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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 规 划 标 准 GB 50188 — 2007 Stndrd or plnning o town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

镇规划标准
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 规 划 标 准 GB 50188 — 2007 Stndrd or plnning o town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dministrtive region o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t o government o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t town nd township system o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nd villge system o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bsic-level vill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镇区 村庄 特大型 >50000 >1000 大型 30001,50000 601,1000 中型 10001,30000 201,600 小型 ?10000 ?200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n Q=Q(l+K)+p 0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0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3.2.2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 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户籍人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户籍在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 口 长计算 常住人口 寄住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寄宿在规划用地范按机械增长计算 口 围内的学生 劳动、学习在镇区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通勤人口 按机械增长计算 学生等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活流动人口 根据调查进行估算 动的人员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小 类 类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 居住用地 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一类居住用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R R1 地 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 二类居住用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R2 地 路、组群绿化用地 公共设施用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地 行政管理用C1 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 地 教育机构用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C2 地 构等用地 C 文体科技用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C3 地 宗教等设施用地 医疗保健用C4 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 地 C5 商业金融用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 地 设施用地 集贸市场用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C6 地 摊用地 生产设施用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 地 用地 一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M1 地 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M M2 地 机械等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M3 地 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农业服务设M4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 施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 仓储用地 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普通仓储用W W1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地 危险品仓储W2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用地 对外交通用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地 公路交通用T T1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地 其他交通用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T2 地 施等用地 道路广场用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 地 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S2 广场用地 场地 工程设施用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 地 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 公用工程用给水、排水、供电、 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U1 地 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 环卫设施用U2 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地 防灾设施用U3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地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G G1 公共绿地 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水域和其他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 用地 和特殊用地等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E1 水域 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E2 农林用地 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 牧草和养殖E3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用地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4.2 用地计算 4.2.1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4.2.4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 4.2.5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 l: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4.2.6 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规定。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60 ,?,80 ,?,100, ?120 ,120, ?140 2(m/人) 80 100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22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人) 规划调整幅度(m/人) ?60 增0,15 >60,?80 增0,10 >80,?lOO 增、减0,10 >100,?120 减0,10 >120,?140 减0,15 >140 减至140以内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3 建设用地比例 5.3.1 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建设用地比例 占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中心镇镇区 一般镇镇区 R 居住用地 28,38 33,43 C 公共设施用地 12,20 10,18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G1 公共绿地 8,12 6,10 四类用地之和 64,84 65,85 5.3.2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5.4 建设用地选择 5.4.1 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区位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索,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5.4.2 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摸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 5.4.3 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4.4 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 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5.4.5 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项目时,应避免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体系,并应制订整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防止引发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5.4.6 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5.4.7 位于或邻近各类保护区的镇区,宜通过规划,减少对保护区的干扰。 