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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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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165-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第一章 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 1 第一节 总则 ................................................................................................ 1 第二节 医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

165-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165-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第一章 和平里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 1 第一节 总则 ................................................................................................ 1 第二节 医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 1 第三节 临床医师行为规范........................................................................... 4 一 总则 ................................................................................................ 4 二 门诊 ................................................................................................ 6 三 急诊 ................................................................................................ 8 四 病房 ................................................................................................ 9 第四节 医技师行为规范 ............................................................................ 15 一 总则 .............................................................................................. 15 二 检验科 ........................................................................................... 16 三 输血科 ........................................................................................... 17 四 放射科 ........................................................................................... 18 五 病理科 ........................................................................................... 19 第1条 为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减少医疗事故及医疗纠 纷,维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和平里医院所属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借调人 员、进修人员、实习医师、临时行医人员及因各种原因在我院从事医疗行为的人 员。 第3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行为指第2条所述人员在和平里医院进行的与医疗有关的行为。 第4条 本规范所称医师指实习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医技人员指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医务人 员指上述人员之和。 第5条 本规范解释权在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及院长办公会议。 第6条 医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和平里医院的各项规 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医院荣誉,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第7条 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与自己职务、职称相适应的医疗、医技、卫生 保健、疾病防治、医疗行政等各项工作。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援助性医疗工作及 紧急情况下须承担的医疗工作。 第8条 医务人员应在自己的专业职权范围内从事医疗工作,遵守各项诊疗 常规及操作规程。 第9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仪器、一次性物品必须 是医院批准、提供的物品,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上述物品。 第10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 准,并经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不得使用不合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11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医院统一进货 的药品,不得向患者提供未经医院同意使用的药品。 第12条 医务人员不得在院内私自出售各种与医疗有关的物品,不得私自 向患者及家属出售各种物品。 第13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属索取钱物,不得在 医疗仪器、设备、药品等的流通购置过程中收取个人提成、回扣。 第14条 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有向医院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1)遇各种危重抢救;(2)须进行重大手术、新开展手术及重大技术变革的新技术;(3)特殊人物就诊;(4)发现传染病疫情:(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6)发现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可能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事件;(7)发生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8)一切有必要向上级报告的情况。 