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举报
开通vip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规划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二次修正) 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 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 2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 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以及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 为的权利;均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 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卫星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济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同意。 第十条 4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在县(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济南市人 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但属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护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业建设规划,涉及城市规划的内容,须经市、县 5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纳入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现有用地或者拟用土地编制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项目立项文件、地形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编制意向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编制意向书予以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签发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提出规划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6 书;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提出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详细规划,核发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并在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详细规划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的详细规划图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详细 规划,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按前条规定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7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 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规划意见和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经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形图。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市级以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揽城市 规划设计任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编制 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编制详细规划图和说明书。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申报的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8 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住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 占用国家一级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学校、体 育等规划用地性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 作出的调整,实施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 9 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圈占。 第二十五条 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内和市规划发展控制区的公路两侧以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采矿石、挖取砂土、围填天然水面、设置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堆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其 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对改变地形、地貌后的土地,确需改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项 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选址意见书》。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在核发《选 址意见书》后,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对妨碍城市发展、危及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建设项目,市、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不 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和地形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供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申请,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对不符合 11 城市规划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建设用地需要先制定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模的,应当按照 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批准手续。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知书,核发国家统一 印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在附图上签章。 建设单项建筑工程申请建设用地的,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管理或拆迁管理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或拆迁许可手续前,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 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12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申报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分期使用建 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居住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整体建设进度,同时申请配套的市政、公用、绿化和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求的,必须报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 需要变更现有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必须附具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方必须持出让合同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件。 13 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时,受让方必须遵守原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规定,并须持转让合同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 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土地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和出让土地 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的建设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防洪河道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代征规划道路、防洪河道 规划宽度二分之一的尚未征用的土地,并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申请的建设用地毗邻现有城市道路、防洪河道的,或者毗邻按城市规划需要拓宽、改建的现有城市道路、防洪河道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代拆除建设用地至现有城市道路、防洪河道边沿或者至规划城市道路、防洪河道中心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代征上述范围内尚未征用的土地。 14 代征或代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后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实施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代为管理,在城 市规划实施时须无偿交出。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临时用地手续。临 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用地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和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应无条件清场退 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地形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用地已有详细规划的,应提供详细规划图、说明书和详细规划批准文件。有污染的建设工程,须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直接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签发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对 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需制定详细规划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签发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重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16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图,报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国 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在主要施工图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同时提出申请。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的,一并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揽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设 17 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图和文件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开发、拆迁、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名泉保护、文物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城市绿化、工程管线、矿产资源、勘察测绘、城建档案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 应取得其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二层以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可以按照以 下简易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建筑施工图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城镇居(村)民房屋的,还须附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书面材料及 居(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准于建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施 18 工图上签章。对不准于建设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适用前款规定受理范围建筑工程的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管理部门受理 和初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即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当重 新报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规划验线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放线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验线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件;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变 19 更。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 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就地、就近设置,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用地内配套的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申 请、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三十六米以上(含三十六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零点七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 于一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三十六米。 