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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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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 1 199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 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2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 3 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4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 第二十二条 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 20至 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 5 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须遵守下列规定: (,)查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 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 6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 二)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 7 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 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 第三十八条 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8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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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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