焚烧后的残余物(如塑料灰烬不能在海上排放),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3.4.6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a) 公约附则?、?和?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沾染的包装材料:
(b) 多氯联苯(PCBs)
(c) 公约附则V中定义的含有重金属超过痕量的垃圾;和
(d)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3.4.7 在正常船舶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油和油渣,在船上焚烧也可在主、辅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是这种焚烧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3.4.8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多氯联苯(PCBs)。在颁发了国际海事组织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中焚烧除外。
3.4.9 焚烧在排气中产生有毒气体的塑料、雾化盐酸(HCI)及氢氰酸(HCN)等垃圾时,应在能承受高温的焚烧炉中进行焚烧。
3.4.10 船上焚烧时应要求始终监测燃烧道烟气出口的温度,在温度低于850?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废物不应填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对于分炉填烧的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在开烧5分钟后燃烧室的温度达到600?.
3.4.11 船载焚烧炉的灰、渣应被视为营运废物,因此为不可排放入海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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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四 船上垃圾的焚烧选择
6 船上船上人员焚烧特性
垃圾示例 在焚烧前的存储
燃烧性 体积减少 残余物 废气 特殊处理 空间 纸包装、食物小 — 易于可能有烟高 大于95% 灰粉 最小 和饮料容器 进料斗 气,无害
小 — 将材
料减少到进 可能有烟最小 纤维和纸板 高 大于95% 料尺寸,少量灰粉 气,无害
人工
根据焚烧塑料包装、食灰粉 小 — 易于炉的设计最小 品和饮料容高 大于95% 进料斗 可能有烟 器等等 气,无害
中等 — 减根据焚烧塑料布、网、少尺寸人工高 炉的设计最小 绳和大件材大于95% 灰粉 工时 可能有烟 料 气,无害
根据焚烧大 — 减少橡胶管和大炉的设计尺寸人工工高 大于95% 灰粉 最小 型物件 可能有烟时 气,无害 食品和饮料小 — 易于可能有烟的金属容器低 小于10% 渣 中等 进料斗 气,无害 等等
大 — 减少金属货物、打尺寸人工工大金属可能有烟件容器、厚金很低 小于5% 最大 时(不易焚块和渣 气,无害 属件 烧)
食品和饮料小 — 易于可能有烟低 小于10% 渣 中等 的玻璃容器 进料斗 气,无害
中等 — 减木头、货物容可能有烟少尺寸人工高 大于95% 灰粉 最大 器和大木块 气,无害 工时
1: 检查当地规范,是否有可能减少。
6 各船载焚烧炉操作员应经过培训并熟悉设备的使用和焚烧炉可焚毁的垃圾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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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垃圾贮存程序
4.1 在船上收集的垃圾应送至指定的处理或地点。必须反返港处理的垃圾应按要求贮存,直至在岸上进行适当的处理来安排排放。无论如何,垃圾应该妥善贮存以避免对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4.2 船上应备有足够的贮存空间和设备如箱、筒、袋或其他容器。若贮存空间有限,船上应安装压实机或焚烧炉。在可能的范围,所有经过处理和未经过处理的垃圾,无论贮存多长时间,均要贮存在不可燃烧的材料制成的严密的、有盖的容器内以防止非故意地将贮存的垃圾排放。
4.3 要根据第六章1.1条所述的垃圾排放限制要求来分开贮存。每个容器要清晰地以m?标记。
4.4 处理前,应考虑如塑料等垃圾按长期贮存要求进行。
短期贮存点: 厨房、餐厅、机舱、驾驶台、船员房间、甲板工作间、卫浴间
长期贮存点: 生活区尾楼后甲板 4.5 在垃圾贮存区域,应定期运用清洁、无菌、预防和补救控制方法来控制传染。 4.6 可从船上直接排放于海上的垃圾应送往短期贮存点贮存或不贮存。 4.7 在贮存点,垃圾分类装入罐、桶、箱、袋或其他容器内。
4.8 短期贮存的垃圾,当船舶航行到非禁止排放区时可将垃圾排放入海。 4.9 长期贮存的垃圾必须装入严密、坚固盖子的罐、桶、箱、袋等容器内。 4.10 返回港口卸载处理的、可能携带有害动、植物或疾病的食品废弃物应贮存密封的容器内,并且应与其它食品废弃物隔离。在一些国家可能要求对这些垃圾进行双层袋包装进行隔离检疫。这些垃圾应贮存在隔离的容器内并清晰的标识以避免不正确的排放和在陆地上不合适的设施处理。
5 垃圾排放程序
5.1 尽管《防污公约》附则 V 允许将有限类别的垃圾排入海洋,但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应列为首选。
5.2 通常情况下,当船舶仅在航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才排放垃圾。当允许排放垃圾时,应该考虑海流和潮汐的影响,尽可能在开阔的和深水(50米或以上)的区域来排放。
5.3 符合焚烧炉焚烧的垃圾,应该焚烧处理。塑料垃圾的灰渣要存留船上,到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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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其他垃圾灰渣依据垃圾排放限制要求进行排放于海上。 5.4 为了保证及时把船上产生的垃圾转移到港口接收设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实施负责人作好垃圾接收计划并与港口方联系,并索要具体说明所接收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而且该收据或证明与《垃圾记录薄》一起在船上保持二年。 5.5 船舶在港内或特殊区域内时,应把能在特殊区域外排放或要返港接收设备的垃圾按垃圾分类装入短期储存点的储存容器内,准备送往港口接收设施或船舶航行至非禁止排放区域时排放入海。