6 居住用地规划 6.0.1 居住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6.0.2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2、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3、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6.0.3 居住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按照镇区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2、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6.0.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镇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和容积率指标,以及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2、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I、?、?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符合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的要求。 6.0.5 居住组群的规划应遵循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多样、优化居住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应综合考虑空间组织、组群绿地、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的要求,区别不同的建设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新建居住组群的规划,镇区住宅宜以多层为主,并应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 2、旧区居住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住户总量,并应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绿化。 7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7.0.1 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其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 类别 项 目 中心镇 一般镇 1(党政、团体机构 ? ? 2(法庭 ? -- 一、行政管理 3(各专项管理机构 ? ? 4.居委会 ? ? 5.专科院校 ? -- 6.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 ? 机构 7.高级中学 ? ? 二、教育机构 8.初级中学 ? ? 9.小学 ? ? 10.幼儿园、托儿所 ? ? 11.文化站(室)、青少年及? ? 老年之家 12.体育场馆 ? ? 13.科技站 ? ? 三、文体科技 14.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 ? 15.影剧院、游乐健身场 ? ? 16.广播电视台(站) ? ? 四、医疗保健 17.计划生育站(组) ? ? 18.防疫站、卫生监督站 ? ? 19.医院、卫生院、保健站 ? ? 20.休疗养院 ? -- 21.专科诊所 ? ? 22.百货店、食品店、超市 ? ? 23.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商? ? 店 24.粮油店 ? ? 25.药店 ? ? 26.燃料店(站) ? ? 27.文化用品店 ? ? 五、商业金融 28.书店 ? ? 29.综合商店 ? ? 30.宾馆、旅店 ? ? 31.饭店、饮食店、茶馆 ? ? 32.理发馆、浴室、照相馆 ? ? 33.综合服务站 ? ? 34.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35.百货市场 ? ? 36.蔬菜、果品、副食市场 ? ? 37.粮油、土特产、畜、禽、 六、集贸市场 水产市场 38.燃料、建材家具、生产资根据镇的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 料市场 39.其他专业市场 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7.0.2 公共设施的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7.0.3 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7.0.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0.5 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7.0.6 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2、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8 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8.0.1 工业生产用地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选址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一类工业用地可布置在居住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附近;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新建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在规划的工业用地中; 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必须迁建或调整转产。 8.0.2 镇区工业用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l、同类型的工业用地应集中分类布置,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分隔; 2、应紧凑布置建筑,宜建设多层厂房; 3、应有可靠的能源、供水和排水条件,以及便利的交通和通信设施; 4、公用工程设施和科技信息等项目宜共建共享; 5、应设置防护绿带和绿化厂区; 6、应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8.0.3 农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农机站、农产品加工厂等的选址应方便作业、运输和管理; 2、养殖类的生产厂(场)等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镇区和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和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3、兽医站应布置在镇区的边缘。 8.O.4 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和主要服务对象进行选址; 2、宜设在镇区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段; 3、性质相同的仓库宜合并布置,共建服务设施; 4、粮、棉、油类、木材、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镇区人口密集区,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9 道路交通规划 9.1 一般规定 9.1.1 道路交通规划主要应包括镇区内部的道路交通、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以及对外交通的规划。 9.1.2 镇的道路交通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道路交通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9.1.3 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镇用地的功能、交通的流向和流量,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确定镇区内部的道路系统,以及镇域内镇区和村庄之间的道路交通系统,应解决好与区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干线的衔接,并应有利于镇区和村庄的发展、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9.2 镇区道路规划 9.2.1 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9.2.2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9.2.3 镇区道路中各级道路的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道 路 级 别 规划技术指标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计算行车速度40 30 20 -- (km/h) 道路红线宽度24,36 16,24 10,14 -- (m) 车行道宽度(m) 14,24 10,14 6,7 3.5 每侧人行道宽度4,6 3,5 0,3 0 (m) 道路间距(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9.2.4 镇区道路系统的组成应根据镇的规模分级和发展需求按表9.2.4确定。 表9.2.4 镇区道路系统组成 道路级别 规划规模分级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特大、大型 ? ? ? ? 中 型 O ? ? ? 小 型 -- O ? ? 注:表中?---应设的级别;O---可设的级别。 9.2.5 镇区道路应根据用地地形、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以货运为主的道路不应穿越镇区的中心地段; 2、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车辆集散场地; 3、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根据集散要求应设置停车场地,紧急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得大于160m; 4、人行道路宜布置无障碍设施。 9.3 对外交通规划 9.3.1 镇域内的道路交通规划应满足镇区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及农机通行的需要。 9.3.2 镇域的道路系统应与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并应配置相应的站场、码头、停车场等设施,公路、铁路、水运等用地及防护地段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9.3.