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船名(汉字) (拼音) 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船舶呼号 IMO编号
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 船舶价值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 ;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数目
航行区域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 送 材 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一)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
(二)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
(三)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四)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五)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
(六)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七)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八) 委过经营的有关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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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
(九)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
(一十)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
(一十一)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一十二)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一十三)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一十四)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一十五)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
(一十六)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
(一十七) 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
(十八)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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