第15条 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问,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应完成的工作, 对擅自离岗造成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行使职权并 承担责任。工作时间指医院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排班表排出的值班时间、临时 指派或被邀请参加的工作时间、其他章节规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场的工作时间。 第16条 医务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以书面交接为主,交 班人员应详细书写交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加以说明,经接班人员检查无误后签 字,完成责任转移。 第17条 常规时间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将自己工作中须值班人员解决的特殊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书面形式向值班人员交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8条 值班人员在工作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值班人员请示、汇 报。 第19条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使其 与自身的职务、职称相适应,各级领导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支持医务人员提高业 务及学术水平。 第20条 医务人员应主动化解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其上级医务人员 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并不留隐患。已激化的纠纷及可能的事故应立即向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2l条 医务人员不准伪造、修改各种医疗文书,要保持医疗文书的真实 有效性,不得丢失、销毁医疗文书,保持其完整性。 第22条 医疗文书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规定实施,遵循客观、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保证其合 理性,即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与诊断的符合性,检查结果与结论的一致性,诊 断与治疗的一致性。诊断与治疗在时效上应有其及时性、合理性。 第23条 医务人员有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出 具与患者病情、诊疗有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医师须保证这些证明的真实、准确。 不得出具与本专业无关的医学证明。 第24条 医务人员有向患者解释病情的义务,解释范围包括:(1)患者目前的病情,已确定的诊断及各种检查结果;(2)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带来的后果;(3) 拟向患者实施的治疗措施,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危险性。 第25条 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及家属解释病情时,应注意其客观性、准确性、 全面性。避免患者产生不同于医师本意的错误理解,并记录在案,必要时请患者 签字以证明其告知义务的完成。 第26条 医务人员解释病情不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患者疾病病因缺乏依据的推论;(2)对既往医疗行为仍存在学术分歧的评论;(3)单一、武断的转归结果预测。 第27条 不得因熟人等特殊原因而简化医疗程序。 第28条 需进行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存在潜在危险的检查或治疗、使用自 费药品或自费物品时,须提前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记录在案并 签字。 第29条 医务人员应做好各类传染病卡的填报及患者转诊工作,发现医院 感染病例应认真填写医院感染监测登记表。 第30条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应认真遵守抗菌素的使用原则。 第31条 对需进行手术、侵入性检查或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的患者,应 提前做HIV、梅毒、肝功等相关检查。 第32条 诊疗初诊各项检查治疗完成后需要进一步确定诊断的,应及时进 行可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33条 病历讨论、个人诊疗意见的发表、上级医务人员对下级医务人员 医疗行为的指导应仅限在医务人员内部进行,以免引起患者及家属的误解,造成 医疗纠纷。如因各级医务人员不慎而造成此类纠纷,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34条 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禁止医务人员相互指责、诋毁或进行带有 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评论;禁止医务人员发表有可能造成患者误解的煽动性言 论。由此而造成医患纠纷、患者诊疗延误或影响正常医疗工作进行的,当事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 第35条 医师之间、医护之间、科室之间的意见、分歧应在医务人员内部 在有关行政领导参与下通过讨论、协商解决,不应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由此造 成患者诊疗延误或患者投诉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36条 医务人员要爱护医院设施、设备、物品、材料,禁止将其带离医 院,借用时应办理相关手续。设施、设备应按其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损 坏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固定设备不得搬动。物品、材料应各尽其用,注意 节约,不得将固定使用的物品、材料挪做它用。 第37条 禁止随意改动医院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电路、水暖、氧气、负 压、空调、电话、计算机等,须改动时应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38条 医务人员要保护自然环境,爱护医院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丢弃 废物,特别是损害自然环境的有害物品。 第39条 注意防火安全,禁止在防火通道内堆放物品,严格管理易燃、易 爆物品。 一、医师责任 第40条 主管医师对患者的医疗诊治负有主要责任,主管医师为病房主治医 师、手术患者的主刀手术医师、主管麻醉医师、门诊接诊医师、急诊医师、会诊 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及科内指派的患者临时责任医师。 第41条 主管医师应对患者的全部诊疗过程负责,有权监督下级医师的医疗 活动,因下级医师未执行主管医师指示而造成的医疗后果由下级医师承担责任; 主管医师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医疗指示,严格执行上级医师指示的医疗行为其后果 由上级医师承担责任。 第42条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负责,包括:医嘱、对 下级医师的医疗指示、下级医师请示后经批准的医疗行为、担任术者的手术及主 要操作者的医疗操作。