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应与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 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1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综合和用地竖向规划。 10.1.2 镇的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10.2 给水工程规划 10.2.1 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lO.2.2 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1)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所在区域按表10.2.2进行顶测; 表lO.2.2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建筑气候区划 镇 区 镇区外 III、IV、V区 100,200 80,160 I、II区 80,160 60,120 ?、?区 70,140 50,100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lO.2.3 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也可按表10.2.3中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预测。 表lO.2.3 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L/人?d) 建筑气候区划 镇 区 镇区外 III、IV、V区 150,350 120,260 I、II区 120,250 100,200 ?、?区 100,200 70,160 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 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酌情增减用水量指标。 10.2.4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lO.2.5 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l、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2、应便于水源卫生防护; 3、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5、水资源匮乏的镇应设置天然降水的收集贮存设施。 10.2.6 给水管网系统的布置和干管的走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并应以最短距离向用水大户供水。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10,15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10.3 排水工程规划 10.3.1 排水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 lO.3.2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 2、生活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 lO.3.3 排水体制宜选择分流制;条件不具备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预处理。 lO.3.4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10.3.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管、渠均应按重力流设计。 10.3.6 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时,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应选在镇区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10.3.7 利用中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10.4 供电工程规划 10.4.1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10.4.2 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负荷可采用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 n 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Q=Q(1+K) 1 式中Q---规划期末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 Q---现状年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 1 K---年人均综合用电量增长率(,); n---规划期限(年)。 K值可依据人口增长和各产业发展速度分阶段进行预测。 10.4.3 变电所的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可根据表lO.4.3选定。 表10.4.3 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2变电所结构形式及用地面积(m) 变压等级(kV)一次电主变压器容量[kV/台 压/二次电压 (组) 户外式用地面积 半户外式用地面积 110(66/10) 20,63/2,3 3500,5500 1500,3000 35/10 5.6,31.5/2,3 2000,3500 1000,2000 lO.4.4 电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镇区电网电压等级宜定为110、66、35、10kV和380,220V,采用其中2,3级和二个变压层次; 2、电网规划应明确分层分区的供电范围,各级电压、供电线路输送功率和输送距离应符合表lO.4.4的规定。 表lO.4.4 电力线路的输送功率、输送距离及线路走廊宽度 线路走廊宽度线路电压(KV) 线路结构 输送功率(KW) 输送距离(Km) (m) 架空线 50以下 0.15以下 -- 0.22 电缆线 100以下 0.20以下 -- 架空线 100以下 0.50以下 -- 0.38 电缆线 175以下 0.60以下 -- 架空线 3000以下 8,15 -- 10 电缆线 5000以下 10以下 -- 35 架空线 2000,10000 20,40 12,20 66、110 架空线 10000,50000 50,150 15,25 lO.4.5 供电线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 2、设置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线路走廊(表lO.4.4),并不得穿越镇区中心、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危险品仓库等地段; 3、镇区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镇区繁华地段和旅游景区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 4、电力线路之间应减少交叉、跨越,并不得对弱电产生干扰; 5、变电站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lO.4.6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设置备用电源o 10.4.7 结合地区特点,应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能源。 10.5 通信工程规划 10.5.1 通信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的规划。 10.5.2 电信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用户数量、局(所)位置、发展规模和管线布置。 l、电话用户预测应在现状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电话用户普及率(部,百人); 2、电信局(所)的选址宜设在环境安全和交通方便的地段; 3、通信线路规划应依据发展状况确定,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设,电信线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严重污染的地区; 2) 应便于架设、巡察和检修; 3) 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另一侧。 10.5.3 邮政局(所)址的选择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使用。 10.5.4 广播、电视线路应与电信线路统筹规划。 10.6 燃气工程规划 lO.6.1 燃气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 lO.6.2 燃气工程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料资源和能源结构的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l、靠近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沿线以及焦炭、煤炭产地的镇,宜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矿物质气; 2、远离石油或天然气产地、原油炼制地、输气管线、煤炭产地的镇区和村庄,宜选用沼气、农作物秸秆制气等生物质气。 10.6.3 矿物质气中的集中式燃气用气量应包括居住建筑(炊事、洗浴、采暖等)用气量、公共设施用气量和生产用气量。 l、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用气量应根据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2、生产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也可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确定。 lO.6.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户数等用气量指标确定;每个瓶装供应站一般供应5000,7000户, 不宜超过10000户。 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开地震带和雷区等地段。 供应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的位置与镇区各项用地和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0.6.5 选用沼气或农作物秸秆制气应根据原料品种与产气量,确定供应范围,并应做好沼水、沼渣的综合利用。 10.7 供热工程规划 lO.7.1 供热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确定热源、供热方式、供热量,布置管网和供热设施。 10.7.2 供热工程规划应根据采暖地区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方式。 