5.6 对可能散落或漂浮的垃圾,经压缩加工或附加重物后再排放入海,使其容易沉底而不漂浮在海面上。
5.7 被油浸透或有毒化学物污染的垃圾,必须经严格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入海或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5.8 装卸货物时产生的废弃物,在开航前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更合适。 5.9 食品废弃物和非塑料废弃物在海上排放时不应用塑料容器打包。 5.10 旧电池和过期药品应累积一定数量(如满一箱),然后送岸掩埋处理和领取收据。
基于生态和安全因素,过期的烟(焰)火产品要在岸上处理,如 5.11
.1直接或通过其当地的产品代表送还供应商;
.2请求救生服务站接收船上过期的烟(焰)火产品;
.3了解当地政府部门有关处理这些产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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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培训与教育
1 船上人员应接受有关垃圾污染方面的培训,内容包括:
1.1 在海洋环境中的垃圾,防止垃圾排放到环境的源头和方法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1.2 有关船上废弃物管理的国家和国际的法律或影响;
1.3 贮存、处理和转移船舶上垃圾对健康和卫生考虑;
1.4 当前在船上和岸上处理船舶上产生的垃圾的技术;
1.5 减少在船上产生垃圾的物料选择的方法和程序;
1.6 在废弃物贮存区域控制疫害措施;
1.7 舷外排放垃圾的准备要去。
2 船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船上《垃圾管理计划》,教育全体船员严格按《垃圾管理计划》要去管理垃圾。
3 首次到达一个新的港口时,获得港口对垃圾管理的规定和特殊要求时,应及时向全体船员宣传。
4 新上船的船员及时进行《垃圾管理计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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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根据《防污公约》附则 V 第 4、5 和6 条向海中排放垃圾的限制概述
4 距最近陆地12海里除平台外的所有船舶
之外的海上平台和与
1此类平台靠泊或距离垃圾类型 特殊区域之外第4条特殊区域之内第6条(距
(距最近陆地的距离) 最近陆地,最近冰架距离) 在500米之内的船舶
4第5条 经粉碎或碾磨的食?3海里,航行中并尽?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允许排放 23品废物 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 际可行地远离陆地
未经粉碎或碾磨的?12海里,航行中并尽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食品废物 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
非含于清洗水中的禁止排放 5,6货物残留物
?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12海里,航行中并尽禁止排放 际可行地远离陆地(但要清洗水中的货物残实际可行地远离陆地 遵守第6.1.2条和极地规.5,6留物 则第II-A部分 5.2.1.5 条
规定中的条件)
?12海里,航行中并尽实
际可行地远离陆地(但要货舱洗舱水中的清遵守第6.1.2条和极地规6洁剂和添加剂 则第II-A部分 5.2.1.5 条允许排放 禁止排放 规定中的条件)
甲板和外部表面清
洗水中的清洁剂和允许排放
6添加剂
动物尸体(应劈开必须在航行中并尽可
或另行处理以确保能地远离陆地。应>100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尸体将立即沉没) 海里及最大水深
所有其他垃圾,包括
塑料、合成绳索、渔
具、塑料垃圾袋、焚
烧炉灰、渣、食用油、
漂浮垫舱物料、衬料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和包装材料、纸张、
碎布、玻璃、金属、
瓶子、陶器、电子废
弃物和类似废物
1.当垃圾中混有或被其他有害物质沾染时,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须适用更严格的要求。 2.经粉碎或碾磨的食品废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3.未经焚烧、高压灭菌器消毒或其他灭菌处理的外来禽类产品,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 4.位于距最近陆地12海里之外的近海平台和有关船舶包括所有从事勘探或开采或相关海床矿物资源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与此类平台靠泊或距离在500米之内的船舶。 5.货物残留物系指仅使用通常可用商业卸货方法无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除谷物以外,SOLAS公约章节VI/1-1.2规定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本附则附录I规定加以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6.这些物质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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