20 (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一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 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 (三)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 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一点五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一点三倍。 (四)城镇居(村)民房屋其相邻南北向的间距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扩大现状相邻间影响或相邻各方平等的原则确定。 (五)与居住建筑的其它间距,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核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的间距,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21 第四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高度、朝向后退建设用地边界。其后退 距离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 第四十七条 沿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后退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 (一)沿城市主、次干路的高层建筑,人流和车流集散量大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 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十五米。 (二)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其它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八米。 (三)沿城市主、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五米。 (四)在城市道路交叉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 要求。 22 沿县(市)干、支路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 实际作出规定。 沿公路、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和地下管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应当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按前三款规定后退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十八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 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泉保护规划控制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工程,其建(构)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必须符合该区域的保 护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附有视线和景观分析说明。 23 第五十条 建(构)筑物确需改变规划使用性质涉及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涉及变更城市规划的,按照法定编制程序和审批权 限办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绿地、广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并须按照本办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或已有建筑物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置通透式围墙或者以绿篱代围墙,但有特殊需要的 除外。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4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代管土地上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 限,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年限确定。 对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 设需要时,必须拆除。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安排城市基 础设施。 市、县(市)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同期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桥涵、防洪河道、铁路、公路、架空及地下管线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城 市规划的需要同期投资、同步建设。 第五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 25 位置、标高、控制宽度、径向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的施工不得妨碍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等城市基础设施 用地或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现势总平面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验收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件;对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 法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用地内的临时设施,必须在规划验收前拆除,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26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的建设工程,其他行政或专业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的 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接受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告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接受检查;逾期仍拒绝接受检查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检查。 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 密。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27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用地内的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不建或少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建设或补建。