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瓶充装岗位操作法
2.5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
2.5.1 充装前的检查
(1)钢瓶充装之前必须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气瓶充装前检查员证”的专职检验员检查合格,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不得充装。
a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标记不清的。
b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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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漆色标记不符全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
c表面腐蚀严重和腐蚀面积较大而剩余壁厚小于规定值的。
d外表明显变形或机械损伤严重如其划伤深度有0.4mm以上的。
e钢瓶已被检验不合格,并作报废处理的。
f角阀无法关严或手轮损坏不起作用的。
g角阀不符合GB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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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h护罩或底座损坏,无法立放或不便装卸的。
i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所生产的钢瓶。
j未按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要求,在不可拆卸附件上压印永久钢印标志的钢瓶。
(2)有下列问题时,必须要妥善处理,否则不准充装:
a瓶重标记不清或明显不准时,必须重新准确称重,并按规定位置重新标记。
b瓶内残液超过规定值时,应予处理。
c新瓶或经检验后第一次充装时,必须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80kpa)或用氮气置换处理。
d应按规定的要求做好充装记录。
e不得从大瓶往小瓶分装,更不准从这一瓶倒入另一瓶。
f每只钢瓶充装后,均必须逐只进行质量复称,发现超装,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用导管将超重部分导出处理,超装气瓶不准出站。
g充装站的计量登记表、衡器、安全阀等应按规定周期,由有资格的部门校验。
h站内的防雷装置、导除静电装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
i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j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
钢瓶型号
质量充装允许偏差/kg
YSP-15
14.5±0.5
YSP-50
49.0±1.0
2.5.2充装后的检查
充装后的瓶装气体产品应有专人负责逐只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a实测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以内。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性是否良好。
c气瓶在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影响安全使用的严重缺陷。
d瓶体温度是否有异常变化。
e气瓶的附件是否齐全与符合现行标准。
f充装标签是否填写正确、清晰和规范。
g每只出厂瓶气体是否粘贴有警示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