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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 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 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 和生活用热。 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 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 的单位。 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 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 1 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 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6 大编发[2005]83号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供第四条 第四条 热管理体制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供热行政主管部 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 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理部门,负责起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 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供热 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日常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 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 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 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集中供管理工作。 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区、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商、城建、房地产、物价、劳动、环保、公用、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瓦房店市、普兰店市、 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 屋、规划、城建、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电 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 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2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7 第五条 第五条 供热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保证供热质量的原则;坚持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炉供热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原则。 8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城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供热工 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 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供热商品化。鼓 城市供热商品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励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 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高供热水平。 9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3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0 第八条 参考《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参考《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编制供热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远近结合、分期实施、节能减排的原则。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划、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 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1 第九条 参考《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参考《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热规划,需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后,参考《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方可建设。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的供热工程,相关供热单位应参与供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大政发 [2007]11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 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 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4 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2 第十条 参考《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参考《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参考《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条 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工具等,应当参考《大连市新建建筑节能65,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 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应到当地技术监督等部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门办理相关手续。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安装热计量装置,对 城市供热应实行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新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经市供热管理部门批准后,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可预留位置并将热计量表款预付给供热管理部不得投入使用;原有房屋的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门,供热管理部门对具备安表条件的将款项拨付造。 给供热单位。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或未预留位置和 预付供热计量表款的,不得投入使用;既有建筑 要进行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 13 第十一条 参考《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参考《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参考《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城市供热工程,不得运行使用。 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 第四十条第三款 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移 交工作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 进行。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5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4 第十二条 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城市内开发新区、改造旧区和在城市供热管网供热。 [2001]75号) 敷设区内的用户,应实行集中供热。城市供热城市供热规划内的分散锅炉房拆除并网工作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合并原有分散供热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组织实设备的,供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施。 15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融资等多种渠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道筹集。 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16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 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 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6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7 第十五条 1、《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第十五条 (一)居民住宅采暖系统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分界点为:未分户的以进户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分: 井为界;分户控制未安装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同管理的权利。 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 (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已安装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界(不包括进户井、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3、《新疆维吾尔自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锁闭阀、计量表)。 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前(含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4、《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 表、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表单位负责。居民楼已分户用户所发生的更新、改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经营性单位用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户表前的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料费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既有住宅采暖系统尚未 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 护由供热单位出资进行。 用户室内采暖设施设计及施工为地热采暖系 统的维修,需用户将地热管裸露后由供热单位进 行。 室内供热设施如需改动,需报供热单位批准。 用户自行改动的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或由用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改动。 (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 单位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前(不 含表、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表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计 量表后的供热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7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8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应将供热主管网作出明确标识。 稳定、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施。 设施。 新建供热设施投入运行后,实行两年保修期, 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 参与供热系统调试,保证供热质量。保修期满, 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 19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禁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止下列行为: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三)栽植树木; (四)排放废物、废液; (四)排放废物、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20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 动,必须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必须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 城市供热区域房屋拆迁,拆迁单位应承担恢复 8 供热的工程及并网费,对既有建筑采暖系统供热 单位已实行分户改造的,应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偿。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四章 供热管理 21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须按国第十九条 1、《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市政公 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3、《黑龙江省供 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热管理条例》第三条;4、《青岛市城市供热条 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范围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例》第十八条 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和维修人员;(四)有可行的经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健全 的年度审验。 的安全管理制度,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 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须依法到工商行政定和标准;(五)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 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件。取得经营资格的供热单位,需到市、区供热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依法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 22 第二十条 在供热行业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从事城市 供热经营的单位,应按照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供热企业违反本《条 例》等相关法规的处罚金;支付因其供热区域设 施发生故障等问题,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 抢修所产生的费用;支付因其出现停供、延期开 栓供热或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按法定额拒 不执行的退费或弃管而支付市、区政府组织临时 接管所发生的费用;供热管理部门认定,确需从 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 形。 9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3 第二十一条 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四章第十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对未签订供六条。2、《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用热合同的用户,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用户缴纳采 十六条。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暖费后,即为供用热合同成立。居民供用热合同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采取固定格式,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居室温用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将合同报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及违约责任等。 供用热合同文本,由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非居民(工业、商业)用户,供用热合同由 非居民用户与供热单位具体签订。 24 第二十二条 1、《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供热期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2、《吉林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3、《宁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三十一日止。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经市人民夏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4、《兰州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政府决定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延长供热时间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 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所增加的供热成本,市政府应给予供热单位适当 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的补贴。 