l、能源消耗较多时可采用集中供热。 2、一般地区可采用分散供热,并应预留集中供热的管线位置。 lO.7.3 集中供热的负荷应包括生活用热和生产用热。 1、建筑采暖负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采暖的规定; 2、生活热水负荷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生活习俗计算确定; 3、生产用热的供热负荷应依据生产性质计算确定。 10.7.4 集中供热规划应根据各地的情况选择锅炉房、热电厂、工业余热、地热、热泵、垃圾焚化厂等不同方式供热。 10.7.5 供热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1、日照充足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供热; 2、冬季需采暖、夏季需降温的地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可设置地源热泵系统。 lO.7.6 供热管网的规划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lO.8.1 镇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9 用地竖向规划 10.9.1 镇区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l、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控制标高; 2、应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应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10.9.2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允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应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避免土壤受冲刷; 3、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工程管线敷设及景观环境设计; 4、应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10.9.3 建设用地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和坡度及管沟系统。 11 防灾减灾规划 11.1 一般规定 11.1.1 防灾减灾规划主要应包括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和防风减灾的规划。 11.1.2 镇的防灾减灾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防灾减灾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11.2 消防规划 11.2.1 消防规划主要应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确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11.2.2 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l、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设置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应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 11.2.3 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l、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规划建设消防给水设施; 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11.2.4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镇的规模、区域位置和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大型镇区消防站的位置应以接到报警5min内消防队到辖区边缘为准,并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及装备标准可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消防站的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的主要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中、小型镇区尚不具备建设消防站时,可设置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11.2.5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4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问的净高不得小于4m。 11.2.6 镇区应设置火警电话。特大、大型镇区火警线路不应少于两对,中、小型镇区不应少于一对。 镇区消防站应与县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镇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11.3 防洪规划 11.3.1 镇域防洪规划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统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坝、圩垸和蓄、滞洪区等工程防洪措施。 11.3.2 镇域防洪规划应根据洪灾类型(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11.3.3 镇域防洪规划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镇区防洪规划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 的有关规定。 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镇,当不能分别进行设防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设置防洪设施。 11.3.4 修建围埝、安全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表11.3.4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安全设施 安置人口(人) 安全超高(m) 地位重要、防护面大、人口?,2.0 10000的密集区 ?10000 2.0,1.5 围埝 1000,,10000 1.5,1.0 ,1000 1.0 ?1000 1.5,1.0 安全台、避水台 ,1000 1.0,0.5 注:安全超高是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位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余高度。 11.3.5 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内设置安全层或建造其他避洪设施时,应根据避洪人员数量统一进行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 11.3.6 易受内涝灾害的镇,其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 11.3.7 防洪规划应设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11.4 抗震防灾规划 11.4.1 抗震防灾规划主要应包括建设用地评估和工程抗震、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防止地震次生灾害以及避震疏散的措施。 11.4.2 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规划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等的有关规定,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规划居住建筑和人员密集的建设项目。 11.4.3 工程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防; 2、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鉴定,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见。 11.4.4 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应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 2、镇区人员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同方向的四个出入口; 3、抗震防灾指挥机构应设置备用电源。 11.4.5 生产和贮存具有发生地震的次生灾害源,包括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次生灾害严重的,应迁出镇区和村庄; 2、次生灾窖不严重的,应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 3、人员密集活动区不得建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 11.4.6 避震疏散场地应根据疏散人口的数量规划,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避开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并应具备明显的标志和良好的交通条件; 2 2、镇区每一疏散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4000m; 2 3、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3m。; 4、疏散人群至疏散场地的距离不宜大干500m; 5、主要疏散场地应具备临时供电、供水并符合卫生要求。 11.5 防风减灾规划 11.5.1 易形成风灾地区的镇区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11.5.2 易形成风灾地区的镇区规划,其建筑物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成组成片布置; 2、迎风地段宜布置刚度大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平行布置; 3、不宜孤立布置高耸建筑物。 11.5.3 易形成风灾地区的镇区应在迎风方向的边缘选种密集型的防护林带。 11.5.4 易形成台风灾害地区的镇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滨海地区、岛屿应修建抵御风暴潮冲击的堤坝; 2、确保风后暴雨及时排除,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提供的年登陆台风最大降水量和日最大降水量,统一规划建设排水体系; 3、应建立台风预报信息网,配备医疗和救援设施。 11.5.5 宜充分利用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地利用风能建设能源转换和能源储存设施。 