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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故意伤害罪辩护词_11314【精】故意伤害罪辩护词_11314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 辩护词(故意伤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开庭之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听取了被告人杨某对本案有关问题的陈述。刚才又参加和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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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故意伤害罪辩护词_11314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 辩护词(故意伤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开庭之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听取了被告人杨某对本案有关问题的陈述。刚才又参加和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不能证明被害人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被告人杨某击打所致。 被害人凌某在侦察机关的陈述只能证明被告人杨某和凌某互殴中击打了凌必全头部左侧,并不能证明杨某击打了凌某头部右侧,被害人凌某2007年8月6日在侦察机关询问笔录陈述(见卷宗第7页):“那个男子(也就是被告人杨某)用拳头在我头部左侧处打了几拳,王某和那个男子也发生了撕打。”从被害人陈述的上述内容来看被告人杨某只是打到了被害人凌某头部左侧处打了几拳,而被害人凌某伤情根据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合公刑伤鉴字(2007)第0564号〕认定其头部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两者受伤部位一左一右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害人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是被告人杨某造成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杨某和凌某案发当晚(2007年8月1日)有互殴的事实,但其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在互殴中击中了凌某的头部右侧,造成了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同时根据被告人杨某2007年2月25日讯问笔录(见卷宗的第10页),侦察员问:“你将当晚(2007年8月1日)发生事情经过谈谈,”被告人杨某答:“„„我和小个子保安员(指被害人凌某)在撕打,你给我一拳,我给你一拳,拉拉扯扯的,具体我打在对方什么部位也记不清了。对方打在我什么部位也也记不清了,”从被告人杨某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可以看出杨某有没有击打到被害人凌某的头部右侧是无法确定的。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证人王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系被告人杨某击打所致。 二、控方不能排除被害人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系杨某亲朋和被害人互殴造成的。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双方起争执并撕打起来,于是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被人打,其妻带着聚餐未离去的亲朋赶到,小区其他保安也赶来,双方混斗在一起,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情”,证人姚某2007年8月2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2天的询问笔录陈述(见卷宗的第20页):“这时有十几个人围攻过来,看到我就打,其中有一个人说不是我,他们没有打我,就围过去和王某、凌某撕打,”以及王某2007年8月2日询问笔录陈述(见卷宗的第23页):“我赶忙跑至宏芳超市旁,准备喊人,这时凌某也跑过来说他邀人来了,我说赶快报警,掏出手机正在拨号,我当时在宏芳超市内转东,过来了四、五给男子将我围在宏芳超市柜内,三、四个女子将保安员姚某围住。”上述公诉机关的指控、证人姚某、王某证言,三者相互引证共同证实了被害人凌某和被告人杨某互殴中,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给妻子,说自己被人打,其妻带着聚餐未离去的亲朋赶到,小区其他保安也赶来,双方混斗在一起,这其中也 包括被害人凌某,被害人凌某个时候并没有离开斗殴现场,也就是说被告人杨某亲朋又赶来和被害人凌某等保安再次发生撕打,既然是再次斗殴,就有人员受伤,就不能排除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受伤系被告人杨某亲朋所致的可能。被害人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这一结果,造成这一结果的侵害行为实施者不具有唯一性、确定行和排他性,轻伤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概然的确定是被告人杨某实施的,公诉机关对此疑点始终无法排除。公诉机关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被害人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这一结果是谁造成的,是怎么造成的, 被害人凌某2007年8月6日在侦察机关询问笔录陈述(见卷宗第7页):“那个男子(也就是被告人杨某)顺手拎起边上凳子朝我掼来未有掼到我,我吓跑了,后来对方来了八个人和我们保安其他人员打起来,”被告人的上述陈述认为自己已经吓跑了,后面来的人(也就是被告人杨某妻子叫来的亲朋)和其他保安打起了,自己并没有和后面来的人发生撕打与事实不符,证人姚某、王某上述证人证言相互引证,足以证明被害人凌某当时并没有离开斗殴现场,不但没有离开斗殴现场而且又和被告人杨某的亲朋再次发生斗殴,说明被害人凌某陈述有虚假部分,被害人凌某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轻伤鉴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同时鉴定书形式上也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刑事鉴定书内容和结论相互矛盾。 该刑事鉴定书第四项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说明内容为:“本室阅片:1、2007.8.2,ID:07080248: 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2、2007.8.3,ID:07080322:出血较前一天吸收、好转;2007.8.13,ID:070801372:出血完全吸收消失。病程中及本室检查未见明显神经系统疾状和体征。参照《人体轻伤鉴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试行)》第二条,凌必全外伤构成轻伤。”从上述分析认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凌必全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完全吸收消失说明凌必全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完全康复,既然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已经完全康复,鉴定结论又认定凌某构成轻伤显然是自相矛盾。 2、刑事鉴定书签定出被害人构成轻伤的法律依据不足。 鉴定结论认为凌必全构成轻伤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而第二条是总则内容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机构的一定程度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为构成重伤有不属轻微伤的损伤。”总则第二条并没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同时分则中同样也没有规定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中也没有规定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而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合公刑伤鉴字(2007)第0564号〕鉴定出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是怎么鉴定出来的不得而知。 3、刑事鉴定书形式上不合法。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合公刑伤鉴字(2007)第0564号〕中的鉴定人只有鉴定人员签字并没有鉴定人员个人印章,同时该刑事鉴定书中鉴定人没有附鉴定人员的法医资质证书,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医资质证书不得而知,说明该刑事鉴定书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证据疑点重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刑事鉴定结论相互之间矛盾重重,刑事鉴定书的形式不合法、 内容也是矛盾重重,指控被告人杨某有罪证据的链条无法形成,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无罪。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辩护人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凌某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其他伤情是被告人杨某实施的,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王海波 律师 200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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