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听候处理,并书面通知城建、建管、公用、工商行政、供电、电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停止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下达后的续建部分;对拒不执行的,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续建部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或个人,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违法建设、 设计行为处理终结前,不得办理责任人其他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委托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2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地性质;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措施改正使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未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续的,没收其违法建 (构)筑物;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29 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置。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规划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施工图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 除违法建设工程,并可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或者变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立面、色彩或造型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城市规划审批手 续,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30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期使用临时性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占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或者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城市规划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严重影响环境景观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越级承揽本市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的,其设计成果无 31 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定额三倍罚 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为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建设工程设计收费定额三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 筑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32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逾期未建设或补建市政、公用、绿化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建而未建工程设施总造价百分之十罚款,并可委托其他建设单位代为建 设,建设费用由原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屋权属证件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或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其批准文件、证件及处理行为无效。由发放上述批准文件、证件或者作出 处理行为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须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并对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 人按本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以赔偿。 第七十九条 33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及其主要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 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二条 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 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34 本办法所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指:破坏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妨碍重点工程的规划实施;侵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占压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或地下管线;侵占防洪河道或沟渠、危及城市安全;影响机场净空和经批准的微波通道;严重污染城市环境或破坏城市景观; 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防护林带;破坏风景名胜保护、名泉保护及文物保护等建设行为。 第八十五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5 下面是诗情画意的 句子 关于阅读的唯美句子关于古风的唯美句子执行力的经典句子鼓励人努力奋斗的句子用沉默代替一切的句子 欣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 谢谢!!!!! 1. 染火枫林,琼壶歌月,长歌倚楼。岁岁年年,花前月下,一尊芳酒。水落红莲,唯闻玉磬,但此情依旧。 2. 玉竹曾记凤凰游,人不见,水空流。 3. 他微笑着,在岁月的流失中毁掉自己。 4. 还能不动声色饮茶,踏碎这一场,盛世烟花。 5. 红尘嚣 浮华一世转瞬空。 6. 我不是我 你转身一走苏州里的不是我 。 7. 几段唏嘘几世悲欢 可笑我命由我不由天。 8. 经流年 梦回曲水边 看烟花绽出月圆。 9. 人生在世,恍若白驹过膝,忽然而已。然,我长活一世,却能记住你说的每一话。 10. 雾散,梦醒,我终于看见真实,那是千帆过尽的沉寂。 11. 纸张有些破旧,有些模糊。可每一笔勾勒,每一抹痕迹,似乎都记载着跨越千年万载的思念。 12. 生生的两端,我们彼此站成了岸 。 13. 缘聚缘散缘如水,背负万丈尘寰,只为一句,等待下一次相逢。 14. 握住苍老,禁锢了时空,一下子到了地老天荒 15. 人永远看不破的镜花水月,不过我指间烟云 世间千年,如我一瞬。 16. 相逢一醉是前缘,风雨散,飘然何处。 17. 虚幻大千两茫茫,一邂逅,终难忘。相逢主人留一笑,不相识,又何妨。 36 18. 天下风云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皇图霸业谈笑间,不胜人生一场醉。 19. 得即高歌失即休,多愁多恨亦悠悠,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 20. 直道相思了无益,未妨惆怅是清狂。 21. 看那天地日月,恒静无言;青山长河,世代绵延;就像在我心中,你从未离去, 也从未改变。 22. 就这样吧,从此山水不相逢。 23. 人天自两空,何相忘,何笑何惊人。 24. 既不回头,何必不忘。 既然无缘,何须誓言。 今日种种,似水无痕。 明夕何 夕,君已陌路。 25. 有缘相遇,无缘相聚,天涯海角,但愿相忆。有幸相知,无幸相守,苍海明月,天 长地久。 26. 相见得恨晚,相爱的太慢,进退让我两难。缘过了远分,缘过了聚散,是 否回头就能够上岸 27. 天凉了,凉尽了天荒 地老了,人间的沧桑,爱哭了,这么难舍 心都空了,想放 不能放。天亮了,照亮了泪光 泪干了,枕边地彷徨 28. 心微动奈何情己远.物也非,人也非,事事非,往日不可追 29. 渺渺时空,茫茫人海,与君相遇,莫失莫忘。 30. 如果换我先开口,日子是否还一样细水长流 31. 也许是前世的姻 也许是来生的缘 错在今生相见 徒增一段无果的恩怨 32. 人道海水深,不抵相思半。海水尚有涯,相思渺无畔。 