12 环境规划 12.1 一般规定 12.1.1 环境规划主要应包括生产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环境绿化和景观的规划。 12.1.2 镇的环境规划应依据县域或地区环境规划的统一部署进行规划。 12.2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 12.2.1 生产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应包括生产的污染控制和排放污染物的治理。 12.2.2 新建生产项目应相对集中布置,与相邻用地间设置隔离带,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GB18055和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12.2.3 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有关规定。 12.2.4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10.3.4,10.3.6的规定。 12.2.5 地下水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的有关规定。 12.2.6 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618的有关规定。 12.2.7 生产中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场设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宜逐步实现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12.3 环境卫生规划 12.3.1 环境卫生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 18055的有关规定。 12.3.2 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宜符合下列规定: l、宜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方; 2、生活垃圾日产量可按每人1.O,1.2kg计算。 12.3.3 镇区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每一收集容器 (垃圾箱)的服务半径宜为50,80m。镇区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2.3.4 居民粪便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有关规定。 12.3.5 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型公共厕所。 212.3.6 镇区应设置环卫站,其规划占地面积可根据规划人口每万人O.10,0.15hm计算。 12.4 环境绿化规划 12.4.1 镇区环境绿化规划应根据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用地布局,统一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以及镇区周围环境的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12.4.2 公共绿地主要应包括镇区级公园、街区公共绿地,以及路旁、水旁宽度大于5m的绿带,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12.4.3 防护绿地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功能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工矿企业防护绿带、养殖业的卫生隔离带、铁路和公路防护绿带、高压电力线路走廊绿化和防风林带等。 12.4.4 镇区建设用地中公共绿地之外的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宜结合用地中的建筑、道路和其他设施布置的要求,采取多种绿地形式进行规划。 12.4.5 对镇区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观光农业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 12.4.6 栽植树木花草应结合绿地功能选择适于本地生长的品种,并应根据其根系、高度、生长特点等,确定与建筑物、工程设施以及地面上下管线间的栽植距离。 12.5 景观规划 12.5.1 景观规划主要应包括镇区容貌和影响其周边环境的规划。 12.5.2 镇区景观规划应充分运用地形地貌、山川河湖等自然然条件,以及历史形成的物质基础和人文特征,结合现状建设条件和居民审美需求,创造优美、清新、自然、和谐、富于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体现其协调性和整体性。 12.5.3 镇区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结合自然环境、传统风格、创造富于变化的空间布局,突出地方特色; 2、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的群体和个体的形象、风格、 比例、尺度、色彩等应相互协调; 3、地名及其标志的设置应规范化; 4、道路、广场、建筑的标志和符号、杆线和灯具、广告和标语、绿化和小品,应力求形式简洁、色彩和谐、易于识别。 13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3.0.1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必须体现历史的真实性、生活的延续性、风貌的完整性,贯彻科学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3.0.2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 13.0.3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纳入镇、村规划。镇区的用地布局、发展用地选择、各项设施的选址、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择,应有利于镇、村历史文化的保护。 13.0.4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确定保护的目标、具体保护的内容和重点,并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三个层次,制订不同范围的保护管制措施。 13.0.5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l、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 2、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山体、水系、地形、地物、古树名木等要素; 3、反映历史风貌的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体现民俗精华、传统庆典活动的场地和固定设施等。 13.0.6 划定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界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l、确定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应包括: 1)、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2)、构成历史风貌与保护对象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边界。 2、保存完好的镇区和村庄应整体划定为保护范围。 13.0.7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护该地区历史风貌,维护其整体格局及空间尺度,并应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方案,以及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 13.0.8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外围应划定风貌控制区的边界线,并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根据需要并划定协调发展区的界限。 13.0.9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增建设施的外观和绿化布局必须严格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13.0.10 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应限定居住人口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并应建立可靠的防灾和安全体系。 14 规划制图 14.0.1 规划图纸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图纸应标注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图界、指北针和风象玫瑰、比例尺、规划界限、图解、署名、编制日期和图标等内容。 2、规划图例宜按本标准附录B“规划图例”的规定绘制。 附录 用地计算表 附表 用地计算表 现 状 年 人 规 划 年 人 类别代用地名2/人均(m222号 称 面积(hm) 比例(,) 人均(m/人) 面积(hm) 比例(,) 人) R R1 R2 C C1 C2 C3 C4 C5 C6 M M1 M2 M3 M4 W W1 W2 T T1 T2 S S1 S2 U U1 U2 U3 G G1 G2 建设用地 100 100 E E1 E2 E3 E4 E5 E6 E7 规划范围面积 2(hm) 附录B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 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附表C 用地名称和规划图例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代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l lnd C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cilities Industry nd griculture mnucturing M 生产设施用地 cilities lnd W 仓储用地 Wrehouse lnd T 对外交通用地 Trnsporttion lnd S 道路广场用地 Rods nd Squres U 工程设施用地 Municip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ce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Wters nd miscellneous 居民点层次 Settlement dministrtive levels B 房屋建筑 Building 篱、墙 ence, Wll L 边界线 Boundry line Z 区域用地与资源分析 nlysis or zonl lnd nd resources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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