对病历讨论中发表的观点不承担责任。 第43条 住院医师对独立完成的医疗行为负责。 第44条 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医疗责任由其上级医师承担,未经请示的 违规医疗行为构成严重后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基本准则 第45条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须注明 其发生时间及处理时间,并追踪处理后的病情变化。 第46条 为明确诊断,医师应为患者开具必要的检查申请单,申请检查项 目应对诊断具有必要性、针对性,以避免漏诊。同时避免重复的、与诊断无关的 检查,坚持因病施治。 第47条 医师应认真填写各项辅助检查申请单,将单上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清楚并向患者讲明检查的必要性及对身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48条 使用有可能出现严重副作用或加重病情的药物、自费药物、特殊 药物及治疗时,应提前向患者说明情况,包括:使用必要性、可能发生的后果、 费用情况等,将上述内容记录在案、患者签字。 第49条 患者拒绝接受医师提出的检查和治疗时,医师应再次向患者讲清 此检查和治疗的必要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将上述内容记录于病历并请患者或家 属签字。 第50条 患者同时患多种疾病,因治疗其中一种疾病的需要,可能对其他 疾病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因多种疾病而不能实施某一治疗的,应提前向患者说明 情况,包括使用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后果、费用情况等,将上述内容记录在案、 患者签字。 第51条 病历借阅、复印应按有关规定办完手续后进行,并应有医务人员 在场。因医、教、研等需要借阅病历的,要填写借阅申请,三日内归还。 第52条 因医疗及其他原因需封存病历时,医师应带领患者家属到医务科 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双方当事人及医疗行政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封存。 第53条 由于很多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禁止医师对下一次诊疗进行不 负责任的武断性指导或承诺。 三、医疗证明 第54条 医师有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出具与患者病 情、诊疗有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医师须保证这些证明的真实、准确。这些证明材 料包括:(1)涉及司法程序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情阶段性医疗鉴定;(2)其他诊断证明书(如出院诊断证明书)、病假建议书、各种检查报告单、病历摘要等。 第55条 第54条所述第一类证明应由申请人持有关部门介绍信由住院医师 以上人员出具,第二类证明应由住院医师以上各级医师出具。 四、转诊 第56条 向外院转诊仅限于我院技术力量或医疗设备不足,无法对患者进 行有效的检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诊时应认真审定患者病情是否允许转诊并 经与有关方面联系后方可转诊。 第57条 危重及特殊患者转诊时应有医务人员陪同,转诊前应向患者家属 讲明转诊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并记录。 第58条 门诊患者转诊应由科主任或经科主任签字方可开具转诊单,注明 疾病或可疑疾病、检查或治疗项目、转诊期限,由门诊办公室、医疗保险办公室 批准签字后执行。传染病患者、儿科患者的转诊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嘱 第59条 医嘱一般应在每日上午查房后一小时开出,医嘱要求层次分明, 内容清楚,一般不得涂改,需更改、撤消时应注明并签字。 第60条 医嘱应由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出并签字,开出后应复查一遍,护士 对可疑医嘱应与医师核对方可执行。除抢救或紧急手术外,不得有口头医嘱。口 头医嘱须经护士复读、经医师证实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开口头医嘱,每项医嘱 一般只能包含一项内容。 一、总则 第6l条 门诊办公室负责日常门诊管理工作,检查门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传达上级指示,解决门诊医疗投诉。 第62条 各科门诊要选派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以上医师出诊,从事本 专业两年以内的医师不得独立出诊。 第63条 各科可根据本科具体情况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经审批后开诊。 第64条 患者所挂门诊号完全不属本科疾病时,应耐心向患者说明情况, 不收挂号费凭证,将患者转往相关科室。 二、门诊病历 第65条 门诊病历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工整,记载语 言应精练、准确、完整。门诊大病历中各项检查报告单应由挂号室按日期顺序粘 贴于报告单副页上,放于病历中。 第66条 门诊病历应书写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阳性体征及主要阴 性体征、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建议、复诊医嘱、签字。初诊病历还应包括既往 史、家族史。 第67条 门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患者进行认真的物理检 查,及时开具辅助检查申请单,并向患者说明检查的必要性及可能对患者造成的 危害,将上述内容记录于病历中。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要求填写申请单的检查项 目应及时填写。 第68条 各种检查报告单回报后,应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 第69条 患者初诊不能确诊的病例,医师应为患者再次就诊进行必要的检 查。二次就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建议患者到专家门 诊就诊或请其他科室会诊以明确诊断。 三、处方 第70条 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处方应复写,字迹应清楚,不得涂 改并全名签字、盖章。各级医师应按有关规定权限开具处方。 第71条 处方应符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保证用药的准确性、合理性、 安全性。 第72条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3日内有效,超时限处方应由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 第73条 医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患者病情合 理使用药物,禁止超范围、超权限用药。 第74条 使用毒麻药、精神药物应在有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规定 使用,使用此类药物应使用专用处方,并注明诊断及患者住址或工作单位。 第75条 儿童慎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必须使用时应向患儿家长说明 情况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专家门诊 第76条 专家门诊出诊人员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按有关规定 经申报审批后出诊。 