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恒绎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章程(1人公司)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个人出资,设立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服务、专业承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种植销售花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200万元 货币
合计 200万元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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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委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 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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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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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后公司登记事项应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应当自变更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五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20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