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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农村公路办~各市农村公路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农村公路办~省林业厅农村公路办~省监狱管理局农村公路办: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公路办工程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决战三年”建设目标~规范...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农村公路办~各市农村公路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农村公路办~省林业厅农村公路办~省监狱管理局农村公路办: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具体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公路办工程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决战三年”建设目标~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列入中央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商品粮基地项目、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比照农村公路执行。 各地市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道、乡道、独立大中桥或国家和省单项补贴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农民出资出劳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与设计 第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决战三年”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储备和“路基工程”储备~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省农村公路办公室审批后~抄报省发改委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七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八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行署,负责组织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省补贴资金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工程项目完成验收后全部支付。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建设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检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四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和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管理单位要分别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组织实施、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村长“五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省政府将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评比表彰~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路建设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项目要根据招投标法~并结合农村公路的建设特点进行招投标。 ,一,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组织当地农民实施。 ,四,监理队伍的选择上~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其他项目采用以县,市,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五,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 第十七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十八条 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由市,行署,级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按照批准的工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缩减建设规模。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政府监督由各市,行署,级交通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单位要求必须在施工的关键环节、步骤上进行 抽检检测,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人大、政协、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在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现场应设立标有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和监督电话的告示牌~便于沿线农民群众随时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各级建设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明确各关键管理环节的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抽查和检测。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制定工程施工质量岗位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实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生产安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坚持以预防为主~确保廉洁工程。各级建设责任主体要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注重能源节约~制定并实施节能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编制节能规划、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各项能源的消耗要严格执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的规定~注意环境保护。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道或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桥、特大桥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现行验收办法由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由地,市,级农村公路办组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农村公路办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成员必须有乡,镇,和村代表人员参加~地,市,级农村公路办按项目数的50,进行抽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道,含商品粮基地项目,、大桥、特大桥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并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有较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可延长至2年~质量保证金可预留施工合同额的10%。 第三十条 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公路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按项目30%的比例进行~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内业档案资料由工程所在县,市,负责保管~内业资料整理工作要按照国家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保证资料的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和清晰。 第三十二条 “以奖代投”的奖励资金~省农路办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规模和各地验收及抽检结果~对各市,行署,及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之解释说明权仅归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农办发„2006?5号《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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