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客厅温度不得低 于18?。其它房间温度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 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不含工业建筑)。对供 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 10 25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新增条款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条。 结算。 26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1、《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2、 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 省、市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市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 办法》第二节第三十八条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用户室温及检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查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处理及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及失水事故率及失水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提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服务水平和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工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温应使用符合规定并试室温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测试室温结果应有供 用热双方认定。如供热单位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 争议,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申请测温或直接向市 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具体办法由市供热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应按照《大连市供热单 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对供热单位冬季运营进行 综合考评。对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给予黄 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2年给予黄牌 警告的供热单位,应责令退出其供热市场,由具 备资质的供热单位接管或实施并网。 27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避免或减少突发事故,因供热单位须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并公开供热服务 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电话,供热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11 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供 供热单位应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热8小时以上的,应及时通知用户。供热期内应避免或减少供热设施突发事故,因突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同《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 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应及时通知用户,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按天数向, 用户退费。 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供热设施爆裂、漏水等 报修后30分钟内入户抢修,并妥善处理理赔事宜。 在接到用户供热、服务质量投诉2小时内到达现 场处理。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由 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退还供热费, 具体退费标准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8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四章第三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供热单位的运行、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培十二条。 合格后持证上岗。 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 及时报送各种相关统计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29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及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及省、 省、市的有关规定。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费,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拒收和同其它收费项目捆绑 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收费。 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面交费的居民用户,采暖费中含0.2元/平 方米保险费,由供热单位代用户投保,未投保的, 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 12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五章 用热管理 30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第 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共同到供热单位152号) 第二十八条 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结清供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更名后由新房主 交费,未更名的由原房主交费 用户改变用热量或者改变用途,应到供热单 位办理相关手续。 31 第二十九条 1、《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条。 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装修或擅自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用户承担责任。 由用户承担责任。 32 第三十条 1、《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新增部分 用户停止用热需一个供热期。 条。 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未分户用户在9月30日前办理 停供手续。已分户用户11月15日前未交费,供 热单位应停止供热。对停止用热的用户收取采暖 费全额20%的基础热费。 未售房屋由房屋开发单位或实际所有人交纳基础 热费。 33 第三十一条 1、《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条。 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 13 为。 34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施; 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蒸汽; 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 修;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 (五) 不得阻挠、拒绝维修和抢修供热设施,维修; 或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和计划改造的供热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设施。 的行为。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 为。 35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供热费缴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采暖费缴纳 纳标准与缴纳办法及特困户减免政策,由大连标准与缴纳办法及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政 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36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下列规给予处罚: 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供热工程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可以保留的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城市供热工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万元)。对可以保留的城市供热工程,责令限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期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逾 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37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无资质、越资质等级或(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越资质等级 超范围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或超范围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工程不符合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工程不符合国 国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 计量器具等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责令量器具等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批建设房屋的供热设施未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批建设 实行分户的控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房屋的供热设施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责令限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供热工程合同造价 5%以上10%以下罚款。 15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38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 用、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改,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 39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发生突发性(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发生突发性责任 责任事故,或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突发事故,或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突发性事故 性事故未及时抢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未及时抢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 款规定,擅自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处以自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弃供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弃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 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1万元以上恢复,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参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为,限期恢复,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期恢复,并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 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 倍的罚款。 41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 42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5倍以下的罚款; 款。 16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 《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43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热单位(八)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热单位的责 的责任连续2天以上7天以下供热低于16?任连续2天以上供热低于温度标准的,按供热建 的,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并应按不达标天 连续7天以上供热低于16?的,除按供热建数退还用户供热费,并视情节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外,应按天数退 还用户供热费,并视情节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44新增条款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45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十)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实施损害供热设施或参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恢复,并对单位处2000影响供热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 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对 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 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 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给供热单位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本条例,给供热单位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经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 17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47 第三十六条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为跃第三十三条 用户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及进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违反本条例,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催交。对逾期未交纳供热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 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的用户,供热单位可采取停供、限供、缓供措施。经咨询甘区法院:现法院在审判中涉及滞纳金期缴纳;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含基础热的案件,按不超过本金30%执行。 拖欠供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用户逾期仍不费)总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每年度(当年的缴纳供热费和滞纳金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11月16日至次年的11月15日)不超过欠费总额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拆除供热设的30%,累计最高额不得超过供热费本金。 施。 48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49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实施行政处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的规定。 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行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行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 序号 《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0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城市供热管理人员,阻碍城市供热阻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城市供热管理人员,应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查城市供热管理人员,应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查处 处供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供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52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 办法 法 53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 负责解释。 责解释。 54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大连市城市供热管 理条例》即时废止。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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