第77条 专家门诊应按时开诊。遇紧急情况不能到位时,应及时与患者协 调,征得同意后由同级医师出诊。 第78条 专家因故需停诊时,由本人在停诊前2日提出申请,门诊办公室 同意后通知挂号室停诊。 第79条 住院患者及急诊观察患者请有关专家会诊时,不得以各种理由要 求患者重复挂专家门诊号。 第80条 专家门诊应保证医疗质量及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其工作质量的专 家将被暂停出诊资格。 一、总则 第8l条 急诊病历应包括详细的病情、各种病因、检查项目、诊断、查房 记录、会诊记录、抢救经过、治疗措施、交接班记录等。 第82条 急诊医师接诊后,要准确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病史、检查情况、 处理经过、转归、离院医嘱等。 第83条 急诊首诊医师应对患者全面负责,不得随意推诿患者。如需会诊 时应首先检查、记录患者病情并提出会诊目的,向患者讲明会诊的意义。可能发 生意外的患者应由首诊医师陪同前往或请相关科室到床边会诊,并向会诊医师介 绍病情。会诊医师应在仔细检查患者后,做出是否属于本科疾病的判断,决定是 否接收此患者住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4条 凡复合伤或病情与多科室有关的患者应由主要病情责任科室负责 诊治,其他相关科室协助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相互推诿,遇有主要病情难 以确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负责科室。在此过程中首诊科室负责患者抢救及相 关治疗。 二、抢救、观察 第85条 遇有疑难、复杂病例、急诊抢救病例时,急诊医师应立即请有关 科室医师协助诊治,必要时请各科主任到场指导抢救,但不得因请示上级医师而 延误抢救,对不宜搬动的患者要就地抢救。 第86条 抢救过程中,应有医师负责书写抢救记录,抢救记录包括:病史、 病情变化、抢救治疗经过、病重病危通知及家属签字等。 第87条 抢救中,医师应在患者床旁交接班并在抢救病历上签字。 第88条 遇有多科联合抢救时,应以主要病情责任科室为主,相关科室均 应派人参加抢救。 第89条 凡遇重大抢救、群死群伤、集体中毒、涉外抢救、特殊人物的抢 救及传染病疫情暴发,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涉嫌司法程序的病例应向有关部门 报告。 第90条 自动离院的急诊观察患者,主管医师应向其说明离院后可能发生 的后果,将其记录在案、患者签字。 第91条 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观察的患者由急诊值班医师决 定留院观察,凡涉及抢救又一时无法收入院的患者可留院观察,慢性、恶性疾病 病情恶化可暂留院观察。 第92条 留院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延至7天。 第93条 急诊医师应经常巡视留观患者,遇病情变化时随叫随到,及时处 理。 一、病历 第94条 住院医师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病历的书写,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急诊首次病程记录应即刻完成。 第95条 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简洁、准确、完整、字迹清 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平行划在错字字体上,每篇幅出现2 次包括2次双线划在错字上的应立即重新书写。不得涂改、倒填、剪贴,医师签 字应用正楷全名。 第96条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 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第97条 毕业不满一年的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毕业一年后的住院医师 书写入院记录,上述文书均须按医院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书写。主治医师负责 审查并签字。 第98条 病历中的主要诊断不得缺少,参照病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评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行 单项否决。 第99条 病程记录,危重及病情变化患者的病程记录应随时完成,记录时 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1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慢性病及病情平 稳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每月记录一次阶段小结。病程记录由住院医 师书写,主治医师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病程记录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 况、重要的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 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 要事项及签字等。特殊处理要记录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实施时间、实施后患者 病情变化情况。 第100条 外科系统患者入院后3天及手术前、后3天,每日应有病程记录,各科重症监护病房患者应随时记录病情变化。 第101条 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时间顺序粘于报告单副页上,报告单保留上 眉依次粘贴,上眉书写检查日期、检查项目、阳性及异常结果用红色书写标记, 未回报的检查结果应及时查找,遗失的结果应及时查补。 第102条 住院医师与上级医师一起或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承担对患者及家 属的告知义务。病房告知包括:(1)患者病情状况及疾病诊断;(2)将实施的治疗方案和可供患者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3)治疗过程中可能对患者带来的不利影 响;(4)患者可能的预后结果:(5)病情变化及危重抢救;(6)患者可能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7)需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侵入性检查和治疗;(8)自费检查和自费治疗项目的费用和必要性;(9)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使用及必要性;(10)住院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11)一切应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上述各项中需填写知 情同意书的,应如实填写并签字。 二、病例讨论 第103条 下列情况应组织病例讨论:疑难病例、急危重症病例、重大手术 病例、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病例、医学伦理学病例(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或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病例)、死亡病例及其他需要讨论的病例。 第104条 院级病例讨论包括全院或多科参加的病例讨论,由医务科决定。 医务科应确定讨论病例、讨论时间、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 等,提前通知相关科室做好准备。院级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医院承担责任。 