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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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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海洋局附件: 海洋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复议机关(以下...

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海洋局
附件: 海洋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海洋行政复议职责。 第四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行政复议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复议机构提交的重大、复杂的海洋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海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对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不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争议作出调解的,依法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在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送达第三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由的; (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争议的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案卷提供方便。经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摘抄、复印案卷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复议机关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或者开庭审查的形式,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实地调查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开庭审查时,组成人员为不得少于三人的单数,并应当制作开庭审查笔录,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核阅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口头说明理由的,复议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核阅后,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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