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格权的概念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_人格权是专属于主体...
1、对人格权的概念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人格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
有人认为:人格权是以自己的人格范围的构成要素,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
自由、姓名、肖像等为客体的权利。有人认为: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
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对人格权的性质有不同看法。有人主张人格权属知识产权范畴。有人认
为人格权属财产权,因为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是个人自由和人格自由的基本内
容。有人认为人格权实质上为自然权利。
3、对姓名权的认识。有人将公民特定化的姓名的意义概括为主体的自我认
识和社会识别,并主张姓名有四项权能: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其姓名的权能。
有人认为,姓名是人的生理属性、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每个人用以表现自
己从而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主张姓名权的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
权能包括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改动权。消极的权能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
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
护并实现权利。
4、对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生命健康权的提法不确切,
没有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包括在内。有人则认为没有必要将身体权包括
在生命健康权之内。
5、对肖像权的一些观点。有人主张肖像应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
态的客观表现形式。肖像作为一种人身权,具有拥有、制作和使用的权能。有人
主张,新闻出版部门刊登、发表社会公众人物之肖像,无须事先征得本人之同意,
但必须是无恶意、无侮辱、丑化等情节。有人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不属于侵害肖
像权:(1)某些漫画作品;(2)在新闻图片中,虽有某人之形象,但主题不在于
其肖像,而是体现某一事件、场面或背景;(3)新闻出版部门为行使舆论监督职能,而拍摄、刊登某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或损害公益的图片,等等。有人对是否“以
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看法,认为肖像权专属于公民本
人,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经肖像人同意,否则即构成
侵权。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要件之一,实际上限制了对
公民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这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
6、对名誉权的一些观点。有人认为,名誉权应包括以下方面:(1)名誉权
的当事人为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2)名誉权的内容是人们对当事人的一般性评价,包括对其道德、能力等方面的评价;(3)这种评价是人们基于真
实事实和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和其他行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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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映;(4)这种评价包括正面、
负面的和中性的;(5)这种评价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并通过人们对当事人的
义论、态度等社会交往方式反映出来;(6)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评价与主体的自我认识基本一致。
7、对荣誉权的性质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荣誉权是身份权。其主要理由
是:荣誉是社会、国家通过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给予公民或法人的一种特殊的美名
或称号。荣誉不是社会给予每个公民或法人的评价,而是授予在各项社会活动中
成绩卓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或法人的,它不是公民生来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
的。因此,荣誉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有人认为:荣誉权是人格权。其主要
理由是:荣誉也是国家、社会通过特定机关和组织加以确认的特殊的一种好名誉,
是国家、社会对一个人的行为、品德、才干等方面的一种肯定评价。荣誉权尽管
是通过被授予一定荣誉称号而表现出来的,但它是每个人在具有相应的事实都可
以和应当享有的。有人认为,荣誉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它是名誉权的一部
分。因为,荣誉并非人人都可享有,也并非人人都必需,它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的
利益,因此不应以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权利形式加以宣示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