第105条 科间病例讨论是指由两科或两科以上参加的病例讨论。由提出病 例讨论的科室负责组织工作,确定讨论病例、讨论时间、讨论程序、参加人员、 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科间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参加科室共同负责并报医务科备 案,科间病例讨论可邀请医务科参加。 第106条 紧急病例讨论是指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由主管科室提出,医务 科批准并组织,有一个或多个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相关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应立 即派出本科最高一级的医师出席参加病例讨论。紧急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参加科室 承担相关责任并报医务科备案。 第107条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全科或专业组病例讨 论,主治医师指导住院医师准备好与讨论病例有关的资料,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 报病历并提出要点及需解决的疑问、住院诊断及诊断依据、初步治疗方案,主治 医师提出诊断,各级医师自下至上依次发表意见,最后上级医师做总结性发言, 最终确定诊疗方案。全科病例讨论的医疗责任由科室负责。 第108条 病例讨论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患者基本 情况、讨论情况、最后结论。讨论内容应记入病历。 三、查房 第109条 住院医师对普通病人每日查房二次,及时准确掌握患者病情变 化,危重患者随时注意病情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为上级 医师查房准备好有关资料,上级医师查房时,住院医师要准确汇报病历、提出诊 疗方案、需要上级医师解决的问题并汇报上级医师指示的执行情况。 第110条 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查房时,要认真听取下级医师的汇报, 检查、指导下级医师工作,纠正下级医师出现的问题,检查病历质量,确定诊断 及治疗原则,决定会诊、转科、出院等事项,遇有重大及疑难病例时,及时向上 级医师汇报、请示。 第1l1条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查房时,认真听取各级医师的汇报、检查医疗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检查病历质量、确定诊断及治疗原则、 决定重大手术,并向下级医师讲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趋势及新的学术观点,回答 下级医师的提问。 四、值班、交接班 第112条 值班医师在开始值班前,接受各级医师移交的医疗工作,同时共 同巡视病房,了解危重患者情况并床前交班。 第113条 主管医师应在下班前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及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 床前交班后由值班医师签字交接。次日早晨值班医师将值班情况向主管医师交 班,值班医师应做好病程记录及值班记录。 第114条 值班医师负责病房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及患者临时病情变化的 处理,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 第115条 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呼叫时应 立即前往巡视处理,因公需离开时,应留下去向及联系方式,遇抢救时应立即赶 回。 五、抢救 第116条 抢救是指紧急危险情况下进行的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在较短时间 内重要生命器官或重要生命指标急剧恶化直接威胁到病人的生命时,在此情况下 医师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全力抢救患者的生命。 第117条 危重症抢救除一线医师外,应有二线医师在场指挥抢救,抢救时 患者家属不应在场,但应随时与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并记录在案、签字。 第118条 对危重症抢救患者及死亡患者应有详细抢救记录,注明病情变化 情况,抢救时间及参加抢救人员,死亡患者应注明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未能及 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死亡患者应立即书写抢救记 录。 第119条 拒绝抢救的患者,应有患者的直系亲属签字证明。 第120条 抢救时应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况及预后,了解患者 家属的意见,发出病危通知书,完成告知义务。 第121条 抢救过程应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包括检查和治疗时间、病情 变化经过、上级医师意见及执行情况、参加抢救人员等。 第122条 抢救过程中需其他科室参加的,应立即邀请有关科室参加抢救, 被请科室在接到邀请后,须立即派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抢救,无副主任医 师以上人员在场时,科内最高职称医师应参加抢救,任何医师均不得以任何借口 拒绝参加抢救,拒绝参加抢救的医师将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123条 抢救过程中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及医务科报告。 第124条 抢救过程中医技科室相关人员应全力支持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 拒绝、延误抢救。 第125条 急、危、重症患者入院检查或进入手术室途中,应有医务人员陪 同。 六、会诊 第126条 申请会诊医师在医嘱、病历会诊单上注明普通会诊或急会诊及申 请时间,急会诊可用电话方式通知被邀会诊科室。 第127条 对疑难危重或诊断不清的患者应及时提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 会诊。 第128条 会诊医师在接到会诊单后应在当天内完成会诊,会诊医师因手术 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会诊时,应由其上级医师来完成。 第129条 会诊医师应详细阅读病历,认真检查患者,提出会诊意见,开出 具体医嘱及注意事项。 第130条 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 起,患者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责。但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应确保患 者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及危重患者应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应上报医务科协调 解决。 七、手术 第131条 手术应由相应级别的医师决定并做好术前准备,重大手术及新开 展的手术应进行病例讨论并有病程记录。 第132条 手术科室应于手术前一天上午11时前,将手术通知单送至手术室,并通知患者家属来院等候麻醉签字。 第133条 手术前应由术者亲自向患者及直系亲属交代病情及术中、术后可 能发生的并发症,同时填写手术同意书。禁止在患者及家属不理解或不知情的情 况下强行手术。 第134条 手术前应书写术前小结,中等以上手术应有术前讨论。 第135条 中等以上手术及危重患者术后应进行呼吸、循环监测。