33. 醉眼看别人成双作对, 34. 无人处暗弹相思泪。 35. 终于为那一身江南烟雨覆了天下,容华谢后,不过一场,山河永寂。 36. 千秋功名,一世葬你,玲珑社稷,可笑却无君王命。 37. 凤凰台上凤凰游,负约而去,一夜苦等,从此江南江北,万里哀哭。 38. 嗟叹红颜泪、英雄殁,人世苦多。山河永寂、怎堪欢颜。 39. 风华是一指流砂,苍老是一段年华。 40. 夜雨染成天水碧。有些人不需要姿态,也能成就一场惊鸿。 41. 你要记得,紫檀未灭,我亦未去。 42. 谁在岁月里长长叹息。 43. 汉霄苍茫,牵住繁华哀伤,弯眉间,命中注定,成为过往。 44. 红尘初妆,山河无疆。 最初的面庞,碾碎梦魇无常,命格无双。 45. 江南风骨,天水成碧,天教心愿与身违。 46. 山河拱手,为君一笑 。 37 47. 如是颠簸生世亦无悔。 48. 荏苒岁月覆盖的过往,白驹过隙,匆匆的铸成一抹哀伤。 49. 那被岁月覆盖的花开,一切白驹过隙成为空白。 50. 褪尽风华,我依然在彼岸守护你。 51. 那些繁华哀伤终成过往, 52. 请不要失望,平凡是为了最美的荡气回肠。 53. 你的路途,从此不见我的苍老。 54. 长歌当哭,为那些无法兑现的诺言,为生命中最深的爱恋,终散作云烟。 55. 随你走在天际,看繁花满地。 56. 我自是年少,韶华倾负。 57. 你要记得,那年那月,垂柳紫陌洛城东。 58. 苍茫大地一剑尽挽破,何处繁华笙歌落。 59. 寄君一曲,不问曲终人聚散。 60. 谁将烟焚散,散了纵横的牵绊;听弦断,断那三千痴缠。61. 清风湿润,茶烟轻扬。重温旧梦,故人已去。 1. 水滴虽小,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彩。 2. 梦落三千尺愁深似海,繁华遗落散满地。记忆轮回里,我举杯,在奈何桥上满口饮尽。 3. 人生没有轮回,就像花,人活一世,花开一季、人生如花,花似梦。 4. 生活的苦涩和美好给了我对人生的领悟,如今,千山万水走遍,我发现自己再也不愿离开文学的蓝天,再也不愿离开那个让我痴迷的文学舞台。 5. 在烟雨红尘中,轻拾季节花瓣飘落的音符,组成美妙曲符,然后,倚在时光的路口,撷一缕明媚,许自己一份唯美的怀想,与快乐、浪漫相约,闲淡清欢。 6. 未经历坎坷泥泞的艰难,哪能知道阳光大道的可贵;未经历风雪交加的黑夜,哪能体会风和日丽的可爱;未经历挫折和磨难的考验,怎能体会到胜利和成功的喜悦。挫折,想说恨你不容易 7. 燕子斜飞人家,炊烟零乱,柳絮飘飘,弥漫了山里人家。 8. 这样知解自己的生命即使是心灵空荡我也无所畏惧 9. 中秋之曰不可能岁月明如水,偶然的暗淡,恰似镜子的背后之面,有所缺憾,人生才会是积翠如云的空濛山色。 38 10. 在经受了失败和挫折后,我学会了坚韧;在遭受到误解和委屈时,我学会了宽容;在经历了失落和离别后,我懂得了珍惜。 11. 曾经盛开的蔷薇,虽经风吹雨打,但和着微风,还有屡屡暗香飘过。 12. 我只希望,不管三年,五年,或是十年以后。某一天,我们相遇,还能相认,你大喊一声,我想死你了。那一刻,我定会泪流满面。我们是朋友,永远的朋友。 13. 最爱的未必适合在一起,相爱是让彼此做自己。 14. 时间断想,时间不断。流逝,像是水,可弯可直,像是风,可柔可刚。 15. 如果说人生是一望无际的大海,那么挫折则是一个骤然翻起的浪花。如果说人生是湛蓝的天空,那么失意则是一朵飘浮的淡淡的白云。 16. 云层雾气,缠着几户古木人家,清新自然,如诗如画。 17. 我喜欢你,只是一个现在;我爱你,却是一整个未来。 18. 夜雨染成天水碧。有些人不需要姿态,也能成就一场惊鸿。 19. 再大的风不会永不停息,在浓得雾不会经久不散,风息雾散仍是阳光灿烂。 20. 牵着时光的衣襟,走进芳菲五月,轻轻地将春光拥入怀中,于一抹素白流韵中,弹奏一曲江南的婉韵,把盏,将似水流年浅斟轻酌。 21. 我穿越轮回而来,在奈何桥相思盈袖,凄然守候。莫落泪,纵若水落三千尺东流,云动八万里西散,我依旧会化身城碟,翩翩起舞跨过奈何桥与你相会。 22. 如果我爱你,我就会理解你,通过你的眼睛去看世界。我能理解你,是因为我能在你身上看到我自己,在我身上也看到了你。 23. 似乎风在转向,送走了缓缓袭来的味道,又将刚刚溜走的风,静静地换回来。 24. 生活告诉我,童话只不过是小孩子幻想的游戏。 25. 人生就像穿着一件长满虱子的华丽睡袍,外表美丽,而内心却充满了干啊和恐慌。 26. 必须用另一种真实方式来代替时光里已经逝去的东西 27. 岁月,依一抹浅香于心间,看年华向晚,闻花香送暖。给时光一个浅浅的回眸;给自己一份微笑从容。沉淀,馨香;念起,温暖。 28. 人生的起起落落间,总会有一些情怀需要安静回味;总会有一些伤痛需要独自体会;总会有一段路需要一个人走;总会有一些事需要坦然面对。 29. 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30. 心若没有栖息的地方,到哪里都是在流浪。 31. 今后,我会从尘世中的纷争走出,远离喧嚣,把岁月打磨成诗,让自己的文字静如睡莲,动如涟漪,无论何时都能描绘成美丽的水墨丹青。 39 32. 全是理智的心,恰如一柄全是锋刃的刀,它叫使用它的人手上流血。——泰戈尔 33. 我们都不擅长表达,以至于我们习惯了揣测。去肯定,去否定,反反复复,后来我们就变得敏感而脆弱。 34. 心心念念的往事、曾经深爱过的人、年少琐碎的过往,它们就像缠绕之间的一阵风,来的缱绻,去的时候让人来不及挽留。 35. 如果在乎的没有那么多,想要的没有那么多,生活便会简单得很多。 36. 在极度的喧嚣中,独自微笑独自平静是憾,落花是美的,淡淡的书香,淡淡的花香,淡淡的馨香。 37. 曾芬芳过的那片土地,幸福的花儿虽早已凋谢,只留下风雨吹打的痕迹。 38. 辗转半世红尘,缘去缘灭,空留满池伤痕。雨花迟落,霜雪纷飞,池水泛冰,已益处月的苍凉。 39. 一条古道,一匹瘦马,一个人影,被落日的余晖缓缓拉长。 40. 我们人生的大幕才刚刚拉启:刀光剑影,英雄本色;是非恩怨,儿女情常。 41. 我们要去流浪,虔诚地定格住每一寸记忆;我们要去成长,潇洒地忘却掉每一条纹路。 42. 嗅着昨日芬芳遗留的气息,寻寻觅觅,仍不见踪迹。邂逅了一场烟火,终还是那般凄凉。迷失的夜晚,点缀了无数颗孤单的星星,不知道那是否有属于我的一颗。 43. 像这样轻飘飘的日子和平平静静的心情,也算是生活中的一种享受吧。 44. 想着远方的你,绝美的笑容,只为你一个人展露,那一泓羞涩的笑容,悄悄。 45. 细碎的声音,如羞涩的蓓蕾,夜暮花影,轻浅六月,寂寂流年,拢一阙清绝,归隐在宋词里。 46. 夕阳沉落在海水深处却不见浪花翻滚,淡淡的只留下一个让人沉思的背影。落雨是晚风中的殇,带着晨曦的翘首滑落最后的伤痕!雨尽含羞,淡抹嫣红! 47. 无影击碎了泪水,岁月在那个光年划下的痕迹原来是一刀一刀地刻在了我的心上。 48. 我收拢了梦想的翅膀,我停却了信念的脚步,却再也作不回曾经的那一天。 49. 我宁愿用尽此生,为那些尘世的硝烟尘雾,潸然泪下,为菩提落花,为世间繁华。 50. 阳光依旧在,我们穿越光影,沿着历史的足迹继续前行,创造美好生活,走向美丽明天! 51. 洋溢着春日的微笑,坚强了外表,却虚伪了内心,脆弱了,是不敢触及的。 40 52. 也许,就在那一刻里,梦境还在,柔情亦在。 53. 一个人的戏,自己独自导演,诠释精彩。在剧中尽情释放着自己的喜怒哀乐。笑得凄然绝美;哭得肝肠寸断。 54. 但生命中被你刻上痕迹的那些岁月无法抹去。 55. 往事悠然一笑间,不必空忧。我们一路走来,只是为了告别往事,走入下一段风景。倘若让忧伤填补了生命的空白,就真的是亵渎了生命。 56. 人生只有回不去的过去,没有过不去的当下。上帝只会给你过得去的坎,再不好过的生活,再难过的坎,咬咬牙,也就过去了。 57. 我一直以为山是水的故事,云是风的故事,你是我的故事。可是却不知道,我是不是你的故事。 58. 生命并不是一场竞赛,而是一段旅程。如果你在途中一直都试图给他人留下深刻印象,超过别人,那你就浪费了这段旅程。 59. 比如新的朋友新的感情新的思绪我想要知道的 60. 我以为我已经将爱情忘记,将你忘记。可是有一天,我听到一首歌,我的眼泪就出来了。因为这首歌,我们曾一起听过。 61. 忍花开花落,云卷云舒,品人生似棋。 62. 我离开你这一种信仰又会以怎样全新的姿势去面临更深沉的挑战 63. 人生路,路迢迢,谁道自古英雄多寂寥,若一朝,看透了,一身清风挣多少。 64. 只有夕阳站在那里。灵魂像无数的雪花飘过,光明闪烁,渐渐清醒。 65. 终于为那一身江南烟雨覆了天下,容华谢后,不过一场,山河永寂。 66. 荏苒岁月覆盖的过往,白驹过隙,匆匆的铸成一抹哀伤。 67. 忘川水不枯,记忆不散;奈何桥不断,思卿不弃;今夕,彼岸花又放,佳期约又到,我轮回践约而来,等你归来。红尘路上,伊人在否? 68. 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 69. 天空飘过一朵云,有时是晴,有时是阴。但白昼终归还是白昼。 70. 我知道回不去,但还是会想念会回忆会心疼到无法自拔。 71. 天空不曾留下鸟的痕迹,但是我已飞过、在大地上画满窗子,让所有习惯黑暗的眼睛都习惯光明。 72. 人生首先要是望远镜,看远;再就是显微镜,看细;接下来是放大镜,看透;其次是太阳镜,看淡;最后是哈哈镜,笑看生活。 73. 我不是公主,也不会有等待救赎我的王子。 41 42
本文档为【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4297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7KB
软件:Word
页数:37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2-02
浏览量: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