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采购、验收、使用、报废和回收工作,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24号)和公司作业文件Q/JY2.05.03.42-200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包括各部门及项目部员工。
1、使用期限
1.1安全帽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塑料安全帽使用期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得超过三年半,期限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
1.2 工作服使用期:工作服两年发放两套,其中夏装、冬装各一套。
1.3工作鞋的使用期为24个月。
1.4防寒服使用期:生产和与生产相关部门为36个月;其他部门为48个月。
1.5安全带的有效使用期为24个月,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以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1.6救生衣的有效使用期为36个月。
1.7雨衣、雨靴:长期从事外场露天作业及内外混做以外场作业为主的员工,有效使用期为36个月;其他领用人员有效使用期为48个月。
1.8耳塞的有效使用期为6个月(工作环境噪音大于85分贝使用)。
1.9防护眼镜
因患近视、老光、散光在150度以上且工作时需配戴眼镜者,发给眼镜安全护翼,有效使用期为12个月。
2、配备标准
2.1各生产所、职能部门员工工作服、工作鞋、防寒服应按需要配备。
2.2项目经理部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防寒服等每人必备劳防用品原则上按使用期限配备,工作需要时项目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更换频次。安全带、救生衣、雨衣、雨靴、护目镜、手套、耳塞、口罩等非每人必备劳防用品,项目经理部可留存适量备用,工作环境需要时员工可到仓库领用。
2、采购和验收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将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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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审批后进入采购程序。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须经过质量安全部验收,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仓库保管员应核对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名称、数量、出厂日期,并做好台帐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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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拒绝入库。劳防用品应专人管理,应贮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也不准长期曝晒。
3、使用规则
项目部员工必须着工作服,穿工作鞋,同时还要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人员进入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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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时,必须穿工作鞋并按要求戴好安全帽。
质量安全部将不定期地对各部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生产现场本部门员工(包括所属承包单位员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防护用品的统计及管理发放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4、报废规定
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及防毒口罩等国家规定的特种防护用品不得超过规定使用期限。部门劳防用品到期后按作业文件《废弃物处理须知》清理,并同时报质量安全部和总经办备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变卖。
5、企业视觉识别制作
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中企业标识的制定和管理按公司视觉识别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