术者应在 手术患者返回病房后检查患者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136条 手术中如确需更改原订手术方案或决定术前未确定的脏器切除 时,应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术中切除的病理标本应向患者或 家属展示并记录在案。 第137条 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术者本人书写。邀请院外 专家实施的手术,应由第一助手书写,术后记录应由参加手术的医师书写。 第138条 手术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手术医师或麻醉师应及时协商,立刻采 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医师汇报。事后应向家属通报。 第139条 手术记录应做到准确、真实、全面。手术记录除记录一般项目外, 还应记录出血及输血、补液情况,器械及纱布使用情况,引流管放置情况及标本 去向,必要时应有图示。 第140条 患者在术前应做的检查项目包括:血尿便常规、出凝血时间、生 化全项(查肝、肾功能)、心电图、乙肝、HIV、梅毒,全麻患者应拍胸片。如患者并存心肺等内科疾病时,应根据病情增加下列项目检查:胸片、动脉血气、心 功能、肺功能等。必要时需做专科检查和会诊。 第141条术后拔除引流管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在病程上详细记录引流管完整 情况。 第142条参加手术的麻醉医师应在手术前一天查阅病历、检查患者并做麻醉 前病程记录,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麻醉方式、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 范措施。如有下列情况,麻醉医师有权停止手术并向手术科室及麻醉科主任报告: 病历资料不完整、麻醉风险过高、术前准备不充分。 第143条麻醉知情同意书应由麻醉医师在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后 果后签署,常规手术应在手术前一天签署,急诊手术应在麻醉开始前签署。 第144条麻醉前主管麻醉师应认真检查麻醉器械、药品,核对患者姓名、床 号、病历号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麻醉安全。 第145条主管麻醉师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认真记录。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与手术医师联系,共同研究,妥善处理,进修、实习医师要有专人 指导。 第146条麻醉终止后麻醉师要完成麻醉记录单的填写,向手术医师交代麻醉 经过及注意事项,交接班签字。 第147条全麻及危重患者、带有术后麻醉用品的患者,主管麻醉医师应及时 随访,对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麻醉医师应及时处理并随诊。 八、入院、出院 第148条 门诊接诊医师依据患者病情,为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并与病房联 系床位,约定患者入院时间,通知病房主班护士。 第149条患者出院事宜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提前一天通知患者家属,做好 离院准备,住院医师整理患者病历,填写出院记录。 第150条 出院当天,由主管医师开出出院通知单,告知住院处及护士站, 协助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第151条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1.患者入院、出院日期; 2.患者所患疾病诊断; 3.手术或特殊治疗名称及日期; 4.患者出院医嘱及建议; 5.复查日期: 6.带药情况及用法。 第152条 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转归情况、出院后注 意事项、复查时间,并记录于病历。 第153条患者提出自动出院要求时,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出院可能 对患者产生的影响及离院注意事项,将上述事宜记录于病历中,并请患者及直系 亲属签字。 第154条 医技科室的检查及治疗均须临床科室医师按要求详细填写申请 单,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病史、体检、其他检查简要结果、初步诊 断、此次检查要求等。 第155条 医技科室应认真核对检查及治疗申请单,按规定登记,急诊患者 应优先安排,及时回报结果。 第156条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差错的发生,保证检查治疗结果的 准确、有效、安全。遇有检查报告遗失、遗漏,应立即向患者或临床医师说明情 况,及时查找或查补。 第157条特殊患者(危重、可能发生过敏、重要人士等)应有临床医师陪同并 准备必要的抢救物品。 第158条传染病患者在进行完检查或治疗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159条建立交接班制度,未完成的工作应由接班医师完成并详细记录。检 查治疗中如患者发生意外情况或病情在变化中,当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开,直至患 者恢复或转入病房。 第160条 医技科室检查报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报告单,住院医师 出具的报告单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并承担责任。遇疑难问题应请示上 级医师。 第161条医技科室应执行集体阅片制度,遇疑难及特殊病例应通过讨论得出 最后结论,必要时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避免出现单纯描述性报告单。 第162条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患者的一般情况、检查结果,必要时随诊。 第163条贵重仪器及特殊药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及时维修。 第164条消耗用品独立设帐,定期核对,按班交班。 、 第165条 检验科工作人员应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自觉为患者服务,面 向临床,钻研技术,不断改进技术,开展新技术。 第166条 检验申请单由临床医师逐项填写,字迹清晰,无涂改。急诊化验 注明“急”字,心肌酶谱要注明抽血时间,认真核对检验申请单。 第167条 收标本要查对,标本要按规定方法留取。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重 新留取,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一般化验及时发出报告,急诊化验 应随时出报告,并由接发报告人签字。 第168条 遵守操作规程,坚持质量管理,对可疑结果应重复检验或与临床 科室联系,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要主动报告。 第169条 书写报告单字迹要清楚、整齐,认真核对结果,审核无误后方可 将化验单发出,检验者与审核者均须签全名。认真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170条 特殊标本结果发出后,标本保留24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用完后 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用具、器皿、有传染性的材料,应高压灭菌后洗涤或丢弃, 以防止交叉感染。 第171条 爱护设备,节约水电、试剂。精密贵重仪器专人使用、保管,定 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故障修理记录,定期检查试剂,校正仪器。 „ 第172条 加强安全防火措施,对易燃易爆药品限量领购,专人保管,下班 前要检查水、电、门窗,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以确保安全。要认真交接班, 填写值班记录。 第173条 临床医护人员和输血科医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卫生部实施的《临床输血 技术规范》。 第174条 临床医师及输血科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 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资源保护技术,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大力开 展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用血。 第175条 输血程序: 1.输血申请: (1)申请输血(治疗、抢救、择期手术)应由主管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标本于制定的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 科备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主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输用同种异体血的不 良反应及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经同意后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 放入病历。 (3)接受输血前,须抽血检测受血者的肝炎8项、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 2.输血者血样采集及送检: 确定输血后,护理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与受 血者核对必要项目,采集血样标本,送输血科,双方逐项核对并签字。 3.交叉配血: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2)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核查受血者及供血者血样标本及复查 ABO血型(正、反定型);常规复检患者Rh(D)血型,均正确无误时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3)凡输注全血、红细胞成分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输用血浆、机采浓缩血 小板应行ABO血型同型输注。 4.发血: (1)配血合格后,必须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 (2)取血与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历号、科室床号、血 型以及提供血液的血型、条形码、有效期、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 方可发出。 (3)血液发出后一律不得退回。 5.输血: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共同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血袋标签等各项内容。血袋无破损,血液颜色正常,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经过认真的“三查七对”后 再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4)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医护人员要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主管医师和输血科进行对症处理及查找原因,并做 好记录。 (5)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要将“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将血袋保存至少一天。 6.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有误时要及时与供血单位联系查 找原因;输血科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10 年;按A、B、0、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贮血专用冰箱内,并 有明显的标志。 第176条 各项X线、CT、核磁等检查须由临床或放射诊断医师详细填写申 请单,按先后次序及病情给予检查,并事先预约。 第177条 遇有特殊情况,技术员和医师共同商量确定投照部位及扫描技术。 待看片后认为合格时,可嘱患者离开。 第178条 危重患者或有可能发生意外的特殊造影,临床医师应携带急救药 品协同检查。对危急重症、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到床边摄片。 第179条 诊断报告遇有疑难及复杂病例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诊断要 密切结合临床。 第180条 坚持每天集体读片,研究、讨论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181条 全院X线片均由放射科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应由主 管医师签名,填写借片单并负责归还,院外借片按规定办理手续,保证归还。 第182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患者和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工作人员 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第183条 注意用电安全。 第184条 机器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修,严防差错事故。 第185条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常规,保持室内清洁整齐。 第186条 做碘过敏试验前,应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注射碘剂后观察患者 有无过敏反应。遇有过敏患者要立即积极配合抢救,并做好抢救记录。 第187条 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每周检查一次抢救物品,建立药品 消耗帐,及时补充药品。 第188条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治疗室物品定时消毒,防止过期。 第189条 接受临床科室送来的活体组织检查,明确诊断,提高临床医疗质 量和诊断水平。 第190条 活体组织检查,一般在送达后三天内发出病理检查报告。遇有疑 难病例,需做特殊染色、免疫组化等辅助检查或标本需脱钙、需会诊时,可适当 延长发报告时间。 第191条 需做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时,临床医师应在术前一日填写冰冻切片 检查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并于手术当日与标本一同送交病理科。特殊情况时电话通知,随送 随做。冰冻切片检查应在收到标本后30分钟内将检查结果告知手术室或手术者, 并记入病历。 第192条 收到病理标本后,要仔细保管,避免丢失。取材、切片、贴签、 阅片、发报告时要核对病理号、姓名、性别、年龄、取材种类等资料,避免差错。 第193条 各项病理资料应妥善保管,尽量延长蜡块保存时间,切片需外借 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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