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意见书(餐饮摊贩类)
( )第 号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经检查,你单位有以下 项不合格项目,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
1、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餐饮摊贩备案相关手续。
2、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经营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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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明、健康证明。
3、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
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5、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6、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7、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8、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9、 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10、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11、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