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
篇一: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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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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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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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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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
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篇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管理部门: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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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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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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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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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
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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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1.7行政处罚审批:案件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给予数额较大罚款、不予处罚或者其他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重大案件,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并记录。集体讨论应当有局领导、法综处、调查部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1.8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处理经批准后,应当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做出;需要听证的,在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
1.9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缴
款通知书》(决定书、缴款书应当一并送达)都应当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
1.10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款;逾期不交,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1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连同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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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备案: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5号令 2006年1月28日发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3.相关记录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证据提取单
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送达回证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移送函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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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案件讨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篇三: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益兼顾的原则,有效地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现制定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一、 行政案件立案审批程序
(一)、行政案件来源
1、 举报;
2、 行政执法人员的巡查发现;
3、 有关部门转(移)交;
4、 受害人申诉、控告。
(二)、接到案件操作程序
1、 需要时应赴现场勘察;
2、 填写《现场(勘察)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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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
4、 报请行政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二、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处罚申请程序
1、 行政案件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到达案件现场或单位,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调查取证;
2、 填写《询问笔录》;
3、 填写《证人证言笔录》;
4、 填写《现场(勘察)笔录》;
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 上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三、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
1、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行政案件讨论会,作出处罚、处理意见;
2、填写《讨论案件笔录》;
3、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4、填写《拟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执法人员向被处罚单位(个人)正式发出;
5、发出《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向被处罚单位(个人)讲清享有的陈述与申辩权力,等待被处罚单位(个人)陈述与申辩,并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6、被处罚单位(个人)在指定期限内放弃陈述与申辩,则向被处罚单位(个人)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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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送达回执》;
,、 符合听证案件的,告之被处罚单位(个人)有听证权,发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又不按行政处罚决定办理手续的,则向当地人民法院送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 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听证事宜;
2、 研究确定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听证事宜;
3、 举行听证时要公开,要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填写;
4、 听证结束后,向被处罚单位(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五、 行政案件结案归卷程序
1、 填写《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2、 整理后归卷、归档;
3、 填写行政案件处罚收据凭证表;
4、 填写行政案件立卷、验卷记录;
5、 填写行政案件卷宗目录,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六、 其它有关协助程序
1、 如有举报,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填写《举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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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案件调查中,如果需要到有关单位查询,要填写《行政处罚协助查询通知书》;到有关部门请求协助查询;
3、 在调查中,如需要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必须填写《委托调查函》,待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后,取回调查结果;
4、 在整个案件处理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行政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应向管辖机关发送《行政建议书》。
以上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部执法程序,全部程序完成后,所有资料交档案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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